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求真卷八辨偽論 選擇求真卷八 辨偽論 術士好奇而奢利,偽言繁興,此以為吉,彼以為兇,自漢楮少孫補史記已言之,況又經六代唐宋元明以來,其謬說又不知凡幾。二十四向而神煞盈千,六十甲子而術家盈百,以前民利用之具,而成惑世誣民之書,不可不辨也。顧流轉民間者,隨地而異,耳目雉周,即所睹聞,也難盡駁。卷中第舉一二吉神兇煞,為俗術常遵信者而辯論之,夫也舉一隅云耳。 辨諸家鑾駕星曜 辨諸家鑾駕星曜 玉皇鑾駕,紫微帝星,紫微鑾駕,北辰帝星,撼龍帝星,都天寶照,都天轉運行衙帝星,周仙羅星,星馬貴人,即非實有此星,又且必無此理。且于一帝星之中,又有金輪火輪水輪天乙太乙諸名,皆術士捏造。《選擇宗鏡》曰:統而論之有五六,玉皇終年各守一方,絕不移易,是六朝之分皇,五代之各帝也,有是理乎。且擇日而取日月星辰到山向者,喜山向之光輝也,豈謂日月星辰中有神仙乎?彼昏不知,誤以為道家所稱太陽帝星,太陰帝星,銀河星君,遂各捏一玉皇以壓之,以致紛紛不一,誣罔極矣。今皆刪去不用,備錄立成于后,以證其偽。 玉皇鑾駕 玉皇鑾駕 紫微帝星 紫微帝星 紫微鑾駕年龍月兔日虎時牛 紫微鑾駕年龍月兔日虎時牛 北辰帝星 北辰帝星 撼龍帝星 撼龍帝星 都天寶照 都天寶照 都天轉運行衙帝星 都天轉運行衙帝星 周望仙人羅星 周望仙人羅星 星馬貴人吉兇方位 星馬貴人吉兇方位 辯尊皇帝星(即天河運轉) 辯尊皇帝星(即天河運轉) 《選擇宗鏡》曰:凡選擇取用尊帝二星到山到向到方,能壓一切兇煞,招吉致祥。若會歲命貴人祿馬同到,修造遇之,發福最快。 年起例:凡上元下元甲子年,尊星起乾六,乙丑兌七,丙寅艮八,順行。中元甲子年,尊星起坎一,也順行,俱不入中宮。輪六十年,其隊宮為帝星。如下元甲子年,造乾山巽向,尊星到乾,帝星到巽,大吉。 月起例:凡甲己丁壬戊癸陽年,正月九月,尊星到艮,二月十月到離,三月十一月到坎,四月十二月到坤,五月到震,六月到巽,七月到乾,八月到兌。乙庚丙辛陰年,正月九月到震,二月十月到巽,三月十一月到乾,四月十二月到兌,五月到艮,六月到離,七月到坎,八月到坤。其對宮為帝星。 日起例:凡冬至后,甲子日尊星起乾,夏至后,甲子日尊星起坎。順行六十日,不入中宮,其對宮為帝星。 時起例:凡甲己丁壬戊癸陽日,甲子時尊星起乾,乙庚丙辛陰日,甲子時尊星起坎,俱順行,不入中宮,為帝星。 按《選擇宗鏡》極言尊帝二星之吉,今考其起例,甚無義理,宜乎臺本之不用也。其曰年例,上元下元甲子起乾六,中元甲子起坎一者,蓋自上元甲子年起乾六,至己未年而七周,庚申年又值乾六,則中元甲子必起坎一也。又至己未年而七周,庚申年又起坎一,則下元甲子必起乾六也。然下元甲子六十年既盡,而再起上元,則不能復至乾六,與三元九宮周而復始之意不合,且既用飛九宮而不用中宮者,也屬非理,大抵也術士之捏造耳。其陽年正月起艮八,也即月九星正月起八白之義。然年例已不合,月日時益不足論矣,備圖于左。 三元六十年永定局 三元六十年永定局 月家尊帝星定局 月家尊帝星定局 日家尊帝星二至定局 日家尊帝星二至定局 時家尊帝星定局 時家尊帝星定局 辯通天竅 辯通天竅 通書曰:通天竅乃楊救貧真訣,凡修造埋葬,開山立向修方,若遇吉星所值,不問太歲三煞官符大將軍諸兇煞,此星并能壓之。其法只用八干四維,求年月日時吉星所到之處,修之大吉。其例則用雙山五行,各從本年三合長生起迎財,進寶,庫珠順行三位,其對沖三位為大吉,進田,青龍,共為十二吉山,利用本年三合及其對沖月日時。 按通書云:通天竅只用八干四維,而其例又用雙山兼十二支,雖有異同,而于理無害。至其從歲三合長生起迎財,進寶,庫珠三星,并取對宮大吉,進田,青龍三星為吉者,若三合本方為大煞之位,對方為三煞之位。長生前三位則為三合后方,其對宮則為三合前方,不犯大煞三煞諸兇,如申子辰年,大煞在子,三煞巳午未,從三合長生起例,則迎財在坤申,進寶在庚酉,庫珠在辛戌,其對宮艮寅為大吉,甲卯為進田,乙辰為青龍,自不犯大煞,三煞,坐煞,向煞諸兇是也。用本年三合月日時者,月日時皆不犯三煞諸兇,然惟子午卯酉年為然,余年不可概論。申年太歲在申,歲破在寅,寧可以迎財大吉為吉乎?辰年太歲在辰,歲破在戌,寧可以青龍,庫珠為吉乎?是其能壓太歲之說,既不可以為典要,又自不犯三煞,能壓三煞之說,更屬有名無實,此《宗鏡》所以詆其不足為據也。至迎財,進寶諸名,殊不雅訓,又以三合本方為大洲牢,小縣獄,小重喪,對方為小火血,大火血,大重喪,使十二宮各有名色,尤為惡俗無理,故臺本刪除不載。但與走馬六壬并傳已久,世俗稱竅馬,故并錄之。 義例曰:通天竅十二宮,名目不雅,不若質而名之曰三合前方,三合后方,教為例明義正。 通天竅定局 通天竅定局 辯走馬六壬 辯走馬六壬 通書曰:六壬天罡年月例,取天罡為首,順行十二支。以天罡配辰,太乙配巳,勝光配午,小吉配未,傳送配申,從魁配酉,河魁配戌,登明配亥,神后配子,大吉配丑,功曹配寅,太沖配卯,取神后子,勝光午,功曹寅,傳送申,天罡辰,河魁戌為吉,共六位,用三合月日時,楊救貧造葬用山頭吉星,修方用方道吉星,如修兇方,從吉方起手,主十二年田財大進。 按地支配十二將,以神后,大吉,功曹,勝光,小吉,傳送,登明為吉,太沖,天罡,太乙,從魁,河魁為兇。今不取大吉,小吉,登明,而取天罡,河魁者,蓋以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為吉耳。其起例謂子年蓋以天罡加辰,每年退行一位。蓋古有歲厭之說,子年合于子為伏吟,則天罡必在辰矣。厭逆行,故天罡每年退一位,其義與黃道黑道仿佛相同,非有深意。大抵疊吉神則吉,無吉神則不能為福,此《宗鏡》所以詆其不足為據也。圖據于左。 辯四利三元 辯四利三元 《選擇宗鏡》曰:“李淳風四利三元,一太歲,二太陽,三喪門,四太陰,五官符,六死符,七歲破,八龍德,九白虎,十福德,十一吊客,十二病符,太陽,太陰,龍德,福德為吉,余方皆兇。” 按三元之義未詳,而四利方則載于通書年表,八兇方皆載于時憲書。今以各義例推之:太歲、歲破不敢犯也,喪門、吊客則合拱歲破以沖太歲者也,官符、白虎則三方吊照太歲者也,病符舊太歲也,死符舊破歲也,惟太陽在太歲之前,方興未艾,龍德在歲破之前,安吉無虞。太陰、福德界乎太歲、歲破之間,不沖不照,其吉固宜,然此乃從太歲起例,猶日之有建除,故《宗鏡》又有以四利配建除之說。若以三合而論,則辰戌丑未年之太陽又為劫煞,寅申巳亥年之福德也為劫煞,太陰又為天官符,子午卯酉年之龍德又為歲煞,不可以吉言矣。故當兼看各神,不可執一而遽以四利為吉也。 辯差方祿馬貴人 辯差方祿馬貴人 又差方祿馬貴人,以天罡十二星布于十二支,取天罡為正馬,又為太陽,傳送為正祿,又為太陰。神后為貴人,冬至后用陽遁局,從乾六起甲子,逆布乙丙丁,至戊干復還旬首原宮又順行,故乙丑中五,丙寅巽四,丁卯震三,戊辰復在乾六,順行,己巳兌七,庚午艮八,辛未離九,壬申坎一,癸酉坤二。至甲戌從震三起,逆行,乙亥坤二,丙子坎一,丁丑離九,戊復還旬首宮。故戊寅仍在震三,順行,己卯巽四,庚辰中五,辛巳乾六,壬午兌七,癸未艮八。至甲申從離九起,逆行,乙酉艮八,丙戌兌七,丁亥乾六,戊復還旬首原宮,順行,戊子離九,己丑坎一,庚寅坤二,辛卯震三,壬辰巽四,癸巳中五。至甲午又起乾六,與甲子旬同。甲辰起震三,與甲戌旬同。甲寅起離九,與甲申旬同。凡所用年月日時值中五者,則寄于艮八也。 夏至后用陰遁局,也從乾六起甲子,順布乙丙丁,至戊復還旬首原位,故乙丑在兌七,丙寅艮八,丁卯離九,戊辰還乾六,逆行,己巳中五,庚午巽巳,辛未震三,壬申坤二,癸酉坎一。至甲戌從震三起,俱順布乙丙丁,至戊復還旬首原宮,依次逆行。其甲午與甲子旬同,甲辰與甲戌旬同,甲寅與甲申旬同,所用年月日時若值中五,則寄于坤二。 六甲分布既定,然后查所用年月日時,泊于何宮,如泊在乾宮,則于午支起天罡十二將,順行十二支。泊坎宮,則于未上起天罡,泊艮宮,則于辰上起天罡,泊震宮,則于酉上起天罡,泊巽宮,則于丑上起天罡,泊離宮,則于戌上起天罡,泊坤宮,則于子上起天罡,泊兌宮,則于卯上起天罡。十二將俱順行十二支,凡山向方得天罡,傳送,神后到,修造安葬吉。 愚按:差方祿馬貴人,其義與走馬六壬,皆用十二將星。走馬六壬取天罡,勝光,傳送,河魁,神后,功曹六星為害,而差方取天罡,傳送,神后,三合方為吉。考其例,冬至用陽遁,甲子甲午起乾六,甲戌甲辰起震三,甲神甲寅起離九,夏至用陰遁,甲子甲午起乾六,甲戌甲辰起離九,甲申甲寅起震三,雖則六甲相續,而與上中下三元之旨不合。其陽遁逆布乙丙丁,至戊復還旬首原位,依次順行。陰遁順布乙丙丁,至戊復還旬首原位,依次逆行。是仿奇遁陽局逆布三奇,順布六儀,陰局順布三奇,逆布六儀之例。而不按各節氣卦位起甲子,又非奇遁之旨。年月日時所泊之宮,不從泊宮之位起天罡,而轉向別支起天罡,以乾起午,坤起子,震起酉,兌起卯,艮起辰,離起戌,巽起丑,坎起未,揆于納卦之支與先天位次之支俱不合。且十二將既有定名,而天罡捏為正馬,為太陽,傳送為正祿,為太陰,神后為貴人,種種支離,其偽可知矣。并具圖例于左,與其證焉。 陽遁例年月日時同: 子午乾宮辰戌震,寅申離位戌還原,六儀順布三奇逆,行到中宮寄艮垣。 陰遁例年月日時同: 子午乾上辰戌震,寅申旬首震宮期,戌也還原中坤立,六儀逆順布三奇。 起祿馬貴人例: 坎求陽位艮龍頭,離宮犬吠巽宮牛,乾宮赤馬無人問,坤宮鼠子鬧揪揪,全雞飛上扶桑國,玉兔還從西嶺游,十二將星依次數,順行支位不停留。 十二將例: 天罡(正馬太陽),太乙,勝光,小吉,傳送(正祿太陰),從魁,河魁,登明,神后(貴人),大吉,功曹,太沖。 辯巡山二十四神煞 辯巡山二十四神煞 年支神煞隨二十四山順行者,從太歲逼近之方起,以次漸推而遠,還歸于太歲之方。假如子年癸,名曰巡山羅喉兇,次丑則曰暗曜兇,又次艮則曰土宿兇,又次寅則曰瘟星兇,又次甲則曰水星吉,又次卯則曰財寶吉,又次乙則曰金星兇,又次辰則曰血光兇,又次巽則曰太陽吉,又次巳則曰吉星吉,又次丙則曰火星兇,又次午則曰炎曜兇,又次丁則曰紫氣吉,又次未則曰榮光吉,又次坤則曰計都兇,又次申則曰刀兵兇,又次庚則曰木星吉,又次酉則曰旺田吉,又次辛則曰太鬼煞兇,又次戌則曰傷亡兇,又次乾則曰太陰吉,又次亥則曰吉慶吉,又次壬則曰鑷提兇,又次子為太歲本位,則曰旺蠶吉。丑年則巡山從艮起,以次順推。 二十四山以居二十四煞,十二年例同之。今觀其名而思其義,觀其例而度其情,其為術士捏造,已屬曉然。唯巡山羅喉逼近太歲,俗所最畏,而也尚近乎理,故臺本取之,余皆不同,而猶載其例于事類總集中。又以二十四煞中有計都,遂謂羅喉屬火,辯見下兇神篇中,其余無庸深辯,觀立成,當共見矣。 辯神煞同位異名 辯神煞同位異名 年月神煞,由來舊矣,術士好奇,每事捏造。造之不得,則猶是神煞,而捏為別名,有略微改竄,以文其陋,而神煞由此日紛。即如一浮天空亡也,又名之曰頭白空亡,又名之曰八山空亡,一坐煞向煞也,又名之翎毛禁向,又名之曰八方刀占。應也自厭其重復也,則于八山刀占而加之以三合月,于頭白空亡而加之以八卦山,而又參互錯偽,世本遂并立之,以為數煞,而莫之辯。又如六害,則別名之曰陰中太歲,陰中煞,小耗則別名之曰凈欄煞,而皆隱其本名。又如黃道黑道,則又別立名色,曰明星,黑星,雷公與天岳吉兇互異,雷公即青龍,本吉星也,天岳即天牢,本兇星也,因天牢而別名天獄,因獄而訛獄,又因獄而訛岳,歲以天岳為吉,而雷公為兇。曹震圭、邵泰沖已辯其誤,而未之改正。又如王官守相民日則衍之,而至之于十二,而又別名為福厚,恩勝等名。建除十二神,已有同位異名,而又別為朱雀貴人等。夫神煞一也,而名號旁見側出,惑人耳目,深可厭惡,今查明概行刪去,而具立成于左。此外可以類推也不能悉舉也 辯驛馬臨官 驛馬臨官,即驛馬前三干及其對方,俗術又以驛馬前一干為馬前,六害對方為金童撞命煞。夫同一馬前也,以為臨官即吉,以為六害即兇,顯然自相矛盾,究之三合長生對沖為陽馬,與前后干支了無干涉,命吉命兇,皆妄談也。臨官六害,已非其義,金童撞命,尤為妄誕不經,今刪不用。 辯刀砧火血 辯刀砧火血 隱伏血刃,千金血刃,五子打劫血刃,山家火血,山家刀砧,或從年干起,或從年支起,其與生克制化之理,了不相干。《選擇宗鏡》曰:民間最畏到砧火血,術士捏造惡名以嚇耳。 逆血刃、九良星、暗刀煞 逆血刃、九良星、暗刀煞 逆血刃,以八干四維分布六十甲子,各占一字,而不用十二支,毫無理路,取三字之可怕以恐嚇愚人耳。九良星也分布六十甲子,每日在一處,暗刀煞則六月分占十二處,五年一周,至為謬妄。今為合表列后,觀表則知其妄,無須深辯也。 辯九良星 辯九良星 九良星,《三元集要》辯之詳矣。元時既經削去,奈后之俗術仍指其名,以動于世,且轉捏一九良煞,誠可概也,今《協紀》奉即削除九良星不錄。觀九良星之偽,而九良煞有不待辯而知其非理。 辯六十年空亡 辯六十年空亡 人家造葬,只要龍脈健旺,更得選合吉課扶補,自有寅葬卯發之妙。彼何神煞,而能使之六十年落空亡不管事耳,妄誕甚矣。更捏有一白二十年空亡,五白年空亡,尤屬可笑。 辯羅天大進年 辯羅天大進年 辯羅天大進月 辯羅天大進月 例曰:羅天大進喜非常,問四尋風順數詳,從巽過中天上去,在天三月下乾鄉。 其例子從子位數起,至卯四位。卯乃二月建,即以二月加巽宮順行,三月在中宮,四月、五月、六月在天上,七月在乾宮,八月兌,九月艮,十月離,十一月坎,十二月坤,正月震是也,逐年仿此。