【內容提要】如何構建“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近一段時間來一直是國內經濟理論界討論的熱點。綜合起來看,現有文獻的基本特征仍是以“引進和借鑒”西方理論為主,甚至在某些方面能夠緊跟西方理論前沿。在概念上,公司治理結構是一項(以效率為基準的)關于企業參與者之間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如果考慮到制度變遷的環境,它卻是與市場經濟原則和個人化的產權規模高度相容的。流行的西方公司治理理論有一個預設前提:外部(產權)制度不能達標,公司治理結構的固有缺陷就無法克服。從這個意義上講,脫離我國基本制度環境的公司治理理論,難免會失之偏頗。我們應當力求避免用西方的理論方法把中國企業當作西方企業來研究。
【英文摘要】recently,how to construct government structure of standard corporate is the focus of domestic economist.from the integrated point,the primary feature of all existing reference is still using western theories for reference.in some respects,it can even catch up with the current issues of western theories.on conception,corporate government structure is an institution arrangement(according to efficiency)about authority and benefit of corporate participation.if considering theenvironment fo institutional changes,it isin great conformity with market economicprinciples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tandard.popular western corporategovernment theories have a hypothesiscondition:external(property right)institution can‘t complete the objective,the inherent defect of corporategovernment can‘t be overcome.from this view,if corporate government theories losecontact with our nation‘s basic institutionenvironment,it will lose its direction.wemust avoid regarding the chinese enterpriseas western enterprise and using the westerntheory and method to study those enterprises.
【關 鍵 詞】經濟組織/制度適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改革目標economic organization type/institution adaptation/the nature of modern corporate/government structure/domestic enterprise/the objective of reform
【正 文】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57(2001)02-0011-06
一、作為一種效率結果的公司治理結構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基于效率原則的,關于企業組織內(外)部各要素貢獻者(企業的參與者)之間的責任、權力、風險與利益相互匹配的制度安排。顯然,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的企業的發展演變的歷史密切相關。因而,可以將資本主義制度下的企業發展史視為我們理解整個問題的基本出發點。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解,企業的發展史,實質上就是用一種契約安排代替另一種契約安排的歷史,即是一部由效率驅動的企業組織形式的演變史。這一觀點與錢德勒對美國企業成長史所做的實證研究后得出的經典結論是基本吻合的。在資本主義的不同發展階段,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組織形式按先后順序分別是:私人業主制、合伙制、兩合制、股份公司及現代公司。對于這些企業組織形式的基本模式人們已較為熟悉,在此不再重復。我們所要做的是將企業組織內部的權利關系與其成員的行為聯系起來,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做進一步的歸納,試圖比較系統地闡明企業組織形式更迭的原因,以及它與公司治理結構演化的內在邏輯關系,這對于搞清楚人們現有的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知識的理論淵源是有幫助的。
在15-18世紀,資本主義正處于從自由競爭向壟斷競爭轉變的時期,其基本特征是科學技術水平及社會分工水平呈現出逐步提高的趨勢。私人業主制可以被視為第一個出現的企業組織形式。(注:從社會分工水平的角度看,馬克思及其之后的制度經濟學派均認為私人業主制是最早的資本主義企業組織形態。)
