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精选,精品九九视频,www久久只有这里有精品,亚洲熟女乱色综合一区
    分享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實施指南

     林蔭小路 2010-03-27
     本實施指南是為使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提供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具有通用性,適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及相應的服務機構等。

        本實施指南對審核規范的各要素從目的、考慮因素、實施要求和實施結果等四個方面進行描述,以幫助用人單位更好地理解和實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并不增加審核規范的條款,也不提出實施審核規范的強制性方法。

        本實施指南不能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1.范圍

        為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鼓勵用人單位采用合理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原則與方法,控制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特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單位:

        (1)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地消除和盡可能降低員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可能遭受的與用人單位活動有關的風險;

        (2)實施、維護并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3)保證遵循其聲明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向社會表明其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原則;

        (5)謀求外部機構對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認證和注冊;

        (6)自我評價并聲明符合本規范。

        規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適用的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活動的特點及其風險的性質和運行。

        2.術語和定義

        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實施指南。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事件。

        注:這里的疾病指的是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疾病。

        2.2審核 audit

        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

        2.3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以全面改進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過程,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所有的活動領域。

        注:在體系運行的不同活動領域、不同階段都可體現不同程度的持續改進的內容。

        2.4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2.5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害的存在并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2.6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注:事件包括未遂過失。

        2.7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ies

        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2.8承包方 contractor

        在經營管理者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

        2.9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或工作環境破壞的違背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或管理體系要求的行為或偏差。

        2.10目標 objectives

        在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方面,用人單位自身確定要達到的目的。

        2.11職業安全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外來人員和其他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條件和因素

        2.1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 用人單位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

        注:這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包括如公司、商行等所有組織,無論是否法人團體、公有或私營。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可以將每一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用人單位。

        2.14員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注:可根據用人單位的組織形式采取相應的推選方式。

        2.15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

        2.16績效 performance

        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在控制和消除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方面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結果。

        注: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2.17主動測量 active monitoring

        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

        2.18被動測量 reactive monitoring

        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

        2.19風險 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

        2.20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評價風險程度并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全過程。

        2.21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傷害。

        2.22 可承受的風險 tolerable risk

        根據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已降至用人單位可接受的風險。

        注: 框內楷體部分為對本條術語的進一步說明。

        3.引用標準

        本實施指南引用下列條款的部分內容。

        3.1 ILO/OSH 2001: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國際勞工局

        3.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3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3.4 OHSAS 18002: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HSAS18001的實施指南

        3.5 BS 8800:1996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南

        3.6 澳大利亞/新西蘭 AS/NZ 4801: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

        3.7 澳大利亞/新西蘭 AS/NZ 4804:200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原則、支持技術及通用技術指南

        4.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

        

        圖1 成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4.1 總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滿足審核規范全部要求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促進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遵守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b) 考慮因素

        實施審核規范時應考慮的所有因素將在本實施指南的中進行描述。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和條件,靈活、合理地確定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范圍。

        — 可選擇整個用人單位,也可以針對其中的某些運行單位或活動。如果審核規范的實施是針對某一特定的運行單位或活動,則可參考該用人單位中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其他運行單位制定的方針和程序,使之滿足審核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 范圍的界定不應造成對其總體運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對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產生影響的運行或活動被排除在外的情況。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復雜程度、文件化的范圍和相應的資源將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活動性質和實際能力,尤其是高風險企業和中小企業更應考慮其實際情況。

        用人單位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重點放在遵守法律、法規要求,降低風險,保護員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初始評審應針對以下具體內容進行:

        — 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進行確認,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 對現有的或計劃的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 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 對所有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慣例、過程和程序進行檢查;

        —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和趨勢分析。

        根據用人單位活動的性質,適合于初始評審的方法包括檢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等,以及對以往管理體系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的分析。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必要時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持續改進,用人單位應參照初始評審的方法和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實施審核規范時的所有其他要求也將在本實施指南中進行描述。

        d) 實施結果

        — 形成初始評審報告;

        — 建立一個有助于用人單位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能夠有效實施和保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4.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圖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用人單位應有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闡明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承諾。

        方針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1)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2)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3)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4)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5)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6)傳達到全體員工;

        (7)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8)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a) 目的

        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用人單位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

        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由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批準。

        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整個經營方針和其他管理(如質量管理和環境管理)方針保持一致。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活動性質及規模;

        — 用人單位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 持續改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 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

        — 員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 其他相關方的需求。

        c) 實施要求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形成應該經過認真研究和交流,由最高管理者批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包括至少遵守現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承諾指用人單位公開表明其有義務遵守現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將履行這種承諾。

        注:“其他要求”可以是社團或集團方針、用人單位自己的內部標準或規范及其簽署的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內容的自愿計劃、集體協議等。

        (2) 適合于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核心,需在方針中體現出來。

        方針應與用人單位的未來發展相一致,并符合本身實際所面臨風險的性質。

        (3)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社會的期望使用人單位減少事故和事件風險的壓力日益增加。除承擔法律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在努力改善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上做出承諾,使之充分適應經營活動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不斷變化,有效地預防事故、保護員工健康。

        (4) 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參與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鼓勵員工積極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并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來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等活動。

        用人單位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5)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策劃和準備是成功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關鍵。用人單位應避免由于提供的資源不充分、不適宜而造成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不切實際,并在公開聲明之前,確保可獲得必要的財力、技術等資源支持。

        為使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有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形成文件,并定期評審,必要時應予以修改或補充,以保持其持續適宜性。

        (6) 傳達到全體員工

        員工的參與和承諾對成功地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至關重要。用人單位應確保員工認識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對其自身工作環境的影響,及各自的職業安全健康義務。

        所有員工應理解其職責并有能力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以便使他們能夠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做出有效的貢獻。

        因此,要求用人單位向其員工明確傳達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使他們能夠衡量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7)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用人單位應建立與其相關方就職業安全健康方針進行交流的機制,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8) 定期進行評審,確保其對用人單位的適宜性

        由于用人單位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各種變化,用人單位需定期評審和修訂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和有效性。

        如果對方針進行修訂,應及時與員工和相關方進行交流。

        d) 實施結果

        制定出一個全面的、符合用人單位實際并得到廣泛、充分交流和易于理解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3 策劃

        

        圖3 策劃

        4.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應包括:

        —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 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用人單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應該符合下述條件:

        — 依據用人單位的范圍、性質和時限進行確定,以保證該方法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

        — 確定風險級別;

        —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建立運行控制,提供相應信息;

        — 對所需控制活動的監測提供信息,以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形成文件,作為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各項決策的基礎,并為持續改進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用人單位所制定的風險控制計劃應有助于保護員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a) 目的

        為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各項決策提供基礎,為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提供衡量基準。

        本實施指南是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制定一些通用原則,而不是對如何開展這些活動提供具體的建議。用人單位可以據此確定特定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是否合理和充分。

        注: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在不同行業不盡相同。關于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技術指導參見附錄1。

        b) 考慮因素

        — 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 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見4.2);

        — 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記錄;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見4.5.4);

        —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 與其他相關方的信息交流(見4.4.3);

        — 用人單位所在行業的良好的作業實踐、典型危害類型、己發生的事故和事件的信息;