謂在天宜起造,在地宜安葬,修方具圖于后。 按大進年,甲子歲起兌七,順行九宮,其六十花甲雖則相續,而按于各五行之理,全不相吉,其為偽術捏造無疑矣。至子年正月起震,丑年正月起坤,一月一移,既非飛吊之例,又非納卦之義,造作問四尋風,上天下地詩歌,謬甚。 辯羅天大退年 辯羅天大退年 例曰:羅天大退兇非常,丙丁二年居艮鄉,戊己卻來坤上立,庚辛巽位不堪遷。壬癸逢雞人口損,甲歲營造子位傷,乙歲震宮切須忌,陰人小口入泉鄉。馬前炙退猶自可,羅天大退見死亡。 年 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大退年:坎 震 艮 艮 坤 坤 巽 巽 兌 兌 辯羅天大退月 辯羅天大退月 例曰:羅天大退少人知,問五尋風逆數推,掌上九宮行一遍,回來三月上天梯。 其子歲從干上數起至辰,是五辰,乃三月建,即以三月加巽逆行,四月到震,一月一宮,十一月在中,十二月正月二月在天,三月下巽,余仿此。 辯羅天大退日 辯羅天大退日 例曰:初一休逢鼠,初三莫遇羊,初五馬頭上,初九問雞鄉。十一勿遇兔,十二虎在旁,十七牛耕地,廿一鼠絕糧。廿五怕犬吠,廿七虎遭傷,廿九猴作戲,日退最難當。 辯羅天大退時 辯羅天大退時 例曰:申巳退蛇乙庚猴,丙辛忌豬丁壬牛,戊癸二日共寅巳,事若逢之件件休。 羅天大退,人皆忌之,以其名可畏也,豈知凡言退者,皆五行不足之氣也。如馬前炙退,乃太歲三合死地,因名為退,量有理。羅天退也有五行來歷乎?問五尋風,上天下地,雖有起例歌訣,實無理道根源,而羅天進也然。所謂諸家神煞,大率如此,魏明遠曰:“只要山脈健旺,日月扶補,何大退之有?”洵知義矣。然又載于篇中而不削除,是到底無明決也。年月既無理義,日時愈不足言矣。 辯皇天炙退 辯皇天炙退 辟謬曰:炙退乃太歲死地,通書明載馬前一位,惟子午卯酉四支山有之,至左右天干,乃虛無之位,無生也無死,安有此煞?況太歲地支也,不走天干,駕前神煞,也皆在地支。即如寅申巳亥,病地為馬,未聞乾坤艮巽也為馬也,何后人通書甲庚丙壬同為炙退?又捏撰一皇天炙退并乙辛丁癸插入,何誤人至此?特刪。 辯支退流財 按起例,支神退方,子年起巳,逆行十二支,又謂之流財。從月起者,為月流財,從日起者,為日流財。蓋以一陽生于子,而至巳之六陽,一陰生于午,而至于亥之六陰,乃陰陽順生之序。今子年起巳,至巳年而在子,是陽之退也,午年起亥,至亥年而在午,是陰之退也。然師以左次而無咎,壯以觸藩而無攸利,陰陽之義,正不以進退為吉兇,且又非實有一物,起巳而逆行,徒曰年各一方,更無取義。即子年巳方,午年亥方為劫煞,丑年辰方,未年戌方為歲煞,乃別從三合起例,與支退了不相干。特俗情競進而好財,術士遂詭調而動聽,其與到砧火血,雅俗雖有不同,而其為捏造則一也。況由是而進焉,以取支之卦位,子年巳,丑年辰,皆巽也,寅年卯則震也。卯年寅,辰年丑,皆艮也,巳年子,坎也,午年亥,未年戌,皆乾也,申年酉,則兌也。酉年申,戌年未,皆坤也,亥年午,則離也。又或兼取雙山,愈引愈遠,而本義遂不可曉,今通書支退,唯子丑巳午未酉亥年與起例合,流財唯辰午酉戌與起例合,余年皆誤。然則今之所謂退者也非退,而流者也非流也,俗術流矢至于此極,故刪而辯之,作者復起,當也爽然。 辯皇天大煞、通天大煞、飛天大煞 辯皇天大煞、通天大煞、飛天大煞 按此四煞與前馬前炙退同一起例,同一方位,不過調換名色愚人耳。雖左右或增入天干,總不離子午卯酉四正之地,況凡煞皆宜克,惟炙退宜補,其理相反,不可并傳,今既已炙退為是,則此四煞之名,一并刪除不錄。 辯飛天獨火 按打頭火即火煞,取太歲三合旺地,則子午卯酉也。飛天獨火也用子午卯酉四支,而取太歲三合死地,與炙退同位。夫氣太旺則亢,亢則屬火,故為火耳。豈既死無氣,既為水冷,而也有火乎?悖理太甚。且炙退宜補,火星宜制,如有修作選擇,即起作者而問之曰:補耶?克耶?當也無所指手足矣。其飛宮雖仿大煞飛吊之例,而要皆好事者之捏造無疑,不錄。 辯巡山火、月游火 通書載巡山火,月游火忌與打頭火同位,犯之其火即發,不與打頭火并不忌,是仍以打頭火為主,而月游,巡山二火無足輕重可知矣。引觀其例,全無五行理義,其為捏造無待言矣。故《三元集要》謂金木水火土各只一星,而火星何若是之多,那其名雖多,而有五行報原為何據者。惟年家之打頭火,即大煞獨火,月家之丙丁火,日家火星日為有理,其余紛紛皆捏造也。 辯天地燥火 辯天地燥火 其例甲申酉三向,從震位起子時,順數后天卦位,其支辰值離位為天火燥,值坎位為地火燥,后皆仿此。乙乾戌三向,從巽起子,丙午亥山向,從離起子,庚寅卯三向,從乾起子,巽辛辰三向,從坤起子,癸未坤三向,從兌起子,艮子丑三向,從坎起子,壬子巳三向,從艮起子。 假令乾戌乙三向,巽上起子,丑在離,則丑為天火,寅在坤,兌不數,卯越在乾,辰在坎,則辰為地火。巳在艮,震不數,午越在巽,未復在離,則未又為天火。戌復在坎,戌又為地火。是乾戌乙三山,丑未為天火,辰戌是地火也。天火忌起造,地火忌安葬,余仿此。如甲申酉山向,在震起子,則除兌位不數,只數七宮,二匝,也不數震。如丑未坤三向,兌上起子,除震不數,也數七宮,再數也不入兌,其余俱不數震兌二宮也。 故二十四向,甲申酉、壬子巳六向,寅申日為天火,巳亥日為地火,丙午亥三向,子午日為天火,卯酉日為地火,癸未申、巽辛辰六向,巳亥日為天火,寅申日為地火,丑艮丁三向,卯酉日為天火,子午日為地火,乙戌乾三向,丑未日為天火,辰戌日為地火,庚寅卯三向,辰戌日為天火,丑未日為地火。 通書曰:此時家小煞也,然沖不宜,不沖則甚不忌。 按天地燥火起例,均不合于卦例之義,只以十二支數至離為天火,數至坎為地火,夫上天下地,猶近取譬。而離方屬火,坎方屬水,在離謂火固宜,至在坎為地火,殊不可解。且既取八卦方輪數,而獨數巽離坤乾坎艮六位,不用震兌二卦,豈仿于乾坤退居以六子用事之意也?悖謬益深。通書曰:“時家小煞,沖則不宜,不沖則甚不忌。”然也忌沖山向耳,可知其非實有此煞也。羅氏時通書于二十四山徑注某支犯天地燥火,勿泥彼庸,愚批閱查看,不解勿泥二字,轍為驚悖。噫!此固作者述者之過,實由術胸無日月也。 辯沖丁煞、辯余山方 辟謬曰:沖丁山方二煞,各通書皆無載,惟家吉獨有之,其為新添無疑矣。查古課犯者甚多,此不錄。 按沖丁煞系十二支山相沖,于理甚當,與八干四維山無礙,況克擇者也無用沖山之理。三方煞全無妨忌,也惟寅山一沖耳,而設立名色,強分雙山三山以文其偽,而正以彰其謬,誠可笑也。
辯劍鋒煞 辯劍鋒煞 月 分: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劍 鋒:甲 乙 巽 丙 丁 坤 庚 辛 乾 壬 癸 艮 辟謬曰:劍鋒煞,乃系八干山得祿之月,謂之煞者,豈埋葬兇事不宜見祿耶?何古人有取建祿,堆祿、沖祿等格者?查前賢古課不忌者甚多,楊公葬辛山用八月,賴公葬庚山用七月,惠太師葬乙山用四辛卯,賴公庚公葬丁山俱用五月,非犯劍鋒乎?觀此愈知其荒謬矣。 按劍鋒乃月建前一位,謂其旺懼有損傷,故忌埋葬。考其意,是竊年家巡山羅喉之義,然巡山羅喉且只忌立向,不忌開山,而況劍鋒乎?其曰忌埋葬,是前賢所用建祿堆祿格者皆偽矣,毋怪李氏刪除不錄。 辯大煞白虎、雷霆白虎 辯大煞白虎、雷霆白虎 例曰:甲子常將坎上親,九宮順走教君輪,假如戊辰居中五,即是大煞占中庭。 忌修方宴會,犯之取牲血滴用事處鑲之吉。與其甲子起坎,順行九宮,建戊辰、丁 丑、丙戌、乙未、甲辰、癸丑、壬戌七日中中宮,則白虎也。以甲子起坎者,坎納戊,遁甲六儀甲子戊在坎,數至戊辰五數入中宮,其次皆十數,配辰戌丑未,其數不出于五與十,即河圖之皇極。五乃君位,民庶不可用者,不敢當其尊,是猶月忌之義,非兇煞也。即同為煞,也不過同戊己土煞耳,有何甚忌?何世人遇此七日惶然驚曰:白虎嚴然,如見其耽耽焉。兇事悉皆畏避。噫!是由不聞其義以致多畏耳,至觀其鑲法,謬不待言矣。然尤謬之甚者,又莫如雷霆白虎。 例云:甲己順坤走,乙庚向馬游,丙辛從震逆,丁壬順巽求,戊癸起兌順,甲子住為仇。 也忌修方宴會,鑲法與前同,考其義例,全不本于五行生克之理,強以五合之干,裝東裝西,捏一兇名,以恐嚇庸愚,甚為可惡,刪之。 辯紅嘴朱雀 辯紅嘴朱雀 例曰:但從震宮起甲子,巽宮乙丑順行裝,行到中宮莫歸火,乾宮一位莫安床。兌上占之莫修井,艮宮莫作僧道房,離宮大門君莫犯,坎宮水溝大難當。坤宮嫁娶損宅長,震宮修廚新婦亡,巽宮一位管山野,入山伐木定遭殃。 其例從震宮起甲子,順行九宮,逢花甲至其宮者,其宮所屬之類則不可犯云云。按震宮起甲子,揆于各家五行全無取義,羅氏謂此煞出乎五行理外,智者勿泥,良不誣也。既然辯無非理,而仍載通書日腳下,不又傳為滋惑也?彼如甲子起震到乾,則丁卯丙子乙酉甲午癸卯壬子辛酉七日,此七日何以忌安床?到坤則壬申、辛巳、庚寅、己亥、戊申、丁巳六日,此六日何以忌嫁娶。至損宅長乎?彼曰:乾男道也,孤陽,故忌安床,坤婦道也,孤陰,故忌嫁娶。然兇不在男女身上,而反兇在床與宅長,有是理乎?且一坎二坤六乾,系九宮之序,以此數日輪值其宮,值取陰陽配合,何即謂孤陰孤陽也?可知其無五行生克之理。 觀此二宮,其坎溝門,離門,震廚、兌井、艮僧、巽木、悉屬荒唐無疑矣。又考王遁十二神,朱雀屬丙丁火,故臨亥子丑為項羽投江掩目,水克火也。紅嘴朱雀犯者,書鳳凰在此四字可制,是鳳凰也,是水星水德矣。且諸家神煞皆論方道,而紅嘴朱雀只取九宮所值之日,是六十日日日皆朱雀,何朱雀若是之多耶?況宇宙之大,六合之遙,何日無人安床嫁娶、修門廚溝井,以及入山伐木?是受犯者日不下千萬計耶?于作者當也自慚其妄耳。 歌曰:紅嘴朱雀丈二長,眼似流星火耀光,等閑無事傷人命,千里飛來會過江。 噫?偽術捏造兇煞,不作兇惡語,焉能以聳庸愚之聽?乃象吉以偽傳偽,謂昔人于正月初二日甲申日入宅歸火,未滿一七,遂遭人命,圖賴之驗。其妄姑勿與論,即以子課徵之。庚午年,有葉姓祖墳,辰山戌兼巽乾,子用二月二十七,己卯月、辛亥日、壬辰時歸火。 猶憶其時有俗術謂中宮犯朱雀,不利入火。主家告子,子難與辯,姑佯應曰有制,彼不知耳。蓋辰為天羅,戌為地網,本宅既掛羅網,又用天羅,時朱雀焉能得入?不限鳳凰制也,仍嘆為妙,是誠可笑。今按王遁,朱雀居辰戌口,投網也不盡虛。一曬。又林姓新宅,申山寅兼艮坤子,取庚午年、己丑月、庚午日、庚辰時,入宅歸火。 又姓陳宅,坐坤兼未,子用辛未年、乙未月、壬寅日、癸卯時進宅,占三課非朱雀占中宮乎?用之均可吉,何有一毫損失?至安床嫁娶作灶之課,屢犯朱雀,不能迷執,奈俗術不求課格吉兇,而拘信象吉之妄,惟懼朱雀白虎,故不得不辯也。 辯九天朱雀 辯九天朱雀 九天朱雀勢浮空,陰收陽平是真蹤,太歲刑位休同到,巡撫奴來叫上窮。 其法從歲支上起建順數,陽年取平字,陰年取收字既是。按九天朱雀,即歲刑之義,不過改換名目以愚人耳。況歲刑非疊太歲,歲破,可以太陽六德照之則吉。而朱雀屬火,必用水制,如其犯之,用吉星照耶?用水制耶?當必無所措矣。且四利三元,陽年平是太陰,陰年收是福德,俱吉也,而又以朱雀為兇,不大相刺謬乎?朱雀之偽刪之不錄。 辯橫天朱雀 辯橫天朱雀 例曰:初一行嫁主再嫁,初九造屋回祿殃,十七埋墳冷退死,廿五移徙人口傷。 按橫天朱雀,初一不行嫁,不知何所取義,其或與周堂大月初一妨夫,小月初一妨婦之意也。然周堂即為不經,而橫天朱雀益可知矣。但斯世遵信已久,則里巷矢口初一十五不嫁娶,縱合良辰,而嫁娶家畏而不用,即選擇者所以用也甚少。而要也非忌橫天朱雀也,何則?蓋又忌十五者,周堂十五大月妨婦,小月妨夫。吁!偽術之遺誤于人至于此耶?其謂初九不起屋,十七不埋墳,二十五不移徙,予屢選用而無驗也。一并刪除。 予嘗批閱雜說,有奏拙庵修身主命戒期,謂每月初一十五乃五帝校正生人神氣祿命,犯色愁欲者削祿奪紀,其周堂橫天朱雀殆用此意也。不知彼每月內避忌者三,有三而不忌者止數日,不過勸人節色欲耳,非禁人婚娶也。茍周堂橫天果以此為忌,真千古之罪人矣。 辯山家朱雀 辯山家朱雀 例曰:正離八二坎坤宮,三九巽戶雨雷同,四十乾上休要作,五十一月艮兌中。惟有七月居離震,六十二月悉皆空。 其法照各月上起,殊無移易。如正離,即正月山家朱雀在離,二八在坎坤,三九月在巽震,六月十二月無占是也。試觀其例,渾是板局,全無理義,作者有知,九泉應當汗背矣。 神煞盈千,半屬荒誕,由其出于五行理外也,茲篇雖不能盡取其偽而詳辯之,然所載各條,皆斯世遵信而屢用與甚畏而避忌者,編為一冊,庶知其偽之所由起也。 選擇求真卷九 兇神義例 按,年家兇煞以歲破、三煞、戊己、陰府、年克為兇,內惟歲破例無制法,其三煞、戊己、陰府、年克俱各有制,但要制得其法,方為無害。其余皆中煞小煞,以吉星照之,而不待制矣。至月家,則又以大小月建為要煞,故編為一冊,以備選擇者之考覽。至無稽偽煞,與不甚關重之煞,概不載錄。 制煞要法 制煞要法 《選擇宗鏡》曰:坐三煞向太歲,此不能制者也,不可犯也。三煞在方在向,及陰府在山,此可制而不易制者也,不可輕犯。其余紛紛神煞,中煞制之,小煞不必制,有吉星同到,自能壓伏。除太歲在山在方,宜合不宜沖,炙退在山在方,宜補不宜克,此外則四法而已。干犯干制,如陰府天金神,皆以干制干也,支犯支制,如地官符之類,擇其死月死日修之可也,三合犯三合制,如三煞打頭火天官符,以三合局克之可也,納音犯納音制,如年克地金神,以納音制之可也。今通書制三煞等法,皆用納音,不知納音力輕,仍當兼地支三合取用方是。 《千金歌》曰:“煞在山頭更若何,貴人祿馬喜相過,三奇諸德能降煞,吉制兇神發福多。”