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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章算術

     gutuchanyu 2010-01-30

    《九章算術注序(劉徽)》作者:張蒼

       昔在庖犠氏始畫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作九九之數,以合六 爻之變。暨于黃帝神而化之,引而伸之,于是建歷紀,協律呂,用稽道原,然后 兩儀四象精微之氣可得而效焉。記稱隸首作數,其詳未之聞也。按周公制禮而有 九數,九數之流,則《九章》是矣。往者暴秦焚書,經術散壞。自時厥后,漢北 平侯張蒼、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皆以善算命世。蒼等因舊文之遺殘,各稱刪補。故 校其目則與古或異,而所論者多近語也。徽幼習《九章》,長再詳覽。觀陰陽之 割裂,總算術之根源,探賾之暇,遂悟其意。是以敢竭頑魯,采其所見,為之作 注。事類相推,各有攸歸,故枝條雖分而同本榦知,發其一端而已。又所析理以 辭,解體用圖,庶亦約而能周,通而不黷,覽之者思過半矣。且算在六藝,古者 以賓興賢能,教習國子;雖曰九數,其能窮纖入微,探測無方;至于以法相傳, 亦猶規矩度量可得而共,非特難為也。當今好之者寡,故世雖多通才達學,而未 必能綜于此耳。《周官·大司徒》職,夏至日中立八尺之表。其景尺有五寸,謂 之地中。說云,南戴日下萬五千里。夫云爾者,以術推之。案:《九章》立四表 望遠及因木望山之術,皆端旁互見,無有超邈若斯之類。然則蒼等為術猶未足以 博盡群數也。徽尋九數有重差之名,原其指趣乃所以施于此也。凡望極高、測絕 深而兼知其遠者必用重差、句股,則必以重差為率,故曰重差也。立兩表于洛陽 之城,令高八尺,南北各盡平地。同日度其正中之時。以景差為法,表高乘表間 為實,實如法而一。所得加表高,即日去地也。以南表之景乘表間為實,實如法 而一,即為從南表至南戴日下也。以南戴日下及日去地為句、股,為之求弦,即 日去人也。以徑寸之筒南望日,日滿筒空,則定筒之長短以為股率,以筒徑為句 率,日去人之數為大股,大股之句即日徑也。雖夫圓穹之象猶曰可度,又況泰山 之高與江海之廣哉。徽以為今之史籍且略舉天地之物,考論厥數,載之于志,以 闡世術之美,輒造《重差》,并為注解,以究古人之意,綴于句股之下。度高者 重表,測深者累矩,孤離者三望,離而又旁求者四望。觸類而長之,則雖幽遐詭 伏,靡所不入,博物君子,詳而覽焉。
      

    《卷一》作者:張蒼

       ○方田(以御田疇界域) 今有田廣十五步,從十六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畝。
      又有田廣十二步,從十四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百六十八步。
      〔圖:從十四,廣十二。〕 方田術曰:廣從步數相乘得積步。
      〔此積謂田冪。凡廣從相乘謂之冪。
      淳風等按:經云廣從相乘得積步,注云廣從相乘謂之冪。觀斯注意,積冪義 同。以理推之,固當不爾。何則?冪是方面單布之名,積乃眾數聚居之稱。循名 責實,二者全殊。雖欲同之,竊恐不可。今以凡言冪者據廣從之一方;其言積者 舉眾步之都數。經云相乘得積步,即是都數之明文。注云謂之為冪,全乖積步之 本意。此注前云積為田冪,于理得通。復云謂之為冪,繁而不當。今者注釋,存 善去非,略為料簡,遺諸后學。〕 以畝法二百四十步除之,即畝數。百畝為一頃。
      〔淳風等按:此為篇端,故特舉頃、畝二法。余術不復言者,從此可知。一 畝之田,廣十五步,從而疏之,令為十五行,則每行廣一步而從十六步。又橫而 截之,令為十六行,則每行廣一步而從十五步。此即從疏橫截之步,各自為方, 凡有二百四十步。一畝之地,步數正同。以此言之,則廣從相乘得積步,驗矣。
      二百四十步者,畝法也;百畝者,頃法也。故以除之,即得。〕 今有田廣一里,從一里。問為田幾何?答曰:三頃七十五畝。
      又有田廣二里,從三里。問為田幾何?答曰:二十二頃五十畝。
      里田術曰:廣從里數相乘得積里。以三百七十五乘之,即畝數。
      〔按:此術廣從里數相乘得積里。方里之中有三頃七十五畝,故以乘之,即 得畝數也。〕 今有十八分之十二,問約之得幾何?答曰:三分之二。
      又有九十一分之四十九,問約之得幾何?答曰:十三分之七。
      ○約分 〔按:約分者,物之數量,不可悉全,必以分言之;分之為數,繁則難用。
      設有四分之二者,繁而言之,亦可為八分之四;約而言之,則二分之一也,雖則 異辭,至于為數,亦同歸爾。法實相推,動有參差,故為術者先治諸分。〕 術曰:可半者半之;不可半者,副置分母、子之數,以少減多,更相減損, 求其等也。以等數約之。
      〔等數約之,即除也。其所以相減者,皆等數之重疊,故以等數約之。〕 今有三分之一,五分之二,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十五分之十一。
      又有三分之二,七分之四,九分之五,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得一、六十三 分之五十。
      又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問合之得幾何?答曰:得 二、六十分之四十三。
      ○合分 〔淳風等按:合分知,數非一端,分無定準,諸分子雜互,群母參差。粗細 既殊,理難從一,故齊其眾分,同其群母,令可相并,故曰合分。〕 術曰:母互乘子,并以為實。母相乘為法。
      〔母互乘子。約而言之者,其分粗;繁而言之者,其分細。雖則粗細有殊, 然其實一也。眾分錯雜,非細不會。乘而散之,所以通之。通之則可并也。凡母 互乘子謂之齊,群母相乘謂之同。同者,相與通同,共一母也;齊者,子與母齊, 勢不可失本數也。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數同類者無遠;數異類者無近。遠而通 體知,雖異位而相從也;近而殊形知,雖同列而相違也。然則齊同之術要矣:錯 綜度數,動之斯諧,其猶佩觿解結,無往而不理焉。乘以散之,約以聚之,齊同 以通之,此其算之綱紀乎?其一術者,可令母除為率,率乘子為齊。〕 實如法而一。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今欲求其實,故齊其子,又同其母,令如母而一。其余以等數約之,即得 知,所謂同法為母,實余為子,皆從此例。〕 其母同者,直相從之。
      今有九分之八,減其五分之一,問余幾何?答曰:四十五分之三十一。
      又有四分之三,減其三分之一,問余幾何?答曰:十二分之五。
      ○減分 〔淳風等按:諸分子、母數各不同,以少減多,欲知余幾,減余為實,故曰 減分。〕 術曰:母互乘子,以少減多,余為實。母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
      〔母互乘子知,以齊其子也。以少減多知,齊故可相減也。母相乘為法者, 同其母也。母同子齊,故如母而一,即得。〕 今有八分之五,二十五分之十六,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二十五分之十六 多,多二百分之三。
      又有九分之八,七分之六,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九分之八多,多六十三 分之二。
      又有二十一分之八,五十分之十七,問孰多?多幾何?答曰:二十一分之八 多,多一千五十分之四十三。
      ○課分 〔淳風等按:分各異名,理不齊一,較其相近之數,故曰課分也。〕 術曰:母互乘子,以少減多,余為實。母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即相多也。
      〔淳風等按:此術母互乘子,以少分減多分,與減分義同;惟相多之數,意 與減分有異:減分知,求其余數有幾;課分知,以其余數相多也。〕 今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問減多益少,各幾何而平?答曰:減 四分之三者二,三分之二者一,并,以益三分之一,而各平于十二分之七。
      又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問減多益少,各幾何而平?答曰:減 三分之二者一,四分之三者四、并,以益二分之一,而各平于三十六分之二十三。
      ○平分 〔淳風等按:平分知,諸分參差,欲令齊等,減彼之多,增此之少,故曰平 分也。〕 術曰:母互乘子, 〔齊其子也。〕 副并為平實。
      〔淳風等按:母互乘子,副并為平實知,定此平實主限,眾子所當損益知, 限為平。〕 母相乘為法。
      〔母相乘為法知,亦齊其子,又同其母。〕 以列數乘未并者各自為列實。亦以列數乘法。
      〔此當副置列數除平實,若然則重有分,故反以列數乘同齊。
      淳風等按:問云所平之分多少不定,或三或二,列位無常。平三知,置位三 重;平二知,置位二重。凡此之例,一準平分不可豫定多少,故直云列數而已。〕 以平實減列實,余,約之為所減。并所減以益于少。以法命平實,各得其平。
      今有七人,分八錢三分錢之一。問人得幾何?答曰:人得一錢二十一分錢之 四。
      又有三人三分人之一,分六錢三分錢之一、四分錢之三。問人得幾何?答曰: 人得二錢八分錢之一。
      ○經分 〔淳風等按:經分者,自合分已下,皆與諸分相齊,此乃直求一人之分。以 人數分所分,故曰經分也。〕 術曰:以人數為法,錢數為實,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
      〔母互乘子知,齊其子;母相乘者,同其母。以母通之者,分母乘全內子。
      乘,散全則為積分,積分則與子相通,故可令相從。凡數相與者謂之率。率知, 自相與通。有分則可散,分重疊則約也;等除法實,相與率也。故散分者,必令 兩分母相乘法實也。〕 重有分者同而通之。
      〔又以法分母乘實,實分母乘法。此謂法、實俱有分,故令分母各乘全分內 子,又令分母互乘上下。〕 今有田廣七分步之四,從五分步之三,問為田幾何?答曰:三十五分步之十 二。
      又有田廣九分步之七,從十一分步之九,問為田幾何?答曰:十一分步之七。
      又有田廣五分步之四,從九分步之五,問為田幾何?答曰:九分步之四。
      ○乘分 〔淳風等按:乘分者,分母相乘為法,子相乘為實,故曰乘分。〕 術曰:母相乘為法,子相乘為實,實如法而一。
      〔凡實不滿法者而有母、子之名。若有分,以乘其實而長之,則亦滿法,乃 為全耳。又以子有所乘,故母當報除。報除者,實如法而一也。今子相乘則母各 當報除,因令分母相乘而連除也。此田有廣從,難以廣諭。設有問者曰:馬二十 匹,直金十二斤。今賣馬二十匹,三十五人分之,人得幾何?答曰:三十五分斤 之十二。其為之也,當如經分術,以十二斤金為實,三十五人為法。設更言馬五 匹,直金三斤。今賣馬四匹,七人分之,人得幾何?答曰:人得三十五分斤之十 二。其為之也,當齊其金、人之數,皆合初問入于經分矣。然則分子相乘為實者, 猶齊其金也;母相乘為法者,猶齊其人也。同其母為二十,馬無事于同,但欲求 齊而已。又,馬五匹,直金三斤,完全之率;分而言之,則為一匹直金五分斤之 三。七人賣四馬,一人賣七分馬之四。金與人交互相生。所從言之異,而計數則 三術同歸也。〕 今有田廣三步三分步之一,從五步五分步之二,問為田幾何?答曰:十八步。
      又有田廣七步四分步之三,從十五步九分步之五,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百 二十步九分步之五。
      又有田廣十八步七分步之五,從二十三步十一分步之六,問為田幾何?答曰: 一畝二百步十一分步之七。
      ○大廣田 〔淳風等按:大廣田知,初術直有全步而無余分;次術空有余分而無全步; 此術先見全步,復有余分,可以廣兼三術,故曰大廣。〕 術曰:分母各乘其全,分子從之, 〔分母各乘其全,分子從之者,通全步內分子。如此則母、子皆為實矣。〕 相乘為實。分母相乘為法。
      〔猶乘分也。〕 實如法而一。
      〔今為術廣從俱有分,當各自通其分。命母入者,還須出之,故令分母相乘 為法而連除之。〕 今有圭田廣十二步,正從二十一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百二十六步。
      又有圭田廣五步二分步之一,從八步三分步之二,問為田幾何?答曰:二十 三步六分步之五。
      術曰:半廣以乘正從。
      〔半廣知,以盈補虛為直田也。亦可半正從以乘廣。按:半廣乘從,以取中 平之數,故廣從相乘為積步。畝法除之,即得也。〕 今有邪田,一頭廣三十步,一頭廣四十二步,正從六十四步。問為田幾何? 答曰:九畝一百四十四步。
      又有邪田,正廣六十五步,一畔從一百步,一畔從七十二步。問為田幾何? 答曰:二十三畝七十步。
      術曰:并兩斜而半之,以乘正從若廣。又可半正從若廣,以乘并。畝法而一。
      〔并而半之者,以盈補虛也。〕 今有箕田,舌廣二十步,踵廣五步,正從三十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畝 一百三十五步。
      又有箕田,舌廣一百一十七步,踵廣五十步,正從一百三十五步,問為田幾 何?答曰:四十六畝二百三十二步半。
      術曰:并踵、舌而半之,以乘正從。畝法而一。
      〔中分箕田則為兩邪田,故其術相似。又可并踵、舌,半正從,以乘之。〕 今有圓田,周三十步,徑十步。
      〔淳風等按:術意以周三徑一為率,周三十步,合徑十步。今依密率,合徑 九步十一分步之六。〕 問為田幾何?答曰:七十五步。
      〔此于徽術,當為田七十一步一百五十七分步之一百三。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田七十一步二十三分步之一十三。〕 又有圓田,周一百八十一步,徑六十步三分步之一。
      〔淳風等按:周三徑一,周一百八十一步,徑六十步三分步之一。依密率, 徑五十七步二十二分步之一十三。〕 問為田幾何?答曰:十一畝九十步十二分步之一。
      〔此于徽術,當為田十畝二百八步三百一十四分步之一百十三。
      淳風等按:依密率,當為田十畝二百五步八十八分步之八十七。〕 術曰:半周半徑相乘得積步。
      〔按:半周為從,半徑為廣,故廣從相乘為積步也。假令圓徑二尺,圓中容 六觚之一面,與圓徑之半,其數均等。合徑率一而外周率三也。
      又按:為圖,以六觚之一面乘一弧半徑,三之,得十二觚之冪。若又割之, 次以十二觚之一面乘一弧之半徑,六之,則得二十四觚之冪。割之彌細,所失彌 少。割之又割,以至于不可割,則與圓周合體而無所失矣。觚面之外,又有余徑。
      以面乘余徑,則冪出觚表。若夫觚之細者,與圓合體,則表無余徑。表無余徑, 則冪不外出矣。以一面乘半徑,觚而裁之,每輒自倍。故以半周乘半徑而為圓冪。
      此一周、徑,謂至然之數,非周三徑一之率也。周三者,從其六觚之環耳。以推 圓規多少之覺,乃弓之與弦也。然世傳此法,莫肯精核;學者踵古,習其謬失。
      不有明據,辯之斯難。凡物類形象,不圓則方。方圓之率,誠著于近,則雖遠可 知也。由此言之,其用博矣。謹按圖驗,更造密率。恐空設法,數昧而難譬,故 置諸檢括,謹詳其記注焉。
      割六觚以為十二觚術曰:置圓徑二尺,半之為一尺,即圓里觚之面也。令 半徑一尺為弦,半面五寸為句,為之求股。以句冪二十五寸減弦冪,余七十五寸, 開方除之,下至秒、忽。又一退法,求其微數。微數無名知以為分子,以十為分 母,約作五分忽之二。故得股八寸六分六厘二秒五忽五分忽之二。以減半徑,余 一寸三分三厘九毫七秒四忽五分忽之三,謂之小句。觚之半面又謂之小股。為之 求弦。其冪二千六百七十九億四千九百一十九萬三千四百四十五忽,余分棄之。
      開方除之,即十二觚之一面也。
      割十二觚以為二十四觚術曰:亦令半徑為弦,半面為句,為之求股。置上 小弦冪,四而一,得六百六十九億八千七百二十九萬八千三百六十一忽,余分棄之, 即句冪也。以減弦冪,其余開方除之,得股九寸六分五厘九毫二秒五忽五分忽之 四。以減半徑,余三分四厘七秒四忽五分忽之一,謂之小句。觚之半面又謂之小 股。為之求小弦。其冪六百八十一億四千八百三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忽,余分 棄之。開方除之,即二十四觚之一面也。
      割二十四觚以為四十八觚術曰:亦令半徑為弦,半面為句,為之求股。置上 小弦幕,四而一,得一百七十億三千七百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六忽,余分棄之,即 句冪也。以減弦冪,其余,開方除之,得股九寸九分一厘四毫四秒四忽五分忽之 四。以減半徑,余八厘五毫五秒五忽五分忽之一,謂之小句。觚之半面又謂之小 股。為之求小弦。其冪一百七十一億一千二十七萬八千八百一十三忽,余分棄之。
      開方除之,得小弦一寸三分八毫六忽,余分棄之,即四十八觚之一面。以半徑一 尺乘之,又以二十四乘之,得冪三萬一千三百九十三億四千四百萬忽。以百億除 之,得冪三百一十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五百八十四,即九十六觚之冪也。
      割四十八觚以為九十六觚術曰:亦令半徑為弦,半面為句,為之求股。置次 上弦冪,四而一,得四十二億七千七百五十六萬九千七百三忽,余分棄之,即句 冪也。以減弦冪,其余,開方除之,得股九寸九分七厘八毫五秒八忽十分忽之九。
      以減半徑,余二厘一毫四秒一忽十分忽之一,謂之小句。觚之半面又謂之小股。
      為之求小弦。其冪四十二億八千二百一十五萬四千一十二忽,余分棄之。開方除 之,得小弦六分五厘四毫三秒八忽,余分棄之,即九十六觚之一面。以半徑一尺 乘之,又以四十八乘之,得冪三萬一千四百一十億二千四百萬忽,以百億除之, 得冪三百一十四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六十四,即一百九十二觚之冪也。以九十六 觚之冪減之,余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一百五,謂之差冪。倍之,為分寸之二百一十, 即九十六觚之外弧田九十六所,謂以弦乘矢之凡冪也。加此冪于九十六觚之冪, 得三百一十四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一百六十九,則出圓之表矣。故還就一百九十 二觚之全冪三百一十四寸以為圓冪之定率而棄其余分。以半徑一尺除圓冪,倍之, 得六尺二寸八分,即周數。令徑自乘為方冪四百寸,與圓冪相折,圓冪得一百五 十七為率,方冪得二百為率。方冪二百其中容圓冪一百五十七也。圓率猶為微少。
      案:弧田圖令方中容圓,圓中容方,內方合外方之半。然則圓冪一百五十七,其 中容方冪一百也。又令徑二尺與周六尺二寸八分相約,周得一百五十七,徑得五 十,則其相與之率也。周率猶為微少也。晉武庫中漢時王莽作銅斛,其銘曰:律 嘉量斛,內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尺,積一千六 百二十寸,容十斗。以此術求之,得冪一百六十一寸有奇,其數相近矣。此術微 少。而觚差冪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一百五。以一百九十二觚之冪為率消息,當取此 分寸之三十六,以增于一百九十二觚之冪,以為圓冪,三百一十四寸二十五分寸 之四。置徑自乘之方冪四百寸,令與圓冪通相約,圓冪三千九百二十七,方冪得 五千,是為率。方冪五千中容圓冪三千九百二十七;圓冪三千九百二十七中容方 冪二千五百也。以半徑一尺除圓冪三百一十四寸二十五分寸之四,倍之,得六尺 二寸八分二十五分分之八,即周數也。全徑二尺與周數通相約,徑得一千二百五 十,周得三千九百二十七,即其相與之率。若此者,蓋盡其纖微矣。舉而用之, 上法仍約耳。當求一千五百三十六觚之一面,得三千七十二觚之冪,而裁其微分, 數亦宜然,重其驗耳。
      淳風等案:舊術求圓,皆以周三徑一為率。若用之求圓周之數,則周少徑多。
      用之求其六觚之田,乃與此率合會耳。何則?假令六觚之田,觚間各一尺為面, 自然從角至角,其徑二尺可知。此則周六徑二與周三徑一已合。恐此猶為難曉, 今更引物為喻。設令刻物作圭形者六枚,枚別三面,皆長一尺。攢此六物,悉使 銳頭向里,則成六觚之周,角徑亦皆一尺。更從觚角外畔,圍繞為規,則六觚之 徑盡達規矣。當面徑短,不至外規。若以徑言之,則為規六尺,徑二尺,面徑皆 一尺。面徑股不至外畔,定無二尺可知。故周三徑一之率于圓周乃是徑多周少。
      徑一周三,理非精密。蓋術從簡要,舉大綱,略而言之。劉徽特以為疏,遂改張 其率。但周、徑相乘,數難契合。徽雖出斯二法,終不能究其纖毫也。祖沖之以 其不精,就中更推其數。今者修撰,捃摭諸家,考其是非,沖之為密。故顯之于 徽術之下,冀學者知所裁焉。〕 又術曰:周、徑相乘,四而一。
      〔此周與上觚同耳。周、徑相乘,各當一半。而今周、徑兩全,故兩母相乘 為四,以報除之。于徽術,以五十乘周,一百五十七而一,即徑也。以一百五十 七乘徑,五十而一,即周也。新術徑率猶當微少。據周以求徑,則失之長;據徑 以求周,則失之短。諸據見徑以求冪者,皆失之于微少;據周以求冪者,皆失之 于微多。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七乘周,二十二而一,即徑;以二十二乘徑,七而一, 即周。依術求之,即得。〕 又術曰:徑自相乘,三之,四而一。
      〔按:圓徑自乘為外方,三之,四而一者,是為圓居外方四分之三也。若令 六觚之一面乘半徑,其冪即外方四分之一也。因而三之,即亦居外方四分之三也。
      是為圓里十二觚之冪耳。取以為圓,失之于微少。于徽新術,當徑自乘,又以一 百五十七乘之,二百而一。
      淳風等按:密率,令徑自乘,以十一乘之,十四而一,即圓冪也。〕 又術曰:周自相乘,十二而一。
      〔六觚之周,其于圓徑,三與一也。故六觚之周自相乘為冪,若圓徑自乘者 九方。九方凡為十二觚者十有二,故曰十二而一,即十二觚之冪也。今此令周自 乘,非但若為圓徑自乘者九方而已。然則十二而一,所得又非十二觚之冪也。若 欲以為圓冪,失之于多矣。以六觚之周,十二而一可也。于徽新術,直令圓周自 乘,又以二十五乘之,三百一十四而一,得圓冪。其率:二十五者,周冪也;三 百一十四者,周自乘之冪也。置周數六尺二寸八分,令自乘,得冪三十九萬四千 三百八十四分。又置圓冪三萬一千四百分。皆以一千二百五十六約之,得此率。
      淳風等按:方面自乘即得其積。圓周求其冪,假率乃通。但此術所求用三、 一為率。圓田正法,半周及半徑以相乘。今乃用全周自乘,故須以十二為母。何 者?據全周而求半周,則須以二為法。就全周而求半徑,復假六以除之。是二、 六相乘,除周自乘之數。依密率,以七乘之,八十八而一。〕 今有宛田,下周三十步,徑十六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百二十步。
      又有宛田,下周九十九步,徑五十一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五畝六十二步 四分步之一。
      術曰:以徑乘周,四而一。
      〔此術不驗,故推方錐以見其形。假令方錐下方六尺,高四尺。四尺為股, 下方之半三尺為句。正面邪為弦,弦五尺也。令句弦相乘,四因之,得六十尺, 即方錐四面見者之冪。若令其中容圓錐,圓錐見冪與方錐見冪,其率猶方冪之與 圓冪也。按:方錐下六尺,則方周二十四尺。以五尺乘而半之,則亦錐之見冪。
      故求圓錐之數,折徑以乘下周之半,即圓錐之冪也。今宛田上徑圓穹,而與圓錐 同術,則冪失之于少矣。然其術難用,故略舉大較,施之大廣田也。求圓錐之冪, 猶求圓田之冪也。今用兩全相乘,故以四為法,除之,亦如圓田矣。開立圓術說 圓方諸率甚備,可以驗此。〕 今有弧田,弦二十步,矢十五步。問為田幾何?答曰:一畝九十七步半。
      又有弧田,弦七十八步二分步之一,矢十三步九分步之七。問為田幾何?答 曰:二畝一百五十五步八十一分步之五十六。
      術曰:以弦乘矢,矢又自乘,并之,二而一。
      〔方中之圓,圓里十二觚之冪,合外方之冪四分之三也。中方合外方之半, 則朱青合外方四分之一也。弧田,半圓之冪也。故依半圓之體而為之術。以弦乘 矢而半之,則為黃冪,矢自乘而半之,則為二青冪。青、黃相連為弧體,弧體法 當應規。今觚面不至外畔,失之于少矣。圓田舊術以周三徑一為率,俱得十二觚 之冪,亦失之于少也,與此相似。指驗半圓之冪耳。若不滿半圓者,益復疏闊。
      宜句股鋸圓材之術,以弧弦為鋸道長,以矢為鋸深,而求其徑。既知圓徑,則弧 可割分也。割之者,半弧田之弦以為股,其矢為句,為之求弦,即小弧之弦也。
      以半小弧之弦為句,半圓徑為弦,為之求股。以減半徑,其余即小弦之矢也。割 之又割,使至極細。但舉弦、矢相乘之數,則必近密率矣。然于算數差繁,必欲 有所尋究也。若但度田,取其大數,舊術為約耳。〕 今有環田,中周九十二步,外周一百二十二步,徑五步。
      〔此欲令與周三徑一之率相應,故言徑五步也。據中、外周,以徽術言之, 當徑四步一百五十七分步之一百二十二也。
      淳風等按:依密率,合徑四步二十二分步之十七。〕 問為田幾何?答曰:二畝五十五步。
      〔于徽術,當為田二畝三十一步一百五十七分步之二十三。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田二畝三十步二十二分步之十五。〕 術曰:并中、外周而半之,以徑乘之,為積步。
      〔此田截而中之周則為長。并而半之知,亦以盈補虛也。此可令中、外周各 自為圓田,以中圓減外圓,余則環實也。〕 又有環田,中周六十二步四分步之三,外周一百一十三步二分步之一,徑十 二步三分步之二。
      〔此田環而不通匝,故徑十二步三分步之二。若據上周求徑者,此徑失之于 多,過周三徑一之率,蓋為疏矣。于徽術,當徑八步六百二十八分步之五十一。
      淳風等按:依周三徑一考之,合徑八步二十四分步之一十一。依密率,合徑 八步一百七十六分步之一十三。〕 問為田幾何?答曰:四畝一百五十六步四分步之一。
      〔于徽術,當為田二畝二百三十二步五千二十四分步之七百八十七也。依周 三徑一,為田三畝二十五步六十四分步之二十五。
      淳風等按:密率,為田二畝二百三十一步一千四百八分步之七百一十七也。〕 術曰:置中、外周步數,分母子各居其下。母互乘子,通全步內分子。以中 周減外周,余半之,以益中周。徑亦通分內子,以乘周為實。分母相乘為法。除 之為積步。余,積步之分。以畝法除之,即畝數也。
      〔按:此術,并中、外周步數于上,分母子于下,母互乘子者,為中外周俱 有余分,故以互乘齊其子,母相乘同其母。子齊母同,故通全步,內分子。半之 知,以盈補虛,得中平之周。周則為從,徑則為廣,故廣從相乘而得其積。既合 分母,還須分母出之。故令周、徑分母相乘而連除之,即得積步。不盡,以等數 除之而命分。以畝法除積步,得畝數也。〕

