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關于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擬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致: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與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法律顧問協議》,本所作為發行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為其 本次發行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并獲授權為發行人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本法律意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之規定,按照律師 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職精神出具。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及本次發行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在前述核查驗證過程中,本所已得到發行人如下的書面保證和承諾,即:發行人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必需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口頭或書面證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和證言都是真實、準 5-1-1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確、完整的,并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發行人向本所律師提 供的有關副本資料或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 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發行人、發行人的股東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文件、證明、陳述 等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僅就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并不對有關審計結果、資產評估結果、投資項目分析、投資收益等發表評論。本所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對本次發行所涉及的財務、投資等專業事項,本所未被授權亦無權發表 任何評論。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發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申請所必備的法定 文件,隨同其他申請材料一起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的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但發行人進行上述引用時,不得因此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并且應將涉及引用的相關 文件送交本所律師審閱確認后再報送或發出。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5-1-2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發行并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發行人已于2008年1月23日召開 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 并上市有關事項做出決議。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 2、發行人 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和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本次發行及上市的決議。 3、發行人 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本次發行與上市的決議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 4、發行人 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本次發行與上市相關事宜的授權范圍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具備了本次發行的主體資格: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合法存續,持續經營時間在三年以上,發行人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 3、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的發起人股東所擁有的、用于折股的凈資產已經完整的投入發行人,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權屬糾紛。 5-1-3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4、發行人的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發行人《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并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人的主營業務近三年未發生變化。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糾紛。 6、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發生變更。 三、 本次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實質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律師經過審查后認為: (一)關于發行人的獨立性 1、發行人業務的獨立性 (1)經核查,發行人的經營范圍為國內沿海及近洋汽車、旅客、貨物運輸。發行人目前的主營業務是以海南為中心的南海客滾運輸業務。該等主營業務獨立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2)經核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顯失公平的關聯關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航控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發行人出具了《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承諾港航控股及由港航控股控制、托管的企業均未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發行人及下屬公司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也未投資任何與發行人及下屬公司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參見律師工作報告第八章)。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參見律師工作報告第八章)。 5-1-4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3)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并經適當審查,發行人主要從事客滾運輸業務,擁有從事主營業務獨立完整的采購、運輸、銷售、票務結算體系及相關資產;發行人具備開展客滾運輸所需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營運證》、《船舶適航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及《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證書》等證書;發行人擁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依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4)經核查,發行人的供油合同、借款合同、造船合同、客貨運輸合同等經營合同均由發行人作為簽約主體一方當事人簽署。 (5)根據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批準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投資項目的實施不存在依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情形。 2、發行人資產的獨立性 (1)經核查,發行人系經海南省經濟貿易廳《關于設立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瓊經股[2002]477號)批準,在對海口港集團公司全資的海口港船務公司進行改制重組的基礎上,由海口港集團公司、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海口外輪代理公司和自然人邢雯璐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海口港集團公司以海口港船務公司滾裝船舶運輸業務對應的經營性資產出資,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海口外輪代理公司和自然人邢雯璐均以現金方式出資。上述發起人股東投入發行人的凈資產或現金均按1:0.9929的比例折為發行 人的股份。 (2)經核查,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海口港船務公司滾裝船舶運輸業務對應的經營性資產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通評報字[2002]第21 號),截止 2001 年 11 月 30 日,海口港船務公司經評估的凈資產值為人民幣 7,177.02 萬元。2002 年 11 月4日,海南省財政廳作出《關于海口港集團公司所屬全資船務公司股份制改組資產評估項目予以核準的函》(瓊財企函[2002]176 5-1-5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號),對上述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核準。 (3)經核查,北京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行人設立時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驗資報告》(北京天華驗字[2002]第024號)。截止2002 年11月22日,發行人已經收到全體發起人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合計人民幣9,500 萬元,其中發起人股東以貨幣出資人民幣 23,736,971 元、以凈資產出資人民幣 71,263,029元。 (4)根據發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發行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并經本所律師合理核查,發行人現時不存在以資產、權益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債務違規提供擔保的情形,現時也不存在資產、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占用而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況。 (5)經現場核查,發行人具有獨立的辦公經營場所。 3、發行人人員的獨立性 (1)經適當核查及發行人確認,截至2008年6月 30日,發行人員工共951 人,全部與發行人簽訂了《勞動合同》。 (2)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社會保險費通用繳款憑證,發行人已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并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員工繳納了各項保險基金。