        — 用人單位的設施、工藝過程和活動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 控制程序變更的詳細資料;

        - 場地規劃;

        - 工藝流程圖;

        - 危險物料清單(原材料、化學品、廢料、產品、副產品);

        - 毒理學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資料;

        - 監測數據(見4.5.1);

        - 作業場所環境數據。

        c) 實施要求

         (1)總則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的復雜程度主要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和大小等因素。用人單位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充分考慮其風險控制現狀,以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要求。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引入新的活動或程序,或對其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采取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有關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并在引入新項目、新活動或對原有活動進行變更之前,將這些文件、資料和記錄予以擴充以涵蓋這些活動。

        即使對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用人單位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用人單位應辨識和評價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并按如下優先順序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

        — 消除危害;

        — 通過工程措施或組織措施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 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 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

        ①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步驟

        — 劃分作業活動;

        — 辨識危害;

        — 確定風險;

        — 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

        —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 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

        ②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

        用人單位應確定其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范圍,并盡可能做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過程完整、合理和充分,并應滿足如下要求:

        — 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考慮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不僅針對正常的活動,而且還應針對周期性或臨時性的活動(如裝置清洗和維護、裝置啟動或關停期間等);

        — 除考慮用人單位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人員和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還應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

        — 進行危害辨識時,應考慮危害的不同表現形式。

        此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還應至少確定以下方面:

        — 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 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 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見4.4.2),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咨詢或服務機構,這取決于其所采用方法的復雜程度;

        — 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 應將人為失誤作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一個考慮因素。

         (3)后續工作

        — 用人單位通過相應的監測來證明,所確定的糾正或預防措施(見4.5.2)已按時完成(必要時,有可能要求用人單位進一步實施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以調整風險控制措施,確定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 向管理者提供有關糾正或預防措施完成情況的信息,為管理評審(見4.6)和修改或制定新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提供依據;

        — 應確定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能力是否與所規定的要求相一致,為培訓需求提供相應的信息;

        — 通過隨后的運行經歷,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修改提供信息反饋。

        (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評審

        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評審期限取決于:

        — 危害的性質;

        — 風險的大小;

        — 正常運行的變化;

        — 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化學品等的改變。

        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則應進行評審,并在發生變化前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 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用人單位內部發生的變化;

        — 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用人單位的變化。

        應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

        d) 實施結果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程序;

        — 辨識出的危害;

        — 辨識出的各項危害的風險程度;

        — 確定出每項危害的風險級別,是否為可承受風險;

        — 風險(尤其是不可承受的風險)監測和控制(見4.4.6和4.5.1)措施的描述或相關參考資料;

        — 為降低風險所需制定的目標和采取的措施(見4.3.3),以及對該過程進行監測所采取的手段;

        — 為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所需人員的能力要求和相應的培訓需求(見4.4.2);

        — 上述各個過程所產生的記錄。

        4.3.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新這些信息,并應將有關信息傳達給相關人員和其他相關方。

        a) 目的

        使用人單位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的人員,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提高法律意識。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情況;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 良好的作業實踐;

        — 法律及行政法規;

        — 國內、國外、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標準;

        — — — 用人單位的內部要求;

        — 相關方的要求;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信息來源。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獲取這類信息的有效渠道(如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包括提供此類信息的媒體(報紙、CD、磁盤、國際互聯網等)。對于哪些要求是適用的、適用于何處、各部門應接受哪類信息,用人單位應進行準確的識別。

        用人單位應認定和理解適用于其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為了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錄或法規庫。

        d) 實施結果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程序;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應遵守的有關內容及其適用范圍(本項內容可采用登記表的形式);

        — 用人單位各崗位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可以是實際文本、摘要或相關說明等)。

        4.3.3 目標

        用人單位應針對其內部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如可行,目標應予以量化。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目標應符合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體現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目標的重點應放在持續改進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上,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a) 目的

        確定可測量的目標,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見4.2);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見4.3.1)的結果;

        —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見4.3.2);

        — 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

        — 財務、經營及整體運行要求;

        —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 其他相關方的意見(見4.4.3);

        — 對以前目標實現情況的分析;

        —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記錄:

        — 管理評審的結果(見4.6)。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根據上述“考慮因素”的信息和資料,針對其相關職能部門和層次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排定優先順序。目標應具有可測量的特性,與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相一致,并以初始評審和復評的結果為基礎。

        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重點考慮那些受其影響的人員的信息和資料,以確保目標合理并得到廣泛接受;也應考慮用人單位外部的,如來自承包方或其他相關方的信息和資料。

        目標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 根據用人單位的特點制定,并適用于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類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既要針對用人單位內廣泛共同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又要針對個別職能和層次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 與用人單位適用的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相一致;

        — 應將重點放在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防護措施的持續改進上,以達到最好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 目標應形成文件,并向用人單位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級員工進行傳達;

        — 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更新;

        — 應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 目標應合理、可行,并為實現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宜的時間表。

        用人單位可根據其規模、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復雜性及時間表,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分解為不同的指標。指標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之間應有明確的聯系。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的實例包括:

        — 風險水平的降低;

        — 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引入附加的功能;

        — 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

        — 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

        目標應傳達到相關員工(如通過培訓或小組會議,見4.4.2),并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來實現(見4.3.4)。

        d) 實施結果

        文件化和可測量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4.3.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保持旨在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管理方案。

        方案應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內容:

        (1)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而規定的用人單位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2)實現目標的方法、資源和時間表。

        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針對用人單位的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a) 目的

        通過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管理方案應包括實現目標的相應對策和實施計劃,形成文件,并就管理方案的有關內容進行交流。應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測、評審和記錄,必要時對這些對策和實施計劃進行更新或修改。

        b) 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評審結果;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用人單位生產或服務過程的詳細資料;

        — 員工及其代表、安全健康委員會參與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協商、評審和改進活動的信息;

        — 對可供選擇的各個技術方案的評審結果;

        — 持續改進的要求;

        —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可利用的資源。

        c) 實施要求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應確定需要完成的各項任務,并確定負責完成每項任務的總負責人。

        為完成每項任務,應規定各相關層次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完成每項任務的時間表,保證總體時間進度,并為完成每項任務配置適當的資源(如財力、人力、設備和后勤保障等)。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特定的培訓計劃(見4.4.2),則該培訓計劃中應進一步規定相關的培訓內容和相應的監督措施。

        如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涉及到作業規程、工藝過程、設備或物料方面的重大變更或修改時,管理方案中應規定進行新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并就相應的變化內容與有關人員進行協商。

        d) 實施結果

        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4.4 實施與運行

        

        圖4 實施與運行

        4.4.1 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a) 目的

        為有效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有必要對各相關層次的作用、職責和權限進行界定,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還應提供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等),以便順利完成職業安全健康任務。

        b) 考慮因素

         — 組織機構及機構圖;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作業指導書;

         — 有資格的人員名單。

        c) 實施要求

        (1)總則

        用人單位應確定所有執行職業安全健康任務的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包括明確界定不同職能之間和不同層次之間的職責銜接。

        需要對以下人員的職責加以規定:

        — 最高管理者;

        — 管理者代表;

        — 各部門管理人員;

        — 操作工及其他員工;