    《卷二》作者:張蒼

       ○粟米(以御交質變易) 粟米之法 〔凡此諸率相與大通,其時相求,各如本率。可約者約之。別術然也。〕 粟率五十大抃五十四稻六十 糲米三十糲飯七十五豉六十三 粺米二十七粺飯五十四飧九十 米二十四飯四十八熟菽一百三半 御米二十一御飯四十二糵一百七十五 小<麥啇>十三半菽荅麻麥各四十五 今有 〔此都術也。凡九數以為篇名,可以廣施諸率。所謂告往而知來,舉一隅而 三隅反者也。誠能分詭數之紛雜,通彼此之否塞,因物成率,審辨名分,平其偏 頗,齊其參差,則終無不歸于此術也。〕 術曰:以所有數乘所求率為實。以所有率為法。
      〔少者多之始,一者數之母,故為率者必等之于一。據粟率五、糲率三,是 粟五而為一,糲米三而為一也。欲化粟為米者,粟當先本是一。一者,謂以五約 之,令五而為一也。訖,乃以三乘之,令一而為三。如是,則率至于一,以五為 三矣。然先除后乘,或有余分,故術反之。又完言之知,粟五升為糲米三升;以 分言之知,粟一斗為糲米五分斗之三,以五為母,三為子。以粟求糲米者,以子 乘,其母報除也。然則所求之率常為母也。
      淳風等按:“宜云所求之率常為子,所有之率常為母。”今乃云“所求之率 常為母”知,脫錯也。〕 實如法而一。
      今有粟一斗,欲為糲米。問得幾何?答曰:為糲米六升。
      術曰:以粟求糲米,三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都術:以所求率乘所有數,以所有率為法。此術以粟求米,故 粟為所有數。三是米率,故三為所求率。五為粟率,故五為所有率。粟率五十, 米率三十,退位求之,故惟云三、五也。〕 今有粟二斗一升,欲為粺米。問得幾何?答曰:為粺米一斗一升五十分 升之十七。
      術曰:以粟求粺米,二十七之,五十而一。
      〔淳風等按:粺米之率二十有七,故直以二十七之,五十而一也。〕 今有粟四斗五升,欲為米。問得幾何?答曰:為米二斗一升五 分升之三。
      術曰:以粟求米,十二之,二十五而一。
      〔淳風等按:米之率二十有四,以為率太繁,故因而半之。半所求之 率,以乘所有之數。所求之率既減半,所有之率亦減半。是故十二乘之,二十五 而一也。〕 今有粟七斗九升,欲為御米。問得幾何?答曰:為御米三斗三升五十分升之 九。
      術曰:以粟求御米,二十一之,五十而一。
      今有粟一斗,欲為小<麥啇>。問得幾何?答曰:為小<麥啇>二升一十分升之 七。
      術曰:以粟求小<麥啇>,二十七之,百而一。
      〔淳風等按:小<麥啇>之率十三有半。半者二為母,以二通之,得二十七, 為所求率。又以母二通其粟率,得一百,為所有率。凡本率有分者,須即乘除也。
      他皆仿此。〕 今有粟九斗八升,欲為大<麥啇>。問得幾何?答曰:為大<麥啇>一十斗五升 二十五分升之二十一。
      術曰:以粟求大<麥啇>,二十七之,二十五而一。
      〔淳風等按:大<麥啇>之率五十有四。因其可半,故二十七之,亦如粟求 米,半其二率。〕 今有粟二斗三升,欲為糲飯。問得幾何?答曰:為糲飯三斗四升半。
      術曰:以粟求糲飯,三之,二而一。
      〔淳風等按:糲飯之率七十有五,粟求糲飯,合以此數乘之。今以等數二十 有五約其二率,所求之率得三,所有之率得二,故以三乘二除。〕 今有粟三斗六升,欲為粺飯。問得幾何?答曰:為粺飯三斗八升二十五 分升之二十二。
      術曰:以粟求粺飯,二十七之,二十五而一。
      〔淳風等按:此術與大<麥啇>多同。〕 今有粟八斗六升,欲為飯。問得幾何?答曰:為飯八斗二升二 十五分升之一十四。
      術曰:以粟求飯,二十四之,二十五而一。
      〔淳風等按:<麥啇>飯率四十八。此亦半二率而乘除。〕 今有粟九斗八升,欲為御飯。問得幾何?答曰:為御飯八斗二升二十五分升 之八。
      術曰:以粟求御飯,二十一之,二十五而一。
      〔淳風等按:此術半率,亦與飯多同。〕 今有粟三斗少半升,欲為菽。問得幾何?答曰:為菽二斗七升一十分升之三。
      今有粟四斗一升太半升,欲為荅。問得幾何?答曰:為荅三斗七升半。
      今有粟五斗太半升,欲為麻。問得幾何?答曰:為麻四斗五升五分升之三。
      今有粟一十斗八升五分升之二,欲為麥。問得幾何?答曰:為麥九斗七升二 十五分升之一十四。
      術曰:以粟求菽、荅、麻、麥,皆九之,十而一。
      〔淳風等按:四術率并四十五,皆是為粟所求,俱合以此率乘其本粟。術欲 從省,先以等數五約之,所求之率得九,所有之率得十,故九乘十除,義由于此。〕 今有粟七斗五升七分升之四,欲為稻。問得幾何?答曰:為稻九斗三十五分 升之二十四。
      術曰:以粟求稻,六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稻率六十,亦約二率而乘除。〕 今有粟七斗八升,欲為豉。問得幾何?答曰:為豉九斗八升二十五分升之七。
      術曰:以粟求豉,六十三之,五十而一。
      今有粟五斗五升,欲為飧。問得幾何?答曰:為飧九斗九升。
      術曰:以粟求飧,九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飧率九十,退位,與求稻多同。〕 今有粟四斗,欲為熟菽。問得幾何?答曰:為熟菽八斗二升五分升之四。
      術曰:以粟求熟菽,二百七之,百而一。
      〔淳風等按:熟菽之率一百三半。半者,其母二,故以母二通之。所求之率 既被二乘,所有之率隨而俱長,故以二百七之,百而一。〕 今有粟二斗,欲為糵。問得幾何?答曰:為糵七斗。
      術曰:以粟求糵,七之,二而一。
      〔淳風等按:糵率一百七十有五,合以此數乘其本粟。術欲從省,先以等數 二十五約之,所求之率得七,所有之率得二,故七乘二除。〕 今有糲米十五斗五升五分升之二,欲為粟。問得幾何?答曰:為粟二十五斗 九升。
      術曰:以糲米求粟,五之,三而一。
      〔淳風等按:上術以粟求米,故粟為所有數,三為所求率,五為所有率。今 此以米求粟,故米為所有數,五為所求率,三為所有率。準都術求之,各合其數。
      以下所有反求多同,皆準此。〕 今有粺米二斗,欲為粟。問得幾何?答曰:為粟三斗七升二十七分升之一。
      術曰:以粺米求粟,五十之,二十七而一。
      今有米三斗少半升,欲為粟。問得幾何?答曰:為粟六斗三升三十六 分升之七。
      術曰:以米求粟,二十五之,十二而一。
      今有御米十四斗,欲為粟。問得幾何?答曰:為粟三十三斗三升少半升。
      術曰:以御米求粟,五十之,二十一而一。
      今有稻一十二斗六升一十五分升之一十四,欲為粟。問得幾何?答曰:為粟 一十斗五升九分升之七。
      術曰:以稻求粟,五之,六而一。
      今有糲米一十九斗二升七分升之一,欲為粺米。問得幾何?答曰:為粺 米一十七斗二升一十四分升之一十三。
      術曰:以糲米求粺米,九之,十而一。
      〔淳風等按:粺米率二十七,合以此數乘糲米。術欲從省,先以等數三約 之,所求之率得九,所有之率得十,故九乘而十除。〕 今有糲米六斗四升五分升之三,欲為糲飯。問得幾何?答曰:為糲飯一十六 斗一升半。
      術曰:以糲米求糲飯,五之,二而一。
      〔淳風等按:糲飯之率七十有五,宜以本糲米乘此率數。術欲從省,先以等 數十五約之,所求之率得五,所有之率得二,故五乘二除,義由于此。〕 今有糲飯七斗六升七分升之四,欲為飧。問得幾何?答曰:為飧九斗一升三 十五分升之三十一。
      術曰:以糲飯求飧,六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飧率九十,為糲飯所求,宜以糲飯乘此率。術欲從省,先以等 數十五約之,所求之率得六,所有之率得五。以此,故六乘五除也。〕 今有菽一斗,欲為熟菽。問得幾何?答曰:為熟菽二斗三升。
      術曰:以菽求熟菽,二十三之,十而一。
      〔淳風等按:熟菽之率一百三半。因其有半,各以母二通之,宜以菽數乘此 率。術欲從省,先以等數九約之,所求之率得一十一半,所有之率得五也。〕 今有菽二斗,欲為豉。問得幾何?答曰:為豉二斗八升。
      術曰:以菽求豉,七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豉率六十三,為菽所求,宜以菽乘此率。術欲從省,先以等數 九約之,所求之率得七,而所有之率得五也。〕 今有麥八斗六升七分升之三,欲為小<麥啇>。問得幾何?答曰:為小<麥啇> 二斗五升一十四分升之一十三。
      術曰:以麥求小<麥啇>,三之,十而一。
      〔淳風等按:小<麥啇>之率十三半,宜以母二通之,以乘本麥之數。術欲從 省,先以等數九約之,所求之率得三,所有之率得十也。〕 今有麥一斗,欲為大<麥啇>。問得幾何?答曰:為大抃一斗二升。
      術曰:以麥求大<麥啇>,六之,五而一。
      〔淳風等按:大<麥啇>之率五十有四,合以麥數乘此率。術欲從省,先以等 數九約之,所求之率得六,所有之率得五也。〕 今有出錢一百六十,買瓴甓十八枚。
      〔瓴甓,磚也。〕 問枚幾何?答曰:一枚八錢九分錢之八。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五百,買竹二千三百五十個。問個幾何?答曰:一個,五 錢四十七分錢之三十五。
      經率術曰:以所買率為法,所出錢數為實,實如法得一。
      〔此術猶經分。
      淳風等按:今有之義,以所求率乘所有數,合以瓴甓一枚乘錢一百六十為實。
      但以一乘不長,故不復乘,是以徑將所買之率與所出之錢為法、實也。又按:此 今有之義。出錢為所有數,一枚為所求率,所買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所求 數。一乘不長,故不復乘,是以徑將所買之率為法,以所出之錢為實,實如法得 一枚錢。不盡者,等數而命分。〕 今有出錢五千七百八十五,買漆一斛六斗七升太半升。欲斗率之,問斗幾何? 答曰:一斗,三百四十五錢五百三分錢之一十五。
      今有出錢七百二十,買縑一匹二丈一尺。欲丈率之,問丈幾何?答曰:一丈, 一百一十八錢六十一分錢之二。
      今有出錢二千三百七十,買布九匹二丈七尺。欲匹率之,問匹幾何?答曰: 一匹,二百四十四錢一百二十九分錢之一百二十四。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六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一十七斤。欲石率之,問石幾何? 答曰:一石,八千三百二十六錢一百九十七分錢之百七十八。
      術曰:以求所率乘錢數為實,以所買率為法,實如法得一。
      〔淳風等按:今有之義,錢為所求率,物為所有數,故以乘錢,又以分母乘 之為實。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所買通分內子為所有率,故以為法。得錢數 不盡而命分者,因法為母,實余為子。實見不滿,故以命之。〕 今有出錢五百七十六,買竹七十八個。欲其大小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 四十八個,個七錢;其三十個,個八錢。
      今有出錢一千一百二十,買絲一石二鈞十八斤。欲其貴賤斤率之,問各幾何? 答曰:其二鈞八斤,斤五錢;其一石一十斤,斤六錢。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九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二十八斤三兩五銖。欲其貴賤石 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一鈞九兩一十二銖,石八千五十一錢;其一石一鈞二 十七斤九兩一十七銖,石八千五十二錢。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九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二十八斤三兩五銖。欲其貴賤鈞 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七斤一十兩九銖,鈞二千一十二錢;其一石二鈞二十 斤八兩二十銖,鈞二千一十三錢。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九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二十八斤三兩五銖。欲其貴賤斤 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一石二鈞七斤十兩四銖,斤六十七錢;其二十斤九兩 一銖,斤六十八錢。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九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二十八斤三兩五銖。欲其貴賤兩 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一石一鈞一十七斤一十四兩一銖,兩四錢;其一鈞一 十斤五兩四銖,兩五錢。
      其率術曰:各置所買石、鈞、斤、兩以為法,以所率乘錢數為實,實如法 而一。不滿法者,反以實減法。法賤實貴。其求石、鈞、斤、兩,以積銖各除法、 實,各得其積數,余各為銖。
      〔其率知,欲令無分。按:出錢五百七十六,買竹七十八個,以除錢,得七, 實余三十,是為三十個復可增一錢。然則實余之數即是貴者之數,故曰實貴也。
      本以七十八個為法,今以貴者減之,則其余悉是賤者之數。故曰法賤也。其求石、 鈞、斤、兩,以積銖各除法、實,各得其積數,余各為銖者,謂石、鈞、斤、兩 積銖除實,又以石、鈞、斤、兩積銖除法,余各為銖,即合所問。〕 今有出錢一萬三千九百七十,買絲一石二鈞二十八斤三兩五銖。欲其貴賤銖 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一鈞二十斤六兩十一銖,五銖一錢;其一石一鈞七斤 一十二兩一十八銖,六銖一錢。
      今有出錢六百二十,買羽二千一百翭。
      〔翭,羽本也。數羽稱其本,猶數草木稱其根株。〕 欲其貴賤率之,問各幾何?答曰:其一千一百四十翭,三翭一錢; 其九百六十翭,四翭錢。
      今有出錢九百八十,買矢榦五千八百二十枚。欲其貴賤率之,問各幾何?答 曰:其三百枚,五枚一錢;其五千五百二十枚,六枚一錢。
      反其率術曰:以錢數為法,所率為實,實如法而一。不滿法者,反以實減 法。法少實多。二物各以所得多少之數乘法、實,即物數。
      〔按:其率:出錢六百二十,買羽二千一百翭。反之,當二百四十錢, 一錢翭;其三百八十錢,一錢三翭。是錢有二價,物有貴賤。故以羽乘 錢,反其率也。
      淳風等按:其率者,錢多物少;反其率知,錢少物多;多少相反,故曰反其 率也。其率者,以物數為法,錢數為實。反之知,以錢數為法,物數為實。不滿 法知,實余也。當以余物化為錢矣。法為凡錢,而今以化錢減之,故以實減法。
      法少知,經分之所得,故曰法少;實多者,余分之所益,故曰實多。乘實宜以多, 乘法宜以少,故曰各以其所得多少之數乘法、實,即物數。〕