此言山頭之中煞小煞不用克制,而止以諸吉照之者也,蓋克則克倒坐山矣,山值休囚月也不吉。 又曰:“吉星有氣小成大,惡曜休囚不作兇”。則克制修方法也,勿作一例看。克制者,克制得法為上,吉星為用,若小煞則不必制,遇吉星自伏。 太陽三奇,能降諸煞,紫白竅馬能制地官符大將軍,以下諸煞,祿制空亡,貴人降諸煞,以本命飛到者最為上,太歲飛到者次之,同到者尤吉。 制煞之法,宜用四柱克之,而不宜沖,克之則伏,沖之則起,而反為禍。除太歲陰府在坐山不宜克外,其余諸煞,如三煞,官符,大將軍,伏兵,大禍等項,在坐則重而難制,在向在方則輕而可降。方上有煞可制者,先從吉方起手,連及修作,又從吉方住手,也佳。兇方怕疊太歲,怕太歲對沖,怕太歲三合其力,則皆大兇。次之又怕月建相疊,相沖,相合,則也禍。不然,不甚為禍也。蓋歲君與月建之力極大,吉星必籍其力方能作福,兇星必籍其力方能作禍。吉星宜動,不修動決不作福,兇方宜靜,不修動也不作禍。惟年納音所克之方,雖兇也無害矣,為太歲所制故也。 歲君月建沖破吉方則不吉,無力故也。若沖破兇方則又兇。蓋煞如虎如火,合之固起,沖之也起。惟浮天空亡占向,可以八字沖之。 太歲可坐不可向,三煞可向不可坐,不易之論也。 凡制兇煞,無合其星失時無氣,更泊死絕休廢之鄉,得祿馬貴人當旺之令,修之化煞為權,較之克制尤穩,恐壓伏太過或遇沖合反為禍也。 書曰:“若要貴,修太歲,若要發,修三煞,要大興,修火星,要小興,修金神,要發福,修官符,救冷退,修炙退。”又曰制煞,修方反獲吉祥。此言修非言葬,言修方,非言修山也。蓋煞必須克,而坐山宜補,克之則山傷,補之則煞旺,故單云制煞修方者,以方可克故也。惟太歲或在山,或在方,皆可修。蓋修太歲者,可合而不可克,不可則不傷山也。陰府與山分而為二,也可修,克陰府不克坐山也。其余諸煞,皆與山方合而為一,故克制此方即所以克制此煞,惟方不怕克也,故皆指修方言。此皆修年家坐吉,煞非修月家飛宮煞。 太歲必疊吉星,不疊兇星,而后修之。君明臣良,其吉可知,故曰大富大貴。 三煞連占一方,其力極大,制之得法,自然發福。然此煞最兇,制不得法,必至為禍,修主孱弱,也難駕馭,不可輕試。 火星乃三合旺方,即打頭火也,克而修之,旺氣發越,大發人丁,故曰大興。 火克金神則為財,以丙丁奇制之則旺田產,克曰小興。 地官符為歲三合,修之得法,也主旺財,故曰發富。 炙退乃三合死方,以月日旺相補之,則無氣而有氣矣,故曰救冷退。 制煞之法,古云干犯干制,支犯支制,三合犯三合制,納音犯納音制,此確論也。飛宮犯者飛宮者,如陰府甲己屬土,則以丁壬木制之,乙庚屬金,則以戊癸火制之,此化氣制化氣也。如病符小耗,年家之不飛者,以年月日吉照之,此坐宮制坐宮也。如月家打頭火,則以月家一白或壬癸水德制之,此飛宮制飛宮也。又有以陰府甲乙屬木,戊己屬土,三煞打頭火官符等項,在寅卯辰則屬木,在巳午未則屬火。本煞又自分五行,克制者仿此,辯衰旺者也仿此。 制煞全看月令,必本煞衰月,制神旺月乃可,惟太歲炙退另論。若諸煞會聚,或與太歲同宮,則不可制,勿犯可也。 通書曰:太歲以下,兇煞甚多,難以盡避,其各神所臨之地,惟奏書博士宜向之,余各有所忌,須辯生旺休囚,制化得宜。如有破壞要修營者,以天德、月德、歲德、天德合、月德合、歲德合、天恩、天赦、母倉所會之辰,或各神出游日,并工修之無妨。 凡制兇神,宜酌其輕重,不可用煞之生旺。如煞屬木者,忌春令,并忌亥卯未日時,如木煞用午字,則木死年,申字則木絕申,余可類推。按《宗鏡》載制煞之法甚詳,醇多庇少,故節取而錄之。其曰吉方不動不作福,兇方不動不作禍,即洪范龜奢共違靜吉作兇之理。原文有曰:“戊己煞不動也兇。”則悖謬甚矣。陰府制法,似是而非,辯見后陰府條內,言略而意駭。時憲書載于年神之下制法之大要也,今為逐條詳具于下。 太歲 太歲 太歲乃十二支年建方也,子年在子,丑年在丑,十二年同,統領二十四,為眾煞之主,號星中天子,故曰歲君,其力最大。 歲 支: 子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太 歲: 子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歲破(大耗):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宗鏡》曰:太歲可坐不可向,三煞可向不可坐。曾文辿曰:吉莫吉于坐太歲,兇莫兇于犯太歲。蓋太歲宜合宜補,故可坐,不宜沖。不宜門,故不可向。然有坐之而吉者,也有坐之而兇者,須要分別。蓋太歲或在山,或在方,審其疊吉星而不疊兇星,更得三奇紫白貴人祿馬太陽等吉二三同到,為福最快。蓋太歲君也,星曜臣也,吉星同臨,猶賢臣輔主,臣賢則主自賢,定然明良有慶,澤及下民。若疊戊己年克陰府,大煞官符等兇,則降禍甚速,猶奸臣在側,臣奸則主也昏,且依勢弄權,流毒四海矣。如唐玄宗在開元前相以姚崇宋景諸君子,則為治世之明主,天保間相以李林甫楊國忠諸小人,則又為亂世之昏君,此疊吉疊兇之證也。 故太歲坐處既有吉神,而無兇星,然后以四柱八字輔之。或與太歲一氣,或與太歲三合六合,不宜刑沖克害,造葬修方移徙,其福大而且久,非諸吉可比也。但要八節三奇太陽紫白諸吉同到,更得本命祿貴加臨尤妙。故太歲所在,宜造葬,宜修補,宜移徙,謂之坐太歲。不可拆毀,不可開池挖窖,皆謂之犯太歲。 楊筠松曰:太歲人君之象,即木星之精,若太歲坐處,更合木星同到,是謂天帝加臨,又謂之文昌大會,名文昌局,主功名極速,狀元及弟,貴不難矣。 按太歲為君,吉星會于坐山乘旺固吉,然不得已而修作及葬事則可矣,若興造之事本屬可緩,行險僥幸,未必得福,不如其勿犯也。喻我山謂宜用月日之納音,制太歲之納音,是克太歲也,益屬無理。至可坐不可向,則為不易之論,蓋向太歲則坐于歲破矣,雖有吉星,不能解也。又按坐太歲固吉,而也有不同,如子午卯酉年,太歲與大煞同位,三煞與歲破同到方,則坐之也不吉。《宗鏡》因飛宮大煞,名打頭火,遂謂太歲疊打頭火兇,失其義矣,今改正。 附古課 昔范公與信洲曹氏,葬子山午向,用庚子年、戊子月、壬申日、庚子時,坐太歲向三煞,地支三合補山扶太歲而制向,土之三煞也。用三子者,太歲喜疊也,又合八節之丙奇到向,丁奇到山,葬后富貴不替。 李奉來曰:予為黃洲黃氏葬巳山亥向,用辛巳年、辛丑月、甲申日、己巳時,取己丑與太歲三合,甲日與太歲六合也。有時師謂巳時相地燥火,議改子時,誠為可笑。 歲破 歲破 《廣圣歷》曰:歲破者,太歲所沖之辰也,其地不可興造,移徙,嫁娶,遠行,犯者主損財物及害家長,惟戰伐向之吉。 《明時總要》曰:歲破者,子年在午,順行十二辰是也。 《義例》曰:歲破為最兇之神,而廣圣歷謂戰伐向之吉者,蓋向歲破即坐太歲,而敵人乃居歲破之位也,然則仍是太歲,非用歲破也。 按歲破,即太歲對沖之方,謂君臣比敵,一切造葬修營皆大兇,例無制法,犯之主破財。昔唐叔封晉箕子曰:晉其昌,是年太歲在晉,所謂坐之也。吳王伐越,太史占之曰:太歲在越不可犯。不出四十日,越其沼乎,所謂犯之也,此其明徵也。 大耗 大耗 歲 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耗(與歲破同):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歷例》曰:大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所理之地,不可營造倉庫納財物,犯之當有寇賊驚恐之事。 《明時總要》曰:常居歲沖之地。 曹震圭曰:大耗者,太歲擊沖破散之神也,物擊則破,沖則散,破散則耗也。 《義例》曰:按大耗即系歲破,而又以大耗名者,為建倉納財帛等事,重著其意,正以見太歲至尊無封,如十二神貴人之前為天空,雖名天空,而空者空空如也,非實有是天空之神。若夫歲破之義,也言其方為太歲所破之位,而非實所破之神能破太歲也,故又名之曰大耗。 附驗課 予相鄰有鄭姓,在丙寅年葬坤山艮兼申寅地,以課質予。予曰:坐山兼申,本年犯歲破不利。復告原術,術曰:正合馬到山頭人潤肥也。用后百日內外家中被盜,其弟忽然浪賭,產業殆盡。此歲破之驗也。 壬申年,作艮山坤兼丑未宅舍。選辛亥月、丙午日、庚寅時興工豎造,主家誤聽泥匠指畫,可多一間,系坐艮兼寅。將用此課,后事務業退,屢退財。 予堂兄于壬申歲購一屋地,坐艮兼寅,勢逼急造,遲有變端,但犯歲破,決不敢動作,又不能變易,不得已用隔八相生,取壬申年、庚戌月、辛卯日、癸巳時興造。是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仲呂合夷則,有生生不息之義。令其規模粗就,待利年擇吉裝修入宅。不依予言,就于歲晚進宅,今連年退晦,歷勸出宅,不果。此予親歷之事,時表以證歲破例無制法,而斷斷不可犯也。 歲刑 歲刑(六害)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歲 刑:卯 戌 巳 子 辰 申 午 丑 寅 酉 未 亥 六 害:未 午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廣圣歷》曰:歲刑之地,攻城作戰,不可犯之,動土興工,也須回避。犯之多爭斗。 通書曰:歲刑忌修方,六害忌開山,月刑月害,只忌修方,宜取太陽三奇紫白祿馬貴人制之。 《翼氏風角》曰:金剛火強,各守其方,木落歸根,水流趨未。 《曾門經》曰:巳酉丑金之位,刑在西方,言金持其剛,物莫與對,寅午戌火之位,刑在南方,言火持其強,物莫與對,亥卯未木之位,刑在北方,言木持榮華,故陰氣刑之,使其凋落,申子辰水之位,刑在東方,言水持陰邪,故陽氣刑之,使不復歸。所以子刑丑,卯刑戌,寅刑巳,卯刑子,辰刑辰,巳刑申,未刑丑,申刑寅,戌刑未,辰午酉亥自相刑也。 《儲泳去疑》曰:三刑是極數,子卯一刑也,寅巳申二刑也,丑戌未三刑也。自卯順至子,自子逆至卯,極十數,自巳順至寅,寅逆至巳,極十數。丑順至戌,戌逆至丑,極十數。皇極中天,以十為殺數,積數至十,則悉空其數。天道惡盈滿則覆也,此三刑之法所由起也。 《考原》曰:相刑之說,《翼氏》最明。蓋以巳酉丑刑申酉戌,則巳刑申,酉刑酉,丑刑戌也。以寅午戌刑巳午未,則寅刑巳,午刑午,戌刑未也。以申子辰刑寅卯辰,則申刑寅,子刑卯,辰自刑也。以亥卯未刑亥子丑,則亥自刑,卯刑子,未刑丑也。 《義例》曰:《翼氏風角》四語,《曾門經》與《考原》卑明其旨也明顯矣,顧所謂木持榮華,故陰氣刑之,水持陰邪,故陽氣刑之,其說猶不無矯強,而辰午酉亥自刑之理,也未有論及之者也。《儲泳》天道惡盈數極于十之說,也有妙義,要也不出《翼氏》四語,今繹其旨,而得自刑之說焉。金火剛強,水木柔弱,故金刑金方,火刑火方,剛強者必自伐也。而金銳于酉,火莫強于午,則并不特自伐其本方而已,且自伐其體焉。若水木之柔弱,則必被伐于生我者與我生者,水生木而刑于木,木生水而刑于水,生我之門,死我之戶,孟子所謂死于安樂者,其斯之謂也。以亥卯未刑亥子丑,而亥轉自刑,亥木根也,所謂木落歸根也。以申子辰刑寅卯辰,而辰轉自刑,辰水庫也,所謂水流趨未也。 利用曰:按辰午酉亥年,歲刑即太歲,未申年,歲刑即歲破,開山立向修方皆忌,吉不能制也,余年只忌修方,太陽六德可以化之,月刑也然。六害為六合之沖,故忌開山。然惟辰戌午年疊炙退,巳亥年疊劫煞,子午年疊歲煞,當兼補制之法,而以太陽六德化之,余年則凡有吉星到山,三合月,六合六德日即吉。惟六合月不可用,蓋歲之六合,月則六害,為月破,六害之六合月,則月又為歲破,皆不吉前。若月害對方即是太陽,但擇吉日即可修,惟忌刑沖耳。 三煞、伏兵、大禍 三煞、伏兵、大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劫 煞: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災 煞: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歲 煞: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伏 兵:丙 甲 壬 庚 丙 甲 壬 庚 丙 甲 壬 庚 大 禍:丁 乙 癸 辛 丁 乙 辛 癸 丁 乙 辛 癸 例曰:申子辰,煞在南方巳午未,巳酉丑,煞在東方寅卯辰, 寅午戌,煞在北方亥子丑,亥卯未,煞在西方申酉戌。 其例乃從三合起局,申子辰年,三合水局,而煞南方巳午未之火,巳為劫煞,午為災煞,未為歲煞,故曰三煞。巳午中間之丙為伏兵,午未中間之丁為大禍,二者又名夾煞,余三局仿此。 《神樞經》曰:劫煞者,歲陰之氣也,主有殺害。所理之方,忌有興造,犯之有劫盜傷殺之事。李鼎炸曰:寅午戌歲在亥,亥卯為歲在申,申子辰歲在巳,巳酉丑歲在寅是也。 《神樞經》曰:災煞者,五行陰氣之位也,常居劫煞前一辰,主災病疾危之事。所理之方,不可抵向,營造犯之者,當有病患。曹震圭曰:災煞者,三合五行胎神也。 《洞源經》曰:劫煞起于絕,災煞起于克,假如申子辰年合水局,水絕于巳,故劫煞在巳,胎于午,又水于午火相克,故在煞在午也。巳酉丑年合金局,金絕于寅,故劫煞在寅,胎于卯,又金與卯木相克,故災煞在卯也。余仿此。 《神樞經》曰:歲煞者,陰氣尤毒,謂之煞也。常居四季,謂四季之陰氣能游天上。