根據海口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征稽局出具的《證明》,證明發行人的社會保險繳費編碼為H0500,發行人自2003年3月參保至今,按照其所申報人員及金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沒有拖欠,也沒有受到處罰。 經核查,發行人已于 2003 年4月經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瓊房改金[2003]32號文件批準,設立了住房公積金帳戶,并在中國工商銀行海甸支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繳費登記進帳單,發行人已經依法繳納了住房公積金。根據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證明發 5-1-6 發行人律師意見法律意見書行人已經為其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帳戶,自發行人設立公積金帳戶至今,發行人不存在因違反國家或海南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3)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并經合理查驗,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總工程師和總會計師)不存在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任職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的情形。 (4)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并經核查,發行人擁有獨立的勞動、人事、工資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均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分離;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總工程師和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發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它內部制度的規定。 4、發行人機構的獨立性 (1)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并經合理查驗,發行人設有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審計部、航運部、海務部、安全體系辦公室、機務部、財務部、物資供應部、經營發展部、證券部等職能部門;發行人還全資控股北海寶島海運有限公司。 發行人的組織機構具體如下: 5-1-7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股東大會 監事會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薪酬與 董事會秘書 考核委員會、戰略委 員會 總經理 辦 人 審 航 海 安 機 財 物 經 證 力 全 資 營 公 資 計 運 務 體 務 務 供 發 券 100% 源 系 應 展 室 部 部 部 部 辦 部 部 部 部 部 北海寶島海運有限公司 (2)經現場核查,發行人的上述組織機構和辦公經營場所已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完全分開,不存在混合經營、合署辦公的情形。 (3)經現場核查,發行人上述組織機構獨立履行其職能,負責發行人的經營活動,其履行職能不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干預,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 5、發行人財務的獨立性 (1)發行人設立有獨立的財務部門,配備了專職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共 13 人。 5-1-8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經核查,發行人擁有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 (編號:6410-00070401),發行人已在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秀英支行開立了獨立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賬號:2201021209200026513;發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北海寶島海運有限公司已在中國農業銀行北海市分行西塘營業所開立了獨立的基本賬戶,賬號為:707701040002122。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的情況。 (3)經核查,發行人正在履行的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均以發行人作為獨立的借款人簽署,并承擔相應義務。 (4)發行人依法獨立進行納稅申報和履行稅款繳納義務,發行人擁有海口市國家稅務局和海口市地方稅務局共同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瓊地稅海口字 460100742589256號);發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北海寶島海運有限公司擁有北海市銀灘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桂國稅字450502667028765 號和桂地稅字450502667028765號)。 (5)經核查,發行人已制定了《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預算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往來結算內部控制制度、實物資產內部控制制度、統計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籌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成本費用內部控制制度、在建工程內部控制制度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內部審計制度》等規章制度,建立了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 6、發行人的自主經營能力 發行人以海南為中心的南海客滾運輸業務為主營業務。該等主營業務具有較高的企業管理水平和良好的市場信譽,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目前從事的主營業務,獨立于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5-1-9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發行人的主要資產獨立完整。 3、發行人屬于從事國內沿海及近洋汽車、旅客及貨物運輸的交通運輸企業,具有從事主營業務獨立完整的經營系統。 4、發行人的人員、機構和財務獨立于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5、發行人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二)發行人的規范運行 1、發行人2005年度股東大會已根據最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公司章程》進行全面修改,并于200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對《公司章程》附件《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的相關議案;發行人已經制定了《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發行人上述內控制度健全,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根據發行人之輔導機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及本所對發行人所進行的上市輔導之效果及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對發行人進行的上市輔導驗收,同時根據對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根據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書面承諾并經本所律師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要求,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1-10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經對發行人現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查驗,并經對發行人審計機構的征詢,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經對發行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及發行人所提供的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 (2)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社會保險、安全監督、海事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3)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4)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經本所律師對發行人現行《公司章程》的嚴格查驗,發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決策程序;根據發行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并經本所律師的合理查驗,發行人現時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提供擔保的情形。 7、根據發行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并經本所律師的合理查驗,發行人已經建立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發行人的財務與會計 5-1-11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1、根據發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并經對發行人書面承諾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狀況相符,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根據發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和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利安達專字[2008]第1195號),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根據發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并經對發行人所提供相關材料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其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財務報表的編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發行人財務報表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選用了一致的會計政策。 