    《卷三》作者:張蒼

       ○衰分(以御貴賤稟稅) 衰分 〔衰分,差也。〕 術曰:各置列衰; 〔列衰,相與率也。重疊,則可約。〕 副并為法,以所分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法集而衰別。數,本一也。今以所分乘上別,以下集除之,一乘一除,適 足相消,故所分猶存,且各應率而別也。于今有術,列衰各為所求率,副并為所 有率,所分為所有數。又以經分言之,假令甲家三人,乙家二人,丙家一人,并 六人,共分十二,為人得二也。欲復作逐家者,則當列置人數,以一人所得乘之。
      今此術先乘而后除也。〕 不滿法者,以法命之。
      今有大夫、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獵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 問各得幾何?答曰: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簪裊得一 鹿;上造得三分鹿之二;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術曰:列置爵數,各自為衰。
      〔爵數者,謂大夫五,不更四,簪裊三,上造二,公士一也。《墨子·號令 篇》以爵級為賜,然則戰國之初有此名也。〕 副并為法。以五鹿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鹿。
      〔今有術,列衰各為所求率,副并為所有率,今有鹿數為所有數,而今有之, 即得。〕 今有牛、馬、羊食人苗。苗主責之粟五斗。羊主曰:“我羊食半馬。”馬主 曰:“我馬食半牛。”今欲衰償之,問各出幾何?答曰:牛主出二斗八升七分升 之四;馬主出一斗四升七分升之二;羊主出七升七分升之一。
      術曰:置牛四、馬二、羊一,各自為列衰,副并為法。以五斗乘未并者各自 為實。實如法得一斗。
      〔淳風等按:此術問意,羊食半馬,馬食半牛,是謂四羊當一牛,二羊當一 馬。今術置羊一、馬二、牛四者,通其率以為列衰。〕 今有甲持錢五百六十,乙持錢三百五十,丙持錢一百八十,凡三人俱出關, 關稅百錢。欲以錢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甲出五十一錢一百九分錢之 四十一;乙出三十二錢一百九分錢之一十二;丙出一十六錢一百九分錢之五十六。
      術曰:各置錢數為列衰,副并為法。以百錢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 一錢。
      〔淳風等按:此術甲、乙、丙持錢數以為列衰,副并為所有率,未并者各為 所求率,百錢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女子善織,日自倍,五日織五尺。問日織幾何?答曰:初日織一寸三十 一分寸之十九;次日織三寸三十一分寸之七;次日織六寸三十一分寸之十四;次 日織一尺二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八;次日織二尺五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五。
      術曰:置一、二、四、八、十六為列衰,副并為法。以五尺乘未并者,各自 為實。實如法得一尺。
      今有北鄉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鄉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鄉算八千三百五十 六。凡三鄉發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北鄉遣 一百三十五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萬一千六百三十七;西鄉遣一百一十 二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南鄉遣一百二十九人一萬二千一百七十 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
      術曰:各置算數為列衰, 〔淳風等按:三鄉算數,約,可半者,為列衰。〕 副并為法。以所發徭人數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人。
      〔按:此術,今有之義也。〕 今有稟粟,大夫、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凡五人,一十五斗。今有大夫 一人后來,亦當稟五斗。倉無粟,欲以衰出之,問各幾何?答曰:大夫出一斗四 分斗之一;不更出一斗;簪裊出四分斗之三;上造出四分斗之二;公士出四分斗 之一。
      術曰:各置所稟粟斛,斗數、爵次均之,以為列衰。副并而加后來大夫亦五 斗,得二十以為法。以五斗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斗。
      〔稟前五人十五斗者,大夫得五斗,不更得四斗,簪裊得三斗,上造得二斗, 公士得一斗。欲令五人各依所得粟多少減與后來大夫,即與前來大夫同。據前來 大夫已得五斗,故言亦也。各以所得斗數為衰,并得十五,而加后來大夫亦五斗, 凡二十,為法也。是為六人共出五斗,后來大夫亦俱損折。今有術,副并為所有 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五斗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稟粟五斛,五人分之。欲令三人得三,二人得二,問各幾何?答曰:三 人,人得一斛一斗五升十三分升之五;二人,人得七斗六升十三分升之十二。
      術曰:置三人,人三;二人,人二,為列衰。副并為法。以五斛乘未并者各 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斛。
      反衰術曰:列置衰而令相乘,動者為不動者衰。
      今有大夫、不更、簪裊、上造、公士凡五人,共出百錢。欲令高爵出少,以 次漸多,問各幾何?答曰:大夫出八錢一百三十七分錢之一百四;不更出一十錢 一百三十七分錢之一百三十;簪裊出一十四錢一百三十七分錢之八十二;上造出 二十一錢一百三十七分錢之一百二十三;公士出四十三錢一百三十七分錢之一百 九。
      術曰:置爵數,各自為衰,而反衰之。副并為法。以百錢乘未并者,各自為 實。實如法得一錢。
      〔以爵次言之,大夫五、不更四。欲令高爵得多者,當使大夫一人受五分, 不更一人受四分。人數為母,分數為子。母同則子齊,齊即衰也。故上衰分宜以 五、四為列焉。今此令高爵出少,則當大夫五人共出一人分,不更四人共出一人 分,故謂之反衰。人數不同,則分數不齊。當令母互乘子。母互乘子,則動者為 不動者衰也。亦可先同其母,各以分母約,其子為反衰。副并為法。以所分乘未 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今有甲持粟三升,乙持糲米三升,丙持糲飯三升。欲令合而分之,問各幾何? 答曰:甲二升一十分升之七;乙四升一十分升之五;丙一升一十分升之八。
      術曰:以粟率五十、糲米率三十、糲飯率七十五為衰,而反衰之。副并為法。
      以九升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升。
      〔按:此術,三人所持升數雖等,論其本率,精粗不同。米率雖少,令最得 多;飯率雖多,反使得少。故令反之,使精得多而粗得少。于今有術,副并為所 有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九升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絲一斤,價直二百四十。今有錢一千三百二十八,問得絲幾何?答曰: 五斤八兩一十二銖五分銖之四。
      術曰:以一斤價數為法,以一斤乘今有錢數為實。實如法得絲數。
      〔按:此術今有之義,以一斤價為所有率,一斤為所求率,今有錢為所有數, 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絲一斤,價直三百四十五。今有絲七兩一十二銖,問得錢幾何?答曰: 一百六十一錢三十二分錢之二十三。
      術曰:以一斤銖數為法,以一斤價數乘七兩一十二銖為實。實如法得錢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絲一斤銖數為所有率,價錢為所求率,今 有絲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縑一丈,價直一百二十八。今有縑一匹九尺五寸,問得錢幾何?答曰: 六百三十三錢五分錢之三。
      術曰:以一丈寸數為法,以價錢數乘今有縑寸數為實。實如法得錢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縑一丈寸數為所有率,價錢為所求率,今 有縑寸數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布一匹,價直一百二十五。今有布二丈七尺,問得錢幾何?答曰:八十 四錢八分錢之三。
      術曰:以一匹尺數為法,今有布尺數乘價錢為實。實如法得錢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一匹尺數為所有率,價錢為所求率,今有 布為所有數,今有之,即得。〕 今有素一匹一丈,價直六百二十五。今有錢五百,問得素幾何?答曰:得素 一匹。
      術曰:以價直為法,以一匹一丈尺數乘今有錢數為實。實如法得素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價錢為所有率,五丈尺數為所求率,今有 錢為所有數,今有之,即得。〕 今有與人絲一十四斤,約得縑一十斤。今與人絲四十五斤八兩,問得縑幾何? 答曰:三十二斤八兩。
      術曰:以一十四斤兩數為法,以一十斤乘今有絲兩數為實。實如法得縑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一十四斤兩數為所有率,一十斤為所求率, 今有絲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絲一斤,耗七兩。今有絲二十三斤五兩,問耗幾何?答曰:一百六十三 兩四銖半。
      術曰:以一斤展十六兩為法。以七兩乘今有絲兩數為實。實如法得耗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一斤為十六兩為所有率,七兩為所求率, 今有絲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生絲三十斤,干之,耗三斤十二兩。今有干絲一十二斤,問生絲幾何? 答曰:一十三斤一十一兩十銖七分銖之二。
      術曰:置生絲兩數,除耗數,余,以為法。
      〔馀四百二十兩,即干絲率。〕 三十斤乘干絲兩數為實。實如法得生絲數。
      〔凡所得率,如細則俱細,粗則俱粗,兩數相抱而已。故品物不同,如上縑、 絲之比,相與率焉。三十斤凡四百八十兩,今生絲率四百八十兩,今干絲率四百 二十兩,則其數相通。可俱為銖,可俱為兩,可俱為斤,,無所歸滯也。若然, 宜以所有干絲斤數乘生絲兩數為實。今以斤、兩錯互而亦同歸者,使干絲以兩數 為率,生絲以斤數為率,譬之異類,亦各有一定之勢。
      淳風等按:此術,置生絲兩數,除耗數,余即干絲之率,于今有術為所有率; 三十斤為所求率,干絲兩數為所有數。凡所為率者,細則俱細,粗則俱粗。今有 一斤乘兩知,干絲即以兩數為率,生絲即以斤數為率,譬之異物,各有一定之率 也。〕 今有田一畝,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頃二十六畝一百五十九步,問收粟 幾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
      術曰:以畝二百四十步為法。以六升太半升乘今有田積步為實。實如法得粟 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一畝步數為所有率,六升太半升為所求率, 今有田積步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取保,一歲價錢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問當作日幾何?答曰:一 百六十九日二十五分日之二十三。
      術曰:以價錢為法,以一歲三百五十四日乘先取錢數為實。實如法得日數。
      〔淳風等按:此術亦今有之義。以價為所有率,一歲日數為所求率,取錢為 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貸人千錢,月息三十。今有貸人七百五十錢,九日歸之,問息幾何?答 曰:六錢四分錢之三。
      術曰:以月三十日乘千錢為法。
      〔以三十日乘千錢為法者,得三萬,是為貸人錢三萬,一日息三十也。〕 以息三十乘今所貸錢數,又以九日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以九日乘今所貸錢為今一日所有錢,于今有術為所有數,息三十為所求率; 三萬錢為所有率。此又可以一月三十日約息三十錢,為十分一日,以乘今一日所 有錢為實;千錢為法。為率者,當等之于一也。故三十日或可乘本,或可約息, 皆所以等之也。〕

    《卷四》作者:張蒼

       ○少廣(以御積冪方圓) 少廣 〔淳風等按:一畝之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今欲截取其從少,以益其 廣,故曰少廣。〕 術曰:置全步及分母子,以最下分母遍乘諸分子及全步, 〔淳風等按:以分母乘全步者,通其分也;以母乘子者,齊其子也。〕 各以其母除其子,置之于左,命通分者,又以分母遍乘諸分子及已通者,皆 通而同之。并之為法。
      〔淳風等按:諸子悉通,故可并之為法。亦宜用合分術,列數尤多,若用乘 則算數至繁,故別制此術,從省約。〕 置所求步數,以全步積分乘之為實。
      〔此以田廣為法,以畝積步為實。法有分者,當同其母,齊其子,以同乘法 實,而并齊于法。今以分母乘全步及子,子如母而一,并以并全法,則法實俱長, 意亦等也。故如法而一,得從步數。〕 實如法而一,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一百六十步。
      術曰:下有半,是二分之一。以一為二,半為一,并之,得三,為法。置田 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一百三十步一 十一分步之一十。
      術曰:下有三分,以一為六,半為三,三分之一為二,并之,得一十一,為 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六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 一百一十五步五分步之一。
      術曰:下有四分,以一為一十二,半為六,三分之一為四,四分之一為三, 并之,得二十五,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一十二乘之,為實。實如 法而一,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 幾何?答曰:一百五步一百三十七分步之一十五。
      術曰:下有五分,以一為六十,半為三十,三分之一為二十,四分之一為一 十五,五分之一為一十二,并之,得一百三十七,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 以一為六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求 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九十七步四十九分步之四十七。
      術曰:下有六分,以一為一百二十,半為六十,三分之一為四十,四分之一 為三十,五分之一為二十四,六分之一為二十,并之,得二百九十四,以為法。
      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一百二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九十二步一百二十一分步之六十八。
      術曰:下有七分,以一為四百二十,半為二百一十,三分之一為一百四十, 四分之一為一百五,五分之一為八十四,六分之一為七十,七分之一為六十,并 之,得一千八十九,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四百二十乘之,為實。
      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八十八步七百六十一分步 之二百三十二。
      術曰:下有八分,以一為八百四十,半為四百二十,三分之一為二百八十, 四分之一為二百一十,五分之一為一百六十八,六分之一為一百四十,七分之一 為一百二十,八分之一為一百五,并之,得二千二百八十三,以為法。置田二百 四十步,亦以一為八百四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八十四步七 千一百二十九分步之五千九百六十四。
      術曰:下有九分,以一為二千五百二十,半為一千二百六十,三分之一為八 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百四,六分之一為四百二十,七分 之一為三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百一十五,九分之一為二百八十,并之,得七千 一百二十九,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千五百二十乘之,為實。實 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 八十一步七千三百八十一分步之六千九百三十九。
      術曰:下有一十分,以一為二千五百二十,半為一千二百六十,三分之一為 八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百四,六分之一為四百二十,七 分之一為三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百一十五,九分之一為二百八十,十分之一為 二百五十二,并之,得七千三百八十一,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 千五百二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之步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求田一畝, 問從幾何?答曰:七十九步八萬三千七百一十一分步之三萬九千六百三十一。
      術曰:下有一十一分,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半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 三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千五百四十 四,六分之一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千四百 六十五,九分之一為三千八十,一十分之一為二千七百七十二,一十一分之一為 二千五百二十,并之,得八萬三千七百一十一,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 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 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十二分步之 一。求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七十七步八萬六千二十一分步之二萬九千一百 八十三。
      術曰:下有一十二分,以一為八萬三千一百六十,半為四萬一千五百八十, 三分之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四分之一為二萬七百九十,五分之一為一萬六千 六百三十二,六分之一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七分之一為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八 分之一為一萬三百九十五,九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一十分之一為八千三百一 十六,十一分之一為七千五百六十,十二分之一為六千九百三十,并之,得二十 五萬八千六十三,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八萬三千一百六十乘之, 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淳風等按:凡為術之意,約省為善。宜云“下有一十二分,以一為二萬七 千七百二十,半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 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 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為三千八十,十分之一 為二千七百七十二,十一分之一為二千五百二十,十二分之一為二千三百一十, 并之,得八萬六千二十一,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 十乘之,以為實。實如法得從步。”其術亦得知,不繁也。〕 今有積五萬五千二百二十五步,問為方幾何?答曰:二百三十五步。
      又有積二萬五千二百八十一步,問為方幾何?答曰:一百五十九步。
      又有積七萬一千八百二十四步,問為方幾何?答曰:二百六十八步。
      又有積五十六萬四千七百五十二步四分步之一,問為方幾何?答曰:七百五 十一步半。
      又有積三十九億七千二百一十五萬六百二十五步,問為方幾何?答曰:六萬 三千二十五步。
      ○開方 〔求方冪之一面也。〕 術曰:置積為實。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萬之面百也。〕 議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為法,而以除。
      〔先得黃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 除已,倍法為定法。
      〔倍之者,豫張兩面朱冪定袤,以待復除,故曰定法。〕 其復除,折法而下。
      〔欲除朱冪者,本當副置所得成方,倍之為定法,以折、議、乘,而以除。
      如是當復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 復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復議一乘之, 〔欲除朱冪之角黃乙之冪,其意如初之所得也。〕 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從定法。
      〔再以黃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則張兩青冪之袤。〕 復除,折下如前。若開之不盡者,為不可開,當以面命之。
      〔術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雖粗相近,不可用也。凡開積為方,方之 自乘當還復有積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則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則又微多。
      其數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為不失耳。譬猶以三除十,以其余為三分之一, 而復其數可以舉。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數。微數無名者以為分子, 其一退以十為母,其再退以百為母。退之彌下,其分彌細,則朱冪雖有所棄之數, 不足言之也。〕 若實有分者,通分內子為定實,乃開之。訖,開其母,報除。
      〔淳風等按:分母可開者,并通之積先合二母。既開之后,一母尚存,故開 分母,求一母為法,以報除也。〕 若母不可開者,又以母乘定實,乃開之。訖,令如母而一。
      〔淳風等按:分母不可開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開之后, 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術“開方”者,求方冪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 名,而無除積之實。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 乘,其積有百,方百自乘,其積有萬,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萬而言百。“議 所得,以一乘所借算為法,而以除”者,先得黃甲之面,以方為積者兩相乘,故 開方除之,還令兩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為定法”者,實積 未盡,當復更除,故豫張兩面朱冪袤,以待復除,故曰定法。“其復除,折法而 下”者,欲除朱冪,本當副置所得成方,倍之為定法,以折、議、乘之,而以除, 如是,當復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復置借算,步之如初, 以復議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冪之角黃乙之冪。“以 所得副從定法”者,再以黃乙之面加定法,是則張兩青冪之袤,故如前開之,即 合所問。〕 今有積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問為圓周幾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術,當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風等按:此依密率,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積三百步,問為圓周幾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術,當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開圓術曰:置積步數,以十二乘之,以開方除之,即得周。
      〔此術以周三徑一為率,與舊圓田術相返覆也。于徽術,以三百一十四乘積, 如二十五而一,所得,開方除之,即周也。開方除之,即徑。是為據見冪以求周, 猶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積,一百五十七而一,開方除之,即徑,猶失之于微 多。
      淳風等按:此注于徽術求周之法,其中不用“開方除之,即徑”六字,今 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徑一之率,假令周六徑 二,半周半徑相乘得冪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數除冪,得一周之數十二 也。其積: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積三也。術為一乘不長,故以 十二而一,得此積。今還原,置此積三,以十二乘之者,復其本周自乘之數。凡 物自乘,開方除之,復其本數,故開方除之,即周。〕 今有積一百八十六萬八百六十七尺, 〔此尺謂立方尺也。凡物有高、深而言積者,曰立方。〕 問為立方幾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積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問為立方幾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積六萬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問為立方幾何?答 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積一百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問為立方幾何? 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開立方 〔立方適等,求其一面也。〕 術曰:置積為實。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萬之面百。〕 議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為方冪。以上議命而除之,則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為定法。
      〔為當復除,故豫張三面,以定方冪為定法也。〕 復除,折而下。
      〔復除者,三面方冪以皆自乘之數,須得折、議,定其厚薄爾。開平冪者, 方百之面十;開立冪者,方千之面十。據定法已有成方之冪,故復除當以千為百, 折下一等也。〕 以三乘所得數,置中行。
      〔設三廉之定長。〕 復借一算,置下行。
      〔欲以為隅方。立方等未有定數,且置一算定其位。〕 步之,中超一,下超二等。
      〔上方法,長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長,故降一等;下隅法,無面長, 故又降一等也。〕 復置議,以一乘中, 〔為三廉備冪也。〕 再乘下, 〔令隅自乘,為方冪也。〕 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
      〔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冪,以上議命之而除,去三冪之厚也。〕 除已,倍下,并中,從定法。
      〔凡再以中、三以下,加定法者,三廉各當以兩面之冪連于兩方之面,一隅 連于三廉之端,以待復除也。言不盡意,解此要當以棋,乃得明耳。〕 復除,折下如前。開之不盡者,亦為不可開。
      〔術亦有以定法命分者,不如故冪開方,以微數為分也。〕 若積有分者,通分內子為定實。定實乃開之。訖,開其母以報除。
      〔淳風等按:分母可開者,并通之積先合三母。既開之后一母尚存,故開分 母,求一母,為法,以報除也。〕 若母不可開者,又以母再乘定實,乃開之。訖,令如母而一。
      〔淳風等按:分母不可開者,本一母也。又以母再乘之,令合三母。既開之 后,一母猶存,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按:“開立方”知,立方適等,求其一面之數。“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者,但立方求積,方再自乘,就積開之,故超二等,言千之面十,言百萬之面百。
      “議所得,以再乘所借算為法,而以除”知,求為方冪,以議命之而除,則立方 等也。“除已,三之為定法”,為積未盡,當復更除,故豫張三面已定方冪為定 法。“復除,折而下”知,三面方冪皆已有自乘之數,須得折、議定其厚薄。據 開平方,百之面十,其開立方,即千之面十。而定法已有成方之冪,故復除之者, 當以千為百,折下一等。“以三乘所得數,置中行”者,設三廉之定長。“復借 一算,置下行”者,欲以為隅方,立方等未有數,且置一算定其位也。“步之, 中超一,下超二”者,上方法長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長,故降一等,下隅法 無面長,故又降一等。“復置議,以一乘中”者,為三廉備冪。“再乘下”,當 令隅自乘為方冪。“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冪, 以上議命之而除,去三冪之厚。“除已,倍下、并中,從定法”者,三廉各當以 兩面之冪連于兩方之面,一隅連于三廉之端,以待復除。其開之不盡者,折下如 前,開方,即合所問。“有分者,通分內子開之。訖,開其母以報除”,“可開 者,并通之積,先合三母;既開之后,一母尚存,故開分母”者,“求一母為法, 以報除。”“若母不可開者,又以母再乘定實,乃開之。訖,令如母而一”,分 母不可開者,本一母,又以母再乘,令合三母,既開之后,亦一母尚存。故令如 母而一,得全面也。〕 今有積四千五百尺。
      〔亦謂立方之尺也。〕 問為立圓徑幾何?答曰:二十尺。
      〔依密率,立圓徑二十尺,計積四千一百九十尺二十一分尺之一十。〕 又有積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億六千六百四十三萬七千五百尺。問為立圓徑幾 何?答曰:一萬四千三百尺。
      〔依密率,為徑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尺四分尺之三。〕 開立圓術曰:置積尺數,以十六乘之,九而一,所得,開立方除之,即立 圓徑。
      〔立圓,即丸也。為術者,蓋依周三徑一之率。令圓冪居方冪四分之三,圓 囷居立方亦四分之三。更令圓囷為方率十二,為丸率九,丸居圓囷又四分之三也。
      置四分自乘得十六,三分自乘得九,故丸居立方十六分之九也。故以十六乘積, 九而一,得立方之積。丸徑與立方等,故開立方而除,得徑也。然此意非也。何 以驗之?取立方棋八枚,皆令立方一寸,積之為立方二寸。規之為圓囷,徑二寸, 高二寸。又復橫因之,則其形有似牟合方蓋矣。八棋皆似陽馬,圓然也。按:合 蓋者,方率也,丸居其中,即圓率也。推此言之,謂夫圓囷為方率,豈不闕哉? 以周三徑一為圓率,則圓冪傷少;令圓囷為方率,則丸積傷多,互相通補,是以 九與十六之率偶與實相近,而丸猶傷多耳。觀立方之內,合蓋之外,雖衰殺有漸, 而多少不掩。判合總結,方圓相纏,濃纖詭互,不可等正。欲陋形措意,懼失正 理。敢不闕疑,以俟能言者。
      黃金方寸,重十六兩;金丸徑寸,重九兩,率生于此,未曾驗也。《周官· 考工記》:“朅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后權之,權之然后準之,準之 然后量之。”言煉金使極精,而后分之則可以為率也。令丸徑自乘,三而一,開 方除之,即丸中之立方也。假令丸中立方五尺,五尺為句,句自乘冪二十五尺。
      倍之得五十尺,以為弦冪,謂平面方五尺之弦也。以此弦為股,亦以五尺為句, 并句股冪得七十五尺,是為大弦冪。開方除之,則大弦可知也。大弦則中立方之 長邪,邪即丸徑。故中立方自乘之冪于丸徑自乘之冪,三分之一也。今大弦還乘 其冪,即丸外立方之積也。大弦冪開之不盡,令其冪七十五再自乘之,為面,命 得外立方積,四十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尺之面。又令中立方五尺自乘,又以方乘 之,得積一百二十五尺,一百二十五尺自乘,為面,命得積,一萬五千六百二十 五尺之面。皆以六百二十五約之,外立方積,六百七十五尺之面,中立方積,二 十五尺之面也。
      張衡算又謂立方為質,立圓為渾。衡言質之與中外之渾:六百七十五尺之面, 開方除之,不足一,謂外渾積二十六也;內渾,二十五之面,謂積五尺也。今徽 令質言中渾,渾又言質,則二質相與之率猶衡二渾相與之率也。衡蓋亦先二質之 率推以言渾之率也。衡又言:“質,六十四之面;渾,二十五之面。”質復言渾, 謂居質八分之五也。又云:方,八之面;圓,五之面。”圓渾相推,知其復以圓 囷為方率,渾為圓率也,失之遠矣。衡說之自然欲協其陰陽奇偶之說而不顧疏密 矣。雖有文辭,斯亂道破義,病也。置外質積二十六,以九乘之,十六而一,得 積十四尺八分尺之五,即質中之渾也。以分母乘全內子,得一百一十七。又置內 質積五,以分母乘之,得四十,是謂質居渾一百一十七分之四十,而渾率猶為傷 多也。假令方二尺,方四面,并得八尺也,謂之方周。其中令圓徑與方等,亦二 尺也。圓半徑以乘圓周之半,即圓冪也。半方以乘方周之半,即方冪也。然則方 周知,方冪之率也;圓周知,圓冪之率也。按:如衡術,方周率八之面,圓周率 五之面也。令方周六十四尺之面,圓周四十尺之面也。又令徑二尺自乘,得徑四 尺之面,是為圓周率十之面,而徑率一之面也。衡亦以周三徑一之率為非,是故 更著此法,然增周太多,過其實矣。
      淳風等按:祖暅之謂劉徽、張衡二人皆以圓囷為方率,丸為圓率,乃設新 法。祖暅之開立圓術曰:“以二乘積,開立方除之,即立圓徑。其意何也?取 立方棋一枚,令立樞于左后之下隅,從規去其右上之廉;又合而衡規之,去其前 上之廉。于是立方之棋分而為四,規內棋一,謂之內棋;規外棋三,謂之外棋。
      規更合四棋,復橫斷之。以句股言之,令余高為句,內棋斷上方為股,本方之數, 其弦也。句股之法:以句冪減弦冪,則余為股冪。若令余高自乘,減本方之冪, 余即內棋斷上方之冪也。本方之冪即此四棋之斷上冪。然則余高自乘,即外三棋 之斷上冪矣。不問高卑,勢皆然也。然固有所歸同而途殊者爾。而乃控遠以演類, 借況以析微。按:陽馬方高數參等者,倒而立之,橫截去上,則高自乘與斷上冪 數亦等焉。夫疊棋成立積,緣冪勢既同,則積不容異。由此觀之,規之外三棋旁 蹙為一,即一陽馬也。三分立方,則陽馬居一,內棋居二可知矣。合八小方成一 大方,合八內棋成一合蓋。內棋居小方三分之二,則合蓋居立方亦三分之二,較 然驗矣。置三分之二,以圓冪率三乘之,如方冪率四而一,約而定之,以為丸率。
      故曰丸居立方二分之一也。”等數既密,心亦昭晢。張衡放舊,貽哂于后,劉徽 循故,未暇校新。夫豈難哉,抑未之思也。依密率,此立圓積,本以圓徑再自乘, 十一乘之,二十一而一,得此積。今欲求其本積,故以二十一乘之,十一而一。
      凡物再自乘,開立方除之,復其本數。故立方除之,即丸徑也。〕