李鼎炸曰:寅午戌煞在丑,巳酉丑煞在辰,申子辰煞在未,亥卯未煞在戌。《廣圣經》曰:歲煞之地,不可穿鑿修營移徙,犯之者傷子孫六畜。曹震圭曰:月煞者,三合五行成形之位,所謂養是也。大抵物之形成,母必有傷,故曰煞。 《考原》曰:劫煞,災煞,歲煞,是為三煞,如曹氏說,則三合五行絕胎養之位也。絕胎養者,墓庫以后,長生以前,《神樞經》所謂陰氣是也。或謂三煞者,三合五行當旺之沖,故有宜向不宜坐之說,如申子辰合水局,水旺于北方,南方其沖也,故三煞在南方巳午未。余仿此。 通書曰:三煞只忌修方,先從吉方起手,連及修之無害。如子年三煞在巳午未,若巽坤方有吉星,則從巽方起工,連及巳午未方至坤方止工也可,止忌單修巳午未方也。 《宗鏡》曰:三煞乃極猛之煞,伏兵大禍次之,要制伏到倒,至占山造葬皆忌,惟占方可制而修也。制法有三:一要三合局以勝之,二要三合得令之月,三煞休囚之月,三要本命貴人祿馬及八節三奇,或太陽太陰以照臨之。小修則或月或日納音,克三煞方之納音,得一吉星到方可也。 蓋三煞在南方巳午未則屬火,月日時用申子辰水局克之,如誤用寅午戌火局及亥卯未木局,則助煞矣。三煞在東方寅卯辰則屬木,月日時用巳酉丑金局克之,若用亥卯未木局及申子辰水局,則助煞矣。三煞在西方申酉戌則屬金,月日時用寅午戌火局克之,若用巳酉丑金局則助煞矣,禍不旋踵。三煞在北方亥子丑則屬水,三合無土局不能制,忌用辰戌丑未相沖,取月日時納音制三煞方之納音,如甲午年煞在亥子丑方,用五虎遁,遁得丙子丁丑水音,宜用月日時土音克之,余同此推。務要制伏得宜,方為無害,否則未可輕試。 又曰:太歲可坐而不可向,三煞可向而不可坐,蓋三煞必宜用克,在向則可用制,故曰可向。若在山則不宜制,制三煞則克倒坐山矣,故曰不可坐也。(劉氏加藏言三煞宜用三合局補之,如煞在巳宜用巳酉丑局,煞在午宜用寅午戌局,煞在未宜用亥卯未局之類,象吉依之,如使宜補,則三煞可坐矣,何言可向而不可坐也,劉氏之說斷不可從,詳辯土修方納音內也。) 曾文辿為壬申宅主修午未三煞方,取甲辰年、戊戌月、壬子日、庚子時,四柱與壬申年生命,會成申子辰水局以克火煞,一吉也,甲戊庚天干三奇,又辰子兩支不雜,二吉也,谷雨前太陽在戌,與午方三合,而甲戊庚貴人在未,三吉也。甲年午未方,遁得庚午辛未納音屬土,而戊辰月、壬子日納音皆木,以木克土,四吉也,命馬壬寅祿,歲馬丙寅俱到離,五吉也,八白在坎照離,九紫正在未坤,六吉也。古人之妙用如此。 李氏曰:三煞誤坐山逢旺候,殺人極速。余于丙午年十一月,親見人家埋一十余歲夭子,誤犯子山午向,坐三殺,向太歲,其兄年十五歲,登山送葬,夜歸得病,狂言三人打己一人,其家雖竭力保護,卒不可救,三日竟死。又三煞旺相之候,妄爾破伐開池挖窖,必三一方不寧。三煞極兇猛之神,太歲三合之中煞也,惟年上最重,月家無妨,日時不必論論矣。 予按丙午年三煞歲破同在子,犯之極兇,故利用編謂乎子卯酉年災煞最兇,難以制伏,難以言吉,李氏謂其誤坐三煞以致殺人,猶未窮其兇之由也。其曰三殺誤坐山逢旺候,殺人甚速。又曰三煞旺相之候,妄爾砍伐開鑿,必主一方不寧,則知三煞宜制不宜補,而與劉氏言煞在巳,用巳酉丑局,煞在午,用寅午戌局,煞在未,用亥卯未局。誤以三合補煞為補山者,大相遠矣。 利用編曰:三煞為太歲三合之沖,可向不可坐,故占山造葬皆忌,占方則可制而修也。然各年不可概論,寅申巳亥年,煞在生我之方,為開收閉之位,又當休氣,辰戌丑未年,煞在我生之方,為初滿平之位,又當相氣,制化之法,雖輕重也有不同,而要可制之化之,變兇而為吉也。若子午卯酉年,則三煞與歲破同方。對方太歲又與大煞同位,雖有制伏,也難以吉論矣,故子午卯酉年,災煞最兇,劫煞歲煞次之。辰戌丑未年略與子午卯酉等,若寅申年之劫煞,卯酉年之歲煞與太歲為六合,其兇尤小。 如壬寅年,用壬寅月日時,修亥方,則四壬祿聚亥,乙酉年,用庚辰月日時,修辰方,則一氣皆金,并不以歲煞論矣。又寅午戌、亥卯未年,為煞克歲,申子辰、巳酉丑年,為歲克煞。煞克歲者,待其休囚之令用之,歲克煞者,則惟忌子午卯酉四旺月。余月皆可用,只取吉神到方八字成格而已。 又化煞變克為生,與制變之義有別。煞克歲者,用煞之子,歲克煞者,用煞之財。煞克歲,如金煞克木歲,用水局月日時,則瀉金以生木矣。歲克煞,如水歲克火煞,用金局月日時,則瀉火以生水矣。用子煞休用財煞囚具有妙義,惟木煞無土局,則不用化而用制可也。水煞無土局,則不用制而用化可也。曾文辿取用甚精,夫也舉一隅且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選擇之能事畢矣。 月家三煞仿此。 戊己都天、夾煞都天 都天戊己,乃土煞也,從太歲起五虎遁,遁至五戊己干是也。如甲年五虎遁起丙寅,遁至辰,是戊辰,巳是己巳,即辰巳方為戊己都天。其辰巳中間之巽,為夾煞都天也。余仿此。 象吉曰:戊己都天怕占山,犯之三紀不堪言,時士誤殺人多少,百福重重第一關。又曰:戊都天主殺男,其禍速,己都天主殺女,其禍遲。古人未有制法,兇可知矣,故燕作巢,避戊己方,蜂逢戊己日不出,禽物尚不敢犯,而況于人乎。辰戌丑未月,土王用事后動土,不得用戊己日,余月不忌。修中宮,動土不得用戊己日,每月皆忌。中宮屬土也,凡開山立向修方,犯之大兇,惟葬不忌。又每年戊己之間為夾煞都天,也大兇。不宜犯。 辟謬曰:通書載制戊己煞,專用甲乙干制之,然不若用年家之納音克之為穩。如甲子年納音金,克卻戊辰己巳木,癸亥年水音,克卻戊午己未火,始不為禍。 予按戊己都天,年家之中煞也,其兇猶月家之大月建,小兒煞止耳,忌修方取土,有制化吉。象吉言其兇禍之猛甚于三煞,而又謂俱忌開山立向修方,是拘忌太過也。蓋戊己方,或疊三煞歲破白虎大煞等諸兇,故不可犯,若不疊此諸兇而制化得法,或得太陽紫白三奇諸德到,則開山立向造葬皆吉。昔曾文辿造巳山亥向宅,用乙巳年月日時,后發狀元。楊公葬辰山戌向地,用甲申年、壬申月、壬申日、戊申時,半紀登科。(詳上造命格局編內)此非開山立向造葬之不忌乎?又曰戊都天殺男,其禍速,己都天殺女,其禍遲,古人未有制法,謬甚。蓋年家神煞,惟歲破無制,其余諸煞皆有制化,而況區區一都天乎。大抵戊己方忌修方取土,若值當令之候,制化不得其當,自不可輕犯也。至夾煞都天,又在所輕矣。又按辟謬謂制戊己煞通書有專用甲乙干克者,然不若用年家之納音克之為穩。二說雖是,究竟拘泥戊己為土煞而用木制也,然則制之若何,當參《宗鏡》謂三煞在巳午未則屬火,而用申子辰水局制之類。但三煞系三合之煞方,故用三合局制,而戊己系天干,當用干制。如麥秋蟾師,丁巳年修文塔,塔在酉方,用丁巳年、乙巳月、丙申日、丙申時,或謂犯都天無制。師曰:今俗術皆謂戊己都天為土煞而用木制,不知戊己加寅卯為木煞,加午未為火煞,今己都天加酉則為金煞,故取一丁兩丙以制其酉方金煞,且合乙丙丁三奇貴人又臨于酉,安得盡泥為土煞,而拘以木制耶?(詳載上修方編內) 陰府太歲 陰府太歲 舊例:壬寅離戊丁壬殃,艮丙巽辛甲己傷,乞甲兌丁同己丑,乙庚二字切須防,丙辛之歲何山忌,坎癸申辰坤乙方,震庚亥未嫌戊癸,坐卦為正納卦旁。 《義例編》曰:陰府太歲,乃本年之化氣,克山家之化氣。開山忌歲,月日時克坐山,故名之曰太歲,示不可輕犯耳,非另有陰府之太歲在某山也。如甲己年月日時,化氣屬土,土克水,而水乃丙辛合化之氣,艮納丙,巽納辛,故甲己年以艮巽二山為正陰府,丙辛二山為旁陰府。乙庚年月日時化氣屬金,金克木,而木乃丁壬合化之氣,兌納丁,乾納壬,故以兌乾為正陰府,丁壬為旁陰府,余仿此推。然則卦之所由取,皆從兩干化合而來。通書丁壬年,有離無乾,戊癸年,有震無坤,無兩則不能化,其為遺漏無疑矣。 又納甲之法,乾納甲壬,坤納乙癸,坎納戌,離納巳,選擇家以二十四山無戊己,則以坎納癸,以離納壬,而乾坤專納甲乙,子午卯酉四山不用卦而用支,則以支之三合并納于一卦,此乃二十四山納用之法。通書失陰府太歲之本意,而反卻卦以配干,乙庚年月,丁壬偽丁甲,是因乾專納甲而誤,丙辛年月,戊癸偽乙癸,是因坎納癸,坤專乙而誤也。丁壬年少甲,而己偽壬,是因遺乾而遺,又因離納壬而誤也。戊癸年有庚無乙,是因遺坤而遺也。可見古人原本用卦,后人以干附之,又失納甲本意,乃致多誤。曰正曰旁,諸說不一,然卦從干來,用干猶屬有理,至于納甲三合與兩干合化全無干涉,則又附會支離之尤甚,而必不可從者,今圓訂正,庶曉然于作者之意。 又按:十干化氣,本諸素問逐年遞變,洪范五行又推其意,以為墓龍變運,不取角軫而取墓庫,不取干氣而取納音,要也逐年遞變者也。陰府太歲則不論年而論山,甲山己山,皆常屬土,乙山庚山,皆常屬金,不待合而化,不隨年而變,此也拘迂之甚矣。且以甲山而論,正五行則屬木,洪范五行則屬水,陰府五行則屬土,墓龍變運則又屬火,或又屬金。行止有五,而一山已占其四,一年月日時,而干支納音化氣又占其四,求其不克不也難乎?今臺官用卦不用干,遵行已久,始存其舊用干,雖屬有理,然其意本非親切,故也不取也。
《宗鏡》曰:舊說陰府單占坐山,以正五行之七煞克之,必陰府衰月,七煞旺相得令之月,如甲乙陰府屬木,宜以庚克甲,辛克乙,然必七月八月,金旺木衰,乃可制也。又陰府生山者可制,為坐山所克者可制,若與坐山同類,則不可制,制則克倒坐山。如震金山,戊癸年為陰府,癸生震,戊受克于震,可制而修也。若兌木山,乙庚年為陰府,乙可制也,若以丙克庚,則兌山傷矣,此皆指修方而言。(既言陰府單占坐山,不忌作向修方,忽又謂修方而言,矛盾極矣。)若葬地決不可犯。且克陰府即克歲君(要言可味),歲君不可克也。 《利用編》曰:陰府之義,本屬于遠,《義例》甚明,術士不知其義,又以襲誤傳訛,遂各為臆說而不可解。如甲山,丁壬年為陰府,以丁壬屬木,克甲己之土也。丙辛山,甲己年為陰府,克丙辛之水也,《宗鏡》引舊說,乃曰甲陰府屬木,宜以庚克之,將謂丁壬年,用庚克甲山,則山家既受太歲化氣之克,何堪又受日日正五行之克?將謂丙辛山用庚克甲年,無言歲干不宜克,而克又非其所克。夫甲年之所以克丙辛山者,在土不在木,以金克之,誠不解其何謂也。若其與坐山同類不可制之說,則專指克太歲而言,而五行也不合。如乙庚年為兌山陰府,乃以兌屬木而謂以丙克庚傷兌山,則又以兌為屬金。夫五行各有專屬,理之自然,雖諸家取義不同,也必自成一說,斷無忽命為木,忽命為金之理。然曰克陰府即克歲君,猶知陰府之義,在年不在山。若諸家通書,從年起例,所列陰府皆山,則所謂制陰府者,皆克山耳,并未有知克歲君者也。至其曰正曰旁,諸說不一,大抵天干略近,卦義尤遠。然觀臺乃輾所傳,乃輾轉遺誤之故,又非卦系正文,詳見《義例》本節。 究之五行之義,當以五行之為本,其有取化氣者,必實有合化之義,而后取之。茲乃舍正取化,又非逐年遞變,與五運之義也不良,不可為典要。世人不察,以 其名為太歲也,而即謂不可犯,以其名為陰府也,而即謂安葬兇,又無確切制化之法為之解說,多致疑畏誤事。《宗鏡。補龍篇》載曾文正開乾山,一用丁酉年、己酉月、甲申日、己巳時,一用己酉年、癸酉月、人申日、丁巳時,謂陰府有金制,甚為精當。蓋乾納甲,甲己化土,丁壬為陰府。用申巳酉年月日時,一氣皆金,則丁壬不得化木,非但制之己也,且安知其非以金局扶乾山乎?若甲山陰府,則不可用金制,蓋甲之化土,其理曲,而甲本屬木,其理直,茍以金克丁壬,丁壬未必受克,而甲木已先傷矣。毋寧丁年用火局,壬年用水局,用水以生甲之本行,用火以生甲之化氣,而丁壬各從旺論,自不能化木而克土,乃為得之,仿此類推,則制之可也,化之也可也,使各從其類而自不克我,也無不可也。總之以補龍扶山為主,太歲而外,各隨其義以為化裁,不惑于俗術之曲說矣。 附諸家論陰府死活 附諸家論陰府死活 坤壬乙申子辰六山,忌丙辛陰府,變得山運屬水,此乃活陰府也,艮丙辛寅午戌六山,忌丁壬陰府,變得山運屬木,此乃活陰府也,乾甲丁亥卯未六山,忌戊癸陰府,變得山運屬火,此乃活陰府也,巽庚癸巳酉丑六山,忌乙庚陰府,變得山運屬金,此乃活陰府也。皆可用。 若坤宮六山,變運非水,而犯丙辛,艮宮六山,變運非水,而犯丁壬,乾宮六山,變運非火,而犯戊癸,巽宮六山,變運非金,而犯乙庚,皆死陰府,不可用也。 經云:死的陰府生災禍,火的陰府送財多,安葬宜慎,修造不拘也。 諸家曰:惟乾山子山不忌陰府,蓋乾山斗首屬火,火克乙庚金,子山斗首屬土,土克丙辛水,故不忌陰府也。 又謂:武才元辰值陰府,不忌,惟貪官破鬼不可犯也。 年克山家 年克,乃年家之納音克坐山墓運之納音是也。月音克者,為月克山運,當以年克為重,月克次之,至日時則愈輕矣。通書大全曰:本年二十四山,墓龍變運,某山運為年月納音所克,即為年月克某山,惟新造宅舍,新立墳冢論之,其拆修豎造,不動地基及舊墳附葬者,皆不論。 辟謬曰:通書載年月日時,皆忌克山,且曰年克山家家長死,月克山家宅母亡,日克山家新婦殃,時克山家子孫殃。是何所忌之多,而令人難避乎?又曰年克無家長不忌,月克無宅母不忌,日克無新婦不忌,時克無子孫不忌。然試問人家葬父母,以何人為家長宅母長子長媳乎?是子孫也,是新婦也,殆祖父母矣。但人家葬父母時,祖父母不存者居多,縱使尚存,也必老年人,可作順頭路,惟子孫不宜犯,是年可反輕,日時反重。豈知年既克山,則山頭不利,子孫均屬不利,豈獨家長一人受禍哉?且令術士借口動曰:子孫葬父母,不忌年克,果爾,是年克一條可刪也,何前人所重皆在年克?即詩例曰:“墓克歲兮財祿至,歲克墓兮禍患侵。”而不及月日時者,想只重年克可知矣。況《三元集要》也以年克為重,月克次之,日時則不齒及。 但劉氏家藏論墓運,謂前人不忌克山,引古課甚多,有三犯四犯而不避者,是又以克運全不足畏而洪范五行可不用矣。