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后因受老師體罰,荊州一年僅11歲的小學生竟揮刀自殘,砍斷3根手指致8級傷殘。昨悉,荊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令監利縣藍鋪小學賠償該小學生2.1萬余元。
經荊州法院審理查明,強強(化名)是荊州市監利縣尺八鎮藍鋪小學5年級學生。去年5月16日,小明在操場上將橡皮泥粉涂在一低年級同學臉上。學校值班老師陳某知道后,對其采取跪地思過、用竹條自打的方式進行教育。當日下午放學路上,小明找到該同學進行報復。
次日,藍鋪小學校長杜某將小明叫到辦公室,對其錯誤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說了些有傷小明自尊的話。情緒激動的小明跑到學校小賣部里,拿刀砍斷了自己左手3根指頭。后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
荊州市中級法院最終判決,由藍鋪小學賠償小明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50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