    《卷五》作者:張蒼

       ○商功(以御功程積實) 今有穿地,積一萬尺。問為堅、壤各幾何?答曰:為堅七千五百尺;為壤一 萬二千五百尺。
      術曰:穿地四為壤五, 〔壤謂息土。〕 為堅三, 〔堅謂筑土。〕 為墟四。
      〔墟謂穿坑。此皆其常率。〕 以穿地求壤,五之;求堅,三之;皆四而一。
      〔今有術也。〕 以壤求穿,四之;求堅,三之;皆五而一。以堅求穿,四之;求壤,五之; 皆三而一。
      〔淳風等按:此術并今有之義也。重張穿地積一萬尺,為所有數,堅率三、 壤率五各為所求率,穿率四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 城、垣、堤、溝、塹、渠皆同術。
      術曰:并上下廣而半之, 〔損廣補狹。〕 以高若深乘之,又以袤乘之,即積尺。
      〔按:此術“并上下廣而半之”者,以盈補虛,得中平之廣。“以高若深乘 之”,得一頭之立冪。“又以袤乘之”者,得立實之積,故為積尺。〕 今有穿地,袤一丈六尺,深一丈,上廣六尺,為垣積五百七十六尺。問穿地 下廣幾何?答曰:三尺五分尺之三。
      術曰:置垣積尺,四之為實。
      〔穿地四,為堅三。垣,堅也。以堅求穿地,當四之,三而一也。〕 以深、袤相乘, 〔為深、袤之立實也。〕 又三之,為法。
      〔以深、袤乘之立實除垣積,即坑廣。又三之者,與堅率并除之。〕 所得,倍之。
      〔為坑有兩廣,先并而半之,即為廣狹之中平。今先得其中平,故又倍之知, 兩廣全也。〕 減上廣,余即下廣。
      〔按:此術穿地四,為堅三。垣即堅也。今以堅求穿地,當四乘之,三而一。
      深、袤相乘者,為深袤立冪。以深袤立冪除積,即坑廣。又三之,為法,與堅率 并除。所得,倍之者,為坑有兩廣,先并而半之,為中平之廣。今此得中平之廣, 故倍之還為兩廣并。故減上廣,余即下廣也。〕 今有城下廣四丈,上廣二丈,高五丈,袤一百二十六丈五尺。問積幾何?答 曰:一百八十九萬七千五百尺: 今有垣下廣三尺,上廣二尺,高一丈二尺,袤二十二丈五尺八寸。問積幾何? 答曰:六千七百七十四尺。
      今有堤下廣二丈,上廣八尺,高四尺,袤一十二丈七尺。問積幾何?答曰: 七千一百一十二尺。
      冬程人功四百四十四尺,問用徒幾何?答曰:一十六人二百一十一分人之二。
      術曰:以積尺為實,程功尺數為法,實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數。
      今有溝,上廣一丈五尺,下廣一丈,深五尺,袤七丈。問積幾何?答曰:四 千三百七十五尺。
      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
      問用徒幾何?答曰:七人三千六十四分人之四百二十七。
      術曰:置本人功,去其五分之一,余為法。
      〔“去其五分之一”者,謂以四乘,五除也。〕 以溝積尺為實,實如法而一,得用徒人數。
      〔按:此術“置本人功,去其五分之一”者,謂以四乘之,五而一,除去出 土之功,取其定功。乃通分內子以為法。以分母乘溝積尺為實者,法里有分,實 里通之,故實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數。此以一人之積尺除其眾尺,故用徒人數。
      不盡者,等數約之而命分也。〕 今有塹,上廣一丈六尺三寸,下廣一丈,深六尺三寸,袤一十三丈二尺一寸。
      問積幾何?答曰:一萬九百四十三尺八寸。
      〔八寸者,謂穿地方尺,深八寸。此積余有方尺中二分四厘五毫,棄之。文 欲從易,非其常定也。〕 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沙礫水石之功作太半,定功二 百三十二尺一十五分尺之四。問用徒幾何?答曰:四十七人三千四百八十四分人 之四百九。
      術曰:置本人功,去其出土功五分之一,又去沙礫水石之功太半,余為法。
      以塹積尺為實。實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數。
      〔按:此術“置本人功,去其出土功五分之一”者,謂以四乘,五除。“又 去沙礫水石作太半”者,一乘,三除,存其少半,取其定功。乃通分內子以為法。
      以分母乘塹積尺為實者,為法里有分,實里通之,故實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數。
      不盡者,等數約之而命分也。〕 今有穿渠,上廣一丈八尺,下廣三尺六寸,深一丈八尺,袤五萬一千八百二 十四尺。問積幾何?答曰:一千七萬四千五百八十五尺六寸。
      秋程人功三百尺,問用徒幾何?答曰: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二人,功內少一十 四尺四寸。
      一千人先到,問當受袤幾何?答曰:一百五十四丈三尺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八。
      術曰:以一人功尺數乘先到人數為實。
      〔以一千人一日功為實。立實為功。〕 并渠上下廣而半之,以深乘之,為法。
      〔以渠廣深之立實為法。〕 實如法得袤尺。
      今有方堡壔, 〔堡者,堡城也;壔,音丁老反,又音纛,謂以土擁木也。〕 方一丈六尺,高一丈五尺。問積幾何?答曰:三千八百四十尺。
      術曰:方自乘,以高乘之,即積尺。
      今有圓堡瑽,周四丈八尺,高一丈一尺。問積幾何?答曰:二千一百一十二 尺。
      〔于徽術,當積二千一十七尺一百五十七分尺之一百三十一。
      淳風等按:依密率,積二千一十六尺。〕 術曰:周自相乘,以高乘之,十二而一。
      〔此章諸術亦以周三徑一為率,皆非也。于徽術當以周自乘,以高乘之,又 以二十五乘之,三百一十四而一。此之圓冪亦如圓田之冪也。求冪亦如圓田,而 以高乘冪也。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八十八而一。〕 今有方亭,下方五丈,上方四丈,高五丈。問積幾何?答曰:一十萬一千六 百六十六尺太半尺。
      術曰:上下方相乘,又各自乘,并之,以高乘之,三而一。
      〔此章有塹堵、陽馬,皆合而成立方。蓋說算者乃立棋三品,以效高深之積。
      假令方亭,上方一尺,下方三尺,高一尺。其用棋也,中央立方一,四面塹堵四, 四角陽馬四。上下方相乘為三尺,以高乘之,得積三尺,是為得中央立方一,四 面塹堵各一。下方自乘為九,以高乘之,得積九尺。是為中央立方一、四面塹堵 各二、四角陽馬各三也。上方自乘,以高乘之,得積一尺,又為中央立方一。凡 三品棋皆一而為三,故三而一,得積尺。用棋之數:立方三、塹堵陽馬各十二, 凡二十七,棋十三。更差次之,而成方亭者三,驗矣。為術又可令方差自乘,以 高乘之,三而一,即四陽馬也;上下方相乘,以高乘之,即中央立方及四面塹堵 也。并之,以為方亭積數也。〕 今有圓亭,下周三丈,上周二丈,高一丈。問積幾何?答曰:五百二十七尺 九分尺之七。
      〔于徽術,當積五百四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一百一十六也。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積五百三尺三十三分尺之二十六。〕 術曰:上下周相乘,又各自乘,并之,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此術周三徑一之義。合以三除上下周,各為上下徑。以相乘,又各自乘, 并,以高乘之,三而一,為方亭之積。假令三約上下周俱不盡,還通之,即各為 上下徑。令上下徑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為三方亭之積分。此合分母 三相乘得九,為法,除之。又三而一,得方亭之積。從方亭求圓亭之積,亦猶方 冪中求圓冪。乃令圓率三乘之,方率四而一,得圓亭之積。前求方亭之積,乃以 三而一;今求圓亭之積,亦合三乘之。二母既同,故相準折,惟以方冪四乘分母 九,得三十六,而連除之。于徽術,當上下周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 又二十五乘之,九百四十二而一。此方亭四角圓殺,比于方亭,二百分之一百五 十七。為術之意,先作方亭,三而一。則此據上下徑為之者,當又以一百五十七 乘之,六百而一也。今據周為之,若于圓堡昪,又以二十五乘之,三百一十四而 一,則先得三圓亭矣。故以三百一十四為九百四十二而一,并除之。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二百六十四而一。〕 今有方錐,下方二丈七尺,高二丈九尺。問積幾何?答曰:七千四十七尺。
      術曰:下方自乘,以高乘之,三而一。
      〔按:此術假令方錐下方二尺,高一尺,即四陽馬。如術為之,用十二陽馬 成三方錐。故三而一,得方錐也。〕 今有圓錐,下周三丈五尺,高五丈一尺。問積幾何?答曰:一千七百三十五 尺一十二分尺之五。
      〔于徽術,當積一千六百五十八尺三百一十四分尺之十三。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積一千六百五十六尺八十八分尺之四十七。〕 術曰:下周自乘,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按:此術圓錐下周以為方錐下方。方錐下方令自乘,以高乘之,令三而一, 得大方錐之積。大錐方之積合十二圓矣。今求一圓,復合十二除之,故令三乘十 二,得三十六,而連除。于徽術,當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九 百四十二而一。圓錐比于方錐亦二百分之一百五十七。令徑自乘者,亦當以一百 五十七乘之,六百而一。其說如圓亭也。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二百六十四而一。〕 今有塹堵,下廣二丈,袤一十八丈六尺,高二丈五尺。問積幾何?答曰:四 萬六千五百尺。
      術曰:廣袤相乘,以高乘之,二而一。
      〔邪解立方,得兩塹堵。雖復橢方,亦為塹堵。故二而一。此則合所規棋。
      推其物體,蓋為塹上疊也。其形如城,而無上廣,與所規棋形異而同實。未聞所 以名之為塹堵之說也。〕 今有陽馬,廣五尺,袤七尺,高八尺。問積幾何?答曰:九十三尺少半尺。
      術曰:廣袤相乘,以高乘之,三而一。
      〔按:此術陽馬之形,方錐一隅也。今謂四柱屋隅為陽馬。假令廣袤各一尺, 高一尺,相乘,得立方積一尺。邪解立方,得兩塹堵;邪解塹堵,其一為陽馬, 一為鱉臑。陽馬居二,鱉臑居一,不易之率也。合兩鱉臑成一陽馬,合三陽馬而 成一立方,故三而一。驗之以棋,其形露矣。悉割陽馬,凡為六鱉臑。觀其割分, 則體勢互通,蓋易了也。其棋或修短、或廣狹、立方不等者,亦割分以為六鱉臑。
      其形不悉相似。然見數同,積實均也。鱉臑殊形,陽馬異體。然陽馬異體,則不 純合。不純合,則難為之矣。何則?按:邪解方棋以為塹堵者,必當以半為分; 邪解塹堵以為陽馬者,亦必當以半為分,一從一橫耳。設以陽馬為分內,鱉臑為 分外。棋雖或隨修短廣狹,猶有此分常率知,殊形異體,亦同也者,以此而已。
      其使鱉臑廣、袤、高各二尺,用塹堵、鱉臑之棋各二,皆用赤棋。又使陽馬之廣、 袤、高各二尺,用立方之棋一,塹堵、陽馬之棋各二,皆用黑棋。棋之赤、黑, 接為塹堵,廣、袤、高各二尺。于是中攽其廣、袤,又中分其高。令赤、黑塹堵 各自適當一方,高一尺,方一尺,每二分鱉臑,則一陽馬也。其余兩端各積本體, 合成一方焉。是為別種而方者率居三,通其體而方者率居一。雖方隨棋改,而固 有常然之勢也。按:余數具而可知者有一、二分之別,則一、二之為率定矣。其 于理也豈虛矣。若為數而窮之,置余廣、袤、高之數,各半之,則四分之三又可 知也。半之彌少,其余彌細,至細曰微,微則無形。由是言之,安取余哉?數而 求窮之者,謂以情推,不用籌算。鱉臑之物,不同器用;陽馬之形,或隨修短廣 狹。然不有鱉臑,無以審陽馬之數,不有陽馬,無以知錐亭之數,功實之主也。〕 今有鱉臑,下廣五尺,無袤;上袤四尺,無廣;高七尺。問積幾何?答曰: 二十三尺少半尺。
      術曰:廣袤相乘,以高乘之,六而一。
      〔按:此術臑者,臂節也。或曰:半陽馬,其形有似鱉肘,故以名云。中破 陽馬,得兩鱉臑。鱉臑之見數即陽馬之半數。數同而實據半,故云六而一,即得。〕 今有羨除,下廣六尺,上廣一丈,深三尺;末廣八尺,無深;袤七尺。問積 幾何?答曰:八十四尺。
      術曰:并三廣,以深乘之,又以袤乘之,六而一。
      〔按:此術羨除,實隧道也。其所穿地,上平下邪,似兩鱉臑夾一塹堵,即 羨除之形。假令用此棋:上廣三尺,深一尺,下廣一尺;末廣一尺,無深;袤一 尺。下廣、末廣皆塹堵之廣。上廣者,兩鱉臑與一塹堵相連之廣也。以深、袤乘, 得積五尺。鱉臑居二,塹堵居三,其于本棋皆一為六,故六而一。合四陽馬以為 方錐。邪畫方錐之底,亦令為中方。就中方削而上合,全為中方錐之半。于是陽 馬之棋悉中解矣。中錐離而為四鱉臑焉。故外錐之半亦為四鱉臑。雖背正異形, 與常所謂鱉臑參不相似,實則同也。所云夾塹堵者,中錐之鱉臑也。凡塹堵上袤 短者,連陽馬也。下袤短者,與鱉臑連也。上、下兩袤相等知,亦與鱉臑連也。
      并三廣,以高、袤乘,六而一,皆其積也。今此羨除之廣即塹堵之袤也。按: 此本是三廣不等,即與鱉臑連者。別而言之:中央塹堵廣六尺,高三尺,袤七尺。
      末廣之兩旁,各一小鱉臑,皆與塹堵等。令小鱉臑居里,大鱉臑居表,則大鱉臑 皆出橢方錐:下廣二尺,袤六尺,高七尺。分取其半,則為袤三尺。以高、廣乘 之,三而一,即半錐之積也。邪解半錐得此兩大鱉臑。求其積,亦當六而一,合 于常率矣。按:陽馬之棋兩邪,棋底方。當其方也,不問旁角而割之,相半可知 也。推此上連無成不方,故方錐與陽馬同實。角而割之者,相半之勢。此大小鱉 臑可知更相表里,但體有背正也。〕 今有芻甍,下廣三丈,袤四丈;上袤二丈,無廣;高一丈。問積幾何?答曰: 五千尺。
      術曰:倍下袤,上袤從之,以廣乘之,又以高乘之,六而一。
      〔推明義理者:舊說云:“凡積芻有上下廣曰童,甍,謂其屋蓋之苫也。” 是故甍之下廣、袤與童之上廣、袤等。正解方亭兩邊,合之即芻甍之形也。假令 下廣二尺,袤三尺;上袤一尺,無廣;高一尺。其用棋也,中央塹堵二,兩端陽 馬各二。倍下袤,上袤從之,為七尺。以下廣乘之,得冪十四尺。陽馬之冪各居 二,塹堵之冪各居三。以高乘之,得積十四尺。其于本棋也,皆一而為六。故六 而一,即得。亦可令上下袤差乘廣,以高乘之,三而一,即四陽馬也;下廣乘上 袤而半之,高乘之,即二塹堵;并之,以為甍積也。〕 芻童、曲池、盤池、冥谷皆同術。
      術曰:倍上袤,下袤從之;亦倍下袤,上袤從之;各以其廣乘之,并,以高 若深乘之,皆六而一。
      〔按:此術假令芻童上廣一尺,袤二尺;下廣三尺,袤四尺;高一尺。其用 棋也,中央立方二,四面塹堵六,四角陽馬四。倍下袤為八,上袤從之,為十, 以高、廣乘之,得積三十尺。是為得中央立方各三,兩端塹堵各四,兩旁塹堵各 六,四角陽馬亦各六。復倍上袤,下袤從之,為八,以高、廣乘之,得積八尺。
      是為得中央立方亦各三,兩端塹堵各二。并兩旁,三品棋皆一而為六。故六而一, 即得。為術又可令上下廣袤差相乘,以高乘之,三而一,亦四陽馬;上下廣袤 互相乘,并,而半之,以高乘之,即四面六塹堵與二立方;并之,為芻童積。又 可令上下廣袤互相乘而半之,上下廣袤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三而一,即得 也。〕 其曲池者,并上中、外周而半之,以為上袤;亦并下中、外周而半之,以為 下袤。
      〔此池環而不通匝,形如盤蛇,而曲之。亦云周者,謂如委谷依垣之周耳。
      引而伸之,周為袤。求袤之意,環田也。〕 今有芻童,下廣二丈,袤三丈;上廣三丈,袤四丈;高三丈。問積幾何?答 曰:二萬六千五百尺。
      今有曲池,上中周二丈,外周四丈,廣一丈;下中周一丈四尺,外周二丈四 尺,廣五尺;深一丈。問積幾何?答曰:一千八百八十三尺三寸少半寸。
      今有盤池,上廣六丈,袤八丈;下廣四丈,袤六丈,深二丈。問積幾何?答 曰:七萬六百六十六尺太半尺。
      負土往來七十步,其二十步上下棚除,棚除二當平道五;踟躕之間十加一; 載輸之間三十步,定一返一百四十步。土籠積一尺六寸。秋程人功行五十九里半。
      問人到積尺及用徒各幾何?答曰:人到二百四尺。用徒三百四十六人一百五十三 分人之六十二。
      術曰:以一籠積尺乘程行步數,為實。往來上下棚除二當平道五。
      〔棚,閣;除,斜道;有上下之難,故使二當五也。〕 置定往來步數,十加一,及載輸之間三十步,以為法。除之,所得即一人所 到尺。以所到約積尺,即用徒人數。
      〔按:此術棚,閣;除,斜道;有上下之難,故使二當五。置定往來步數, 十加一,及載輸之間三十步,是為往來一返凡用一百四十步。于今有術為所有率, 籠積一尺六寸為所求率,程行五十九里半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所到尺數。以 所到約積尺,即用徒人數者,此一人之積除其眾積尺,故得用徒人數。為術又 可令往來一返所用之步約程行為返數,乘籠積為一人所到。以此術與今有術相 反覆,則乘除之或先后,意各有所在而同歸耳。〕 今有冥谷,上廣二丈,袤七丈;下廣八尺,袤四丈;深六丈五尺。問積幾何? 答曰:五萬二千尺。
      載土往來二百步,載輸之間一里。程行五十八里;六人共車,車載三十四尺 七寸。問人到積尺及用徒各幾何?答曰:人到二百一尺五十分尺之十三。用徒二 百五十八人一萬六十三分人之三千七百四十六。
      術曰:以一車積尺乘程行步數,為實。置今往來步數,加載輸之間一里,以 車六人乘之,為法。除之,所得即一人所到尺。以所到約積尺,即用徒人數。
      〔按:此術今有之義。以載輸及往來并得五百步,為所有率,車載三十四尺 七寸為所求率,程行五十八里,通之為步,為所有數,而今有之,所得即一車所 到。欲得人到者,當以六人除之,即得。術有分,故亦更令乘法而并除者,亦用 以車尺數以為一人到土率,六人乘五百步為行率也。又亦可五百步為行率,令六 人約車積尺數為一人到土率,以負土術入之。入之者,亦可求返數也。要取其會 通而已。術恐有分,故令乘法而并除。以所到約積尺,即用徒人數者,以一人所 到積尺除其眾積,故得用徒人數也。〕 今有委粟平地,下周一十二丈,高二丈。問積及為粟幾何?答曰:積八千尺。
      〔于徽術,當積七千六百四十三尺一百五十七分尺之四十九。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積七千六百三十六尺十一分尺之四。〕 為粟二千九百六十二斛二十七分斛之二十六。
      〔于徽術,當粟二千八百三十斛一千四百一十三分斛之一千二百一十。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粟二千八百二十八斛九十九分斛之二十八。〕 今有委菽依垣,下周三丈,高七尺。問積及為菽各幾何?答曰:積三百五十 尺。
      〔依徽術,當積三百三十四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一百八十六。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積三百三十四尺十一分尺之一。〕 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
      〔依徽術,當菽一百三十七斛一萬二千七百一十七分斛之七千七百七十一。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菽一百三十七斛八百九十一分斛之四百三十三。〕 今有委米依垣內角,下周八尺,高五尺。問積及為米各幾何?答曰:積三十 五尺九分尺之五。
      〔于徽術,當積三十三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四百五十七。
      淳風等按:依密率,當積三十三尺三十三分尺之三十一。〕 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
      〔于徽術,當米二十斛三萬八千一百五十一分斛之三萬六千九百八十。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米二十斛二千六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五百四十。〕 委粟術曰:下周自乘,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此猶圓錐也。于徽術,亦當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九百 四十二而一也。〕 其依垣者, 〔居圓錐之半也。〕 十八而一。
      〔于徽術,當令此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四百七十一而一。
      依垣之周,半于全周。其自乘之冪居全周自乘之冪四分之一,故半全周之法以為 法也。〕 其依垣內角者, 〔角,隅也,居圓錐四分之一也。〕 九而一。
      〔于徽術,當令此下周自乘,而倍之,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四百七 十一而一。依隅之周,半于依垣。其自乘之冪居依垣自乘之冪四分之一,當半依 垣之法以為法。法不可半,故倍其實。又此術亦用周三徑一之率。假令以三除周, 得徑;若不盡,通分內子,即為徑之積分。令自乘,以高乘之,為三方錐之積分。
      母自相乘得九,為法,又當三而一,得方錐之積。從方錐中求圓錐之積,亦猶方 冪求圓冪。乃當三乘之,四而一,得圓錐之積。前求方錐積,乃以三而一;今求 圓錐之積,復合三乘之。二母既同,故相準折。惟以四乘分母九,得三十六而連 除,圓錐之積。其圓錐之積與平地聚粟同,故三十六而一。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其平地者,二百六十四而一;依垣者,一百 三十二而一;依隅者,六十六而一也。〕 程粟一斛積二尺七寸; 〔二尺七寸者,謂方一尺,深二尺七寸,凡積二千七百寸。〕 其米一斛積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 〔謂積一千六百二十寸。〕 其菽、荅、麻、麥一斛皆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
      〔謂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為以精粗為率,而不等其概也。粟率五,米率三, 故米一斛于粟一斛,五分之三;菽、荅、麻、麥亦如本率云。故謂此三量器為概, 而皆不合于今斛。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正深一尺,于徽術, 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排成余分,又有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 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 奇。《周官·考工記》:朅氏為量,深一尺,內方一尺而圓外,其實一釜。于徽 術,此圓積一千五百七十寸。《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四 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則鐘。”鐘六斛四斗。釜六斗四升,方一尺, 深一尺,其積一千寸。若此方積容六斗四升,則通外圓積成旁,容十斗四合一龠 五分龠之三也。以數相乘之,則斛之制:方一尺而圓其外,庣旁一厘七毫,冪一 百五十六寸四分寸之一,深一尺,積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容十斗。王莽銅斛與 《漢書·律歷志》所論斛同。〕 今有倉,廣三丈,袤四丈五尺,容粟一萬斛。問高幾何?答曰:二丈。
      術曰:置粟一萬斛積尺為實。廣、袤相乘為法。實如法而一,得高尺。
      〔以廣袤之冪除積,故得高。按:此術本以廣袤相乘,以高乘之,得此積。
      今還元,置此廣袤相乘為法,除之,故得高也。〕 今有圓囷, 〔圓囷,廩也,亦云圓囤也。〕 高一丈三尺三寸少半寸,容米二千斛。問周幾何?答曰:五丈四尺。
      〔于徽術,當周五丈五尺二寸二十分寸之九。
      淳風等按:依密率,為周五丈五尺一百分尺之二十七。〕 術曰:置米積尺, 〔此積猶圓堡昪之積。〕 以十二乘之,令高而一。所得,開方除之,即周。
      〔于徽術,當置米積尺,以三百一十四乘之,為實。二十五乘囷高為法。所 得,開方除之,即周也。此亦據見冪以求周,失之于微少也。晉武庫中有漢時王 莽所作銅斛,其篆書字題斛旁云:律嘉量斛,方一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 冪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及斛底云:律嘉量斗, 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一尺六寸二分。深一寸,積一百六十二寸,容 一斗。合、龠皆有文字。升居斛旁,合、龠在斛耳上。后有贊文,與今律歷志同, 亦魏晉所常用。今粗疏王莽銅斛文字、尺、寸、分數,然不盡得升、合、勺之文 字。按:此術本周自相乘,以高乘之,十二而一,得此積。今還元,置此積,以 十二乘之,令高而一,即復本周自乘之數。凡物自乘,開方除之,復其本數。故 開方除之,即得也。
      淳風等按:依密率,以八十八乘之,為實。七乘囷高為法。實如法而一。開 方除之,即周也。〕