        —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的負責人;

        — 對職業安全健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的負責人;

        — 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

        — 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

        用人單位應采用各種方式傳達和宣傳其職業安全健康理念,使員工意識到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任。

        (2)最高管理者職責的確定

        最高管理者對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最終責任,并在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領導作用。其職責包括:

        — 批準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確保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 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負有明確職責和權限的管理者代表(在大型或復雜的用人單位內,可以有多名管理者代表)。

        (3)管理者代表職責的確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應為最高管理層成員。在得到監督體系運行情況的人員支持的同時,管理者代表也應定期了解體系運行的績效狀況,并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定期評審工作。用人單位應確保管理者代表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不沖突。

        (4)部門管理人員職責的確定

        部門管理人員應有效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如果某區域內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責任由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時,應將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管理作用和職責予以界定,避免職責和權限不清,并通過提高管理水平處理好職業安全健康與生產的關系。

        (5)作用和職責的文件化

        應采用與用人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對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文件化,如: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手冊;

        — 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

        — 作業指導書;

        — 培訓材料。

        用人單位在向員工下達的書面作業指導書中應明確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

        (6)作用和職責的交流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向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傳達,確保使其了解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7)資源

        管理者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包括設備、人力資源、專項技能和培訓等)以保持作業場所的安全。

        如果提供的資源足以實施包括績效測量和監測在內的職業安全健康計劃和活動,則可認為資源是充分的。

        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

        (8)管理者的承諾

        管理者應提供直觀證據,表明其已履行對職業安全健康的承諾。這些證據可包括現場訪問和檢查、參與事故調查、提供糾正和預防措施所需的資源、出席職業安全健康會議和表示支持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等。

        d) 實施結果

        — 所有相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的確定;

        — 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培訓材料中文件化的職責和權限;

        — 與所有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作用和職責進行交流的過程;

        — 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 遵循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

        業安全健康效益;

        — 在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a) 目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確保員工有能力勝任其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b) 考慮因素

        — 確定的作用和職責;

        — 作業指導書(包括所執行的危險作業任務的細節);

        — 員工績效評價;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程序和操作規程;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計劃。

        c) 實施要求

        (1) 應免費對員工進行培訓,并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2) 實施過程一般包括:

        — 系統地分析用人單位內各相關職能和層次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

        — 確定員工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與其個人現有水平之間的差距;

        — 及時并系統地提供必要的培訓;

        — 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 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3)應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開展培訓的計劃:

        — 使員工了解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及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

        — 員工上崗、換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系統培訓計劃;

        — 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 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 在職業安全健康體系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 對負責管理員工、承包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臨時工)的所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培訓,以確保他們和他們所管理的人員了解其所負責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此外,還要確保員工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作業活動;

        — 對最高管理者進行其作用和職責(包括法人的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具有控制風險和減少疾病、傷害及其他損失的功能;

        — 根據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所暴露的風險水平制定培訓計劃。

        應對培訓的有效性和實際達到的能力水平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可以在培訓過程中進行,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現場檢查或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來確定是否已獲得相應的能力。

        d) 實施結果

        — 各崗位的能力需求;

        — 培訓需求;

        — 培訓方案或計劃;

        — 用人單位內可利用的培訓課程/資料;

        — 培訓記錄和培訓效果的評價記錄。

        4.4.3 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 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2) 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3) 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

        — 了解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a) 目的

        通過協商與交流機制,鼓勵員工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實踐,為實現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b) 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程序及結果;

        — 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作用和職責;

        — 員工與管理者就職業安全健康進行正式協商的結果;

        — 員工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進行協商、評審和改進的信息;

        — 詳細的培訓計劃。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應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

        — 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 對作業場所內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而進行的協商。

        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代表性,并應了解誰是員工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d) 實施結果

        — 管理者與員工通過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正式協商;

        — 員工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 鼓勵員工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協商、評審和改進,并向管理者反饋有關信息;

        — 確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建立與管理者的交流機制,例如:參與事故、事件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 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或訪問者)的職業安全健康簡報;

        — 包含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信息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公告欄;

        — 職業安全健康通訊;

        — 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標語等。

        4.4.4 文件化

        用人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在滿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應做到最小化。

        a) 目的

        保持最新和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 職責和權限;

        — 使用文件和信息的局部環境狀況,以及文件的物理特性或者使用電子及其他媒介的限制條件。

        c) 實施要求

        (1)根據用人單位的規模及活動的類型,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 不可承受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文件和信息進行評審。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沒有對文件的格式提出特殊要求,同時,也不必替換現有狀況下正在使用的適宜的文件,如手冊、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如果用人單位己建立了一個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可制定一個描述其現有文件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之間相互關系的綜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編制工作更為便捷和有效。

        (3)文件化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 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 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d) 實施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綜述性文件或手冊;

        —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 程序文件;

        — 作業指導書。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所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a) 目的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 職責和權限。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資料進行控制。

        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d) 實施結果

        — 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包括職責分工和權限的分配);

        —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 受控文件及其發放清單;

        — 歸檔記錄(其中有些記錄的保存應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相一致)。

        4.4.6 運行控制

        用人單位應確定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和活動,并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使之符合下列條件:

        (1)對于缺乏程序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用人單位所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確保他們遵守用人單位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4)為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對于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的能力的適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b) 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的風險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評審控制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這類風險包括引起事故、事件或其它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情況。

        控制程序中應考慮風險可能會擴展到其他外部相關方的作業場所或控制區域的情況,例如,用人單位的員工在某客戶的場地作業時,可能需要用人單位與外部相關方協商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

        — 在采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 供方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合同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 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項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確保各項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方及他們的員工。針對作業場所內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應包括:

        — 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 承包方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內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 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 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以下是存在風險的典型作業活動及相應控制措施的實例:

        (1)危險作業任務,包括:

        — 危險作業任務的識別;

        — 作業方法的確定和批準;

        — 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

        — 持證上崗制度和出入危險作業場所的控制要求。

        (2)危險物料管理,包括:

        — 庫存量和存貯位置的確定;

        — 安全存貯措施和進出控制;

        — 物質安全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提供和獲取。

        (3)安全裝置和設備的維護,包括:

        — 裝置和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 個體防護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 入口隔離和控制;

        — 與職業安全健康相關的設備和高集成系統的檢驗和測試,如:

        - 操作員防護系統;

        - 防護擋板和身體保護裝置;

        - 制動系統;

        - 煙感探測和滅火設備;

        - 裝卸設備(起重機、鏟車、吊車和起重設備);

        -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護;

        - 重要的監測設備;

        - 局部通風系統;

        - 醫療設施和設備。

        d) 實施結果

        — 運行控制程序;

        — 作業指導書。

        4.4.7 應急預案與響應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對其作出應急響應,以預防或減少與之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該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與有關當局、近鄰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的疏散問題。

        用人單位應制定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a) 目的

        主動評價用人單位潛在的事故和應急響應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b) 考慮因素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現有局部應急設施和制定的應急響應或協商計劃的詳細內容;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

        — 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一份應急計劃,確定并提供適當的應急設備,通過定期演練檢驗其響應能力。

        應急演練的目的在于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盡管桌面演練有可取之處,但用人單位應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使應急計劃有效。