豈知年克與陰府同,皆單論坐山,不論方道,惟鼎新開基,倒堂豎造者,確不可犯。若現有住屋,今在前后左右修造,皆謂修方,年克可以百不論,所以古人有三犯四犯而不忌者,皆重修方故也,豈真不忌年克哉。書有云:土木山受克,主重病破財,金水火山受克,主殺人必矣。日時克山易制,月克難制,年克則更難制。蓋年克系一年之事,葬則可以月音制之,或止一日之二,即用日音制之也可,但要制神生旺克神休囚。造則非終年不能竟工,豈月日之納音可制乎?故開基豎造者,以不犯年克為妙。 通書曰:山家以得氣運為妙,如月分與山運生旺比和,宜用之,月分衰病也克用,惟忌年月日時克山運耳。然止忌開山,凡新立宅舍,修造動土,逾月論之,旬日之內不忌。附葬祖墳,倒堂豎造,或現成基址,不動地基也不忌。又曰年克山家者,如甲子年作水土山,年納音屬金,克山家木運,當取火月日時生旺,兼作主火命并祿馬貴人制之。吉月日克者也然。 月克山家 《利用編》曰:洪范五行,專論山運,自為一家之言。年克山家,世俗避之唯謹,雖有月日克制之說,用者絕少,惟旬日內不忌,世多用之,深以為便。夫葬之吉兇,不因日之近久,旬日無咎,逾月何傷?荀悅曰:非吉兇所從生,何知言矣。然以五行生克之理而論,則以月日克納音,不如以年納音生月日,化克為生,于理為順。再得正五行補龍扶山,自應吉無不利。月克較輕,日克尤輕,八字成局,納音自可勿論。俗本又云:年克妨宅長,月克妨宅母,日克妨子孫,則無稽已甚,不足道。 昔楊公為伯氏作艮山,用丙申年、丙申月、丙申日、丙申時。其年乙未金運,四柱俱克山,葬后富貴。以正五行論,艮山屬土,四丙火生土,又水土長生居申,系四長生,又合時令生氣,其富貴宜矣。 又曾公為宋氏作巳山,用己巳年、己巳月、己巳日、己巳時,其年辛未土運,四柱俱克山家。以正五行論,巳山屬火,四己巳納音屬木,木生火,火臨官在巳,又合生氣時令,安得不發福乎。由此觀之,能審其克之生旺休囚,制法得當,或山家得生旺,也不怕克,神而明之,存乎人矣。 予下巽山乾兼巳亥地,葬從兄顯元也,用辛未年、壬辰月、壬申日、乙巳時,山運屬水。辛未歲土運,土克水,乃年克山家,四柱無制。用后時有俗術妄議,謂年克無制,兩壬為重被翻化重廉,主百日內損丁退財云云。噫!此真以蟲測海,以管窺天也。蓋選擇之道,生克制化,運用無方,豈膠固之能通?即如是山,山運屬水,壬辰月水音比助,壬申日金音生扶,申辰邀合會運之旺局,況春三月木正敷榮,而土猶衰(時在谷雨前六日也),何怕一搓之土以克水乎?且以正五行論,巽本木也,兩壬生身,申辰會合,印綬巽納于辛,辛未是本卦之財爻,吉何如之?由此觀之,謂其化之可也,制也無不可也。彼拘泥于年克與翻化者,熟味乎,此自可充其識矣。 炙退 炙退 年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炙退: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通書曰:申子辰年在卯,巳酉丑年在子,寅午戌年在酉,亥卯未年在午。 炙退為三合死方,可向而不可坐,取天道天德月德歲祿貴人制之。 《宗鏡》曰:死方為六害,為炙退,此太歲不足之氣也,宜用三合局補之。 《義例》曰:炙退者,三合死方也,其名義不可曉。術家又謂六害,又為飛天火,大抵兼獨火死氣而取義耳。夫六害獨火與炙退同行異名,于義無取,今刪去用。而其為太歲不足之氣,則合于三合自然之理,故獨存之而名,也仍其舊云。 凡煞皆強梁有余,故宜克,炙退乃休囚不足,故宜補。蓋二十四方位之氣,皆太歲轉移,炙退乃太歲死地,山方無氣,冷淡休囚,故宜擇旺相月,或月日一氣,或月日三合補之,則不退而反盛矣。若再加克制,則愈休囚愈退敗矣。 如申子辰年,三合屬水,水死于卯,卯為炙退。曾文辿用丙申年、辛卯月、乙卯日、己卯時,修卯方,則三卯一氣局也。或亥卯未三合也可。如申子辰年,退在卯,宜用亥卯未局,或月日時三卯以助之。不宜用金局克,并不宜用申子辰局,則愈加退矣。余再得當祿命同到,或天干堆祿尤妙。如修方卯方,用三乙字,乙祿到卯也。然以一氣局與三合局為主,而祿不必甚拘。通書有用六合者,有單用準論者非是,以上補法,雖系修方,然修方也可。 《利用》曰:補炙退之法,上文《宗鏡》得之。通書用德祿,也是貴人,則差輕耳。 辯皇天炙退 辯皇天炙退 辟謬曰:炙退乃太歲死地,通書載馬前一位,則是子午卯酉四支也。至左右天干,乃虛無之位,無生也無死,安有此煞?況太歲地支也,不走天干,駕前神煞,也皆在地支。既如寅申巳亥,病地為馬,未聞乾坤艮巽也為馬也,何后人載甲庚丙壬同為炙退?又捏造一皇天炙退,并乙辛丁癸撞人,何誤人至此?故特刪除 天官符(官同位) 天官符(官同位) 年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官符: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其例:申子辰年在亥,巳酉丑年在申,寅午戌年在巳,亥卯未年在寅。 《歷例》曰:官符者,歲之兇神也,主官府詞訟之事。所理之方,不可興土工,犯之者,當有獄訟之事,當居歲前四辰。曹震圭曰:歲中掌符信之官,文權之職也。常居三合前辰,故前辰為文官,后辰為武職。假令歲在寅,寅午戌為三合,則午有官符文權也,戌有白虎武職也。余仿此。 通書曰:天官符忌修方,申子辰年屬水,水臨官在亥,故以亥為天官符。巳酉丑年屬金,金臨官在申,故以申為天官符。寅午戌年屬火,火臨官在巳,故以巳為天官符。亥卯未年屬木,木臨官在寅,故以寅為天官符也。天官符,一年只占一字,三奇紫白祿馬貴人制之吉,或從吉方起工,連及修之也吉。 《義例》曰:天官符為太歲三合五行方旺之氣,故修造避之,與月家游禍同意。名曰天官符者,五行質具于地,而氣行于天,二合固氣也。 《宗鏡》曰:管符非大兇之神,犯之主官非破敗,遇天赦解神到,現訟反散。遇太陽紫白三奇,及本命貴人到,則反為催科薦元之神。曾文辿曰:“紛紛神煞不須求,但逢克應便堪修,吉星若到官符位,為官職位顯皇洲。”又云:“要大富,修陰府與官符。”此言官符之可修。天官符乃三合中煞,或放制三煞,例以三合局制之,然此三煞則輕矣,年月納音克之也可修也。己未年天官符在寅,十一月有葬寅山申向者,小雪后太陽到山,平安迪吉。至月家飛官符尤無妨礙,謂必不可犯者謬也。 《利用》曰:官符以年家為重,月家次之。用年月納音克之,或日納音也可。如甲子年,天官符在亥,遁得乙亥納音屬火,以水音制之,又用一白水星,水德制之,余仿此。若以三合局制之,則尤優,但不喜其還宮月分耳。(辟謬謂并忌與朱雀同位,須要制化畜官附。) 《廣圣歷》曰:畜官者,歲中牧羊之神也,主養有群畜之事。所理之方,忌造井欄馬厲及放牧,犯之者,損六畜傷財。曹震圭曰:畜者養也,是養畜之待百官之乘驛者也,居三合前辰,與官符同位 地官符 地官符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地官符: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其例:申子辰年子辰申,亥卯未年卯未亥,寅午戌年午戌寅,巳酉丑年酉丑巳。 通書曰:地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 《歷例》曰:地官符,太歲前五辰是也。 地官符從太歲起建,順數至定字位即是。子年建子,辰是定字,丑年建丑,巳是定字,寅年建寅,午是定字,卯年建卯,未是定字,巳年建巳,酉是定字。逐年數至定字,即地官符也。余仿此。制法與天官符同,或用地官符死月修之。 《義例》曰:按通書年表神煞方位,以三合五行臨官之位為天官符,故此又名地官符以別之。地之云者,以其隨地支逐歲而移也。陰陽家最重山向,并論三方。地官符三方吊照太歲,故忌興造。 《宗鏡》曰:地官符,遇竅馬即吉,遇紫白也吉,不必克也。昔楊筠松為人解訟,以命貴解官符。癸亥年,地官符在卯,用戊午月、甲午日、丙寅時修之,取午月卯木,官符死于午也。用甲午日,乃天赦日也。修主乙亥生命,陰貴人戊子,以太陽入中宮,順飛,戊子貴人到震,又命祿在卯,歲貴也在卯,記曰:“貴人造樓臺。”果見赦文來官符散枷鎖,反主進橫財。后果驗。所謂支犯支制也。 又為人散訟,修天官符,用丙子年、癸巳月、甲午日、甲戌時,修亥方。是年天官符在亥,丙年陰貴在亥,四月活天赦到亥(偽月解神在亥),甲午又是天赦日,其家訟事連年,修后即止。 按此二課皆取貴祿化解而不用克制也。 利用曰:官符白虎大煞,為歲三合,若疊兇煞,則為太歲所吊照,其兇有力,故以為忌。若疊吉星,則也吉矣,故當以吉星照臨為取用之法,納音克制次之。其曰三合制之尤優,似也以為太過之意。月家飛宮復臨本位,謂之還宮,飛伏同到,嫌其過旺,則以三合局克之可也。天官符為歲臨官之方,也略與地官符同意,大煞疊太歲則兇。見火星條下。 飛天官符 通書曰:天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宗鏡》曰:申子辰年在亥,巳酉丑年在申,寅午戌年在巳,亥卯未年在寅。以用月建在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天官符所占之字,即為本月飛宮天官符,每宮占三字。 《義例》曰:月家飛宮天官符,即本年天官符逐月飛吊之位。如子年天官符在亥,正月修作,即以寅建入中宮順行九宮,復數至中宮,遇亥字,則正月天官符在中宮矣。若子年三月修作,即以辰建入中宮,順數至震三,遇亥字,震宮統甲卯乙三位,則三月天官符在甲卯乙也。又按二十四山四正位不用卦而用支,飛宮又不用支而用卦者,以卦可逐宮而數也。余仿此。 飛地官符 通書曰:地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 《宗鏡》曰:太歲前五位為地官符,以用月建入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地官符所占之字,為本月地官符,每宮占三位。如子年地官符在辰,即以正月修寅建入中宮,順數至兌七遇辰字,兌宮統庚酉辛三位,則正月地官符飛在庚酉辛也。若子年二月修作,即以卯建入中宮,遁至乾六宮,遇辰子,乾宮統戌乾亥三位,則二月地官符飛在戌乾亥也。 天官符還宮定局 天官符還宮定局 申子辰年天官符在亥,九月還乾宮。巳酉丑年天官符在申,正月還坤宮。寅午戌年天官符在巳,八月還巽宮。亥卯未年天官符在寅,十月還艮宮。 地官符還宮定局 地官符還宮定局 子年地官符在辰,七月還巽宮。丑年地官符在巳,八月還巽宮。 寅年地官符在午,正月還離宮。卯年地官符在未,十二月還坤宮。 辰年地官符在申,正月還坤宮。巳年地官符在酉,六月還兌宮。 午年地官符在戌,八月還乾宮。未年地官符在亥,九月還乾宮。 申年地官符在子,六月還坎宮。酉年地官符在丑,九月還艮宮。 戌年地官符在寅,十月還艮宮。亥年地官符在卯,七月還震宮。 按天地官符還宮,乃飛伏同到,《利用》謂嫌其過旺,以三合局克之,然也有分別。如酉年天官符與獨火同宮,而寅申巳亥年地官符與打頭火同宮,又值還位,故宜用克制。其余不疊兇星,則取太陽紫白,三奇三德,及本命太歲貴人到化之可也。 天地金神 例曰:太歲五歲遁金神,句年金干與金音,平金乃是天金位,地金神即納音金。 《洪范篇》曰:金神者,太白之精,白獸之神,主兵戈喪亂,水旱瘟疫,所理之地,忌筑城池,建宮室,豎樓閣,廣園林,興工上梁,出軍征伐,移徙嫁娶,遠行赴任,若犯干神者,其禍尤甚。 《堪輿經》曰:甲己之年在午未申酉,乙庚之年在辰巳,丙辛之年在子丑寅卯午未,丁壬之年在寅卯戌亥,戊癸之年在申酉子丑也。 曹震圭曰:金神者,以年干五虎元歷之逢庚辛金及納音金之位者是也。如甲己之年起丙寅,順行得庚午辛未,又壬申癸酉納音劍鋒金,故甲己年午未申酉為金神也。余仿此。 《義例》曰:《宗鏡》以五虎遁得庚辛之方為天金神,旬內納音屬金者為地金神,以天金神為重,即《洪范篇》所謂若犯干神,其忌尤甚也。又謂天金神一名游天暗曜,犯之患眼最準,其說為近似。若《洪范篇》所云,未必若是之甚,兵戈喪亂,水旱瘟疫,豈系一家之犯金神煞所致耶。 《宗鏡》曰:金神忌修方動土,犯之主目疾。蓋目屬肝,金能克木也。葬事不忌,制之之法,以火克之而已。庚辛木者,為天金神,以丙丁干制之,納音金者,為地金神,以納音火制之。又八節之丙丁奇,或年家之九紫有氣,皆能制之,修作無害,非甚緊煞也。巳月金生,申酉月金旺,則不可犯。金神在申酉方,謂生旺得地,則必于火旺之月,以寅午戌三合制之。若在午未方,則火地克之不得,而自可修矣。 巡山羅喉 選擇求真卷十 巡山羅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羅 喉:癸 艮 甲 乙 巽 丙 丁 坤 庚 辛 乾 壬 起例:巡山羅喉,為太歲前一位,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寅年在甲,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巳年在丙,午年在丁,未年在坤,申年在庚,酉年在辛,戌年在乾,亥年在壬也。 《宗鏡》曰:巡山羅喉,止忌立向,開山修方不忌。 通書曰:申子辰,羅喉乙巽辛,寅午戌,丁癸艮宮出,巳酉丑,丙壬乾作首,亥卯未,申庚坤大忌。