    《卷六》作者:張蒼

       ○均輸(以御遠近勞費) 今有均輸粟,甲縣一萬戶,行道八日;乙縣九千五百戶,行道十日;丙縣一 萬二千三百五十戶,行道十三日;丁縣一萬二千二百戶,行道二十日,各到輸所。
      凡四縣賦當輸二十五萬斛,用車一萬乘。欲以道里遠近、戶數多少衰出之,問粟、 車各幾何?答曰:甲縣粟八萬三千一百斛,車三千三百二十四乘。乙縣粟六萬三 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丙縣粟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 五百二十七乘。丁縣粟四萬五百五十斛,車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術曰:令縣戶數各如其本行道日數而一,以為衰。
      〔按:此均輸,猶均運也。令戶率出車,以行道日數為均,發粟為輸。據甲 行道八日,因使八戶共出一車;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戶共出一車。計其在道,則 皆戶一日出一車,故可為均平之率也。
      淳風等按:縣戶有多少之差,行道有遠近之異。欲其均等,故各令行道日數 約戶為衰。行道多者少其戶,行道少者多其戶。故各令約戶為衰。以八日約除甲 縣,得一百二十五,乙、丙各九十五,丁六十一。于今有術,副并為所有率。未 并者各為所求率,以賦粟車數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各得車數。一旬除乙,十三 除丙,各得九十五;二旬除丁,得六十一也。〕 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為法。以賦粟車數 乘未并者,各自為實。
      〔衰,分科率。〕 實如法得一車。
      〔各置所當出車,以其行道日數乘之,如戶數而一,得率:戶用車二日四十 七分日之三十一,故謂之均。求此戶以率,當各計車之衰分也。〕 有分者,上下輩之。
      〔輩,配也。車、牛、人之數不可分裂,推少就多,均賦之宜。今按:甲分 既少,宜從于乙。滿法除之,有余從丙。丁分又少,亦宜就丙。除之適盡。加乙、 丙各一,上下輩益,以少從多也。〕 以二十五斛乘車數,即粟數。
      今有均輸卒:甲縣一千二百人,薄塞;乙縣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 縣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縣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縣一千七百五十 人,行道五日。凡五縣賦輸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遠近、人數多少衰出之,問 縣各幾何?答曰:甲縣二百二十九人。乙縣二百八十六人。丙縣二百二十八人。
      丁縣一百七十一人。戊縣二百八十六人。
      術曰:令縣卒各如其居所及行道日數而一,以為衰。
      〔按:此亦以日數為均,發卒為輸。甲無行道日,但以居所三十日為率。言 欲為均平之率者,當使甲三十人而出一人,乙三十一人而出一人。出一人者,計 役則皆一人一日,是以可為均平之率。〕 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副并為法。以人數乘未并者各 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為衰,于今有術,副并為所有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以賦卒人數為所有 數。此術以別,考則意同,以廣異聞,故存之也。各置所當出人數,以其居所及 行道日數乘之,如縣人數而一。得率:人役五日七分日之五。〕 有分者,上下輩之。
      〔輩,配也。今按:丁分最少,宜就戊除。不從乙者,丁近戊故也。滿法除 之,有余從乙。丙分又少,亦就乙除,有余從甲。除之適盡。從甲、丙二分,其 數正等,二者于乙遠近皆同,不以甲從乙者,方以下從上也。〕 今有均賦粟:甲縣二萬五百二十戶,粟一斛二十錢,自輸其縣;乙縣一萬二 千三百一十二戶,粟一斛一十錢,至輸所二百里;丙縣七千一百八十二戶,粟一 斛一十二錢,至輸所一百五十里;丁縣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八戶,粟一斛一十七錢, 至輸所二百五十里;戊縣五千一百三十戶,粟一斛一十三錢,至輸所一百五十里。
      凡五縣賦輸粟一萬斛。一車載二十五斛,與僦一里一錢。欲以縣戶賦粟,令費勞 等,問縣各粟幾何?答曰:甲縣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 十七。乙縣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丙縣一千三百 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丁縣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 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戊縣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 二百五十三。
      術曰:以一里僦價乘至輸所里, 〔此以出錢為均也。問者曰:“一車載二十五斛,與僦一里一錢。”一錢, 即一里僦價也。以乘里數者,欲知僦一車到輸所所用錢也。甲自輸其縣,則無取 僦價也。〕 以一車二十五斛除之, 〔欲知僦一斛所用錢。〕 加一斛粟價,則致一斛之費。
      〔加一斛之價于一斛僦直,即凡輸粟取僦錢也:甲一斛之費二十,乙、丙各 十八,丁二十七,戊十九也。〕 各以約其戶數,為衰。
      〔言使甲二十戶共出一斛,乙、丙十八戶共出一斛。計其所費,則皆戶一錢, 故可為均賦之率也。計經賦之率,既有戶算之率,亦有遠近、貴賤之率。此二率 者,各自相與通。通則甲二十,乙十二,丙七,丁十三,戊五。一斛之費謂之錢 率。錢率約戶率者,則錢為母,戶為子。子不齊,令母互乘為齊,則衰也。若其 不然。以一斛之費約戶數,取衰。并有分,當通分內子,約之,于算甚繁。此一 章皆相與通功共率,略相依似。以上二率、下一率亦可放此,從其簡易而已。又 以分言之,使甲一戶出二十分斛之一,乙一戶出十八分斛之一,各以戶數乘之, 亦可得一縣凡所當輸,俱為衰也。乘之者,乘其子,母報除之。以此觀之,則以 一斛之費約戶數者,其意不異矣。然則可置一斛之費而反衰之。約戶,以乘戶率 為衰也。合分注曰:“母除為率,率乘子為齊。”反衰注曰:“先同其母,各以 分母約,其子為反衰。”以施其率,為算既約,且不妨處下也。〕 甲衰一千二十六,乙衰六百八十四,丙衰三百九十九,丁衰四百九十四,戊 衰二百七十,副并為法。所賦粟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
      〔各置所當出粟,以其一斛之費乘之,如戶數而一,得率:戶出三錢二千八 百七十三分錢之一千三百八十一。按:此以出錢為均。問者曰:“一車載二十五 斛,與僦一里一錢。”一錢即一里僦價也。以乘里數者,欲知僦一車到輸所用錢。
      甲自輸其縣,則無取僦之價。以一車二十五斛除之者,欲知僦一斛所用錢。加一 斛之價于一斛僦直,即凡輸粟取僦錢:甲一斛之費二十,乙、丙各十八,丁二十 七,戊一十九。各以約其戶,為衰:甲衰一千二十六,乙衰六百八十四,丙衰三 百九十九,丁衰四百九十四,戊衰二百七十。言使甲二十戶共出一斛,乙、丙十 八戶共出一斛。計其所費,則皆戶一錢,故可為均賦之率也。于今有術,副并為 所有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賦粟一萬斛為所有數。此今有、衰分之義也。〕 今有均賦粟:甲縣四萬二千算,粟一斛二十,自輸其縣;乙縣三萬四千二百 七十二算,粟一斛一十八,傭價一日一十錢,到輸所七十里;丙縣一萬九千三百 二十八算,粟一斛一十六,傭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一百四十里;丁縣一萬七千七 百算,粟一斛一十四,傭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一百七十五里;戊縣二萬三千四十 算,粟一斛一十二,傭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二百一十里;己縣一萬九千一百三十 六算,粟一斛一十,傭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二百八十里。凡六縣賦粟六萬斛,皆 輸甲縣。六人共車,車載二十五斛,重車日行五十里,空車日行七十里,載輸之 間各一日。粟有貴賤,傭各別價,以算出錢,令費勞等,問縣各粟幾何?答曰: 甲縣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四十九。乙縣一萬八百二十七斛一 百三十三分斛之九,丙縣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丁縣六千七百 六十六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一百二十二。戊縣九千二十二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七 十四。己縣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術曰:以車程行空、重相乘為法,并空、重,以乘道里,各自為實,實如法 得一日。
      〔按:此術重往空還,一輸再行道也。置空行一里用七十分日之一,重行一 里用五十分日之一。齊而同之,空、重行一里之路,往返用一百七十五分日之六。
      完言之者,一百七十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也。故并空、重者,齊其子也;空、 重相乘者,同其母也。于今有術,至輸所里為所有數,六為所求率,一百七十五 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各得輸所用日也。〕 加載輸各一日, 〔故得凡日也。〕 而以六人乘之, 〔欲知致一車用人也。〕 又以傭價乘之, 〔欲知致車人傭直幾錢。〕 以二十五斛除之, 〔欲知致一斛之傭直也。〕 加一斛粟價,即致一斛之費。
      〔加一斛之價于致一斛之傭直,即凡輸一斛粟取傭所用錢。〕 各以約其算數為衰, 〔今按:甲衰四十二,乙衰二十四,丙衰十六,丁衰十五,戊衰二十,己衰 十六。于今有術,副并為所有率,未并者各自為所求率,所賦粟為所有數。此今 有、衰分之義也。〕 副并為法,以所賦粟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斛。
      〔各置所當出粟,以其一斛之費乘之,如算數而一,得率:算出九錢一百三 十三分錢之三。又載輸之間各一日者,即二日也。〕 今有粟七斗,三人分舂之,一人為糲米,一人為粺米,一人為米, 令米數等。問取粟、為米各幾何?答曰:糲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一十。
      粺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三十八。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 七十三。為米各一斗六百五分斗之一百五十一。
      術曰:列置糲米三十,粺米二十七,米二十四,而反衰之。
      〔此先約三率:糲為十,粺為九,為八。欲令米等者,其取粟:糲 率十分之一,粺率九分之一,率八分之一。當齊其子,故曰反衰也。
      淳風等按:米有精粗之異,粟有多少之差。據率,粺、少而糲多; 用粟,則粺、多而糲少。米若依本率之分,粟當倍率,故今反衰之,使 精取多而粗得少。〕 副并為法。以七斗乘未并者,各自為取粟實。實如法得一斗。
      〔于今有術,副并為所有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粟七斗為所有數,而今有 之,故各得取粟也。〕 若求米等者,以本率各乘定所取粟為實,以粟率五十為法,實如法得一斗。
      〔若徑求為米等數者,置糲米三,用粟五;粺米二十七,用粟五十; 米十二,用粟二十五。齊其粟,同其米,并齊為法。以七斗乘同為實。所得,即 為米斗數。〕 今有人當稟粟二斛。倉無粟,欲與米一、菽二,以當所稟粟。問各幾何?答 曰;米五斗一升七分升之三。菽一斛二升七分升之六。
      術曰:置米一、菽二,求為粟之數。并之,得三、九分之八,以為法。亦置 米一、菽二,而以粟二斛乘之,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斛。
      〔淳風等按:置粟率五,乘米一,米率三除之,得一、三分之二,即是米一 之粟也;粟率十,以乘菽二,菽率九除之,得二、九分之二,即是菽二之粟也。
      并全,得三。齊子,并之,得二十四;同母,得二十七;約之,得九分之八。故 云“并之,得三、九分之八”。米一、菽二當粟三、九分之八,此其粟率也。于 今有術,米一、菽二皆為所求率,當粟三、九分之八,為所有率,粟二斛為所有 數。凡言率者,當相與。通之,則為米九、菽十八,當粟三十五也。亦有置米 一、菽二,求其為粟之率,以為列衰。副并為法,以粟乘列衰為實。所得即米一、 菽二所求粟也。以米、菽本率而今有之,即合所問。〕 今有取傭,負鹽二斛,行一百里,與錢四十。今負鹽一斛七斗三升少半升, 行八十里。問與錢幾何?答曰:二十七錢一十五分錢之一十一。
      術曰:置鹽二斛升數,以一百里乘之為法。
      〔按:此術以負鹽二斛升數乘所行一百里,得二萬里。是為負鹽一升行二萬 里,得錢四十。于今有術,為所有率。〕 以四十錢乘今負鹽升數,又以八十里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以今負鹽升數乘所行里,今負鹽一升凡所行里也。于今有術以所有數,四 十錢為所求率也。衰分章“貸人千錢”與此同。〕 今有負籠重一石,行百步,五十返。今負籠重一石一十七斤,行七十六步, 問返幾何?答曰:五十七返二千六百三分返之一千六百二十九。
      術曰:以今所行步數乘今籠重斤數,為法。
      〔此法謂負一斤一返所行之積步也。〕 故籠重斤數乘故步,又以返數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返。
      〔按:此法,負一斤一返所行之積步;此實者一斤一日所行之積步。故以一 返之課除終日之程,即是返數也。
      淳風等按:此術,所行步多者得返少,所行步少者得返多。然則故所行者今 返率也。故令所得返乘今返之率,為實,而以故返之率為法,今有術也。按:此 負籠又有輕重,于是為術者因令重者得返少,輕者得返多。故又因其率以乘法、 實者,重今有之義也。然此意非也。按:此籠雖輕而行有限,籠過重則人力遺。
      力有遺而術無窮,人行有限而籠輕重不等。使其有限之力隨彼無窮之變,故知此 術率乖理也。若故所行有空行返數,設以問者,當因其所負以為返率,則今返之 數可得而知也。假令空行一日六十里,負重一斛行四十里。減重一斗進二里半, 負重二斗以下與空行同。今負籠重六斗,往返行一百步,問返幾何?答曰:一百 五十返。術曰:置重行率,加十里,以里法通之,為實。以一返之步為法。實如 法而一,即得也。〕 今有程傳委輸,空車日行七十里,重車日行五十里。今載太倉粟輸上林,五 日三返,問太倉去上林幾何?答曰:四十八里一十八分里之一十一 術曰:并空、重里數,以三返乘之,為法。令空、重相乘,又以五日乘之, 為實。實如法得一里。
      〔此亦如上術。率:一百七十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也。于今有術,則五日 為所有數,一百七十五里為所求率,六日為所有率。以此所得,則三返之路。今 求一返,當以三約之,因令乘法而并除也。為術亦可各置空、重行一里用日之率, 以為列衰,副并為法。以五日乘列衰為實。實如法,所得即各空、重行日數也。
      各以一日所行以乘,為凡日所行。三返約之,為上林去太倉之數。按:此術重往 空還,一輸再還道。置空行一里用七十分日之一,重行一里用五十分日之一。齊 而同之,空、重行一里之路,往返用一百七十五分日之六。完言之者,一百七十 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故并空、重者,并齊也;空、重相乘者,同其母也。于 今有術,五日為所有數,一百七十五為所求率,六為所有率。以此所得,則三返 之路。今求一返者,當以三約之。故令乘法而并除,亦當約之也。〕 今有絡絲一斤為練絲一十二兩,練絲一斤為青絲一斤一十二銖。今有青絲一 斤,問本絡絲幾何?答曰:一斤四兩一十六銖三十三分銖之一十六。
      術曰:以練絲十二兩乘青絲一斤一十二銖為法。以青絲一斤銖數乘練絲一斤 兩數,又以絡絲一斤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斤。
      〔按:練絲一斤為青絲一斤十二銖,此練率三百八十四,青率三百九十六也。
      又絡絲一斤為練絲十二兩,此絡率十六,練率十二也。置今有青絲一斤,以練率 三百八十四乘之,為實。實如青絲率三百九十六而一。所得,青絲一斤,練絲之 數也。又以絡率十六乘之,所得為實;以練率十二為法。所得,即練絲用絡絲之 數也。是謂重今有也。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后實乘前實,后法乘前法而并 除也。故以練絲兩數為實,青絲銖數為法。一曰:又置絡絲一斤兩數與練絲十 二兩,約之,絡得四,練得三。此其相與之率。又置練絲一斤銖數與青絲一斤一 十二銖,約之,練得三十二,青得三十三。亦其相與之率。齊其青絲、絡絲,同 其二練,絡得一百二十八,青得九十九,練得九十六,即三率悉通矣。今有青絲 一斤為所有數,絡絲一百二十八為所求率,青絲九十九為所有率。為率之意猶此, 但不先約諸率耳。凡率錯互不通者,皆積齊同用之。放此,雖四五轉不異也。言 同其二練者,以明三率之相與通耳,于術無以異也。又一術:今有青絲一斤銖 數乘練絲一斤兩數,為實;以青絲一斤一十二銖為法。所得,即用練絲兩數。以 絡絲一斤乘所得為實,以練絲十二兩為法,所得,即用絡絲斤數也。〕 今有惡粟二十斗,舂之,得糲米九斗。今欲求粺米一十斗,問惡粟幾何? 答曰:二十四斗六升八十一分升之七十四。
      術曰:置糲米九斗,以九乘之,為法。亦置粺米十斗,以十乘之,又以惡 粟二十斗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斗。
      〔按:此術置今有求粺米十斗,以糲米率十乘之,如粺率九而一,即 粺化為糲,又以惡粟率二十乘之,如糲率九而一,即糲亦化為惡粟矣。此亦重 今有之義。為術之意猶絡絲也。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后實乘前實,后法乘 前法而并除之也。〕 今有善行者行一百步,不善行者行六十步。今不善行者先行一百步,善行者 追之。問幾何步及之?答曰:二百五十步。
      術曰:置善行者一百步,減不善行者六十步,余四十步,以為法。以善行者 之一百步乘不善行者先行一百步,為實。實如法得一步。
      〔按:此術以六十步減一百步,余四十步,即不善行者先行率也;善行者行 一百步,追及率。約之,追及率得五,先行率得二。于今有術,不善行者先行一 百步為所有數,五為所求率,二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得追及步也。〕 今有不善行者先行一十里,善行者追之一百里,先至不善行者二十里。問善 行者幾何里及之?答曰:三十三里少半里。
      術曰:置不善行者先行一十里,以善行者先至二十里增之,以為法。以不善 行者先行一十里乘善行者一百里,為實。實如法得一里。
      〔按:此術不善行者既先行一十里,后不及二十里,并之,得三十里也,謂 之先行率。善行者一百里為追及率。約之,先行率得三,三為所有率,而今有之, 即得也。其意如上術也。〕 今有兔先走一百步,犬追之二百五十步,不及三十步而止。問犬不止,復行 幾何步及之?答曰:一百七步七分步之一。
      術曰:置兔先走一百步,以犬走不及三十步減之,余為法。以不及三十步乘 犬追步數為實。實如法得一步。
      〔按:此術以不及三十步減先走一百步,余七十步,為兔先走率。犬行二百 五十步為追及率。約之,先走率得七,追及率得二十五。于今有術,不及三十步 為所有數,二十五為所求率,七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 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關,關稅之,十分而取一。今關取金二斤,償錢五千。
      問金一斤值錢幾何?答曰:六千二百五十。
      術曰:以一十乘二斤,以十二斤減之,余為法。以一十乘五千為實。實如法 得一錢。
      〔按:此術置十二斤,以一乘之,十而一,得一斤五分斤之一,即所當稅者 也。減二斤,余即關取盈金。以盈除所償錢,即金值也。今術既以十二斤為所稅, 則是以十為母,故以十乘二斤及所償錢,通其率。于今有術,五千錢為所有數, 十為所求率,八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 今有客馬,日行三百里。客去忘持衣。日已三分之一,主人乃覺。持衣追及, 與之而還;至家視日四分之三。問主人馬不休,日行幾何?答曰:七百八十里。
      術曰:置四分日之三,除三分日之一, 〔按:此術“置四分日之三,除三分日之一”者,除,其減也。減之余,有 十二分之五,即是主人追客還用日率也。〕 半其余,以為法。
      〔去其還,存其往。率之者,子不可半,故倍母,二十四分之五。是為主人 與客均行用日之率也。〕 副置法,增三分日之一。
      〔法二十四分之五者,主人往追用日之分也。三分之一者,客去主人未覺之 前獨行用日之分也。并連此數,得二十四分日之十三,則主人追及前用日之分也。
      是為客用日率也。然則主人用日率者,客馬行率也;客用日率者,主人馬行率也。
      母同則子齊,是為客馬行率五,主人馬行率十三。于今有術,三百里為所有數, 十三為所求率,五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 以三百里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主人馬一日行。
      〔欲知主人追客所行里者,以三百里乘客用日分子十三,以母二十四而一, 得一百六十二里半。以此乘客馬與主人均行日分母二十四,如客馬與主人均行用 日分子五而一,亦得主人馬一日行七百八十里也。〕 今有金棰,長五尺,斬本一尺,重四斤;斬末一尺,重二斤。問次一尺各重 幾何?答曰:末一尺重二斤。次一尺重二斤八兩。次一尺重三斤。次一尺重三斤 八兩。次一尺重四斤。
      術曰:令末重減本重,余,即差率也。又置本重,以四間乘之,為下第一衰。
      副置,以差率減之,每尺各自為衰。
      〔按:此術五尺有四間者,有四差也。今本末相減,余即四差之凡數也。以 四約之,即得每尺之差。以差數減本重,余即次尺之重也。為術所置,如是而已。
      今此率以四為母,故令母乘本為衰,通其率也。亦可置末重,以四間乘之,為上 第一衰。以差重率加之,為次下衰也。〕 副置下第一衰,以為法。以本重四斤遍乘列衰,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斤。
      〔以下第一衰為法,以本重乘其分母之數,而又反此率乘本重,為實。一乘 一除,勢無損益,故惟本存焉。眾衰相推為率,則其余可知也。亦可副置末衰為 法,而以末重二斤乘列衰為實。此雖迂回,然是其舊。故就新而言之也。〕 今有五人分五錢,令上二人所得與下三人等,問各得幾何?答曰:甲得一錢 六分錢之二。乙得一錢六分錢之一。丙得一錢。丁得六分錢之五。戊得六分錢之 四。
      術曰:置錢,錐行衰。
      〔按:此術“錐行”者,謂如立錐: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各均, 為一列者也。〕 并上二人為九,并下三人為六。六少于九,三。
      〔數不得等,但以五、四、三、二、一為率也。〕 以三均加焉,副并為法。以所分錢乘未并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此問者,令上二人與下三人等,上、下部差一人,其差三。均加上部,則 得二三;均加下部,則得三三。下部猶差一人,差得三,以通于本率,即上、下 部等也。于今有術,副并為所有率,未并者各為所求率,五錢為所有數,而今有 之,即得等耳。假令七人分七錢,欲令上二人與下五人等,則上、下部差三人。
      并上部為十三,下部為十五。下多上少,下不足減上。當以上、下部列差而后均 減,乃合所問耳。此可仿下術:令上二人分二錢半為上率,令下三人分二錢半為 下率。上、下二率以少減多,余為實。置二人、三人,各半之,減五人,余為法。
      實如法得一錢,即衰相去也。下衰率六分之五者,丁所得錢數也。〕 今有竹九節,下三節容四升,上四節容三升。問中間二節欲均容,各多少? 答曰:下初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九。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二。次一升六十 六分升之一十五。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八。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次六十六分 升之六十。次六十六分升之五十三。次六十六分升之四十六。次六十六分升之三 十九。
      術曰:以下三節分四升為下率,以上四節分三升為上率。
      〔此二率者,各其平率也。〕 上、下率以少減多,余為實。
      〔按:此上、下節各分所容為率者,各其平率。上、下以少減多者,余為中 間五節半之凡差,故以為實也。〕 置四節、三節,各半之,以減九節,余為法。實如法得一升。即衰相去也。
      〔按此術法者,上下節所容已定之節,中間相去節數也;實者,中間五節半 之凡差也。故實如法而一,則每節之差也。〕 下率一升少半升者,下第二節容也。
      〔一升少半升者,下三節通分四升之平率。平率即為中分節之容也。〕 今有鳧起南海,七日至北海;雁起北海,九日至南海。今鳧、雁俱起,問何 日相逢?答曰:三日十六分日之十五。
      術曰:并日數為法,日數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按:此術置鳧七日一至,雁九日一至。齊其至,同其日,定六十三日鳧九 至,雁七至。今鳧、雁俱起而問相逢者,是為共至。并齊以除同,即得相逢日。
      故“并日數為法”者,并齊之意;“日數相乘為實”者,猶以同為實也。一曰: 鳧飛日行七分至之一,雁飛日行九分至之一。齊而同之,鳧飛定日行六十三分至 之九,雁飛定日行六十三分至之七。是為南北海相去六十三分,鳧日行九分,雁 日行七分也。并鳧、雁一日所行,以除南北相去,而得相逢日也。〕 今有甲發長安,五日至齊;乙發齊,七日至長安。今乙發已先二日,甲乃發 長安,問幾何日相逢?答曰:二日十二分日之一。
      術曰:并五日、七日,以為法。
      〔按:此術“并五日、七日為法”者,猶并齊為法。置甲五日一至,乙七日 一至。齊而同之,定三十五日甲七至,乙五至。并之為十二至者,用三十五日也。
      謂甲、乙與發之率耳。然則日化為至,當除日,故以為法也。〕 以乙先發二日減七日, 〔“減七日”者,言甲、乙俱發,今以發為始發之端,于本道里則余分也。〕 也。
      余,以乘甲日數為實。
      〔七者,長安去齊之率也;五者,后發相去之率也。今問后發,故舍七用五。
      以乘甲五日,為二十五日。言甲七至,乙五至,更相去,用此二十五日也。
      實如法得一日。
      〔一日甲行五分至之一,乙行七分至之一。齊而同之,甲定日行三十五分至 之七,乙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五。是為齊去長安三十五分,甲日行七分,乙日行 五分也。今乙先行發二日,已行十分,余,相去二十五分。故減乙二日,余,令 相乘,為二十五分。〕 今有一人一日為牝瓦三十八枚,一人一日為牡瓦七十六枚。今令一人一日作 瓦,牝、牡相半,問成瓦幾何?答曰:二十五枚少半枚。
      術曰:并牝、牡為法,牝、牡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枚。
      〔此意亦與鳧雁同術。牝、牡瓦相并,猶如鳧、雁日飛相并也。按:此術 “并牝、牡為法”者,并齊之意;“牝、牡相乘為實”者,猶以同為實也。故實 如法,即得也。〕 今有一人一日矯矢五十,一人一日羽矢三十,一人一日摐矢十五。今令一人 一日自矯、羽、摐,問成矢幾何?答曰:八矢少半矢。
      術曰:矯矢五十,用徒一人;羽矢五十,用徒一人太半人;摐矢五十,用徒 三人少半人。并之,得六人,以為法。以五十矢為實。實如法得一矢。
      〔按:此術言成矢五十,用徒六人,一日工也。此同工其作,猶鳧、雁共至 之類,亦以同為實,并齊為法。可令矢互乘一人為齊,矢相乘為同。今先令同于 五十矢。矢同則徒齊,其歸一也。——以此術為鳧雁者,當雁飛九日而一至,鳧 飛九日而一至七分至之二。并之,得二至七分至之二,以為法。以九日為實。— —實如法而一,得一人日成矢之數也。〕 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后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一 百。問田幾何?答曰:一頃二十七畝四十七分畝之三十一。
      術曰:置畝數及錢數。令畝數互乘錢數,并,以為法。畝數相乘,又以百錢 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畝。
      〔按:此術令畝互乘錢者,齊其錢;畝數相乘者,同其畝。同于六十,則初 假之歲得錢二十,明年得錢十五,后年得錢十二也。凡三歲得錢一百,為所有數, 同畝為所求率,四十七錢為所有率,今有之,即得也。齊其錢,同其畝,亦如鳧 雁術也。于今有術,百錢為所有數,同畝為所求率,并齊為所有率。
      淳風等按:假田六十畝,初歲得錢二十,明年得錢十五,后年得錢十二。
      并之,得錢四十七。是為得田六十畝,三歲所假。于今有術,百錢為所有數,六 十畝為所求率,四十七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合問也。〕 今有程耕,一人一日發七畝,一人一日耕三畝,一人一日耰種五畝。今令一 人一日自發、耕、耰種之,問治田幾何?答曰:一畝一百一十四步七十一分步之 六十六。
      術曰:置發、耕、耰畝數,令互乘人數,并,以為法。畝數相乘為實。實如 法得一畝。
      〔此猶鳧雁術也。
      淳風等按:此術亦發、耕、耰種畝數互乘人者,齊其人;畝數相乘者,同 其畝。故并齊為法,以同為實。計田一百五畝,發用十五人,耕用三十五人,種 用二十一人。并之,得七十一工。治得一百五畝,故以為實。而一人一日所治, 故以人數為法除之,即得也。〕 今有池,五渠注之。其一渠開之,少半日一滿,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一滿, 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今皆決之,問幾何日滿池?答曰:七十四分日之十五。
      術曰:各置渠一日滿池之數,并,以為法。
      〔按:此術其一渠少半日滿者,是一日三滿也;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滿者, 是一日五分滿之二也;次三日滿者,是一日三分滿之一也;次五日滿者,是一日 五分滿之一也。并之,得四滿十五分滿之十四也。〕 以一日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此猶矯矢之術也。先令同于一日,日同則滿齊。自鳧雁至此,其為同齊有 二術焉,可隨率宜也。〕 其一術:各置日數及滿數。
      〔其一渠少半日滿者,是一日三滿也;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滿者,是五日 二滿;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此謂之列置日數及滿數也。〕 令日互相乘滿,并,以為法。日數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亦如鳧雁術也。按:此其一渠少半日滿池者,是一日三滿池也;次一日一 滿;次二日半滿者,是五日再滿;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此謂列置日數于右 行,及滿數于左行。以日互乘滿者,齊其滿;日數相乘者,同其日。滿齊而日同, 故并齊以除同,即得也。〕 今有人持米出三關,外關三而取一,中關五而取一,內關七而取一,余米五 斗。問本持米幾何?答曰:十斗九升八分升之三。
      術曰:置米五斗,以所稅者三之,五之,七之,為實。以余不稅者二、四、 六相互乘為法。實如法得一斗。
      〔此亦重今有也。所稅者,謂今所當稅之。定三、五、七皆為所求率,二、 四、六皆為所有率。置今有余米五斗,以七乘之,六而一,即內關未稅之本米也。
      又以五乘之,四而一,即中關未稅之本米也。又以三乘之,二而一,即外關未稅 之本米也。今從末求本,不問中間,故令中率轉相乘而同之,亦如絡絲術。
      又一術:外關三而取一,則其余本米三分之二也。求外關所稅之余,則當置 一,二分乘之,三而一。欲知中關,以四乘之,五而一。欲知內關,以六乘之, 七而一。凡余分者,乘其母、子:以三、五、七相乘得一百五,為分母;二、四、 六相乘,得四十八,為分子。約而言之,則是余米于本所持三十五分之十六也。
      于今有術,余米五斗為所有數,分母三十五為所求率,分子十六為所有率也。〕 今有人持金出五關,前關二而稅一,次關三而稅一,次關四而稅一,次關五 而稅一,次關六而稅一。并五關所稅,適重一斤。問本持金幾何?答曰:一斤三 兩四銖五分銖之四。
      術曰:置一斤,通所稅者以乘之,為實。亦通其不稅者,以減所通,余為法。
      實如法得一斤。
      〔此意猶上術也。“置一斤,通所稅者”,謂令二、三、四、五、六相乘, 為分母,七百二十也。“通其所不稅者”,謂令所稅之余一、二、三、四、五相 乘,為分子,一百二十也。約而言之,是為余金于本所持六分之一也。以子減母, 凡五關所稅六分之五也。于今有術,所稅一斤為所有數,分母六為所求率,分子 五為所有率。此亦重今有之義。又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中率轉相乘而連除 之,即得也。置一以為持金之本率,以稅率乘之、除之,則其率亦成積分也。〕