        用人單位應對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1)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 識別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核泄漏或毒物泄漏處理專家等;

        — 疏散程序;

        — 識別并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 明確與外部應急機構的接口;

        — 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 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 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 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廠區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用人單位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有明確的規定,應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2)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并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

        應急設備可包括:

        — 報警系統;

        — 應急照明和動力;

        — 逃生手段;

        — 安全避難場所;

        —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 消防設施;

        — 急救設施(包括應急噴淋、洗眼裝置等);

        — 通訊設備。

        (3)應急演練

        應按預定計劃進行應急演練。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d) 實施結果

        — 文件化的應急計劃和程序;

        — 應急設備清單;

        — 應急設備的測試記錄;

        — 包括以下方面的記錄:

        - 演練;

        - 對演練的評審;

        - 從評審中產生的建議措施;

        - 建議措施完成的進度情況。

        4.5 檢查與糾正措施

        

        圖5 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 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a)目的

        確定反映用人單位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績效參數,這些參數(但不僅限于此)應能夠表明: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正在得到實現;

        — 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實施和有效;

        — 是否已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敗案例中,包括各類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訓;

        — 員工及相關方的培訓和協商與交流計劃是否有效;

        — 用于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狀況的信息是否已獲取并得到使用。

        b)考慮因素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良好的作業實踐;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 設備測試和校準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 培訓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 管理部門或管理者的總結報告。

        c)實施要求

        (1)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結合起來。

        — 主動測量。用于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的符合性,例如,監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頻次和有效性;

        — 被動測量。用于調查、分析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敗(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財產損失等)。

        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資料(參見附錄2)通常用于確定目標是否實現。

        (2)測量技術

        以下是有關測量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方法實例:

        — 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結果的分析;

        — 利用檢查表對作業場所進行系統檢查;

        —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例如巡查;

        — 對新的裝置、設備、材料、化學品、技術、工藝、程序或作業模式的預評價;

        — 檢查特種機械和裝置,以檢查與安全有關的部件是否適合及處于良好狀態;

        — 安全抽查: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的特定方面;

        — 作業環境抽樣:測量在化學、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噪聲、揮發性有機物等)中的暴露情況并與有關安全健康標準相比較;

        —具有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經歷或正式資格的人員情況,及這些人員的使用效果;

        — 行為抽樣,例如,評估員工的行為,識別可能需要糾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 文件和記錄的分析;

        — 以其他用人單位的良好的作業實踐為基準進行對照檢查;

        — 調查員工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實踐和員工協商過程的態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風險水平的不同,確定監測對象和監測頻次(見4.3.1)。裝置或設備的檢驗頻次可能有法規規定(如儲氣罐、鍋爐、起重設備),用人單位應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出監測計劃,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基層或中層管理者應按照文件化的監測計劃,對工藝過程、作業場所和實際操作進行常規的職業安全健康監測。所有基層監督管理人員應對重要作業任務的現場進行檢查,以確保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規程相符合。為便于實施系統的檢查和監測,可以采用檢查表。

        (3)監督檢查

        ① 設備

        用人單位應確定法定或技術上要求進行檢測的全部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用人單位應按要求對這些設備進行檢查,并納入檢查計劃中。

        ② 作業條件

        用人單位應確定作業場所工作條件的標準,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按這些標準進行檢查。為此,可以使用包含標準詳細內容和所有待檢項目的檢查表。

        ③ 驗證檢查

        用人單位應進行驗證檢查,但驗證檢查并不能替代基層管理者進行定期檢查或危害辨識的責任。

        ④ 檢查記錄

        用人單位應保存每次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4)測量設備

        用人單位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如聲級計、照度測量儀、氣體采樣儀等),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用人單位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

        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 校準頻次;

        — 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 校準設備;

        — 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

        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用人單位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用人單位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的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5)供應商(承包方)的設備

        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用人單位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用人單位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6)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

        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調查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失敗、支持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決策的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應科學、合理。管理者代表應確保識別出此類技術需求,如可能,應將此類技術的使用指南及適用條件形成文件。

        d)實施結果

        — 監測和測量程序;

        — 檢查計劃和檢查表;

        — 關鍵設備清單;

        — 設備檢驗檢查表;

        — 作業條件標準及其檢查表;

        — 測量設備清單;

        — 測量程序;

        — 校準計劃和校準記錄;

        — 維護活動和結果;

        — 己完成的檢查表和檢查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實施結果,參見4.5.4);

        — 不符合報告;

        — 實施各類程序的證據。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滿足下列需要:

        (1)處理和調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減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產生的影響;

        (3)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通過實施前的風險評價過程對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進行評審。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針對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對于糾正和預防措施引起的對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單位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a)目的

        通過建立有效的程序,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b)考慮因素

        — 一般的程序;

        — 應急計劃;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包括不符合報告;

        — 事故、事件和危害報告;

        — 維護和服務報告。

        c)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確保對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進行調查并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監測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進展情況,并評審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1)程序

        用人單位制定的程序應考慮下列方面:

        ① 總體要求

        — 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 要求報告所有的不符合、事故、事件和危害;

        — 適用于所有人員,即作業場所內的員工、臨時工、承包方人員、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 考慮財產損失;

        — 確保無員工因報告不符合、事故或事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 明確規定發現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② 立即措施

        用人單位應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不符合、事故、事件或危害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程序應:

        — 規定告知相關方的方法;

        — 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

        — 確定對潛在或實際事故的調查范圍(例如是否要求管理者參與嚴重事件的調查工作)。

        ③ 記錄

        用人單位應采用適當方式記錄事實信息、立即調查結果和后續詳盡的調查結果,應確保程序得到遵守以滿足下列要求:

        — 記錄不符合、事故或危害的詳細資料;

        — 確定保存記錄的場所和職責。

        ④ 調查

        用人單位制定的程序中應規定實施調查的過程,包括:

        — 明確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 明確調查目的;

        — 明確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 識別不符合的根源;

        — 明確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 明確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 明確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調查人員收集進一步信息的同時,就應對事實進行初步分析,在得出充分合理的解釋前,應繼續收集和分析資料。

        ⑤ 糾正措施

        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 確定并實施短期、長期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包括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如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

        — 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 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 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⑥ 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 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安全檢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

        — 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 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 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⑦ 跟蹤

        用人單位所采取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切實可行,并有效保持。應對糾正、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并盡早向高層管理人員報告那些未完成的措施。

        (2)不符合、事故和事件分析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出的不符合、事故和事件的原因進行分類,并進行定期分析。按已被普遍接受的行業慣例計算事故頻率和嚴重程度,以便進行相互比較。

        用人單位在對其進行分類和分析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 應報告的或有損失工作日的傷害或疾病的頻率或嚴重程度;

        — 盡可能說明地點、傷害類型、傷害部位、事故起因物、日期、時間等;

        — 財產損失類型和數量;

        — 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用人單位應注意涉及財產損失的事故。有關設施維修的記錄可以作為未上報事故或事件所造成損失的參考依據。

        事故和疾病的資料及信息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可能直接反映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但考慮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應謹慎使用這些資料及信息。

        — 大多數用人單位由于傷害事故或與工作相關疾病的案例太少,不能從偶然發生的結果中尋找實際趨勢;