4、經對發行人披露的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合同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等資料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披露的關聯方完整,發行人根據關聯交易的重要性對關聯交易進行適當披露,發行人現時正在履行的關聯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5、根據發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經本所律師合理查驗,發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的凈利潤分別為:人民幣 39,665,832.08元、人民幣59,105,896.82元、人民幣96,539,595.41元和人民幣 63,130,276.54元;發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扣除非經 5-1-12 發行人律師意見法律意見書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為人民幣37,725,164.21元、人民幣59,425,988.92元、人民幣88,483,036.63元和人民幣 62,497,815.30 元。發行人最近 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6、根據發行人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和 2008 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經本所律師合理查驗,發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人民幣42,549,674.79元、人民幣 76,064,595.49 元、人民幣 154,585,034.81元和人民幣84,135,993.24元,累計額已經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7、根據發行人已通過2007年度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發行人本次發行前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1,800萬元,已經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8、根據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價值人民幣0元(發行人無土地使用權),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9、根據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 1156 號),發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10、根據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及有關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并經本所律師對發行人提供的納稅材料、發行人享有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策的證明文件的合理查驗,發行人依法納稅,其享受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其享有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不存在嚴重依賴。 11、根據發行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并經本所律師的合理查驗,發行人現時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12、經對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申報文件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 5-1-13 發行人律師意見法律意見書為,發行人本次發行申報文件不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和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的情形。 13、根據發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財務報告以及利安達信隆出具的《審計報告》(利安達審字[2008]第1156號),經本所律師合理查驗,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1)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的募集資金運用 1、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的運用 (1)投入募集資金40,500萬元用于更新海口至海安航線3艘客滾船項目。 經核查,2007年10月11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作出《關于同意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建2艘客滾船的批復》(交水批[2007]490號),同意發行人在國內新建2艘客滾船(41 車位,999 客位),替換“信海 3 號”客滾船(22 車位,300客位)和“信海9號”客滾船(16車位,48客位),投入海口至海安航線運輸。本批文有效期為2年。 5-1-14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007年12月14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作出《關于同意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新建1艘客滾船的批復》(交水批[2007]622號),同意發行人在國內新建1艘豪華客滾船(30車位,600客位),替換“信海4號”客滾船(22車位, 300客位)投入海口至海安航線運輸。本批文有效期為2年。 (2)擬投入募集資金2,600萬元用于改造海口至北海航線“椰城二號”客滾船項目。 經核查,2007年12月19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作出《關于同意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客滾船“椰城二號”的批復》(交水批[2007]631號),同意發行人改造“椰城二號”客滾船,同意增加船舶長度和噸位。本批文有效期為1年。 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已經發行人 2008 年 1 月 23 日召開的 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項目不涉及與關聯方合作,不會導致同業競爭,也不會損害發行人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3、經適當核查及發行人確認,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項目的運用不涉及兼并、收購其他企業。 4、根據發行人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的立項分析及審批部門的相關意見,同時根據發行人的書面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有明確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不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沒有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5、根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對募集資金運用的表述及發行人的書面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擬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5-1-15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6、根據發行人募集資金項目審批部門的意見及發行人的書面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擬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7、根據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對募集資金運用的表述及發行人的書面承諾,發行人董事會已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 8、根據發行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書面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9、經對發行人所提供材料的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已經召開的200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和使用管理辦法》,發行人董事會正在為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存放設立專項賬戶。 綜上所述,經逐項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的實質條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規定。 四、發行人的設立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系經海南省經濟貿易廳《關于設立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瓊經股[2002]477號)批準,在對海口港集團公司全資的海口港船務公司進行改制重組的基礎上,由海口港集團公司、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海口外輪代理公司和自然人邢雯璐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5-1-16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涉及的改制重組行為符合行為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因發行人設立行為而引致的潛在糾紛。 3、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審計、資產評估和驗資事項已履行了必要手續,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4、發行人創立大會暨首屆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及所議事項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五、發行人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經核查,發行人共有5名股東,其中4名股東為企業法人,住所均在中國境內,1名股東為中國籍自然人。發行人全部股東具備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的主體資格。 2、發行人的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發行人股東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或潛在風險。 4、發行人設立時,股東折股投入發行人的凈資產產權關系清晰,將上述凈資產折股投入發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礙;發行人的發起人股東不存在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的情形;發行人的發起人股東將凈資產折股投入發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礙或潛在風險。 5、發行人全體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質押、凍結或其他有爭議的情形。 6、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港航控股,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海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5-1-17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六、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東、股權設置及股本結構合法有效,未發現產權界定和確認存在糾紛及風險。 