    《卷七》作者:張蒼

       ○盈不足(以御隱雜互見) 今有共買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問人數、物價各幾何?答曰: 七人。物價五十三。
      今有共買雞,人出九,盈一十一;人出六,不足十六。問人數、雞價各幾何? 答曰:九人。雞價七十。
      今有共買琎,人出半,盈四;人出少半,不足三。問人數、琎價各幾何?答 曰:四十二人。琎價十七。
      〔注云“若兩設有分者,齊其子,同其母”,此問兩設俱見零分,故齊其子, 同其母。又云“令下維乘上。訖,以同約之”,不可約,故以乘,同之。〕 今有共買牛,七家共出一百九十,不足三百三十;九家共出二百七十,盈三 十。問家數、牛價各幾何?答曰:一百二十六家。牛價三千七百五十。
      〔按:此術并盈不足者,為眾家之差,故以為實。置所出率,各以家數除之, 各得一家所出率。以少減多者,得一家之差。以除,即家數。以出率乘之,減盈, 故得牛價也。〕 術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維乘所出率,并,以為實。并盈、不 足,為法。實如法而一。
      〔按:盈者,謂朓;不足者,謂之朒;所出率謂之假令。盈、朒維乘兩 設者,欲為同齊之意。據“共買物,人出八,盈三;人出七,不足四”,齊其假 令,同其盈、朒,盈、朒俱十二。通計齊則不盈不朒之正數,故可并之為 實,并盈、不足為法。齊之三十二者,是四假令,有盈十二;齊之二十一者,是 三假令,亦朒十二;并七假令合為一實,故并三、四為法。〕 有分者通之。
      〔若兩設有分者,齊其子,同其母。令下維乘上,訖,以同約之。〕 盈不足相與同其買物者,置所出率,以少減多,余,以約法、實。實為物價, 法為人數。
      〔“所出率以少減多”者,余,謂之設差,以為少設。則并盈、朒,是為 定實。故以少設約定實,則法,為人數;適足之實故為物價。盈朒當與少設相 通。不可遍約,亦當分母乘,設差為約法、實。〕 其一術曰:并盈、不足為實。以所出率,以少減多,余為法。實如法得一人。
      以所出率乘之,減盈、增不足,即物價。
      〔此術意謂盈不足為眾人之差。以所出率以少減多,余為一人之差。以一人 之差約眾人之差,故得人數也。〕 今有共買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問人數、金價各 幾何?答曰:三十三人。金價九千八百。
      今有共買羊,人出五,不足四十五;人出七,不足三。問人數、羊價各幾何? 答曰:二十一人。羊價一百五十。
      術曰:置所出率,盈、不足各居其下。令維乘所出率,以少減多,余為實。
      兩盈、兩不足以少減多,余為法。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兩盈兩不足相與 同其買物者,置所出率,以少減多,余,以約法、實。實為物價,法為人數。
      〔按:此術兩不足者,兩設皆不足于正數。其所以變化,猶兩盈。而或有勢 同而情違者。當其為實,俱令不足維乘相減,則遺其所不足焉。故其余所以為實 者,無朒數以損焉。蓋出而有余,兩盈。兩設皆逾于正數。假令與共買物,人 出八,盈三;人出九,盈十。齊其假令,同其兩盈。兩盈俱三十。舉齊則兼去。
      其余所以為實者,無盈數。兩盈以少減多,余為法。齊之八十者,是十假令;而 凡盈三十者,是十,以三之;齊之二十七者,是三假令;而凡盈三十者,是三, 以十之。今假令兩盈共十、三,以三減十,余七,為一實。故令以三減十,余七 為法。所出率以少減多,余謂之設差。因設差為少設,則兩盈之差是為定實。故 以少設約法得人數,約實即得金數。〕 其一術曰:置所出率,以少減多,余為法。兩盈、兩不足以少減多,余為實。
      實如法而一,得人數。以所出率乘之,減盈、增不足,即物價。
      〔“置所出率,以少減多”,得一人之差。兩盈、兩不足相減,為眾人之差。
      故以一人之差除之,得人數。以所出率乘之,減盈、增不足,即物價。〕 今有共買犬,人出五,不足九十;人出五十,適足。問人數、犬價各幾何? 答曰:二人。犬價一百。
      今有共買豕,人出一百,盈一百;人出九十,適足。問人數、豕價各幾何? 答曰:一十人。豕價九百。
      術曰:以盈及不足之數為實。置所出率,以少減多,余為法。實如法得一人。
      其求物價者,以適足乘人數,得物價。
      〔此術意謂以所出率,以少減多者,余是一人不足之差。不足數為眾人之差。
      以一人差約之,故得人之數也。以盈及不足數為實者,數單見,即眾人差,故以 為實。所出率以少減多,即一人差,故以為法。以除眾人差,得人數。以適足乘 人數,即得物價也。〕 今有米在十斗桶中,不知其數。滿中添粟而舂之,得米七斗。問故米幾何? 答曰:二斗五升。
      術曰:以盈不足術求之。假令故米二斗,不足二升;令之三斗,有余二升。
      〔按:桶受一斛,若使故米二斗,須添粟八斗以滿之。八斗得糲米四斗八升, 課于七斗,是為不足二升。若使故米三斗,須添粟七斗以滿之。七斗得糲米四斗 二升,課于七斗,是為有余二升。以盈不足維乘假令之數者,欲為齊同之意。為 齊同者,齊其假令,同其盈朒。通計齊即不盈不朒之正數,故可以并之為實, 并盈、不足為法。實如法,即得故米斗數,乃不盈不朒之正數也。〕 今有垣高九尺。瓜生其上,蔓日長七寸;瓠生其下,蔓日長一尺。問幾何日 相逢?瓜、瓠各長幾何?答曰:五日十七分日之五。瓜長三尺七寸一十七分寸之 一。瓠長五尺二寸一十七分寸之一十六。
      術曰:假令五日,不足五寸;令之六日,有余一尺二寸。
      〔按:“假令五日,不足五寸”者,瓜生五日,下垂蔓三尺五寸;瓠生五日, 上延蔓五尺;課于九尺之垣,是為不足五寸。“令之六日,有余一尺二寸”者, 若使瓜生六日,下垂蔓四尺二寸;瓠生六日,上延蔓六尺;課于九尺之垣,是為 有余一尺二寸。以盈、不足維乘假令之數者,欲為齊同之意。齊其假令,同其盈 朒。通計齊即不盈不朒之正數,故可并以為實,并盈、不足為法。實如法而 一,即設差不盈不朒之正數,即得日數。以瓜、瓠一日之長乘之,故各得其長 之數也。〕 今有蒲生一日,長三尺;莞生一日,長一尺。蒲生日自半,莞生日自倍。問 幾何日而長等?答曰:二日十三分日之六。各長四尺八寸一十三分寸之六。
      術曰: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
      〔按:“假令二日,不足一尺五寸”者,蒲生二日,長四尺五寸;莞生二日, 長三尺;是為未相及一尺五寸,故曰不足。“令之三日,有余一尺七寸半”者, 蒲增前七寸半,莞增前四尺,是為過一尺七寸半,故曰有余。以盈不足乘除之。
      又以后一日所長各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者,各得日分子之長也。故各增二日 定長,即得其數。〕 今有醇酒一斗,直錢五十;行酒一斗,直錢一十。今將錢三十,得酒二斗。
      問醇、行酒各得幾何?答曰:醇酒二升半。行灑一斗七升半。
      術曰:假令醇酒五升,行酒一斗五升,有余一十;令之醇酒二升,行酒一斗 八升,不足二。
      〔據醇酒五升,直錢二十五;行酒一斗五升,直錢一十五;課于三十,是為 有余十。據醇酒二升,直錢一十;行酒一斗八升,直錢一十八;課于三十,是為 不足二。以盈不足術求之。此問已有重設及其齊同之意也。〕 今有大器五,小器一,容三斛;大器一,小器五,容二斛。問大、小器各容 幾何?答曰:大器容二十四分斛之十三。小器容二十四分斛之七。
      術曰:假令大器五斗,小器亦五斗,盈一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小器二 斗五升,不足二斗。
      〔按:大器容五斗,大器五容二斛五斗。以減三斛,余五斗,即小器一所容。
      故曰“小器亦五斗”。小器五容二斛五斗,大器一,合為三斛。課于兩斛,乃多 十斗。令之大器五斗五升,大器五合容二斛七斗五升。以減三斛,余二斗五升, 即小器一所容。故曰小器二斗五升”。大器一容五斗五升,小器五合容一斛二斗 五升,合為一斛八斗。課于二斛,少二斗。故曰“不足二斗”。以盈不足維乘, 除之。〕 今有漆三得油四,油四和漆五。今有漆三斗,欲令分以易油,還自和余漆。
      問出漆、得油、和漆各幾何?答曰:出漆一斗一升四分升之一。得油一斗五升。
      和漆一斗八升四分升之三。
      術曰:假令出漆九升,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有余二升。
      〔按:此術三斗之漆,出九升,得油一斗二升,可和漆一斗五升,余有二斗 一升,則六升無油可和,故曰“不足六升”。令之出漆一斗二升,則易得油一斗 六升,可和漆二斗。于三斗之中已出一斗二升,余有一斗八升。見在油合和得漆 二斗,則是有余二升。以盈、不足維乘之,為實。并盈、不足為法。實如法而一, 得出漆升數。求油及和漆者,四、五各為所求率,三、四各為所有率,而今有之, 即得也。〕 今有玉方一寸,重七兩;石方一寸,重六兩。今有石立方三寸,中有玉,并 重十一斤。問玉、石重各幾何?答曰:玉一十四寸,重六斤二兩。石一十三寸, 重四斤一十四兩。
      術曰:假令皆玉,多十三兩;令之皆石,不足一十四兩。不足為玉,多為石。
      各以一寸之重乘之,得玉、石之積重。
      〔立方三寸是一面之方,計積二十七寸。玉方一寸重七兩,石方一寸重六兩, 是為玉、石重差一兩。假令皆玉,合有一百八十九兩。課于一十一斤,有余一十 三兩。玉重而石輕,故有此多。即二十七寸之中有十三寸,寸損一兩,則以為石 重,故言多為石。言多之數出于石以為玉。假令皆石,合有一百六十二兩。課于 十一斤,少十四兩,故曰不足。此不足即以重為輕。故令減少數于并重,即二十 七寸之中有十四寸,寸增一兩也。〕 今有善田一畝,價三百;惡田七畝,價五百。今并買一頃,價錢一萬。問善、 惡田各幾何?答曰:善田一十二畝半。惡田八十七畝半。
      術曰:假令善田二十畝,惡田八十畝,多一千七百一十四錢七分錢之二;令 之善田一十畝,惡田九十畝,不足五百七十一錢七分錢之三。
      〔按:善田二十畝,直錢六千;惡田八十畝,直錢五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錢 之二,課于一萬,是多一千七百一十四、七分錢之二。令之善田十畝,直錢三千; 惡田九十畝,直錢六千四百二十八、七分錢之四;課于一萬,是為不足五百七十 一、七分錢之三。以盈不足術求之也。〕 今有黃金九枚,白銀一十一枚,稱之重,適等。交易其一,金輕十三兩。問 金、銀一枚各重幾何?答曰:金重二斤三兩一十八銖。銀重一斤一十三兩六銖。
      術曰:假令黃金三斤,白銀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不足四十九,于右行。令 之黃金二斤,白銀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多一十五,于左行。以分母各乘其行內 之數。以盈、不足維乘所出率,并,以為實。并盈、不足為法。實如法,得黃金 重。分母乘法以除,得銀重。約之得分也。
      〔按:此術假令黃金九,白銀一十一,俱重二十七斤。金,九約之,得三斤; 銀,一十一約之,得二斤一十一分斤之五;各為金、銀一枚重數。就金重二十七 斤之中減一金之重,以益銀,銀重二十七斤之中減一銀之重,以益金,則金重二 十六斤一十一分斤之五,銀重二十七斤一十一分斤之六。以少減多,則金輕一十 七兩一十一分兩之五。課于一十三兩,多四兩一十一分兩之五。通分內子言之, 是為不足四十九。又令之黃金九,一枚重二斤,九枚重一十八斤;白銀一十一, 亦合重一十八斤也。乃以一十一除之,得一斤一十一分斤之七,為銀一枚之重數。
      今就金重一十八斤之中減一枚金,以益銀;復減一枚銀,以益金,則金重一十七 斤一十一分斤之七,銀重一十八斤一十一分斤之四。以少減多,即金輕一十一分 斤之八。課于一十三兩,少一兩一十一分兩之四。通分內子言之,是為多一十五。
      以盈不足為之,如法,得金重。分母乘法以除者,為銀兩分母,故同之。須通法 而后乃除,得銀重。余皆約之者,術省故也。〕 今有良馬與駑馬發長安,至齊。齊去長安三千里。良馬初日行一百九十三里, 日增一十三里,駑馬初日行九十七里,日減半里。良馬先至齊,復還迎駑馬。問 幾何日相逢及各行幾何?答曰:一十五日一百九十一分日之一百三十五而相逢。
      良馬行四千五百三十四里一百九十一分里之四十六。駑馬行一千四百六十五里一 百九十一分里之一百四十五。
      術曰:假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以 盈、不足維乘假令之數,并而為實。并盈、不足為法。實如法而一,得日數。不 盡者,以等數除之而命分。求良馬行者:十四乘益疾里數而半之,加良馬初日之 行里數,以乘十五日,得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益疾里數,加良馬初日之 行。以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良馬凡行里數,即得。其不盡而命 分。求駑馬行者:以十四乘半里,又半之,以減駑馬初日之行里數,以乘十五日, 得駑馬十五日之凡行。又以十五日乘半里,以減駑馬初日之行,余,以乘日分子, 如日分母而一。所得,加前里,即駑馬定行里數。其奇半里者,為半法。以半法 增殘分,即得。其不盡者而命分。
      〔按:“令十五日,不足三百三十七里半”者,據良馬十五日凡行四千二百 六十里,除先去齊三千里,定還迎駑馬一千二百六十里;駑馬十五日凡行一千四 百二里半,并良、駑二馬所行,得二千六百六十二里半。課于三千里,少三百三 十七里半。故曰不足。“令之十六日,多一百四十里”者,據良馬十六日凡行四 千六百四十八里;除先去齊三千里,定還迎駑馬一千六百四十八里,駑馬十六日 凡行一千四百九十二里。并良、駑二馬所行,得三千一百四十里。課于三千里, 余有一百四十里。故謂之多也。以盈不足之,實如法而一,得日數者,即設差不 盈不朒之正數。以二馬初日所行里乘十五日,為一十五日平行數。求初末益疾 減遲之數者,并一與十四,以十四乘而半之,為中平之積。又令益疾減遲里數乘 之,各為減益之中平里。故各減益平行數,得一十五日定行里。若求后一日,以 十六日之定行里數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各得日分子之定行里數。故各并十 五日定行里,即得。其駑馬奇半里者,法為全里之分,故破半里為半法,以增殘 分,即合所問也。〕 今有人持錢之蜀賈,利十,三。初返歸一萬四千,次返歸一萬三千,次返歸 一萬二千,次返歸一萬一千,后返歸一萬。凡五返歸錢,本利俱盡。問本持錢及 利各幾何?答曰:本三萬四百六十八錢三十七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分錢之八萬四千 八百七十六。利二萬九千五百三十一錢三十七萬一千二百九十三分錢之二十八萬 六千四百一十七。
      術曰:假令本錢三萬,不足一千七百三十八錢半;令之四萬,多三萬五千三 百九十錢八分。
      〔按:假令本錢三萬,并利為三萬九千;除初返歸留,余,加利為三萬二千 五百;除二返歸留,余,又加利為二萬五千三百五十;除第三返歸留,余,又加 利為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五;除第四返歸留,余,又加利為八千二百六十一錢半; 除第五返歸留,合一萬錢,不足一千七百三十八錢半。若使本錢四萬,并利為五 萬二千;除初返歸留,余,加利為四萬九千四百;除第二返歸留,余,又加利為 四萬七千三百二十;除第三返歸留,余,又加利為四萬五千九百一十六;除第四 返歸留,余,又加利為四萬五千三百九十錢八分;除第五返歸留,合一萬,余三 萬五千三百九十錢八分,故曰多。
      又術:置后返歸一萬,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后所持之本。加一萬一千, 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第四返之本。加一萬二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 即第三返之本。加一萬三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第二返之本。加一萬四 千,又以十乘之,十三而一,即初持之本。并五返之錢以減之,即利也。〕 今有垣厚五尺,兩鼠對穿。大鼠日一尺,小鼠亦日一尺。大鼠日自倍,小鼠 日自半。問幾何日相逢?各穿幾何?答曰:二日一十七分日之二。大鼠穿三尺四 寸十七分寸之一十二,小鼠穿一尺五寸十七分寸之五。
      術曰:假令二日,不足五寸;令之三日,有余三尺七寸半。
      〔大鼠日倍,二日合穿三尺;小鼠日自半,合穿一尺五寸;并大鼠所穿,合 四尺五寸。課于垣厚五尺,是為不足五寸。令之三日,大鼠穿得七尺,小鼠穿得 一尺七寸半。并之,以減垣厚五尺,有余三尺七寸半。以盈不足術求之,即得。
      以后一日所穿乘日分子,如日分母而一,即各得日分子之中所穿。故各增二日定 穿,即合所問也。〕

    《卷八》作者:張蒼

       ○方程(以御錯糅正負) 今有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實三十九斗;上禾二秉,中禾三秉, 下禾一秉,實三十四斗;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實二十六斗。問上、 中、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九斗四分斗之一。中禾一秉四斗四分斗 之一。下禾一秉二斗四分斗之三。
