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程序
一、查驗離婚登記的條件中要求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四、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七、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后的辦事程序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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