2、發行人歷次股東、股權及股本結構的變更的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七、發行人的業務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已經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發行人目前正在從事的經營業務和方式未超出已經核準的經營范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發行人未在中國大陸以外從事經營活動。 3、發行人的主營業務近三年沒有發生變化。 4、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 5、發行人不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八、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與關聯方的關聯關系清晰、明確、合法。 5-1-18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發行人正在履行的關聯交易協議之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發行人近三年的重大關聯交易行為,是必要的、公允的,符合發行人最大利益,未發現有顯失公平之處,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及非關聯股東利益的情況。 4、發行人已依照《公司法》(2005年修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06年修訂)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增設了獨立董事,修改并規范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及《總經理工作細則》,該等制度可以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5、發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關聯交易決策制度》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經合理查驗,該等關聯交易決策程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公司相關程序議決通過,是合法、有效的。 6、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托管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托管的其他企業已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發行人已對有關限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托管其他企業從事同業競爭業務的承諾和措施在本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充分披露,沒有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 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擁有的主要財產包括房屋產權、房屋租賃使用權、船舶所有權、機動車輛、股權及特許經營權。 2、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均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行人對該等財產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爭議。 5-1-19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3、發行人擁有的主要財產除九艘船舶資產為發行人向銀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外,發行人擁有的其他主要財產不存在其他抵押、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發行人對該等財產行使所有權不存在法律障礙。 十、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正在履行和將要履行的重要合同或協議,其內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履行時的法律障礙。 2、發行人簽署的合同或協議的主體均為發行人,不存在必須變更合同或協議主體的情形。 3、發行人不存在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 4、發行人不存在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5、發行人與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發行人與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6、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均因發行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合法、有效。 十一、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近三年發生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行為主要有:發行人 2005 5-1-20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年出售“鵬程三號”船舶;發行人2005年增資重組;發行人2007年出售“信海9 號”船舶;2008年出售“海虹3”船舶。發行人上述資產出售、增資重組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2、發行人除上述資產出售、增資重組行為外,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 3、發行人不存在擬進行的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 十二、發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現行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發行人章程修正案的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指導性意見的規定。 十三、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經核查,發行人已具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組織機構。 2、發行人已經制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發行人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決議內容及簽署、會議記錄的制作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4、發行人近三年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授權或重大決策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 5-1-21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的情形,該等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十四、發行人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現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發行人章程的規定。 2、發行人現有獨立董事四名,其任職資格和職權范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發行人章程的規定。 3、發行人近三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化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配偶關系、三代以內直系和旁系親屬關系。 5、發行人除監事邢躍先生的女兒邢雯璐女士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并已依法承諾鎖定股份外,發行人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未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6、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監事邢躍先生持有海南佳華德實業有限公司30%股權外,發行人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存在對外投資情況。 7、發行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之間除簽訂勞動合同外,不存在簽訂借款或擔保等任何其他協議的情形。 5-1-22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十五、發行人的稅務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及發行人控股子公司目前所執行的稅種和稅率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發行人及發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政策是合法、合規、真實、有效的。 3、發行人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的一致。 4、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依法納稅,不存在被稅務機關處罰的情形。 十六、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管理體系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近三年未有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2、發行人運營的安全管理體系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人近三年未有因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十七、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與其主營業務是一致的。 5-1-23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2、發行人的業務發展目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發行人實現其業務發展目標不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十八、發行人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 1、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案件。 2、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案件。 3、發行人的控股股東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案件。 十九、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認為,發行人已經具備申請本次發行的主體資格、實質條件和程序性條件;發行人申請本次發行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編制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適當;發行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本次發行申請。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以下無正文,為本法律意見書簽署專用頁) 5-1-24 發行人律師意見 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出具《關于海南海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專用頁)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李 宏 經辦律師:溫 燁 王 冠 2008年7月30日 5-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