      方程 〔程,課程也。群物總雜,各列有數,總言其實。令每行為率。二物者再程, 三物者三程,皆如物數程之。并列為行,故謂之方程。行之左右無所同存,且為 有所據而言耳。此都術也,以空言難曉,故特系之禾以決之。又列中、左行如右 行也。〕 術曰:置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實三十九斗于右方。中、左禾列 如右方。以右行上禾遍乘中行,而以直除。
      〔為術之意,令少行減多行,反復相減,則頭位必先盡。上無一位,則此行 亦闕一物矣。然而舉率以相減,不害余數之課也。若消去頭位,則下去一物之實。
      如是疊令左右行相減,審其正負,則可得而知。先令右行上禾乘中行,為齊同之 意。為齊同者,謂中行直減右行也。從簡易雖不言齊同,以齊同之意觀之,其義 然矣。〕 又乘其次,亦以直除。
      〔復去左行首。〕 然以中行中禾不盡者遍乘左行,而以直除。
      〔亦令兩行相去行之中禾也。〕 左方下禾不盡者,上為法,下為實。實即下禾之實。
      〔上、中禾皆去,故余數是下禾實,非但一秉。欲約眾秉之實,當以禾秉數 為法。列此,以下禾之秉數乘兩行,以直除,則下禾之位皆決矣。各以其余一位 之秉除其下實。即計數矣用算繁而不省。所以別為法,約也。然猶不如自用其舊。
      廣異法也。〕 求中禾,以法乘中行下實,而除下禾之實。
      〔此謂中兩禾實,下禾一秉實數先見,將中秉求中禾,其列實以減下實。而 左方下禾雖去一,以法為母,于率不通。故先以法乘,其通而同之。俱令法為母, 而除下禾實。以下禾先見之實令乘下禾秉數,即得下禾一位之列實。減于下實, 則其數是中禾之實也。〕 余,如中禾秉數而一,即中禾之實。
      〔余,中禾一位之實也。故以一位秉數約之,乃得一秉之實也。〕 求上禾,亦以法乘右行下實,而除下禾、中禾之實。
      〔此右行三禾共實,合三位之實。故以二位秉數約之,乃得一秉之實。今中 下禾之實其數并見,令乘右行之禾秉以減之。故亦如前各求列實,以減下實也。〕 余,如上禾秉數而一,即上禾之實。實皆如法,各得一斗。
      〔三實同用,不滿法者,以法命之。母、實皆當約之。〕 今有上禾七秉,損實一斗,益之下禾二秉,而實一十斗;下禾八秉,益實一 斗,與上禾二秉,而實一十斗。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一 斗五十二分斗之一十八。下禾一秉實五十二分斗之四十一。
      術曰:如方程。損之曰益,益之曰損。
      〔問者之辭雖?今按:實云上禾七秉,下禾二秉,實一十一斗;上禾二秉, 下禾八秉,實九斗也。“損之曰益”,言損一斗,余當一十斗;今欲全其實,當 加所損也。“益之曰損”,言益實以一斗,乃滿一十斗;今欲知本實,當減所加, 即得也。〕 損實一斗者,其實過一十斗也;益實一斗者,其實不滿一十斗也。
      〔重諭損益數者,各以損益之數損益之也。〕 今有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四秉,實皆不滿斗。上取中、中取下、下取 上各一秉而實滿斗。問上、中、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二十五分斗 之九。中禾一秉實二十五分斗之七。下禾一秉實二十五分斗之四。
      術曰:如方程。各置所取。
      〔置上禾二秉為右行之上,中禾三秉為中行之中,下禾四秉為左行之下,所 取一秉及實一斗各從其位。諸行相借取之物皆依此例。〕 以正負術入之。
      正負術曰: 〔今兩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負以名之。正算赤,負算黑,否則以邪正為異。
      方程自有赤、黑相取,法、實數相推求之術。而其并減之勢不得廣通,故使赤、 黑相消奪之,于算或減或益。同行異位殊為二品,各有并、減之差見于下焉。著 此二條,特系之禾以成此二條之意。故赤、黑相雜足以定上下之程,減、益雖殊 足以通左右之數,差、實雖分足以應同異之率。然則其正無入以負之,負無入以 正之,其率不妄也。〕 同名相除, 〔此謂以赤除赤,以黑除黑,行求相減者,為去頭位也。然則頭位同名者, 當用此條,頭位異名者,當用下條。〕 異名相益, 〔益行減行,當各以其類矣。其異名者,非其類也。非其類者,猶無對也, 非所得減也。故赤用黑對則除,黑;無對則除,黑;黑用赤對則除,赤;無對則 除,赤;赤黑并于本數。此為相益之,皆所以為消奪。消奪之與減益成一實也。
      術本取要,必除行首。至于他位,不嫌多少,故或令相減,或令相并,理無同異 而一也。〕 正無入負之,負無入正之。
      〔無入,為無對也。無所得減,則使消奪者居位也。其當以列實或減下實, 而行中正負雜者亦用此條。此條者,同名減實,異名益實,正無入負之,負無入 正之也。〕 其異名相除,同名相益,正無入正之,負無入負之。
      〔此條異名相除為例,故亦與上條互取。凡正負所以記其同異,使二品互相 取而已矣。言負者未必負于少,言正者未必正于多。故每一行之中雖復赤黑異算 無傷。然則可得使頭位常相與異名。此條之實兼通矣,遂以二條反覆一率。觀其 每與上下互相取位,則隨算而言耳,猶一術也。又,本設諸行,欲因成數以相去 耳。故其多少無限,令上下相命而已。若以正負相減,如數有舊增法者,每行可 均之,不但數物左右之也。〕 今有上禾五秉,損實一斗一升,當下禾七秉;上禾七秉,損實二斗五升,當 下禾五秉。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五升。下禾一秉二升。
      術曰:如方程。置上禾五秉正,下禾七秉負,損實一斗一升正。
      〔言上禾五秉之實多,減其一斗一升,余,是與下禾七秉相當數也。故互其 算,令相折除,以一斗一升為差。為差者,上禾之余實也。〕 次置上禾七秉正,下禾五秉負,損實二斗五升正。以正負術入之。
      〔按:正負之術,本設列行,物程之數不限多少,必令與實上下相次,而以 每行各自為率。然而或減或益,同行異位,殊為二品,各自并、減,之差見于下 也。〕 今有上禾六秉,損實一斗八升,當下禾一十秉;下禾一十五秉,損實五升, 當上禾五秉。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八升。下禾一秉實三 升。
      術曰:如方程。置上禾六秉正,下禾一十秉負,損實一斗八升正。次,上禾 五秉負,下禾一十五秉正,損實五升正。以正負術入之。
      〔言上禾六秉之實多,減損其一斗八升,余是與下禾十秉相當之數。故亦互 其算,而以一斗八升為差實。差實者,上禾之余實。〕 今有上禾三秉,益實六斗,當下禾一十秉;下禾五秉,益實一斗,當上禾二 秉。問上、下禾實一秉各幾何?答曰:上禾一秉實八斗。下禾一秉實三斗。
      術曰:如方程。置上禾三秉正,下禾一十秉負,益實六斗負。次置上禾二秉 負,下禾五秉正,益實一斗負。以正負術入之。
      〔言上禾三秉之實少,益其六斗,然后于下禾十秉相當也。故亦互其算,而 以六斗為差實。差實者,下禾之余實。〕 今有牛五,羊二,直金十兩;牛二,羊五,直金八兩。問牛、羊各直金幾何? 答曰:牛一直金一兩二十一分兩之一十三。羊一直金二十一分兩之二十。
      術曰:如方程。
      〔假令為同齊,頭位為牛,當相乘。右行定,更置牛十,羊四,直金二十兩; 左行:牛十,羊二十五,直金四十兩。牛數等同,金多二十兩者,羊差二十一使 之然也。以少行減多行,則牛數盡,惟羊與直金之數見,可得而知也。以小推大, 雖四五行不異也。〕 今有賣牛二,羊五,以買一十三豕,有余錢一千;賣牛三,豕三,以買九羊, 錢適足;賣六羊,八豕,以買五牛,錢不足六百。問牛、羊、豕價各幾何?答曰 牛價一千二百。羊價五百。豕價三百。
      術曰:如方程。置牛二,羊五正,豕一十三負,余錢數正;次,牛三正,羊 九負,豕三正;次五牛負,六羊正,八豕正,不足錢負。以正負術入之。
      〔此中行買、賣相折,錢適足,故但互買賣算而已。故下無錢直也。設欲以 此行如方程法,先令二牛遍乘中行,而以右行直除之。是故終于下實虛缺矣。故 注曰正無實負,負無實正,方為類也。方將以別實加適足之數與實物作實。
      盈不足章“黃金白銀”與此相當。“假令黃金九,白銀一十一,稱之重適等。
      交易其一,金輕十三兩。問金、銀一枚各重幾何?”與此同。〕 今有五雀六燕,集稱之衡,雀俱重,燕俱輕。一雀一燕交而處,衡適平。并 雀、燕重一斤。問雀、燕一枚各重幾何?答曰:雀重一兩一十九分兩之一十三。
      燕重一兩一十九分兩之五。
      術曰:如方程。交易質之,各重八兩。
      〔此四雀一燕與一雀五燕衡適平,并重一斤,故各八兩。列兩行程數。左行 頭位其數有一者,令右行遍除。亦可令于左行而取其法、實于左。左行數多,以 右行取其數。左頭位減盡,中、下位算當燕與實。右行不動。左上空,中法,下 實,即每枚當重宜可知也。按:此四雀一燕與一雀五燕其重等,是三雀、四燕重 相當。雀率重四,燕率重三也。諸再程之率皆可異術求也,即其數也。〕 今有甲、乙二人持錢不知其數。甲得乙半而錢五十,乙得甲太半而亦錢五十。
      問甲、乙持錢各幾何?答曰:甲持三十七錢半。乙持二十五錢。
      術曰:如方程。損益之。
      〔此問者言一甲,半乙而五十;太半甲,一乙亦五十也。各以分母乘其全, 內子。行定:二甲,一乙而錢一百;二甲,三乙而錢一百五十。于是乃如方程。
      諸物有分者放此。〕 今有二馬,一牛,價過一萬,如半馬之價;一馬,二牛,價不滿一萬,如半 牛之價。問牛、馬價各幾何?答曰:馬價五千四百五十四錢一十一分錢之六。牛 價一千八百一十八錢一十一分錢之二。
      術曰:如方程。損益之。
      〔此一馬半與一牛價直一萬也,二牛半與一馬亦直一萬也。一馬半與一牛直 錢一萬,通分內子,右行為三馬,二牛,直錢二萬。二牛半與一馬直錢一萬,通 分內子,左行為二馬,五牛,直錢二萬也。〕 今有武馬一匹,中馬二匹,下馬三匹,皆載四十石至阪,皆不能上。武馬借 中馬一匹,中馬借下馬一匹,下馬借武馬一匹,乃皆上。問武、中、下馬一匹各 力引幾何?答曰:武馬一匹力引二十二石七分石之六。中馬一匹力引一十七石七 分石之一。下馬一匹力引五石七分石之五。
      術曰:如方程。各置所借,以正負術入之。
      今有五家共井,甲二綆不足,如乙一綆。乙三綆不足,以丙一綆;丙四綆不 足,以丁一綆;丁五綆不足,以戊一綆;戊六綆不足,以甲一綆。如各得所不足 一綆,皆逮。問井深、綆長各幾何?答曰:井深七丈二尺一寸。甲綆長二丈六尺 五寸。乙綆長一丈九尺一寸。丙綆長一丈四尺八寸。丁綆長一丈二尺九寸。戊綆 長七尺六寸。
      術曰:如方程。以正負術入之。
      〔此率初如方程為之,名各一逮井。其后,法得七百二十一,實七十六,是 為七百二十一綆而七十六逮井,并用逮之數。以法除實者,而戊一綆逮井之數定, 逮七百二十一分之七十六。是故七百二十一為井深,七十六為戊綆之長,舉率以 言之。〕 今有白禾二步,青禾三步,黃禾四步,黑禾五步,實各不滿斗。白取青、黃, 青取黃、黑,黃取黑、白,黑取白、青,各一步,而實滿斗。問白、青、黃、黑 禾實一步各幾何?答曰:白禾一步實一百一十一分斗之三十三。青禾一步實一百 一十一分斗之二十八。黃禾一步實一百一十一分斗之一十七。黑禾一步實一百一 十一分斗之一十。
      術曰:如方程。各置所取,以正負術入之。
      今有甲禾二秉,乙禾三秉,丙禾四秉,重皆過于石。甲二重如乙一,乙三重 如丙一,丙四重如甲一。問甲、乙、丙禾一秉各重幾何?答曰:甲禾一秉重二十 三分石之一十七。乙禾一秉重二十三分石之一十一。丙禾一秉重二十三分石之一 十。
      術曰:如方程。置重過于石之物為負。
      〔此問者言甲禾二秉之重過于一石也。其過者何云?如乙一秉重矣。互其算, 令相折除,而一以石為之差實。差實者,如甲禾余實。故置算相與同也。〕 以正負術入之。
      〔此入,頭位異名相除者,正無入正之,負無入負之也。〕 今有令一人,吏五人,從者一十人,食雞一十;令一十人,吏一人,從者五 人,食雞八;令五人,吏一十人,從者一人,食雞六。問令、吏、從者食雞各幾 何?答曰令一人食一百二十二分雞之四十五。吏一人食一百二十二分雞之四十一。
      從者一人食一百二十二分雞之九十七。
      術曰:如方程。以正負術入之。
      今有五羊,四犬,三雞,二兔,直錢一千四百九十六;四羊,二犬,六雞, 三兔,直錢一千一百七十五;三羊,一犬,七雞,五兔,直錢九百五十八;二羊, 三犬,五雞,一兔,直錢八百六十一。問羊、犬、雞、兔價各幾何?答曰:羊價 一百七十七。犬價一百二十一。雞價二十三。兔價二十九。
      術曰:如方程。以正負術入之。
      今有麻九斗,麥七斗,菽三斗,荅二斗,黍五斗,直錢一百四十;麻七斗, 麥六斗,菽四斗,荅五斗,黍三斗,直錢一百二十八;麻三斗,麥五斗,菽七斗, 荅六斗,黍四斗,直錢一百一十六;麻二斗,麥五斗,菽三斗,荅九斗,黍四斗, 直錢一百一十二;麻一斗,麥三斗,菽二斗,荅八斗,黍五斗,直錢九十五。問 一斗直幾何?荅曰:麻一斗七錢。麥一斗四錢。菽一斗三錢。荅一斗五錢。黍一 斗六錢。
      術曰:如方程。以正負術入之。
      〔此麻麥與均輸、少廣之章重衰、積分皆為大事。其拙于精理徒按本術者, 或用算而布氈,方好煩而喜誤,曾不知其非,反欲以多為貴。故其算也,莫不暗 于設通而專于一端。至于此類,茍務其成,然或失之,不可謂要約。更有異術者, 庖丁解牛,游刃理間,故能歷久其刃如新。夫數,猶刃也,易簡用之則動中庖丁 之理。故能和神愛刃,速而寡尤。凡九章為大事,按法皆不盡一百算也。雖布算 不多,然足以算多。世人多以方程為難,或盡布算之象在綴正負而已,未暇以論 其設動無方,斯膠柱調瑟之類。聊復恢演,為作新術,著之于此,將亦啟導疑意。
      網羅道精,豈傳之空言?記其施用之例,著策之數,每舉一隅焉。
      方程新術曰:以正負術入之。令左、右相減,先去下實,又轉去物位,則其 求一行二物正負相借者,是其相當之率。又令二物與他行互相去取,轉其二物相 借之數,即皆相當之率也。各據二物相當之率,對易其數,即各當之率也。更置 成行及其下實,各以其物本率今有之,求其所同。并,以為法。其當相并而行中 正負雜者,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以為法。以下置為實。實如法,即合所問 也。一物各以本率今有之,即皆合所問也。率不通者,齊之。
      其一術曰:置群物通率為列衰。更置成行群物之數,各以其率乘之,并,以 為法。其當相并而行中正負雜者,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為法。以成行下實乘 列衰,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即得。
      以舊術為之。凡應置五行。今欲要約,先置第三行,減以第四行,又減第五 行;次置第二行,以第二行減第一行,又減第四行。去其頭位;余,可半;次置 右行及第二行。去其頭位;次以右行去第四行頭位,次以左行去第二行頭位,次 以第五行去第一行頭位;次以第二行去第四行頭位;余,可半;以右行去第二行 頭位,以第二行去第四行頭位。余,約之為法、實。實如法而一,得六,即有黍 價。以法治第二行,得荅價,右行得菽價,左行得麥價,第三行麻價。如此凡用 七十七算。
      以新術為此。先以第四行減第三行;次以第三行去右行及第二行、第四行下 位,又以減左行下位,不足減乃止;次以左行減第三行下位,次以第三行去左行 下位。訖,廢去第三行。次以第四行去左行下位,又以減右行下位;次以右行去 第二行及第四行下位;次以第二行減第四行及左行頭位;次以第四行減左行菽位, 不足減乃止;次以左行減第二行頭位,余,可再半;次以第四行去左行及第二行 頭位,次以第二行去左行頭位,余,約之,上得五,下得三,是菽五當荅;次以 左行去第二行菽位,又以減第四行及右行菽位,不足減乃止;次以右行減第二行 頭位,不足減乃止;次以第二行去右行頭位,次以左行去右行頭位;余,上得六, 下得五,是為荅六當黍五;次以左行去右行荅位,余,約之,上為二,下為一; 次以右行去第二行下位,以第二行去第四行下位,又以減左行下位;次,左行去 第二行下位,余,上得三,下得四,是為麥三當菽四;次以第二行減第四行下位; 次以第四行去第二行下位;余,上得四,下得七,是為麻四當麥七。是為相當之 率舉矣。據麻四當麥七,即麻價率七而麥價率四;又麥三當菽四,即為麥價率四 而菽價率三;又菽五當荅三,即為菽價率三而荅價率五;又荅六當黍五,即為荅 價率五而黍價率六;而率通矣。更置第三行,以第四行減之,余有麻一斗,菽四 斗正,荅三斗負,下實四正。求其同為麻之數,以菽率三、荅率五各乘其斗數, 如麻率七而一,菽得一斗七分斗之五正,荅得二斗七分斗之一負。則菽、荅化為 麻。以并之,令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得定麻七分斗之四,以為法。置四為實, 而分母乘之,實得二十八,而分子化為法矣以法除得七,即麻一斗之價。置麥率 四、菽率三、荅率五、黍率六,皆以麻乘之,各自為實。以麻率七為法。所得即 各為價。亦可使置本行實與物同通之,各以本率今有之,求其本率所得。并, 以為法。如此,即無正負之異矣,擇異同而已。又可以一術為之。置五行通率, 為麻七、麥四、菽三、荅五、黍六,以為列衰。成行麻一斗,菽四斗正,荅三斗 負,各以其率乘之。訖,令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為法。又置下實乘列衰,所 得各為實。此可以置約法,則不復乘列衰,各以列衰為價。如此則凡用一百二十 四算也。〕

