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的起源 鎮,如果從詞義上解,原指一方之首山,或主山,即一定區域內最大的山.因為山為一方之鎮,后來"鎮"就被引伸為鎮壓或鎮守的意思,也指派兵駐守的地方.古之"派官將禁防者,謂之鎮",即指此.作為人們活動較為集中的一種區域性單位, 鎮的產生和形成有兩個方面的來源. 鎮的來源之一是古代的"軍鎮".我國在距今1600多年的東晉王朝以前,還并無行政制鎮的記載.鎮的設置,最早是出于軍事的目的,始于公元四世紀的北魏.北魏時,"緣邊皆置鎮都大將,統兵備御,與刺史同."那時,設鎮的地方基本有兩類:一類設于全不立州,郡之地,鎮將兼理軍民政務;一類設于州,郡治所,并多以鎮將兼任行政官職.唐代,也在邊境上設置軍鎮,長官稱節度史,據記載:.'唐初,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這是說,唐初邊防的軍隊戍守之地,較大的稱為軍,較小的稱為守捉,其下則稱城稱鎮.這時,鎮將的權利轉輕,只掌管所在地的防戍守御,品秩與縣令相同.到了北宋初年,為加強中央集權,即廢藩鎮,罷鎮使,鎮將,將其權歸于知縣,僅在少數人口較多,商業繁榮的軍鎮設置"鎮監",其職能只是"主煙火兼征商".從"鎮監"開始,直至明清,民國,鎮都是縣以下的行政單位.也正是從"鎮監"開始,鎮的主要職能由"軍鎮"轉為"征商"之后,鎮的本質才得以反樸歸真,與其另一起源合而為一. 鎮的另一淵源是古代的"市".古代,"有商賈貿易者,謂之市".作為集中做買賣的場所,市首先發端于奴隸主,貴族居住的城邑之內;又因最早的市主要是為宮廷貴族服務,故而稱為"都市","宮市".我國的夏,商,周時代,就只有城邑之內的都市,宮市而別無其他.到了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的破壞,首先是有少量剩余產品的自耕農,開始在城邑之外的鄉村出售剩余產品,進行交換活動,這就是鄉村集市的萌芽.后來,臨時的,經常流動的鄉村集市逐步有了固定的場所,農民把草料之類的農副產品拿來進行交換,并且,一些小商小販也來此經商,于是,最初形成的稍有規模的集市被稱為"草市".這樣,市在地域上就由城而鄉,在形態上則由都市,官市而發展到了集市和草市.城中的都市,宮市與城相結合,逐漸形成為城市.鄉村的集市和草市,則由于大多設于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的地方,隨著商品交換的增多,市上隨之出現了固定的貨棧,店鋪,出現了一些公共設施,出現了專門做生意的商人,手工業生產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這就形成了具有多種經濟活動的集鎮.至此,集鎮就在集市的基礎上,從人口散落的農牧村莊蛹化出來,在市場和流通的母體中呱呱墜地了.古之"鎮建于市,市隨鎮起",今之"有市才有鎮,市興鎮亦榮,鎮榮市更興"等說法,就是對市,鎮之間的淵源關系和相互促進關系的概括.所以,直至今天,人們還愛將市鎮,鎮市混稱. 據有人考證,把鎮作為縣以下與鄉平行的行政區域單位,開始出現于清末.1901年,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實行城鄉分治,規定以府亭州縣治城廂為"城",城廂外的市鎮,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者設"鎮",不足者為鄉.民國時期,也將鎮作為縣下面城鎮地方的行政建制,規定:人口密集之處稱鎮,人口散活之處稱鄉.在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則在縣下面設區級市,鄉級市,沒有鎮這一名稱.建國后的1955年,國務院在《關于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中規定:"市,是屬于省,自治區,自治州領導的行政單位";"鎮,是屬于縣,自治縣領導的行政單位."直到這時,我國市,鎮的內涵和行政級別的區分才算定型.關于建鎮的標準,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955年和1963年都作出過明確的規定,1984年11月,國務院又批轉民政部的報告進行了調整.新的建鎮標準是:"一,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二,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建鎮.三,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游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鎮社分開的通知要求:"在建鄉中,要重視集鎮的建設,對具有一定條件的集鎮,可以成立鎮政府,以促進農村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正是根據這一建鎮標準和有關要求,全國在鎮社分設,鄉村建鎮的工作基本完成后,鎮的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至1985年底,全國共設鎮政府7956個,湖北省建鎮政府803個,其中區級鎮301個.2002年3月,民政部發布2001年民政工作統計公報,公布:2001年我國有20374個鎮,19341個鄉,其中民族鄉1188個.這總共39715個鄉,民族鄉和鎮,正是我們人民共和國大廈的基石.建設好它,對于實現"十五計劃"的戰略目標,對于整個國家的發展,是一件基礎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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