在眾多的現代企業理論的文獻中,私人業主制企業也叫做所有者一經營者型企業。企業的所有者一經營者既擁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權,又擁有全部的控制權。也就是說,他不僅占有其決策帶來的(支付完所有合約規定的費用后的剩余)收益,同時也承擔其行為造成的一切成本,比較完美地實現了激勵與約束的和諧統一。對企業的所有者一經營者而言,似乎并不存在不努力工作的問題。此外,由于是所有者親自管理企業,其相當熟悉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監督企業雇員的成本并不高。所以,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企業規模較小的條件下,私人業主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是一種高效率的組織形式。但是,隨著人類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企業規模開始進一步擴大時,私人業主制企業就會面臨嚴重的投資障礙。其一,由于兩權合一的特性,使得企業不可能從外部融通資金。因為外部投資者通常無法準確判斷業主制企業在投資的使用上是對企業主有利,還是對外部投資者有利。還有一個問題是,業主制企業生產經營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有者的人力資本存量,所有者個人的才華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興衰。所有這一切,都使得外部投資者面臨極大的風險。其二,在內部融資上,無法克服所有者個人偏好與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之間存在的矛盾。如果所有者是一個將消費偏好、時間偏好的邊際效率看得很高的人,往往會發現能導致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的投資項目與其消費偏好形態不一致[1](p40-167)。但由于存在非常高的交易成本,所有者基本無法出讓剩余索取權,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放棄那個能使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的投資項目。所以,私人業主所有制注定無法克服對企業擴張至關重要的“投資瓶頸”。
隨后出現的合伙制企業,其基本特點與私人業主制大致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所有者—經營者”由一個變成了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將若干個人的資本匯集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業主所有制企業面臨(個人財富多寡)的投資約束,在利用生產規模帶來的優勢方面是一個進步。此外,合伙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風險(相對業主制的一個投資者而言)。但是,合伙制企業同時面臨著共同所有權的問題,即面臨集體行動的天敵——搭便車的困擾。隨著合伙人數的上升,“兩權合一”帶來的優勢開始逐漸喪失。在這種企業中,個人行為造成的后果一般要由全體成員共同承擔,相互監督的成本會隨合伙人數的增加而上升。因此,對于更大的經濟規模而言,這一企業組織形式已無優勢可言。
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及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合伙制企業之后陸續出現的企業組織形式。(注:注意本文在此強調的是處于主導地位的組織形式。實際上,早在亞當·斯密時代,股份公司就已經出現了,但它并不是(當時)主要的形式。直到今天,我們仍能見到多種企業組織形式并存的局面。)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這些企業組織形式與前兩類企業組織形式一樣仍然屬于傳統資本主義企業組織形式的范疇。從企業剩余索取權分配的角度看,企業所有者同樣承擔其決策行為的絕大多數財務后果。在此,著重分析非公開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稱非上市公司)。與前幾類企業組織形式相同,非上市公司依然不能徹底擺脫所有者個人效用最大化與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相沖突的困擾。因為,在缺乏有效市場處理不公開招股公司、合秋制企業及業主制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的情況下,按照“市場價值決策”,這些公司或企業具有一種投資不足的傾向。雖然非上市公司在更大的經濟規模上,并不擁有優勢。但是,非上市公司對于較大的規模仍具有以下兩個優勢(相對私人業主制等而言):(1)所有者的人數進一步增加,擴大了企業的融資量;(2)投資者只負有限責任(將部分風險轉稼給了外部債權人),所有者面臨的風險得到進一步的化解。值得注意的是,在非上市公司中,由于分工水平提高、規模擴大及生產運營技術相對復雜化,所有者面臨的專業化知識、經驗及時間等因素的制約進一步趨緊,由此開始將一部分中、低級層次的管理工作移交給專業化的支薪管理人員。此點意味著,在這類公司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發生了部分分離,初步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此時,一種新的用于規范委托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管理人員)關系的制度安排也出現了:股東(所有者)被賦予選舉董事會的權力;董事會負責審核、批準公司重大戰略計劃;選聘高層管理人員,監督其行為,并在必要時予以撤換;經理負責公司的具體運營。這種制度安排被布萊爾[2](p1-36)稱為股份公司的基本模型。在基本模型中,股東們大多是家族成員或與家族有密切關系的親朋好友,與他們資助的企業家有著緊密的商業聯系,從而保證了他們能夠處于有利地位來監控管理人員,以觀察公司是否在為他們的利益而運營。換句話說,此刻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的部分分離,還只能算是一種管理方式的轉變,所有者仍擁有足夠的信息和能力像一個統一的整體一樣采取行動。在經濟規模不大時,非上市公司繼續能夠恰當地解決由此引發的代理成本。當然,這種代理(交易)成本必須是由它所對應的生產類型及規模所引起的。“老板是經理,而經理也是老板”式的企業組織形式占據主導地位的歷史一直持續到19世紀后半期,“大的轉變,要等到新技術和新市場來到時才會發生”[3](p6)。