注曰:申年辛,子年乙,辰年巽,寅年艮,午年丁,戌年癸,巳年丙,酉年乾,亥年庚,未年坤,以一白水星制之。 《義例》曰:按起例,巡山羅喉為歲前最近之方,又為歲君,自本年至次年所巡行必經之地,故立向避之。以其為歲前一位,猶前星為太子,次于歲駕,不敢抵向,但又不敢斥言前星以為神煞名字,而以佛子之名羅喉當之,故曰羅喉也。通書即論三合之方,而其羅喉所在之方,與三合全無取意。起例則申子辰年在庚癸巽,寅午戌年在甲丁乾,巳酉丑年在丙辛艮,亥卯未年在寅乙坤,皆成雙山三合五行,甚為有理。通書惟辰巳午未年與起例合,則其為傳寫之誤無疑矣,今依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巡山羅喉為太歲前一位,逼近太歲,故立向忌之。寅年在甲,巳年在丙,申年在庚,亥年在壬,雖近而不同宮,對宮雙山之月有吉星到山到向,坐山乘旺尤可擇吉取用。若子年在癸,丑年在艮,卯年在乙,辰年在巽,午年在丁,未年在坤,酉年在辛,戌年在乾,則與太歲同宮,勿犯可也。通書謂以一白水星制之,則誤作四余之羅喉,以為屬火謬矣。 大煞 舊名打頭火 金匱星同位 大煞 舊名打頭火 金匱星同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煞: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明時總要》在子年起子,逆行四仲。 《歷例》曰:大煞者,歲中刺史也,主刑傷斗殺之事。所理之地,出軍不可。向之并忌,修造犯之,主有刑殺。 曹震圭曰:大煞者,是歲三合五行建旺之辰,將星之位,名曰刺史。 《考原》曰:大煞子年在子,丑年在酉,寅年在午,卯年在卯,辰年又在子,如是逆行四正,蓋申子辰三合為水,水旺于子也,四酉丑三合為金,金旺于酉也,寅午戌三合為火,火旺于午也,亥卯未三合為木,木旺于卯也。 《義例》曰:按子午卯酉,水火木金之正位也,天地之交,而日月之沖也,故太歲在四正,則太歲自當之,名太歲,則大煞不足云矣,猶天子自理其幾內也。若太歲在孟季,則正位也成大煞。大煞云者,亞于太歲,而重于管符白虎也,故《歷例》有刺史之稱。蓋古之刺史,得生殺一方也。 《宗鏡》曰:打頭火,即大煞,為太歲,三合旺方,又為金匱星。書云:人家弱修金匱。獨火將星原同位是也。蓋太旺則亢,亢則屬火,故有不宜,茍無制伏,決主火災。然制化得宜,修動旺方,則發丁旺家,以火星氣旺,有生發之意也。惟子午卯酉年,系疊歲君,不可犯,其余年分,仿制三煞法,以三合局制之,通書忌用寅午戌局,非是,若巳酉丑年,打頭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氣乎? 此煞與天官符、俱可吉可兇,不與三煞,此三合制矣,再得年月一白水星,或年月壬癸水德歲命祿貴尤妙。四柱忌用丙午丁,至八節之丙丁奇則又吉而不忌也。年金匱不空,則修月金匱尤穩,月金匱又不必克,但諸吉同到則吉。寅午戌月在午,巳酉丑月在酉,申子辰月在子,亥卯未月在卯,擇吉日修之,主發人丁,也要無別緊煞乃可。《利用》曰:月家金匱方,今通書不載,然也有理,但四仲月會月建,也須避忌,與太歲同。 按大煞,《考原》謂三合旺方,《義例》謂歲在四正,太歲則大煞,歲在孟季,則四正也成大煞,亞于太歲云云,其意明矣。然大煞舊名打頭火,通書遂誤作火星,謂忌用寅午戌局,《宗鏡》指其非是。舉巳酉丑年打頭火在酉,不用寅午戌局,何以制金之旺氣乎?可謂知義矣。至曰太旺則亢,亢則屬火,是又泥大煞打頭火名目而強為解說也。至用一白水星,壬癸水德忌丙丁干,認作火星制伏,不大相此謬乎?蓋三合旺方,不過嫌其過旺則亢,《易》曰亢則有悔是矣,非旺而屬火也。其主三合局制大煞誠為的當,但各年有分別。如子午卯酉年,太歲則大煞,欲制大煞乃克歲君,不宜。余年俱可。總之,大煞打頭火非兇煞也,除太歲值方慎用,得太陽奇德及歲命祿貴諸吉臨之,自可以制化。要知此指修方而言。(見于地官符篇利用節) 飛大煞 通書曰:打頭火忌修方,寅午戌年在午,亥卯未年在卯,申子辰年在子,巳酉丑年在酉。蓋子午卯酉是本宮旺鄉,飛宮犯之則兇。 《選擇宗鏡》曰:打頭火,即三合旺方,又為金匱將星,主火燭,若疊太歲尤兇。蓋太旺則亢,亢則屬火也,其法以所用月建入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三合旺方,為月打頭火,每宮占三位。 《義例》曰:按打頭火即本年大煞逐月飛吊之位。其逐月飛吊,與天官符同法。天官符為臨官,大煞為帝旺,其曰火者,以其旺極為災,也猶災煞之名天火耳。打頭火名不雅訓,又嫌多立名色,易致失實,故名曰飛大煞,以存本意云。 論火星 論火星 火星有三十余種,內惟年家之打頭火、獨火,月家之丙丁火,日家火星日為有理,其余概不載錄。 通書曰:獨火,打頭火,月游火,不忌安葬,然必與年遁丙丁或月家丙丁獨火會合方忌,不會合不忌。即丙丁獨火不與諸火會合,也不忌也,宜用水星水德制之。又本日忌用丙丁寅午戌月日時,丙丙丁奇九紫星助其火氣也。 辟謬曰:凡人家豎造,純用一派金水,無一點火星,又值金寒水冷之時,反主寂寞。合得火星,始有榮昌氣象,但不宜多,要制伏得宜耳。 按,制火星之法,諸說皆同水德者,壬癸也。年家用五虎遁,月家用月建入中宮,順數至壬癸是也。水星者,一白也,年家用值年星,月家用值月星,入中宮順遁一白星是也。通書謂四柱忌用丙丁干及寅午戌火局甚當,又曰三奇丙丁三元九紫雖屬吉星不取宜用也有理。 又按,獨火即翻卦中廉貞,丙丁獨火即月建入中宮飛遁丙丁干,謂為火星,不背于理。推月游火,取太歲前一辰所統之卦,如子年前一辰是丑,丑艮寅同卦,即起正月月游火。正月在艮,二月在離,順行九宮,殊無理義,故不錄也。(詳于《協紀義例》六本條內)其打頭火既詳六煞條下,即通書謂必與年月之丙丁火會合方忌,如不會合忌也可,其非實屬火也。然相傳既久,故錄其近理者焉。至于制法,也取水星水德而已。 年獨火 年獨火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獨 火:艮 震 震 坎 巽 巽 兌 離 離 坤 乾 乾 通書曰:獨火一名飛禍,又名六害,即蓋山黃道之朱雀廉貞也。修營動土犯之主災,葬埋不忌。辟謬曰:此獨火與飛天獨火不同,飛天獨火乃太歲死地,與炙退同位也,年獨火乃翻卦中之廉貞五鬼火也,名五鬼獨火,忌修方動土,不忌開山立向。 獨火占方,以月建入中宮,遁得壬癸水德及一白水星到,則不忌,若遁得丙丁干同到,其火必發,且有血癥官災。昔有人于丁未年,二月修離方,是年獨火在離,將二月癸卯建入中宮,遁得丁火到離,其火應手而發,可知獨火不可輕犯也。 子按其火應手而發,因會合年遁月飛之丙丁火也,茍不會合,縱犯獨火無忌。李氏謂不可輕犯,則惑之甚矣。 其法先用后天卦位,從太歲對宮卦起。如子年屬坎卦,坎與離對,故子年在離起,丑寅屬艮卦,艮與坤對,故丑寅年在坤起,卯屬震卦,震與兌對,故卯年在兌起,辰巳屬巽卦,巽與乾對,故辰巳年在乾起,午系離卦,離與坎對,故午年在坎起,未申屬坤卦,坤與艮對,故未申年在艮起,酉系兌卦,兌與震對,故酉年在震起,戌屬乾卦,乾與巽同,故戌亥年在巽起。然后再用翻卦掌,尋廉貞在何卦,即是獨火。如子年在對宮離卦起,離與震互翻,震起貪狼,弦起弦落,數至廉貞在艮。如丑寅年,在對宮坤卦起,坤與艮互翻,艮起貪狼,中起中落,數至廉貞在震。余仿此推。 其序:貪、巨、祿、文、廉、武、破、輔。弦起弦落,中起中落,下起下落。 《義例》曰:獨火與蓋山黃道同一起例,如子屬坎,對宮為離,即以離為本宮卦,下一爻陽變陰,為艮為廉貞,故子年以艮為獨火。丑茵年皆屬艮,對宮為坤,即以坤為本宮卦,下一爻陰變陽,為震為廉貞,故丑寅年皆以震為多火也。余仿此。又按,蓋山黃道兼用納甲三合,獨火即止用本卦。通書曰:獨火方遇丙丁飛吊其上,其火方發,無兇神并不妨。然則本宮且不必忌,納甲三合又為迂遠矣。其不用也宜哉。
丙丁獨火 通書曰:丙丁獨火忌修方,其法以月建入中宮飛吊,得丙丁二字到方,修工動土犯之兇。 辟謬曰:月家之丙丁火,不必便三合局克,但取一白水及水德制之即伏。或四課用壬癸干也可。 《義例》曰:丙丁獨火,乃諸火之總要,蓋取天干丙丁之氣照于其上,為火之所由發也。如甲己年正月修作,即以丙寅入中宮,順數丙在中五,丁在乾六,則正月丙丁獨火在中宮與乾宮也。若丁卯月修作,即以丁卯入中宮,以次順數,丁在中三,而丙復在中五,則二月丙丁獨火俱在中宮也。然必與年獨火飛煞并方忌。 火星日 火星日 例曰:四孟甲子乾順程,仲月兌宮甲子離,季在艮宮順數去,日臨兌位是火星。 火星日,乃紫白中之七赤火也,洛書以九紫為吉火,以七赤為順火。其法將六十甲子,順布九宮,數至七赤兌位,即其日為火星也。四孟月從乾宮起甲子順數,四仲月從兌宮起甲子,四季月從艮宮起甲子,俱順行九宮,忌起造與占蓋,不忌安葬,有制不忌。 按火星非兇日也,或其方既疊諸兇,而又值火星日方忌,否則雖遇其日無妨,智者勿泥。 浮天空亡 浮天空亡 年 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浮天空亡:離 坎 巽 震 坤 乾 兌 艮 乾 坤 壬 癸 辛 庚 乙 甲 丁 丙 甲 乙 《起例》曰:浮天空亡,甲年離壬,乙年坎癸,丙年巽辛,丁年震庚,戊年坤乙,己年乾甲,庚年兌丁,辛年艮丙,壬年乾甲,癸年坤乙。 通書曰:浮天空亡,乃年干納卦之變卦,與納甲絕命破軍位也。用天德月德照之,本命貴人祿馬制之。甲己年壬,乙戊年癸,丙辛年辛,丁年庚,庚年丁,辛年丙,壬年甲,癸年乙。 《宗鏡》曰:甲己辛年丙壬,乙庚戊年丁癸,丙癸年乙辛,丁壬年庚甲,山向并忌,謂止忌向,而不忌山,非是。 《義例》曰:絕命破軍,原系卦位,故以年干納甲之卦為本宮,取中爻變之卦,為破軍所在。如甲為乾卦所納,則乾卦為甲年本宮中爻變為離卦,離納壬,故甲年以離壬為破軍也。余仿此。惟今通書止用干,而遺卦是取末而舍本,又以己年同于甲,猶謂己與甲合,至以戊年同于乙,則庚自不可解矣。夫坎納戊,離納己,乃納用本義,二十四山無戊己,故離納壬,坎納癸,以八卦分納八干耳。若年干戊己,未有不以坎離為本宮,而反統同于乾坤者也。《宗鏡》并忌山向,甚為有理,而謂一年占兩方,則益失本意。蓋其襲誤久矣,今從起例改正。 《利用》曰:按浮天空亡,以年干取納甲之卦,又以卦變絕命,兼取所納之干,教之陰府太歲取意更為迂遠,但各本通書俱用之,然也年家小煞耳,當以六德照之,非但天月二德而已。絕命破軍,于九曜屬金,取三奇九紫到方,于意更切,貴人祿馬則通例也。一說用月刑沖,大謬矣。夫以月刑之沖之,則其方系月刑月破矣,以日刑之沖之,則其方系日刑日破矣,二者皆選擇之所忌,欲以制兇而反招兇,可乎? 破敗五鬼 破敗五鬼 年 干: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破敗五鬼:巽 艮 坤 震 離 坎 兌 乾 巽 艮 《歷例》曰:甲壬年在巽。乙癸年在艮。丙年在坤,丁年在震,戊年在離,己年在坎。庚年在兌,辛年在乾。 《乾坤寶典》曰:五鬼,五行之精氣也,主虛耗之事。所理之方,不可興舉,犯之主財務耗散。 通書曰:修造犯之,主虛耗,宜用太陽三奇歲月德合歲命貴人祿馬制之。 曹震圭曰:按納甲法,乾納甲壬,其沖在巽,故甲壬之年在巽也。坤納乙癸,其沖在艮,故乙癸之年在艮也。艮納丙,其沖在坤,故丙年在坤也。兌納丁,其沖在震,故丁年在震也。坎納戊,其沖在離,故戊年在離也。離納己,其沖在坎,故己年在坎也。震納庚,其沖在兌,故庚年在兌也。巽納辛,其沖在乾,故辛年在乾也。 《義例》曰:按破敗五鬼云者,以其方沖破歲干所納之卦位,故以破敗為名,而系之以五鬼者,言其幽陰之象云爾,是從歲破之例例之而及于卦位者也。然后天卦位則然,而先天卦位則又不爾也。且后天卦位所為出震齊巽云云者,是從東以至東北,為一歲天行之序也,古圣并未嘗以方位沖射言之。若夫先天八卦,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轉以對待為義,不嫌沖射也。然則強取易卦以就建除之例,謂巽能破敗乾宮之意,艮能破敗坤宮之氣者,于理不可通也。以今舊歷所用,姑存之,實則無所關系。 利用曰:按破敗五鬼,為年干納卦之沖,較之浮天空亡尤為小煞,歲月德合制之固為親切,然太陽三奇九紫白,有一吉星到方,也自可修矣。 大將軍 大將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 將 軍:酉 酉 子 子 子 卯 卯 卯 午 午 午 酉 例曰:亥子丑年須防酉,寅卯辰年子上游,巳午未年卻在卯,申酉戌年午堪憂。 通書曰:大將軍,方伯之神,其方忌興造,若不會諸兇,用真太陽制之吉。 《神樞經》曰:大將軍者,歲之大將也,統御威武,總領戰伐,若國家命將出師攻城戰陣,則宜背之,凡興造皆不可犯。 李鼎柞曰:孟歲以勝光,仲歲以小吉,季歲以傳送加歲支上順數,逢天罡為將軍,如子年是仲,即以小吉未加歲支子上順數,至酉得天罡,辰即酉為大將軍也。余仿此。 曹震圭曰:大將軍,其德忠直,常居忠正,三年一遷。所理之地,可以命將帥,選威勇,以伐不義。 《考原》曰:大將軍統御武臣之職,有護衛虎賁之象,故居四正之位,而從歲君之后。如寅卯辰歲在東方,則居正北,巳午未歲在南方,則居正東,申酉戌歲在西方,則居正南,亥子丑歲在北方,則居正西也。 《義例》曰:按克我者為賊,我克者為仇,其拒仇賊而生我,又后于我者,大將軍之象也。 