        — 如果同樣數量的人員在相同的時間內完成了更多的工作,工作負荷的增加就可能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 因傷害或與工作相關疾病而導致的誤工時間長短,可能受傷害或疾病的嚴重程度之外因素的影響,如情緒低落、工作單調、與管理者或其他員工的關系緊張等;

        — 事故常被漏報、謊報或不報,有時也會被夸大,報告的級別也會有變化,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增強員工意識、改進報告和記錄體系加以改善;

        — 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效到產生不良結果,會有一段時間間隔,而且,很多職業病具有相當長的潛伏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等待不良結果發生后才去判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正常運行。

        用人單位應對不符合、事故和事件作出正確結論,并采取糾正措施,至少每年將這些分析結果上報到最高管理者并納入管理評審中(見4.6)。

        (3)結果的監測和交流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調查和報告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過程應客觀,如可能,應得出量化的結果。

        為通過調查汲取經驗教訓,用人單位應當:

        — 盡可能識別出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全面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根本原因;

        — 就發現的問題和建議與管理者及相關方進行交流(見4.4.3);

        — 將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納入職業安全健康評審過程中;

        — 監測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的及時性及其持續有效性;

        — 不僅限于采取具體措施,避免相同的地方重復發生類似事件,而且應將調查中吸取的教訓舉一反三,推廣到整個用人單位。

        (4)記錄保存

        記錄保存可能會是一項稍作計劃就可迅速完成的活動,也可能是一項較復雜和長期的任務,相關的文件化過程應與糾正措施的級別相適應。

        用人單位應向管理者代表,必要時還應向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代表遞交報告和建議,以便分析和歸檔。

        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d)實施結果

        — 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及處理程序;

        — 不符合報告;

        — 不符合登記表;

        — 調查報告;

        — 更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 管理評審應考慮的因素;

        — 評價所采取的糾正與預防措施是否有效的證據。

        4.5.3 記錄和記錄管理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安全健康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詢,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并記錄其保存期限。記錄應以與體系和用人單位相適應的方式保存,用來證明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a)目的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作用是將管理體系和有關要求的符合性情況形成文件,通過保存記錄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所有過程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因此,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存字跡清楚和標識明確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b)考慮因素

        — 培訓記錄;

        —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

        — 協商和交流報告;

        — 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 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 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 體檢報告;

        — 健康監護報告;

        — 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 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 管理評審報告;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記錄。

        c)實施要求

        本要素的條款基本無需特別說明,但用人單位還應考慮以下內容:

        —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處理權;

        —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密性;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記錄保存期的規定;

        — 使用電子記錄可能出現的問題。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用人單位應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記錄的保存期,并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損壞。

        d)實施結果

        — 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記錄的程序;

        — 職業安全健康記錄得到妥善保存并便于查閱。

        4.5.4 審核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

        ① 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包括本規范的要求;

        ② 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③ 有效地滿足用人單位的方針和目標。

        (2)評審以前審核的結果;

        (3)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的信息。

        用人單位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應立足于用人單位活動的風險評價結果和以前審核的結果。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方法和審核人員的能力要求,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a)目的

        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一般說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時應考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

        用人單位應制定一個內部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方案,評審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的符合性,確定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符合程度,評價是否能有效實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應由用人單位內部的員工和(或)由其挑選的外部人員執行,不論他們來自用人單位內部還是外部機構,均應保持公正和客觀的工作態度。

        注:內部審核應將重點放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方面,不應將其與職業安全健康或其他安全檢查相混淆。

        b)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指導書;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 良好的作業實踐;

        — 不符合報告;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程序;

        — 勝任審核工作的內部、外部審核人員;

        —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c)實施要求

        (1)審核

        審核是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否符合程序和規程進行全面、正式的評價。應滿足下列要求:

        — 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 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 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 明確糾正措施;

        — 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定期向管理者報告。

        用人單位的管理者應對審核結果進行評審,必要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2)審核計劃

        用人單位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年度計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應覆蓋體系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并評價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的符合性。

        用人單位在確定審核頻次和覆蓋范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 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 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 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用人單位應進行追加審核。

        (3)管理者的支持

        為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切實有效,最高管理者應對審核工作及其有效實施作出全面承諾,應考慮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建議,并在適當時間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用人單位一旦同意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就應公正地完成審核過程,告知所有相關人員審核目的及意義,鼓勵員工與審核人員全面合作,并如實回答他們的問題。

        (4)審核人員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可由一名或幾名審核人員承擔。審核組開展審核時,應充分利用眾多專家的專業技能。

        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資料收集與解釋

        收集資料的技術和手段取決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性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應確保基本活動的抽樣具有代表性,訪談有關人員(必要時包括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檢查下列相關文件: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及應急程序;

        — 作業許可制度與程序;

        — 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 事故(包括事件)的報告和記錄;

        — 職業安全健康執法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的報告或交流記錄(口頭、信件或通知等);

        — 依法應予保存的登記簿與證書;

        — 培訓記錄;

        — 前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報告;

        — 糾正措施要求;

        — 不符合報告。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過程中,應核對所收集的資料、信息或其他記錄,避免曲解或誤用。

        (6)審核結果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的內容應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審核報告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 審核目的和范圍;

        — 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 確認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 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 審核人員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與審核規范的符合性評價;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現其目標的能力;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的分發。

        用人單位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反饋給所有相關方,以便采取糾正措施。應在確定責任人員、完成日期和報告要求的同時,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制定行動計劃,并作出跟蹤監測安排,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交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時應考慮保密性要求。

        d)實施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計劃或方案;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程序;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包括不符合報告、建議和糾正措施要求;

        — 簽發(關閉)不符合報告;

        — 向管理者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結果的證據。

        4.6管理評審

        

        圖6 管理評審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方針、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

        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并將有關結果向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相關要素的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通報,以便他們能采取適當措施。

        a)目的

        評價體系是否充分實施,并適用于實現用人單位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管理評審中不僅應考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是否仍然適用,還應考慮為達到持續改進和滿足未來需要的目的,應更新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是否需要調整等問題。

        b)考慮因素

        — 事故統計數據;

        — 內部和外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

        — 自前次評審以來對體系實施的糾正措施;

        — 應急報告(包括實際發生的或演練的);

        — 管理者代表關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總體績效的報告;

        — 各級管理者所負責部分的體系有效性狀況的報告;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報告。

        c)實施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進行評審,如每年一次。評審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

        用人單位制定管理評審計劃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 所針對的主題;

        — 參加人員(管理者、職業安全健康顧問及其他人員等);

        — 參與者在評審過程中承擔的職責;

        — 評審所需的資料。

        評審時,應針對下列問題:

        — 現有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用性;

        — 為今后持續改進體系制定和更新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現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適宜性;

        — 現有風險級別和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資源的充分性(人、財、物);

        —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過程的有效性;

        — 危害報告過程的有效性;

        — 已發生事故和事件的資料;

        — 有哪些無效程序;

        — 自前次評審以來所進行的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的結果及其有效性;

        — 應急準備狀況;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改進狀況;

        — 事故和事件的調查結果;

        — 法規或技術的預期變動可能造成的影響。

        管理者代表應在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

        如果有必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局部評審應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d)實施結果