到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后期,科學技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由此帶來一些革命性的變化:(1)進行大規模生產和營銷的技術已經出現;(2)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使得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相互分割的國內市場迅速連結起來,一個統一的全國市場開始形成。因此,充分獲取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帶來的低成本優勢的技術和市場障礙已逐步被清除,單個資本的弱點已經暴露出來[4](p169-194),投資的最低規模限制,迫切要求用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來取代傳統的資本主義企業組織形式。
按照美國經濟學家錢德勒的見解,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必須能夠依賴資本市場,以獲取必要的資本來充分利用新的技術和市場機會。企業組織對經濟技術壓力回應的結果是:企業所有權(股權)開始呈現出不斷分散化的趨勢,進而導致所有權與控制權發生根本性的分離。如果說,在非上市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發生的分離,尚是一種管理方式的改變的話,那么在現代化公司中這種分離則上升成為一種法律制度。從法律的角度看,所有者擁有的是“出資者所有權”,而企業則擁有“法人財產權”,企業成了“脫離”其所有者的“永恒”存在。剩余索取權在公開市場上的流動,使投資者共同進行在投資者生命周期之后才會有回報的長期投資成為可能[5](p24-72)。個人所有者效用最大化與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的沖突,由此得到了較為完善的解決。
到了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現代公司開始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公司所有權的分散化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美國法學家伯爾勒與經濟學家米恩斯首先注意到了這一現象,他們在其著名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一書中,較為系統地論述了在現代公司中股權分散化的必然性。伯爾勒與米恩斯認為,股權分散化是現代公司發展的一般規律,由于不斷分散化的股權使得個人所有者越來越遠離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加之度量成本、信息不對稱及所有者與管理者效用目標函數的不同,所有者與經理層的對立將會進一步加劇。所有者面臨著監督管理層決策,發現其缺乏等實施剩余最大化行為之中存在的高昂交易費用。現代公司所有者最終發現,他們雇用和解雇企業管理人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力被削弱了。所有權在這一方面的削弱降低了股東控制企業決策者的能力[5](p24-72)。兩權分離導致效率,但獲取這種效率是要支付一定代價(代理成本)的。很明顯,伯爾勒與米恩斯試圖從理論上而非實證上證明,大型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是無法控制的[1](p40-167)。
由此看來,現代意義上的公司是市場經濟體制在它的演進過程中不斷選擇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形式的必然結果。隨之而來的控制權進一步分散化,控制問題的凸現亦是一種必然。作為一種分析范式,伯爾勒與米恩斯的思想對西方主流(公司治理)理論的影響一直持續到今天。沒有任何一種贊同股票所有權從控制中分離的觀點否定伯爾勒和米恩斯觀點的基本有效性,因為這種分離產生的效率所帶來的收益是具有一定成本的[2](p50-150)。根據收集到的文獻判斷,當前國內理論界關于公司治理的爭論,毫不例外地也沒有能跳出這一認識邏輯的框架,盡管各自角度不同,但中心基本只有一個:“如何約束和激勵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6]
二、作為一種制度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
根據伯米勒-米恩斯的命題,由于技術經濟條件的變化,公司中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發生分離及在此基礎上的控制權進一步分散化,使得所有者與管理人員之間形成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在這個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所有者通常處于軟弱地位,對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主要是通過外部制衡機制進行的。沿著這一分析思路,我們可以得到的推論是: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從形式到內容均應是一致的,在世界范圍內成功(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只能有一個共同的模式。但是,這一邏輯推理的結論并不符合歷史發展的事實。
目前,國內已有相當多的文獻注意到美英模式與日德模式的區別,進而引申出我國應當借鑒哪種模式的問題。遺憾的是很少有人對差異產生的原因作更深入的研究,把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政治、文化及體制因素等作為基本著眼點。從形式上看,美國的所有權結構最接近于伯爾勒-米恩斯的股權分散化模式,金融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征是:強大的管理者,順從的董事會及疏遠的股東[7](p1-52),外部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是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制衡的主要力量。在現實中,我們也看到了與此十分不同的另一種公司治理結構(日、德模式):集中的所有權結構,法人相互持股;機構投資者,主要是銀行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起主導作用。從效率的角度看,兩種模式雖形式不一,各有優缺點,但是總體上它們都比較有效地解決了兩權分離下的經理控制問題。