《準南》云:子孫為寶爻,即其義也。歲在東方木,西方金克我,北方水拒隔之。歲在南方火,北方水克我,東方拒隔之。歲在西方金,與東方木為仇,中央土拒隔之。歲在北方水,與南方火為仇,西方金拒隔之。其必居子午卯酉者,在師中吉之意也。或曰歲在西方,而大將軍居午,午為火,何言土也?曰五行家以己為戊,以午為己,午固土也,且大將軍必居太歲之右,軍師尚右,其右之正位必大將軍也。 《利用》曰:按《蓬瀛書》曰歲在四孟,太陰與大將軍合于四仲,名曰群丑,須太陽到方,如申年太陰,大將軍合于午,必六月太陽到午宮,又用午時修之,謂真太陽到方也,大吉。若寅月太陰與大將軍合于子,子時太陽無光,兼取丙丁九紫到方為吉。若不會太陰,不疊兇煞,則有一二吉星到也可修也。 按利用謂四孟年,太陰與大將軍合于四仲,名曰群丑者,蓋寅年災煞太陰同在子中,申年在煞太陰在午,巳年在煞太陰在卯,亥年災煞太陰災酉,固曰群丑。而寅年子月,申年午月,巳年卯月,亥年酉月,此巳仲月,乃群丑當旺之時也,不宜輕犯。然不止此,即辰戌丑未年,大將軍與打頭火同位,卯年大將軍與歲刑同位,李奉來曰:大將軍所占之方,若與打頭火歲刑歲厭同位,皆為群丑會聚,犯之決主見兇,更忌還為之月,尤不宜修。非疊諸兇,則以太陽紫白三奇二德同到,修之不忌。 有陳姓祖地,坐酉向卯,兼庚甲,歷葬多年。甲戌歲,有舊墳右鑿穴,作眼睛雙墳,拒天心十字,是七午三丙位也。其年大將軍白虎金神打頭火群丑聚午方,理當忌修,予選取七月二十九日午時即興工鑿穴,課是甲戌、癸酉、丁巳、丙午,得八節丁奇,與歲命貴人飛遁到午,用太陽正照,且本年太陰掌貴元水掌馬元,其時太陰與水同聚于午,有群吉會集自可制伏,否則不宜妄動。 《宗鏡》曰:大將軍占方不可修,然有輕重,如巳午未年,大將軍在卯,甲己年,則卯乃丁卯也,再以月建入中宮,順數九宮,惟乙亥月丁卯仍在卯上,謂之大將軍還位,修造犯之兇,余月則丁卯飛山別方,卯上得年家月家之紫白,或太陽三奇也可修也。 大將軍還位定局 占卯惟十月還震宮,占午惟正月還離宮,占酉惟六月還兌宮,占子惟六月還坎宮。 太陰、吊客、喪門、白虎 太陰、吊客、喪門、白虎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太陰吊客: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喪 門: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白 虎: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太陰:《神樞經》曰:太陰者,歲后也,常居歲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修。 曹震圭曰:后妃所居者,后宮也。后宮之星,在帝后二星(按,紫薇垣北極五星,第二為帝星,第四為后宮),故太陰常居太歲后二辰。子年起戌,順行十二辰,如子年在戌,丑年在亥是也。 《義例》曰:按《史記白圭傳》曰太陰在卯,鑲明歲衰惡至午旱。明歲美至酉。鑲明歲衰惡至子大旱。明歲美有水,至卯積儲率數倍。張守節《正義》曰:歲后二辰為太歲也。又《吳越春秋》載記倪曰:太陰所居之歲,留息三年,貴賤見矣。又《越絕》載記倪曰:從寅至未陽也,太陰在陽,歲德在陰,歲美在是。圣人動而應之,制其收發。然則太陰之神,為年谷豐欠水旱之占也,今歷家謂修造等事不宜抵向,其說不符于古,然或別有所自來,未可據以為非。顧從太陰例之,則所謂蠶室蠶命蠶官者,其方位所在,必有每歲蠶絲豐欠之占,而今不可考矣。又按四利三元,以太歲前三位為太陰,與此同名不同位,蓋各為一家,不嫌并存也。 吊客:《紀歲歷》曰:吊客者,歲之兇神也,主疾病衰泣之事,常居歲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造,及問病尋醫吊孝送喪。(吊客與太陰同位) 《蓬瀛書》曰:子年在戌,順行十二辰是也。其位與官符對沖。 喪門:《紀歲歷》曰:喪門者,歲之兇神也,主死喪哭泣之事,常居歲前二辰。所理之地,不可興舉,犯之者,主盜賊遺亡死喪之事。 《蓬瀛書》曰:子年在寅,順行十二辰。曹震圭曰:喪門者,太歲之轅門也,故常居歲前二辰。或謂喪門與白虎對沖,白虎主喪服之事,沖之故兇。 《利用》曰:按喪門吊客,為歲破三合小煞也,三合之沖破則兇,破之則合,未為兇也。如兩方同修,則與歲破合局沖克歲君,大忌。若單修一方,則止取吉星照蓋,用歲三合日月,惟忌歲破三合月日耳。如子年喪門在寅,吊客在戌,修寅方,宜用子辰月日時,合太歲,忌用寅午戌月日時,合所破,也不用甲沖寅方也。問病尋醫,吊孝送喪應不忌,且如太歲在南方,將終年不向南行乎? 白虎:《人元 秘樞經》曰:白虎者,歲中兇神也,常居歲后四辰,所居之地犯之,主有喪服之災,切宜慎之。曹震圭曰:白虎武職也,官符文權之職,歲中掌符信之官,文居前而武在后,如寅午戌為三合,則午有官符文權也,戌有白虎武職也。余仿此。(制法見上地官符篇內利用節。此與下飛廉白虎不同。 太陰大將軍喪門吊客總論 太陰大將軍喪門吊客總論 《歷例》曰:《天文志》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旁三星三公。或曰:子屬后勾四星,未火星后妃,余三星后宮之屬也。 《禮記》曰:天子掌陽教,后掌陰教,故以歲后二辰象之,而名之太陰焉。夫太陰之職,將以助陽出治也,大將軍之職,雖主生殺伐,然殺伐者,凡以鋤邪兇而扶正直,也所以佐陽出治也。若其年太陰與大將軍同位,則是窮陰沮寒,奸吝暴亂,而絕無生養之意矣,故曰群丑為方位之最兇也。然太陰之方又為吊客,何也?蓋歲后二位與歲前二位,必屬三合,如太歲在午,則后二辰,前二申,申與辰必暗拱子以克太歲矣。太歲在丑,則后二亥,前二卯,卯與亥必暗拱未以沖太歲矣。為太歲所沖克,與沖克太歲者,皆死地也。然則扶助之者,非喪門吊客之象也?門必在前,故前喪門,客者,自他方至者也,故后為吊客。陰陽之義,美惡不嫌同位,各從其所用耳。喪門之位,又為朱雀,則以前朱雀,后元武,而以太歲前二位為朱雀耳。今曹震圭以喪門為太歲之轅門,則泥于門字之名,而不知太歲之門不必喪也,也可哧矣。 黃幡豹尾 黃幡豹尾 歲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黃 幡: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豹 尾: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乾坤寶典》曰:黃幡者,軍旗也,常居三合墓辰。所理之地,不可開門,取土,嫁娶,納財,市賈及有造作,犯之者主有損亡。豹尾者,也旌旗之象,常居黃幡對沖,其所在之方,不可嫁娶,納奴婢,進六畜及興造,犯之者破財物,損小口。 《廣圣歷》曰:黃幡者,寅午戌歲在辰,申子辰歲在辰,亥卯未歲在卯,巳酉丑歲在丑。 曹震圭曰:黃幡者,歲君安居之位,華蓋也,故取三合五行黃辰,墓者,土也,故取其黃。 《洞源經》曰:將出乎中軍,益張于庫上叱之謂也。豹尾者,虎賁之象,先鋒將也,故常與黃幡相對,是置于華蓋之前也。 《利用》曰:按子午卯酉年,黃幡即官符豹尾即吊客,寅申巳亥年,黃幡即白虎,豹尾即喪門,辰戌丑未年,黃幡即太歲,豹尾即歲破。當從各神以為制化。黃幡為歲三合墓地,忌取土開門也屬有理,如不得已而用之,則取天道天德月德到方可矣。豹尾猶輕,嫁娶非忌其方,惟上轎下轎忌向之。凡兇煞皆然,豹尾卻不足忌也。 黃幡豹尾總論 黃幡豹尾總論 《義例》曰:黃幡者,三合之本象,華蓋也,與黃幡相對者為豹尾,其喜忌也相同,蓋皆歲君之鹵薄大駕,以見不可犯之意耳。寅申巳亥年,豹尾在前,黃幡在后,子午卯酉年,豹尾在后,黃幡在前。曹震圭以豹尾為為先鋒之將,而置于華蓋之前則非也。況子午卯酉年,黃幡是官符,豹尾是吊客,寅申巳亥年,黃幡是白虎,豹尾是喪門,辰戌丑未年,黃幡是太歲,豹尾是歲破。然則黃幡豹尾二神固虛設也,以其無甚悖理,仍存其舊名。 病符、死符、小耗 病符、死符、小耗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病 符: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死符小耗: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病符:《乾坤寶典》曰:病符主災病,常居歲后一辰。曹震圭曰:居歲后一辰,是言舊歲也,新歲將旺,舊歲必衰,衰則病也。 死符:《明原經》曰:死符小耗同方,忌冢墓置死及穿掘造作。經曰:死符者,歲之兇神也,所理之方,不可營冢墓,置死及穿鑿,犯之者主有死亡。常居歲前五辰。 曹震圭曰:死符者,是太歲自絕之辰也。假令太歲帶子,是當旺也,則丑為衰,寅為病,卯為死,辰為墓,巳為絕也。余仿此。 小耗:經曰:小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所理之方,不宜運動出入,興販經營及造作,犯之當有遺亡虛驚之事,《明時總要》曰常居歲前五辰。 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損也,乃太歲氣絕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絕也,與死符同位。余仿此。 《考原》曰:小耗常居大耗后一辰,未至大耗,故曰小耗。 《利用》曰:病符為舊太歲,故也忌立向,死符為舊歲破,故也忌開山。然皆小煞,惟吉星蓋照,便自可用。 病符死符小耗總論 病符死符小耗總論 病符舊太歲也,病符所沖,則死符也。病之所究極,非死而何?何以不名本年太歲所沖為死符?即太歲為一歲之君,德刑并施,其所沖禍銷不止于死,即福也未可料也,故六壬類神以歲破為貴相,謂得坐而論道也,若舊太歲休廢之氣所沖,則必死矣。又為小耗者,則以次于大耗而言,太歲所沖,為大耗,則舊太歲所沖為小耗云耳。太歲所沖,其亡耗大矣,造易歲之后而元氣未復,有小耗之象也,故舊歲破為小耗也。 又《易》曰天數五,地數五,數至五而極,歲前五辰,數居其極,故為死符,是也一說也。曹震圭以歲前五辰為太歲絕氣,蓋也數窮之意,然其說似是而非,夫長生沐浴以至絕胎養,皆從五行旺相休囚死而言,謂之五勝。又從五勝細區之,而為是十二位云耳。夫五行歷乎四季,加以中央土,則五勝起也,五行歷乎十二辰,而各有寢昌寢微之漸,則十而位立也。又同為一行,陽順而陰逆,陽死則陰生,陰死則陽生,于以成五行之氣無終絕,其旨深矣。今太歲者,歲陰也,雖行乎五行之中,而不定其為何行,安得指其本位為帝旺,而以其前五為絕位哉?如以前五為絕位,則將以舊太歲為新太歲臨官之位乎?不可通矣。且陽順則前五為絕矣,陰逆則又當以后五為絕,陰年太歲豈又將以后五為死符耶。 飛廉 飛廉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飛 廉:申 酉 戌 巳 午 未 寅 卯 辰 亥 子 丑 《神樞經》曰:飛廉者,歲之廉察使君之象,也名大煞。所理之方,不可興工動土,移徙嫁娶,犯之主官符,口舌,疾病,遺亡。《廣圣歷》曰: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亥,亥年在丑也。 《義例》曰:飛廉者,力士也,事紂,以善走名。古之力士多矣,而取象于飛廉者,喻惡煞也。三合之序,由生而旺,由旺而墓,由墓而生,四時之序,由木而火,由火而土,由土而金,由金而水,此一元所以迭運而不窮,五氣所以順布而成化也。 飛廉子年起甲子,為水旺,甲為水生,是以旺而逆歷于生也。由是卯年在巳,午年在寅,酉年在亥,以子卯午酉四旺之序,而逆歷于申巳寅亥四生之方,則并其生而也逆矣。 丑年起酉,丑為金墓,酉為金旺,是以墓而逆歷于旺也,由是辰年在午,未年在卯,戌年在子,以丑辰未戌四墓之序,而逆于歷酉午卯子四旺之方,則并其旺而也逆矣。 寅年起戌,寅為火生,戌為火庫,是以生而逆歷于墓也,由是巳年在未,申年在亥,亥年在丑,以寅巳申亥四生之序,而逆歷于戌未辰丑四墓之方,則并其墓而也逆也。 夫順天者以德,逆天者以力,此豈非持力悖謬之象乎?故以飛廉喻之。又名大煞者,在歲名飛廉,在月名大煞,變其名使不紊也。 《利用》曰:飛廉小煞也,子丑寅午未申年,即是白虎,卯辰巳酉戌亥年,即是喪門。然則飛廉之神也與黃幡豹尾同為可有可無者,宜同各煞制之。 奏書、博士、力士、蠶室 奏書、博士、力士、蠶室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奏 書: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博 士: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力 士: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蠶 室:坤 坤 乾 乾 乾 艮 艮 艮 巽 巽 巽 坤 奏書:《廣圣歷》曰:奏書者,歲之貴神也,掌奏記,主伺察,所理之地,宜祭祀求福,營造宮室,修飾垣墻。 《蓬瀛書》曰:歲在東方,奏書在東北維,歲在南方,奏書在東南維,歲在西方,奏書在西南維,歲在北方,奏書在西北維。 曹震圭曰:奏書水神也,為哉君之柬臣,察私屈,揚德意之臣也。常居近歲后維方,謂輔佐之迎,不敢先也。初起于乾者,順天之道也,所理之方,可舉賢能,于國有益。 博士:《廣圣歷》曰:博士者,歲之善臣也,掌案牘主擬議。所理之方,利于興修。 《堪輿經》曰:博士常與奏書對沖,如奏書在艮,博士在坤也。 曹震圭曰:博士者,火神也,掌天子明堂紀綱,政治之神也。常處于維方,不敢自專也。初起于巽者,明堂也,所理之方,可進賢能,于國有益。 力士:《堪輿經》曰:力士者,歲之惡神也,掌刑威殺戮。所居之方,不宜抵向,犯之令人多瘟疫。 《明時總要》曰:歲在東方,力士居東南維,歲在南方,居在西南維,歲在西方,居西北維,歲在北方,居東北維。 曹震圭:力士者,天子之護衛羽林軍也,常居歲乾前維方,不敢遠于君也。所在之方,可詔此方之臣以誅有罪。 《利用》曰:按力士恒居太歲前維,惟辰戌丑未年,與巡山羅侯同位,太歲同宮不宜抵向,修造也不可犯,余年不忌也。 蠶室:《堪輿經》曰:蠶室者,歲之兇神也,主絲繭棉帛之事。所理之方,不可修動,犯之蠶絲不取。常輿力士多沖。 《義例》曰:按太歲之四維,一奏書,二博士,三力士,四蠶室。奏書在太歲之后維,天子古與稽,今與居左圖右史所鑒之出治者也,故于太歲為最親而近,為神之貴而吉者也。博士文臣也,出納王命,行政施惠,故與奏書沖,而在太歲之前,也吉神也。力士武臣也,在太歲之前隅,若羽林軍掌旗之屬,專掌殺伐,故其方之軍旅可以討有罪也。蠶室與力士對沖,而在太歲之后隅者,后宮之地后妃之屬也,后宮之事,莫大于親蠶以供郊廟祭祀之用,故以蠶室名之,而也不可抵向也。 蠶官、蠶命