        — 管理評審紀要;

        — 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修改;

        — 各管理者承擔的具體糾正措施及其預期完成日期;

        — 具體的改進措施,相應的職責和預期完成日期;

        — 糾正措施的評審日期;

        — 下次或今后內部審核計劃中應關注的重要內容。

        附錄1

        (資料性附錄)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1.1引言

        1.1.1目的

        本附錄闡明了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原理和常規作法,以及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必要性。用人單位應考慮其工作性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和復雜性,使本附錄中描述的方法與用人單位的需要相適應。

        1.1.2關鍵術語

        a)危害(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 2.4的定義);

        b)風險(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2.19的定義)。

        1.1.3何時使用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

        所有用人單位和員工對其作業活動中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負有法律義務。本附錄所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擬用于:

        a)危害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場合,或不清楚現有或擬定的控制措施是否恰當的場合;

        b)用人單位超過法律最低要求,尋求持續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以達到更高水平。

        當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以下幾點,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可以忽略:

        ——風險明顯是輕微的,受損失者完全可以容許;

        ——控制措施的結果完全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控制措施絲毫不影響工作任務的實施;

        ——危險程度和控制措施被每個員工充分理解。

        否則就需要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特別對于以下的情況,更需進行:

        ——危害已構成重大威脅,而人們不能肯定存在或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在已滿足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情況下,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持續改進。

        1.2 如何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1.2.1基本步驟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a)危害辨識;

        b)風險評價;

        c)風險控制。

        1.2.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

        a)體現了風險管理的思想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來源于風險管理的思想。風險管理是研究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新興管理學科,通過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后果,期望達到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標。也就是,風險管理的實質是以最經濟合理的方式消除風險導致的各種災害后果,它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一整套系統而科學的管理方法,即運用系統論的觀點和方法去研究風險與環境之間的關系,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分析方法去辨識危害、評價風險,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分析,針對用人單位所存在的風險做出客觀而科學的決策,以確定處理風險的最佳方案。

        風險管理是構成管理過程的必要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基本過程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整個過程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過程,如圖1.1所示。

        

        圖1.1 風險管理基本過程

        b)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輸入和動力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的主線是風險控制過程,而基礎是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如圖1.2所示,為了控制風險,首先要對用人單位所有作業活動中存在的危害加以識別,然后評價每種危害性事件的風險等級,依據用人單位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要求和方針確定不可承受的風險,而后針對不可承受的風險予以控制:制定目標、管理方案;落實運行控制;準備緊急應變;加強培訓、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通過監控機制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

        

        圖1.2 體系的基礎——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結果是體系的主要輸入,即體系的幾乎所有其他要素的運行均以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結果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或需對其加以考慮。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是體系運行的動力。圖1.3所示的過程是沒有窮盡的,因為要素4.3.1要求,用人單位應定期或及時評審和更新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圖1.3 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系統管理

        1.2.3問題和解決辦法

        如果認為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是一種官方機構強制性要求,而執行了不完善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計劃,則難以獲得預計的風險控制效果,風險級別不會有任何改變。而且,用人單位在此問題上可能會流于形式,達不到真正的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應為制定和執行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人員可能會過高估計自己抵御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忽視自己作業范圍內存在的風險,認為尚未構成傷害的風險是一種可承受風險。所以,本附錄的目的在于,讓用人單位及其員工能用先進管理思想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用人單位及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人員應具備實際工作經驗和相關工作能力,如條件允許,可請外部人員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只要有可能,培訓一些小組來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方法。

        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發動全員參與,鼓勵他們主動提供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需的信息,就特定風險控制措施的適用性如何發表意見。在規模較大的用人單位中,需要有相關能力的人員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工作給予配合和指導,可能的情況下,可以尋求外部專家的幫助。

        1.3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過程

        1.3.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基本步驟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步驟如圖1.4所示。

        a)劃分作業活動(也可稱業務活動):編制一份業務活動表,其內容包括廠房、設備、人員和程序,并收集有關信息;

        b)辯識危害:辯識與各項業務活動有關的主要危害。考慮誰會受到傷害以及如何受到傷害;

        c)確定風險:在假定計劃的或現有控制措施適當的情況下,對與各項危害有關的風險做出主觀評價。評價人員還應考慮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一旦失敗所造成的后果;

        d)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判斷計劃的或現有的OHS預防措施是否足以把危害控制住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注:“可承受”一詞在此意指風險已經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e)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如有必要):編制計劃以處理評價中發現的、需要重視的任何問題。用人單位應確保新的和現行控制措施仍然適當和有效;

        f)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針對已修正的控制措施,重新評價風險,并檢查風險是否可承受。

        注:在這里,“風險是否可承受”是指風險是否為“可承受風險”。有關術語“可承受風險”參見職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中 2.22的定義。

        

        圖1.4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

        1.3.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要求

        為保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滿足實際需要,用人單位應該:

        1、指定單位內的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促進和管理評估活動;

        2、征詢相關人員的意見,討論應計劃做什么并得到其建議和承諾;

        3、確定評價人員/小組對于風險評價培訓的需求,并實施適當的培訓計劃;

        4、評審評價的充分性,確定評價是否合適和是否充分,即是說,足夠詳盡而嚴密;

        5、將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評價的重要發現形成文件。

        進行與接觸有毒物質和有害能量相關的健康風險評價時,可能需要進行有關測量,例如測定大氣中的粉塵濃度和噪聲暴露值等。

        1.4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實踐

        1.4.1 總則

        本條款描述了用人單位在策劃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時應考慮的諸多因素。

        這里所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涵蓋所有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較好的辦法是對全部危害進行綜合評價,而不是對健康危害、人工搬運和機械危害等進行單個評價。如果使用不同方法進行單個的評價,那么,對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進行排列將更加困難。單個的評價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重復。

        在開始著手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時,需仔細考慮以下方面:

        a) 設計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格式(見1.4.2);

        b) 作業活動分類的標準,以及每項工作活動所需的信息(見1.4.3和1.4.4);

        c)識別危害和危害分類的方法(見1.5.l);

        d)確定風險的程序(見1.5.2);

        e)描述評價風險水平的詞匯(見表1.1和表1.2);

        f)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的標準:計劃的或現有的控制措施是否充分(見1.6.l);

        g)采取改進措施的時間表(見表1.2):

        h)提出風險控制方法(見1.6.2);

        i)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的標準(見1.6.3)。

        1.4.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格式

        用人單位宜設計一種簡單的能記錄評價發現的格式,內容一般包括:

        a)作業活動;

        b)危害;

        c)事故類別及后果;

        d)現有控制措施;

        e)發生的可能性;

        f)后果嚴重程度;

        g)風險水平;

        h)根據評價結果所采取的措施;

        i)有關管理的詳細資料,如評價人員的姓名、日期等。

        用人單位應建立適合于自身特點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并需進行驗證和不斷評審。

        1.4.3劃分作業活動

        