以上事實表明,僅從技術、經濟自然演進的角度已無法全面、正確地詮釋這種差異的存在。政治、法律及意識形態在這里發揮了積極影響。按照主流理論的解釋,上市公司為利用規模經濟帶來的機會,必須依靠資本市場籌集巨額資本,同時資本市場也為個人股東進行多元化投資和規避風險提供“退出”機制。但至少在理論上,像銀行之類的金融中介機構也具備上述兩個功能。換言之,把個人儲蓄匯集起來再轉移到企業手中,除了資本市場外,銀行同樣也能辦得到。根據馬克·j·洛的觀察,中介金融機構在美國公司史上基本沒有發揮過重大的積極作用。表面原因是美國的法律與政策(如“格拉斯—斯帝格爾法”及“銀行持股公司法”等)嚴格約束了金融機構的擴張。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美國的政治選舉程序和民眾的價值觀。我們都知道美國實行的是民選制度,且行政、司法及立法三權分立,選民的意志對上述三個機構中政客的影響不可低估。由于自由主義與平民主義思想意識的長期浸淫,美國公眾對壟斷尤其是對金融機構的壟斷力量控制產業公司本能地感到不安和恐懼。這種傾向不能不影響到通過選舉而進入國會和政府的政客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行為。因此,自19世紀以來,美國出臺的大多數著名法律、法規都包含了較多的抑制金融機構擴張的成分(國外已有相當多的文獻從實證的角度,證實了美國的金融機構與日德相比總體實力要小得多)。在如此的政治環境中,金融中價機構廣泛介入公司治理是不可能的。日本與德國的情況,直觀地看,是政府政策及法律并不反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擴張,進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其背后的原因也不外是兩國都經歷過較長的封建專制主義時期,其廣大社會成員對壟斷尤其對金融機構力量的集中遠沒有美國民眾那般敏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看到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踐上出現了兩條明顯不同的演進路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具體的公民價值觀、黨派政治等規范著一國的政治決策與組織行為,從而塑造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
更進一步地看,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與日本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還只是在形式上存在著差異,在本質上二者之間幾乎沒有差別。雖然兩國具體的政治文化背景有所差異,但它們都是在私有產權這個大的制度環境下產生與演進的卻是不容忽視的事實。從股份公司的基本模型,到伯爾勒-米恩斯模型,再到今天最前沿的共同治理模型,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主題始終沒有變化:維護個人化的、真實的(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反過來說,在一個私有產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合約也可以強制執行的社會制度中,人們有理由相信,那些可以充分發揮自己作用的機構和個人就會有足夠的激勵去設計發明出有效率的(契約安排)組織形式和公司治理結構。在西方學者的文獻中,這一點很少被提及,因為在他們看來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一個制度結構有著根本差別的國家,忽略這一點,則是有害的。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具體的政治、文化制度影響了構建公司結構的路徑選擇。這也是西方公司治理理論的基本邏輯出發點,因為西方學者從來就不懷疑私人財產所有制作為自由市場經濟中為資源有效利用提供激勵的核心機制的有效性。
至此,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作為一種人為設計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不僅是人們追求經濟效率(經濟技術演進)的必然結果,同時也是在特定的政治、歷史及制度環境中按不同方式演進和運作(實現具體制度創新)的,即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本質是經濟效率與制度適應的統一。
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與國有(大型)企業改革的內在邏輯關系
經過長時間的摸索,中央政府最終認定在國有企業的改革上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改革的目標是改造社會主義而不是擁抱資本主義[8](p2-17)。在此背景下,如果我們所說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西方主流意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那就不能不關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背后的自然人(終極委托人)問題。在西方的公司治理理論中,不管是家族集團,還是機構持股者,其背后的最終委托人始終是清楚的(有血有肉、有名有姓的自然人)。其關注的焦點是:由于技術經濟條件的變化,這些自然人越來越遠離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面對經理控制的局面如何維護他們的根本利益。從理性的角度出發,不斷完善的市場力量,有足夠的能力來保護股東的財富資源及向最高價值用途的流動趨勢。產權(明晰)刺激的有效性高度依賴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反過來,規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要求產權的明晰。進一步講,沒有明晰的產權,清楚的、有血有肉的委托人,公司治理結構的固有缺陷就無法克服。在私有產權制度的框架下,這一邏輯是成立的。