    《卷九》作者:張蒼

       ○句股(以御高深廣遠) 今有句三尺,股四尺,問為弦幾何?答曰:五尺。
      今有弦五尺,句三尺,問為股幾何?答曰:四尺。
      今有股四尺,弦五尺,問為句幾何?答曰:三尺。
      句股 〔短面曰句,長面曰股,相與結角曰弦。句短其股,股短其弦。將以施于諸 率,故先具此術以見其源也。〕 術曰:句、股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即弦。
      〔句自乘為朱方,股自乘為青方。令出入相補,各從其類,因就其余不移動 也,合成弦方之冪。開方除之,即弦也。〕 又,股自乘,以減弦自乘。其余,開方除之,即句。
      〔淳風等按:此術以句、股冪合成弦冪。句方于內,則句短于股。令股自乘, 以減弦自乘,余者即句冪也。故開方除之,即句也。〕 又,句自乘,以減弦自乘。其余,開方除之,即股。
      〔句、股冪合以成弦冪,令去其一,則余在者皆可得而知之。〕 今有圓材,徑二尺五寸。欲為方版,令厚七寸,問廣幾何?答曰:二尺四寸。
      術曰:令徑二尺五寸自乘,以七寸自乘,減之。其余,開方除之,即廣。
      〔此以圓徑二尺五寸為弦,版厚七寸為句,所求廣為股也。〕 今有木長二丈,圍之三尺。葛生其下,纏木七周,上與木齊。問葛長幾何? 答曰:二丈九尺。
      術曰:以七周乘圍為股,木長為句,為之求弦。弦者,葛之長。
      〔據圍廣,求從為木長者其形葛卷裹袤。以筆管,青線宛轉,有似葛之纏木。
      解而觀之,則每周之間自有相間成句股弦。則其間葛長,弦。七周乘圍,并合眾 句以為一句;木長而股,短;術云木長謂之股,言之倒。句與股求弦,亦無圍。
      弦之自乘冪出上第一圖。句、股冪合為弦冪,明矣。然二冪之數謂倒在于弦冪之 中而已。可更相表里,居里者則成方冪,其居表者則成矩冪。二表里形訛而數均。
      又按:此圖句冪之矩青,卷白表,是其冪以股弦差為廣,股弦并為袤,而股冪方 其里。股冪之矩青,卷白表,是其冪以句弦差為廣,句弦并為袤,而句冪方其里。
      是故差之與并用除之,短、長互相乘也。〕 今有池方一丈,葭生其中央,出水一尺。引葭赴岸,適與岸齊。問水深、葭 長各幾何?答曰:水深一丈二尺。葭長一丈三尺。
      術曰:半池方自乘, 〔此以池方半之,得五尺為句;水深為股;葭長為弦。以句、弦見股,故令 句自乘,先見矩冪也。〕 以出水一尺自乘,減之。
      〔出水者,股弦差。減此差冪于矩冪則除之。〕 余,倍出水除之,即得水深。
      〔差為矩冪之廣,水深是股。令此冪得出水一尺為長,故為矩而得葭長也。〕 加出水數,得葭長。
      〔淳風等按:此葭本出水一尺,既見水深,故加出水尺數而得葭長也。〕 今有立木,系索其末,委地三尺。引索卻行,去本八尺而索盡。問索長幾何? 答曰:一丈二尺六分尺之一。
      術曰:以去本自乘, 〔此以去本八尺為句,所求索者,弦也。引而索盡、開門去閫者,句及股弦 差,同一術。去本自乘者,先張矩冪。〕 令如委數而一。
      〔委地者,股弦差也。以除矩冪,即是股弦并也。〕 所得,加委地數而半之,即索長。
      〔子不可半者,倍其母。加差者并,則兩長。故又半之。其減差者并,而半 之,得木長也。〕 今有垣高一丈,倚木于垣,上與垣齊。引木卻行一尺,其木至地。問木長幾 何?答曰:五丈五寸。
      術曰:以垣高一十尺自乘,如卻行尺數而一。所得,以加卻行尺數而半之, 即木長數。
      〔此以垣高一丈為句,所求倚木者為弦,引卻行一尺為股弦差。為術之意與 系索問同也。〕 今有圓材埋在壁中,不知大小。以鋸鋸之,深一寸,鋸道長一尺。問徑幾何? 答曰:材徑二尺六寸。
      術曰:半鋸道自乘, 〔此術以鋸道一尺為句,材徑為弦,鋸深一寸為股弦差之一半。鋸道長是半 也。
      淳風等按:下鋸深得一寸為半股弦差。注云為股差差者,鋸道也。〕 如深寸而一,以深寸增之,即材徑。
      〔亦以半增之。如上術,本當半之,今此皆同半,故不復半也。〕 今有開門去閫一尺,不合二寸。問門廣幾何?答曰:一丈一寸。
      術曰:以去閫一尺自乘。所得,以不合二寸半之而一。所得,增不合之半, 即得門廣。
      〔此去閫一尺為句,半門廣為弦,不合二寸以半之,得一寸為股弦差。求弦, 故當半之。今次以兩弦為廣數,故不復半之也。〕 今有戶高多于廣六尺八寸,兩隅相去適一丈。問戶高、廣各幾何?答曰:廣 二尺八寸。高九尺六寸。
      術曰:令一丈自乘為實。半相多,令自乘,倍之,減實。半其余,以開方除 之。所得,減相多之半,即戶廣;加相多之半,即戶高。
      〔令戶廣為句,高為股,兩隅相去一丈為弦,高多于廣六尺八寸為句股差。
      按圖為位,弦冪適滿萬寸。倍之,減句股差冪,開方除之。其所得即高廣并數。
      以差減并而半之,即戶廣。加相多之數,即戶高也。今此術先求其半。一丈自乘 為朱冪四、黃冪一。半差自乘,又倍之,為黃冪四分之二,減實,半其余,有朱 冪二、黃冪四分之一。其于大方者四分之一。故開方除之,得高廣并數半。減差 半,得廣;加,得戶高。又按:此圖冪:句股相并冪而加其差冪,亦減弦冪,為 積。蓋先見其弦,然后知其句與股。今適等,自乘,亦各為方,合為弦冪。令半 相多而自乘,倍之,又半并自乘,倍之,亦合為弦冪。而差數無者,此各自乘之, 而與相乘數,各為門實。及股長句短,同源而分流焉。假令句、股各五,弦冪五 十,開方除之,得七尺,有余一,不盡。假令弦十,其冪有百,半之為句、股二 冪,各得五十,當亦不可開。故曰:圓三、徑一,方五、斜七,雖不正得盡理, 亦可言相近耳。其句股合而自相乘之冪者,令弦自乘,倍之,為兩弦冪,以減之, 其余,開方除之,為句股差。加于合而半,為股;減差于合而半之,為句。句、 股、弦即高、廣、邪。其出此圖也,其倍弦為袤。令矩句即為冪,得廣即句股差。
      其矩句之冪,倍句為從法,開之亦句股差。以句股差冪減弦冪,半其余,差為從 法,開方除之,即句也。〕 今有竹高一丈,末折抵地,去本三尺。問折者高幾何?答曰:四尺二十分尺 之一十一。
      術曰:以去本自乘, 〔此去本三尺為句,折之余高為股,以先令句自乘之冪。〕 令如高而一。
      〔凡為高一丈為股弦并,以除此冪得差。〕 所得,以減竹高而半余,即折者之高也。
      〔此術與系索之類更相反覆也。亦可如上術,令高自乘為股弦并冪,去本自 乘為矩冪,減之,余為實。倍高為法,則得折之高數也。〕 今有二人同所立,甲行率七,乙行率三。乙東行,甲南行十步而斜東北與乙 會。問甲、乙行各幾何?答曰:乙東行一十步半,甲斜行一十四步半及之。
      術曰:令七自乘,三亦自乘,并而半之,以為甲斜行率。斜行率減于七自乘, 余為南行率。以三乘七為乙東行率。
      〔此以南行為句,東行為股,斜行為弦,并句弦率七。欲引者,當以股率自 乘為冪,如并而一,所得為句弦差率。加并之半為弦率,以差率減,余為句率。
      如是或有分,當通而約之乃定。術以同使無分母,故令句弦并自乘為朱、黃相連 之方。股自乘為青冪之矩,以句弦并為袤,差為廣。今有相引之直,加損同上。
      其圖大體以兩弦為袤,句弦并為廣。引黃斷其半為弦率。列用率七自乘者,句弦 并之率。故弦減之,余為句率。同立處是中停也,皆句弦并為率,故亦以句率同 其袤也。〕 置南行十步,以甲斜行率乘之;副置十步,以乙東行率乘之;各自為實。實 如南行率而一,各得行數。
      〔南行十步者,所有見句求見弦、股,故以弦、股率乘,如句率而一。〕 今有句五步,股十二步。問句中容方幾何?答曰:方三步十七分步之九。
      術曰:并句、股為法,句、股相乘為實。實如法而一,得方一步。
      〔句、股相乘為朱、青、黃冪各二。令黃冪袤于隅中,朱、青各以其類,令 從其兩徑,共成修之冪:中方黃為廣,并句、股為袤。故并句、股為法。冪圖: 方在句中,則方之兩廉各自成小句股,而其相與之勢不失本率也。句面之小句、 股,股面之小句、股各并為中率,令股為中率,并句、股為率,據見句五步而今 有之,得中方也。復令句為中率,以并句、股為率,據見股十二步而今有之,則 中方又可知。此則雖不效而法,實有法由生矣。下容圓率而似今有、衰分言之, 可以見之也。〕 今有句八步,股一十五步。問句中容圓徑幾何?答曰:六步。
      術曰:八步為句,十五步為股,為之求弦。三位并之為法。以句乘股,倍之 為實。實如法,得徑一步。
      〔句、股相乘為圖本體,朱、青、黃冪各二。倍之,則為各四。可用畫于小 紙,分裁邪正之會,令顛倒相補,各以類合,成修冪:圓徑為廣,并句、股、弦 為袤。故并句、股、弦以為法。又以圓大體言之,股中青必令立規于橫廣,句、 股又邪三徑均。而復連規,從橫量度句、股,必合而成小方矣。又畫中弦以規 除會,則句、股之面中央小句股弦:句之小股、股之小句皆小方之面,皆圓徑之 半。其數故可衰。以句、股、弦為列衰,副并為法。以句乘未并者,各自為實。
      實如法而一,得句面之小股可知也。以股乘列衰為實,則得股面之小句可知。言 雖異矣,及其所以成法之實,則同歸矣。則圓徑又可以表之差并:句弦差減股 為圓徑;又,弦減句股并,余為圓徑;以句弦差乘股弦差而倍之,開方除之,亦 圓徑也。〕 今有邑方二百步,各中開門。出東門一十五步有木。問出南門幾何步而見木? 答曰:六百六十六步大半步。
      術曰:出東門步數為法, 〔以句率為法也。〕 半邑方自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步。
      〔此以出東門十五步為句率,東門南至隅一百步為股率,南門東至隅一百步 為見句步。欲以見句求股,以為出南門數。正合半邑方自乘者,股率當乘見句, 此二者數同也。〕 今有邑東西七里,南北九里,各中開門。出東門一十五里有木。問出南門幾 何步而見木?答曰:三百一十五步。
      術曰:東門南至隅步數,以乘南門東至隅步數為實。以木去門步數為法。實 如法而一。
      〔此以東門南至隅四里半為句率,出東門一十五里為股率,南門東至隅三里 半為見股。所問出南門即見股之句。為術之意,與上同也。〕 今有邑方不知大小,各中開門。出北門三十步有木,出西門七百五十步見木。
      問邑方幾何?答曰:一里。
      術曰:令兩出門步數相乘,因而四之,為實。開方除之,即得邑方。
      〔按:半邑方,令半方自乘,出門除之,即步。令二出門相乘,故為半方邑 自乘,居一隅之積分。因而四之,即得四隅之積分。故為實,開方除,即邑方也。〕 今有邑方不知大小,各中開門。出北門二十步有木,出南門一十四步,折而 西行一千七百七十五步見木。問邑方幾何?答曰:二百五十步。
      術曰:以出北門步數乘西行步數,倍之,為實。
      〔此以折而西行為股,自木至邑南一十四步為句,以出北門二十步為句率, 北門至西隅為股率,半廣數。故以出北門乘折西行股,以股率乘句之冪。然此冪 居半,以西行。故又倍之,合東,盡之也。〕 并出南、北門步數,為從法,開方除之,即邑方。
      〔此術之冪,東西如邑方,南北自木盡邑南十四步之冪,各南北步為廣,邑 方為袤,故連兩廣為從法,并,以為隅外之冪也。〕 今有邑方一十里,各中開門。甲、乙俱從邑中央而出:乙東出;甲南出,出 門不知步數,邪向東北,磨邑隅,適與乙會。率:甲行五,乙行三。問甲、乙行 各幾何?答曰:甲出南門八百步,邪東北行四千八百八十七步半,及乙。乙東行 四千三百一十二步半。
      術曰:令五自乘,三亦自乘,并而半之,為邪行率;邪行率減于五自乘者, 余為南行率;以三乘五為乙東行率。
      〔求三率之意與上甲乙同。〕 置邑方,半之,以南行率乘之,如東行率而一,即得出南門步數。
      〔今半方,南門東至隅五里。半邑者,謂為小股也。求以為出南門步數。故 置邑方,半之,以南行句率乘之,如股率而一。〕 以增邑方半,即南行。
      〔半邑者,謂從邑心中停也。〕 置南行步,求弦者,以邪行率乘之;求東行者,以東行率乘之,各自為實。
      實如法,南行率,得一步。
      〔此術與上甲乙同。〕 今有木去人不知遠近。立四表,相去各一丈,令左兩表與所望參相直。從后 右表望之,入前右表三寸。問木去人幾何?答曰:三十三丈三尺三寸少半寸。
      術曰:令一丈自乘為實,以三寸為法,實如法而一。
      〔此以入前右表三寸為句率,右兩表相去一丈為股率,左右兩表相去一丈為 見句。所問木去人者,見句之股。股率當乘見句,此二率俱一丈,故曰自乘之。
      以三寸為法。實如法得一寸。〕 今有山居木西,不知其高。山去木五十三里,木高九丈五尺。人立木東三里, 望木末適與山峰斜平。人目高七尺。問山高幾何?答曰:一百六十四丈九尺六寸 太半寸。
      術曰:置木高,減人目高七尺, 〔此以木高減人目高七尺,余有八丈八尺,為句率;去人目三里為股率;山 去木五十三里為見股,以求句。加木之高,故為山高也。〕 余,以乘五十三里為實。以人去木三里為法。實如法而一。所得,加木高, 即山高。
      〔此術句股之義。〕 今有井,徑五尺,不知其深。立五尺木于井上,從木末望水岸,入徑四寸。
      問井深幾何?答曰:五丈七尺五寸。
      術曰:置井徑五尺,以入徑四寸減之,余,以乘立木五尺為實。以入徑四寸 為法。實如法得一寸。
      〔此以入徑四寸為句率,立木五尺為股率,井徑之余四尺六寸為見句。問井 深者,見句之股也。〕 今有戶不知高、廣,竿不知長短。橫之不出四尺,從之不出二尺,邪之適出。
      問戶高、廣、邪各幾何?答曰:廣六尺。高八尺。邪一丈。
      術曰:從、橫不出相乘,倍,而開方除之。所得,加從不出,即戶廣; 〔此以戶廣為句,戶高為股,戶邪為弦。凡句之在股,或矩于表,或方于里。
      連之者舉表矩而端之。又從句方里令為青矩之表,未滿黃方。滿此方則兩端之邪 重于隅中,各以股弦差為廣,句弦差為袤。故兩端差相乘,又倍之,則成黃方之 冪。開方除之,得黃方之面。其外之青知,亦以股弦差為廣。故以股弦差加,則 為句也。〕 加橫不出,即戶高;兩不出加之,得戶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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