        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時,首先要準備一份作業活動表,用合理且易于控制的方式對其進行分類并收集必要的有關信息。例如,其中必須包括不常見的維修任務,以及日常的生產活動。作業活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類:

        a)用人單位廠房內/外的地理位置;

        b)生產過程或所提供服務的各個階段;

        c)有計劃的工作和臨時性的工作;

        d)確定的任務(如:駕駛)。

        一個用人單位通常有多種作業活動,對作業活動劃分的總要求是:所劃分出的每種作業活動既不能太復雜,如包含多達幾十個作業步驟或作業內容;也不能太簡單,如僅由一、兩個作業步驟或作業內容構成。

        1.4.4作業活動信息要求

        各項作業活動所需信息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a)正在執行的任務:其期限和頻次;

        b)作業場所;

        c)通常(偶然)執行此任務的人員;

        d)受到此項工作影響的其他人員(如訪問者、承包方人員、公眾);

        e)已接受此任務的人員的培訓;

        f)為此任務準備好的書面工作制度和(或)持證上崗程序;

        g)可能使用的裝置和機械;

        h)可能使用的電動手工具;

        i)制造商或供應商關于裝置、機械和電動手工具的操作和保養說明;

        j)可能要搬運的原材料的尺寸、形狀、表面特征和重量;

        k)原材料須用手移動的距離和高度;

        l)所用的服務(如壓縮空氣);

        m)工作期間所用到或所遇到的物質;

        n)所用到或所遇到的物理形態的物質(如煙氣、氣體、蒸汽、液體、粉塵、粉末、固體);

        o)與所用到的或所遇到的物質有關的危害數據表的內容和建議;

        p)與所進行的工作、所使用的裝置和機械、所用到的或所遇到的物質有關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q)被認為適當的控制措施;

        r)被動監測資料:用人單位從內部和外部獲得的與所進行的工作、所用設備和物質有關的事件、事故和疾病的經歷的信息;

        s)與此作業活動有關的任何現有評價的發現。

        1.5風險分析

        1.5.1危害辨識

        1.5.1.1總則

        

        有助于識別危害的三個問題:

        a)存在什么危害(傷害源)?

        b)誰(什么)會受到傷害?

        c)傷害怎樣發生?

        也可以反過來詢問:

        a)誰(什么)會受到傷害?

        b)傷害怎樣發生?

        c)存在什么危害(傷害源)?

        對于所具有的可以明確忽略潛在傷害的危害,毋須形成文件或給予進一步的考慮。

        1.5.1.2危害分類

        危害也可稱為危險因素或危害因素。危險因素是指能使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通常為了區別客體對人體不利作用的特點和效果,分為危險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和危害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有時對兩者不加區分,統稱危險因素。

        對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是為了便于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分析。危險、危害因素的分類方法有許多種,這里簡單介紹按導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的方法和參照事故類別、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的方法。

        a)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GB/T13816-92《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此種分類方法所列危險、危害因素具體、詳細、科學合理,適用于各企業在規劃、設計和組織生產時,對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分析。

        (1) 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設備、設施缺陷(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制動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

        2) 防護缺陷(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

        3) 電危害(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

        4) 噪聲危害(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他噪聲);

        5) 振動危害(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

        6) 電磁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射線、(粒子、(粒子、質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紫外線、激光、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

        7) 運動物危害(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反彈物、巖土滑動、堆料垛滑動、氣流卷動、沖擊地壓、其他運動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高溫氣體、高溫固體、高溫液體、其他高溫物質);

        10) 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低溫氣體、低溫固體、低溫液體、其他低溫物質);

        11) 粉塵與氣溶膠(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 作業環境不良(作業環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風不良、缺氧、空氣質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他作業環境不良);

        13) 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準、其他信號缺陷);

        14) 標志缺陷(無標志、標志不清楚、標志不規范、標志選用不當、標志位置缺陷、其他標志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2) 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質(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質);

        2) 自燃性物質;

        3) 有毒物質(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質);

        4) 腐蝕性物質(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他腐蝕性物質);

        5) 其他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 傳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動物;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 健康狀況異常;

        3) 從事禁忌作業;

        4) 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 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他辨識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5) 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 操作失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其他操作失誤);

        3) 監護失誤;

        4) 其他錯誤;

        5) 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b)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

        (1) 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16類。

        1) 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 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 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 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 火災;

        9) 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2) 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礦山、井下、坑道作業還有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險因素)。

        (2) 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7類。

        1.5.1.3危害提示表

        一種補充方法就是建立諸如以下問題的提示表:

        作業活動期間存在以下危害嗎?

         a)在平地上滑倒(跌倒);

         b)人員從高處墜落;

         c)工具、原材料等從高處墜落;

         d)頭上空間不足:

         e)與工具、原材料等的手提(搬運)有關的危害;

         f)與裝配、試車、操作、維護、改型、修理和拆卸有關的裝置、機械的危害;

         g)車輛危害,包括場地運輸和公路運輸;

         h)火災和爆炸;

         i)對員工的暴力行為;

         j)可吸入的物質;

         k)可傷害眼睛的物質或試劑;

         1)可通過皮膚接觸和吸收而造成傷害的物質;

         m)可通過攝入(如通過口腔進入體內)造成傷害的物質;

         n)有害能量(如電、輻射、噪聲、振動);

         o)由于經常性的重復動作而造成的與工作有關的上肢損傷;

         P)不適當的熱環境,如:過熱;

         q)照明水平;

         r)易滑、不平坦的場地(地面);

         s)不適當的樓梯護欄或手欄;

         t)承包方人員的活動

         上面所列并不全面。用人單位應考慮其工作活動和作業場所的特點編制自己的危害提示表。

        1.5.2確定風險

        1.5.2.1總則

        

        常用危害性事件發生可能性和后果嚴重度來表示風險大小。按評價結果類型可將風險評價分為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等二種。

        定性評價是根據經驗對生產中的設備、設施或系統等從工藝、設備本身、環境、人員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狀況進行定性的判斷,評價結果由危險集合給出,可以為{是,非}、{合格,不合格}等形式,安全檢查表是一種常用的定性的評價方法。

        定性評價方法的主要優點是簡單、直觀、容易掌握,并且可以清楚地表達出設備、設施或系統的當前狀態;其缺點是評價結果不能量化,評價結果取決于評價人員的經驗。對同一評價對象,不同的評價人員可能得出不同的評價結果。該方法的另一個缺點是需要確定大量的評價依據,因為必須根據已經設定的評價依據,評價人員才能對設備、設施或系統的當前狀態給出定性評價結果。

        在進行定性風險評價時,常用嚴重度等級表示危害性事件的后果嚴重程度。將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定性地分為若干級,稱為危害性事件的嚴重度等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可根據危害性事件出現的頻繁程度,相對地分為若干級,稱為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

        例如,風險評價指數矩陣法將嚴重性等級為四級,將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分為五級。以危害性事件的嚴重性等級作為表的列項目,以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作為表的行項目,制成二維表格,在行列的交點上給出定性的加權指數,所有加權指數構成一個矩陣,這個矩陣稱為風險評價指數矩陣。

