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過德國的人都會發現,德國人買房意愿實在不強,就連收入頗豐的教授、企業高管也常是一家人住在租來的房子里,沒有自己買房。統計數據顯示,德國超過50%的家庭是租房居住的,這一比例在年輕人中更高。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德國法律給予承租人近乎完美的保障,房屋承租人對房屋的各項權利屬于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
根據德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房東在出租后3年內不得將租金漲幅超過20%。即使有正當的理由想提高租金,也必須經過房客的同意。如果房客不同意,房東只能提起訴訟,而不能自己強行提高租金。 在德國,房屋租金變動的最重要基礎是由市或鄉鎮制定并獲得房客和房東 (或房東的利益代表人)一致認可的“租金列表”,其依據是通過抽樣調查或聯邦統計局計算出的德國家庭生活費用指數。 “租金列表”還須每隔2年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另外,房東若要解除租房合同,承租人可提出異議。房東非經過訴訟途徑,不得強迫房客搬出。而若法院判令房客搬出,在法院設定的合理遷出期限屆滿前,租賃關系也一直存續,房客仍然享有合同和法律規定的對房屋的各項權利。 可以說,德國法律明顯偏向房客,使房東漲價難、解約難。這樣有力的保障使有能力買房的德國人也寧愿租個房子住著,手頭有了錢先去旅游,而不是去買房。 (摘自11月4日《第一財經日報》作者 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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