所以說,離開我國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環境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在抽象的意義上談論公司治理結構,在總體感覺上難免給人以斷章取義、隔靴搔癢之嫌疑。例如,有相當一部分人主張以允許法人相互持股來推動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因為這可以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結構。但關鍵的是,如果這些法人都是國有企業,在發現a企業存在問題時,又何必通過同樣是更低一級的國家代理人的b企業的董事們介入呢?毫無疑問,還是由作為主要代理人的政府直接干預更有效率。我國的資本市場從無到有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初步的經驗數據表明,它在大型國有企業籌措資金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指望通過資本市場來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努力成效有限且難以最終成功[9](p4-6)。因為至少在理論上,如果控制權不最終依附在自然人股東身上,資本市場(控制權市場)約束管理層的功能將會被嚴重削弱。前不久出臺的大型國有企業稽查特派員制度(現在改稱大型國企監事會),據說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短短一段時間內就發現一批高層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為國家換回大量的損失。然而,卻很少有人(或者說還沒來得及)詳細地論證這一制度安排的成本(如面臨的信息不對稱,新增機構人員,代理鏈條的延長),就此斷定其有效性還為時尚早。最近有學者極力鼓吹,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應當拋棄“資本雇用(或稱股東至上主義)”的邏輯,應采取“共同治理”的模式推動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從文獻內容看,其邏輯嚴密,有理有據,但恰恰忽略了最要害的一點:從“股東至上主義”到“共同治理”的演化仍然是在私有產權制度框架內完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并不等于財產所有制的變化。至于“股權多元化(甚至有人主張通過國家股搭個人及法人股的便車來實現低成本的監督)”、“經理人員期權獎勵”等主張,或多或少地都存在有類似邏輯上的缺陷。現在回過頭來看一看,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模式,甚至更遠的奧斯卡·蘭格的市場社會主義理論的命運,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俄羅斯及東歐國家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公司治理問題,一直是國外及國內學者感興趣的話題。曾有學者預言,這些國家正在做的事情將會是我們明天遇到的問題[10](p104-112)。事實上,他們正在做的事情就是在明確建立私有產權制度的大框架下,積極總結國有企業私有化過程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出現的經驗和教訓。此處的公司治理結構更貼近于西方主流意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斯蒂格利茨(1999)認為,俄羅斯在轉軌過程中公司治理的失敗,是由于急于打破舊的體制框架,而又沒能及時建立起新的制度框架,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發揮作用的外部制度環境不能達標:“國有銀行,資本金不足的私有銀行以及政府暗示會救助的私有銀行都不能算作真正的銀行:它們缺少商業意義上的監督。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銀行變成了新的軟預算約束機構;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們則成了特殊政治群體轉移國家財富的工具。”[11](p51-60)俄羅斯及東歐國家在公司治理上的實踐昭示我們什么呢?其邏輯是異常清楚的,規范化的私有產權制度的確立是公司治理結構改革成功的先決條件。這好像又不是我們最終所要選擇的演化路徑。
基于此種考慮,構建中國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努力,除了國際化(接軌)外,還必須認真面對一個本土化問題。惟有如此,理論創新才有可能為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作出原創性的貢獻。這一切,似乎并不簡單。
收稿日期:2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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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
【原刊地名】臨汾
【原刊期號】200102
【原刊頁號】11~16
sun zao,yang xiu-yun(economic and financial school of 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xi‘an 710061,china)
【作者簡介】孫早(1966-),男,江蘇泰興人,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學 經濟與金融學院,西安 710061楊秀云(1969-),女,陜西西安人,現為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博士研究生。西安交通大學 經濟與金融學院,西安 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