        1.5.2.2危害性事件的嚴重度等級

        表1.1 危害性事件的嚴重度等級

        見表

        1.5.2.3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

        表1.2 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

        見表

        當尋求確定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時,需考慮己實施和已符合要求的控制措施的充分性,此時,法規要求和操作規程是適用于特定危害控制的最好的參考依據。除1.4.4所給定的作業活動信息外,通常還應考慮下列問題:

        a)暴露人數;

        b)暴露在危害中的頻次和持續時間;

        c)服務(如電、水)中斷;

        d)裝置、機械部件和安全裝置的失靈;

        e)暴露于惡劣氣候;

        f)個體防護設備所提供的保護和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率;

        g)人的不安全行為(無意的錯誤或故意違反程序),如:

        1)可能不知道危害是什么;

        2)可能不具備執行工作任務所需的知識、體能或技能;

        3)低估了所暴露的風險;

        4)低估了安全工作方法的實用性和效用;

        考慮意外事件發生的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1.5.2.4風險評價指數矩陣

        表1.3 風險評價指數矩陣實例

        見表

        表1.3對應的風險評價指數矩陣為

        

        矩陣中元素即為加權指數,也稱為風險評價指數。風險評價指數是綜合危險事件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確定的,通常將最高風險指數定為1,相對應的危害性事件是頻繁發生的并有災難性的后果的事件;最低風險指數定為20,對應于危害性事件幾乎不可能發生并且后果是輕微的事件。數字等級的劃分雖然有隨意性,但要便于區別各種風險的檔次,劃分的過細或過粗都不便于風險評價,因此需要根據具體對象劃定。

        1.6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及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1.6.1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

        

        矩陣中指數的大小按可以接受的程度劃分為類別,也可稱為風險接受準則。在1.5.2.4節的矩陣中給出四種類別,其中:指數為1~5的為不可接受的風險,是用人單位不能承受的;6~9的為不希望有的風險,需由用人單位決策是否可以承受;10~17的是有條件接受的風險,需經用戶評審后方可接受;18~20的是不需評審即可接受的。

        風險評價指數矩陣法是一種評價風險水平和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的簡單方法,根據所評估的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可以將風險進行分級。某些用人單位可能希望開發更完善的方法,但此方法可作為一個合理的起點。

        1.6.2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如表1.3所示的風險性指數矩陣及其分級構成了確定是否需要改進控制措施和實施時間表的依據。表1.4給出的方法建議可作為一個起點對待,它表明控制的投入和緊迫性應與風險相匹配。

        表1.4 簡單的風險控制計劃

        見表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應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列,根據風險的大小決定哪些需要繼續維持,哪些需要采取改善控制措施,并列出風險控制措施計劃清單。

        選擇控制措施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a)如果可能,則完全消除危害或消滅風險來源,如用安全物質取代危險物質;

        b)如果不可能消除,則努力降低風險,如使用低壓電器;

        c)可能的情況下,使工作適合于人,如考慮人的心理和生理接受能力;

        d)利用技術進步改進控制;

        e)措施用于保護每一個人;

        f)將技術控制與程序控制結合起來往往是必要的;

        g)引入計劃的諸如機械安全防護裝置的維護需求;

        h)對于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只有在所有其它可選擇的控制措施均被考慮之后才可作為最終手段予以考慮;

        i)應急安排的需求;

        j)主動測量參數對于監測是否符合控制來說是必要的(見附錄 2)

        還應考慮建立應急和疏散計劃,提供與用人單位的危害有關的應急設備。

        1.6.3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

        

        措施計劃應在實施前予以評審,評審應考慮下列因素:

        a)修訂的控制措施是否會導致達到可承受的風險水平;

        b)是否產生新的危害;

        c)是否選擇了成本效益最佳方案;

        d)受影響的人員如何評價修訂后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修訂后的控制措施是否會被用于實際工作中,在面對諸如完成工作的壓力等情況下將不被忽視。

        1.6.4改變條件和修訂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應被視為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如果必要,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必須得到持續評審和修訂。同樣地,如果條件變到使危害和風險受到顯著影響時,則應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進行評審。

        附錄2

        (資料性附錄)

        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

        2.1主動測量

         主動測量的實例包括:

         a)計劃和目標制定和實現的程度;

         b)員工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承諾的理解:

         c)是否指定了一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d)是否指定了職業安全健康專家;

         e)職業安全健康專家的影響力;

         f)是否公布了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g)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是否得到充分地溝通;

         h)接受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人數;

         i)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效果;

         j)己完成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項目數占所需項目數的比例;

         k)符合風險控制措施的程度;

         l)符合法規要求的程度;

         m)管理者代表對職業安全健康情況進行巡視的次數和效果;

         n)員工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建議的數量;

         o)員工對風險和風險控制的態度;

         p)員工對風險和風險控制的理解;

         q)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頻次;

         r)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建議的時間;

         s)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會議的頻次和效果;

         t)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情況簡報的頻次和效果;

         u)職業安全健康專家報告;

         v)執行有關投訴或建議的措施的時間:

         w)健康監護報告;

         x)人員暴露抽樣報告;

         y)工作場所暴露水平(如噪聲、塵、煙);

         z)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

        2.2被動測量

         a)不安全行為;

         b)不安全條件;

         c)事件;

         d)僅造成損壞的事故;

         e)發生值得報告的危險;

         f)誤工事故,即一個人因事故傷害而至少損失一個工班(或其它時間期限);

         g)損失工作日數超過三天的值得報告的事故;

         h)值得報告的重要傷害;

         i)因病休工,即員工因疾病(職業病或非職業病)缺工;

         j)投訴,如公眾投訴;

         k)執法機構人員的批評;

         l)執法機構的強制措施。

        附錄3

        (提示性的)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與ISO1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和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兼容性

        表3.1 OSHMS審核規范與ISO14001:1996和ISO9001:2000標準之間的相關性

        見表

        11

      本站是提供個人知識管理的網絡存儲空間,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布,不代表本站觀點。請注意甄別內容中的聯系方式、誘導購買等信息,謹防詐騙。如發現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一鍵舉報。
      轉藏 分享 獻花(0

      0條評論

      發表

      請遵守用戶 評論公約

      類似文章 更多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丝袜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一夲道无码人妻精品一区二区 | 日本福利一区二区精品| 国产AV影片麻豆精品传媒|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AV福利动漫| 最新国产精品久久精品| 亚洲 国产 制服 丝袜 一区| 精品久久香蕉国产线看观看亚洲| av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免费吃奶摸下激烈视频青青网 | 宾馆人妻4P互换视频|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久久不卡| 99riav国产精品视频| 精品一区二区成人精品| 桃子视频在线播放WWW| 一級特黃色毛片免費看| 亚洲AV中文无码字幕色最新| 免费大片黄国产在线观看| 国产福利社区一区二区| 亚洲中文字幕无码一久久区| 亚洲精品一区二区制服| 天码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国产精品一区在线蜜臀| 18禁超污无遮挡无码网址极速| 欧美国产综合欧美视频| 亚洲国产精品午夜福利| 好深好爽办公室做视频| 成人爽A毛片免费视频| 起碰免费公开97在线视频| 国内揄拍国内精品人妻| 午夜精品福利亚洲国产| 国模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伊人久久大香线蕉成人| 国产情侣激情在线对白| 国产强奷在线播放| 久久久久久亚洲精品成人| 亚洲精品无码久久千人斩| 2021国产成人精品久久| 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 | 宝贝扒开下面自慰给我看| 久久五月丁香合缴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