蠶官蠶命總論 蠶官蠶命總論 人之生也,食谷而衣絲,植谷者在野,無一方人不宜也,養蠶者在室,則營構必有宜忌也。太歲為本年之主,則是年之蠶,即太歲之所生也,所生之庫地即蠶之官府也,故有蠶命方位歲在東方,東方木,木生火,火庫戌,故戌蠶官也。蠶以是年生,則是年方位之所受生即蠶命所受命也,故有蠶命方位歲在東方,東方木,長生于亥,故亥蠶命也。余仿此。 《利用》曰:蠶宮蠶官蠶命,為歲方長生之宮,皆無兇意。而《堪輿經歷例》以為絲繭之占,也恐傷生氣耳,非兇煞也,應忌于其方修作蠶室,若養蠶則又應為吉方。余當不忌。
小月建(即小兒煞) 通書曰:小月建即小兒煞,忌修方。《選擇宗鏡》曰:小月建忌占方,然占山占向也忌。子寅辰午申戌為陽年,正月起中宮,丑卯巳未酉亥為陰年,正月起離九,俱順飛九宮。如陽年正月起中宮,二月在乾六,三月在兌七,陰年正月起離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是也,每宮也占三位。 《義例》曰:按小月建即月建飛宮也,修造最重太歲,此則月建,故忌之。其法以月建為陽建,月厭為陰建。陽年用正月陽建陰加中宮順行,故正月在中五,二月則乾六,三月在兌七,順飛九宮。陰年用正月陰建,戌加中宮,順數至本月陽建,故正月離九,二月在坎一,三月在坤二,也順飛九宮歷年。謂陰年起離九,順飛九宮,乃捷法也。又按月神飛吊,皆以月建入中宮,此從月建起例,巳是飛宮,故不又用飛吊。大月建仿此。 大月建 通書曰:大月建,忌修方動土。 《宗鏡》曰:大月建系月家土煞,占山占向占方占中宮,皆不宜動土。甲庚丁癸年,正月起艮八,乙戊辛年,正月起中五,丙己壬年,正月起坤二。逆行九宮。(此即全憲時書古大月建之例也) 《義例》曰:按《元經》以上元甲子一白,中元甲子四綠,下元甲子七赤,為太歲一星。子午卯酉年,正月起八白,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五黃,寅申巳亥年,正月起二黑,為月建。《宗鏡》載歲月建之法,以太歲尋月建,以月建尋太歲。又載《元經起例》:下元甲子年,七赤為太歲一星,子年正月起八白為月建。如六月修離方,正月起八白,二月七赤,三月六白,四月五黃,五月四綠,六月三碧,則三碧為六月建。即以三碧入中宮順尋七赤到離九,即月太歲一星在離兇。由此觀之,則太歲即三元年九星入中宮之一星,而月建即三元月九星入中宮之一星。蓋九星順行,六甲逆轉,其年其月到某宮,則其宮之星即入中宮而用事,是其星乃太歲月建之用嬸,而其宮即太歲月建之所在也。 今通書不用太歲而用飛月建,豈以月建較太歲尤親切也,然其例當三年三十有六月而一周,其意當十五年,至三元,周而復始。《宗鏡》所載甲丁庚癸等年份,雖也皆隔三年,但誤用天干起例,則惟甲子至癸酉十年與《元經》合,至甲戌年則不與癸酉年相輪,而又自甲起,不惟與太歲相尋之例不合,且與其月之九星俱相矛盾,是蓋止據甲子至癸酉十年而擢其例,遂致誤也。今依《元經》改正:子午卯酉年正月起艮八,辰戌丑未年正月起中午,寅申巳亥年正月起坤二,逐月逆轉,則其例與月九星及《元經》月建吻合,而其意也曉然矣。 大月建小月建總論 通書曰:大月建忌修方動土,小月建即小兒煞,止忌修方,用太陽祿馬三白九紫制之。 《宗鏡》曰:月家土煞為大月建,小兒煞,年家戊己煞同小月建,忌修方,不忌安葬,修方占山占向占中宮也兇,大月建尤兇,不可制,造葬皆忌。通書遷葬不載者非。 一行僧曰:此月家第一兇煞,雖太陽帝星,皆不能壓,猶赤子不知高厚,不識王法,不可制伏,故以小兒為名。大月建名逆小兒,一名騎健煞,猶小兒之潑橫,不可遏制,更兇。小月建名順小兒煞,猶小兒性稍順者,母到則可調護,宜合斗母太陰,及母倉星到則吉。犯大月建,主先殺宅長,此殺子孫,小月建,主殺十五歲一下小口。書雖載系修方神煞,然其煞最兇,開山立向皆不犯為妙。 《義例》曰:小月建,專煞月支,故曰小,大月建兼用月干,故曰大。月建為土府,故動土忌之,然在山方,自以定位為重,飛宮為輕。選擇最重太歲而去,有用飛太歲者,則月建之輕重,可以類推。術士不明其意,乃因大小之名,而謬為之說,謂犯小月建則傷小兒,犯大月建則傷宅長,又別名小月建曰小兒煞,舉世畏忌而不知其由,惑世誣民不己甚乎。 《利用》曰:小月建,陽年以正月寅建入中宮,陰年以正月戌厭入中宮,皆順數至本建,則小月建者,乃月支飛宮耳。大月建,子年正月起艮,逆飛九宮,三年一周,十五年三元,周而復始,則大月建者,乃月干支飛宮,即其入中宮一星之本宮耳,詳見本條義例。以理而論,自較月建之定位為輕。通書之說,是《宗鏡》據俗術之妄說,謂大月建主傷宅長,小月建主傷小兒,占山占向占方占中宮皆忌,而反詆通書不忌安葬為非,實為過當。且太歲三煞,也或止忌山,或止忌向,或止忌方,安有山方中宮只占一處即遂無往不忌之理乎。 其曰月家土煞則是,然也惟子午卯酉年正七月,辰戌丑未年八九月,寅申巳亥年十一月,大月建與本月建同宮,謂之還位,及疊戊己五黃或入中宮,則不可犯,余月則有貴人祿馬六德三奇到方,便自可修,如太歲疊吉星則吉是也。大抵術士之說,多自相矛盾而不可通,如謂月建為吉兇眾神之主,疊吉星則吉,疊兇星則兇。而又謂大月建兇不可制,其不可從明矣。 月建、月破、月刑、月害 月建、月破、月刑、月害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 建: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月 破: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月 刑:巳 子 辰 申 午 丑 寅 酉 未 亥 卯 戌 月 害: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月建:《天寶經》曰:月建所理之方,戰斗攻伐宜背之,不可抵向,所值之日,宜封建親視,不宜興造土功,結親禮。 《歷例》曰:正月建寅,順行十二辰。《太白經》曰:五帝所在,出軍不可向之。 曹震圭曰:月建者,陽建之神也,所在之地戰斗攻伐不宜向而宜背者,蓋使我乘旺氣而攻彼休囚也。所值之日宜封建親視者,建者健也,是月內群臣之長,萬神無不咸服也。不可興造土功者,蓋彼當旺勢不可犯也。其不可結親體者,是陽建獨旺,陰建氣消之辰,親體之道,宜陰陽相合,若偏則不宜也。 月破:《考原》曰:月破者,月建所沖之辰也,與歲破同意。《歷例》曰:大耗者,正月起申,順行十二辰。《樞要例》曰:大耗者,月上虛耗之神也,其日忌營庫藏,出財物,遠經求取債負。曹震圭曰:大耗者,月建擊沖破散之辰也,與月破同位。 總按利用曰:月建可坐不可向,月破可向不可坐,與太歲歲破同,歲尊而月親也。通書建破論日而不論方,大小月建論飛宮而不論定位,殊失其旨。世俗春不開東門,夏不開南門,秋不開西門,冬不開北門,則《太白經》五帝之義也。 月刑:《義例》曰:月刑之意,與歲刑同。詳見歲刑條下。 月害:《神樞經》曰:月害者,陽建所害之辰也,所值之日,忌攻城野戰,牧養群畜,結會親姻,請醫巫,納奴婢。《歷例》曰:正月起巳,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害者,月中六害也。假令卯辰相害者,卯以乙旺之木,害辰墓之土,辰以墓土,卻害卯中癸水之生也。寅巳相害者,寅以旺甲,害巳中戊土,而巳以生庚金害寅中旺甲也。丑午相害者,丑以癸水害中午丁火,午以己土害丑中癸水也。子未相害者,子以所生之辛金,害未中墓木,未以旺土,害子中旺水也。申亥相害者,亥以生木害申中生土,申以旺金害亥中生木,又以生土害亥中旺水也。酉戌相害者,戌以墓火害酉之旺金,酉以所生之丁火,害戌中辛金也。 《考原》曰:六害者,不和也。凡事莫不喜合而忌沖,正月建寅與亥合,而巳沖之,故寅與巳害。二月建卯與戌合,而辰沖之,故卯與辰害。蓋月建者,眾神之首,沖其所合是以害也。 《義例》曰:六害之義,《考原》得之,震圭非也,年日六害,皆同月害取意,故不重列。 越厭、地火、五鬼、厭對、六儀 越厭、地火、五鬼、厭對、六儀 月 份:正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月厭地火: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五 鬼: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辰 卯 厭對六儀: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未 午 巳 月厭:《歷例》曰:月厭者,正月在戌,逆行十二辰。《天寶歷》曰:月厭者,陰建之名也,所理之方,可以鑲災祈福避難,所值之日,忌遠行歸家,移徙婚嫁。 《利用》曰:月厭為堪輿家之宗旨,董仲舒言之極詳,今時憲書與天道天德并載于逐月之下,天道天德用日而兼用方,則月厭當也兼方論也。子午卯酉月,與建破同方,必不可犯,巳亥月次之,寅申辰戌為月三合,丑未月為生氣,太陽丙丁照之可用。 又按,古有歲厭之說,子年起子逆行,與月厭同義。 地火:《神樞經》曰:地火者,月中兇神也。其日忌修筑園圃,栽植種樹。 《義例》曰:厭建堪輿家言也,地火叢辰家言也,然地火即是月厭,故載于此。 五鬼:《歷例》曰:五鬼子年在辰,逆行十二辰。 《利用》曰:五鬼子年起辰以行,常居歲厭三合前辰。今以方位考之,則五鬼乃月厭之白虎,厭所謂前猶歲所謂后也。為月厭之后,從陰中之陰,故曰五鬼,然也小煞,太陽三奇紫白祿馬貴人蓋照,皆可用也。 厭對:《歷例》曰:厭對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天寶歷》曰:厭對者,月厭所沖之辰也,其日忌嫁娶。 六儀:《歷例》曰:六儀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也。《神樞經》曰:六儀者,月中吉神也,宜牧養生財,栽植樹木,納親納禮,親事臨官。曹震圭曰:六儀者,月中正禮儀之神也,月厭主暗昧,六儀與之對沖,以威厲之,便不敢矣,失儀容也,故以名之。 《義例》曰:按厭對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六儀也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然則厭對之即為六儀也,明甚。乃選擇之書,于厭對則曰忌嫁娶,于六儀則曰宜納親,納禮,適相反也。蓋堪輿家言其大旨,總以建為陽,厭為陰,必干支與厭全不相涉者,始為吉日,故厭對雖沖破月厭,也不以為吉也。而從辰家則以其能沖破月厭而名之曰六儀,謂月厭主曖昧陰私,則月厭之反,必威儀正直之神也,是以兩相矛盾,而并見于歷書,莫之適從也。今定厭對忌嫁娶,六儀宜親事臨官,庶于義名當云。 以上神煞名,隨其義以為制化,若煞多而大兇則不可犯,若二三小煞則參互取義焉可也
選擇求真卷九擇日 2010-01-20 20:46:23 閱讀67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選擇求真卷九 兇神義例 按,年家兇煞以歲破、三煞、戊己、陰府、年克為兇,內惟歲破例無制法,其三煞、戊己、陰府、年克俱各有制,但要制得其法,方為無害。其余皆中煞小煞,以吉星照之,而不待制矣。至月家,則又以大小月建為要煞,故編為一冊,以備選擇者之考覽。至無稽偽煞,與不甚關重之煞,概不載錄。 制煞要法 《選擇宗鏡》曰:坐三煞向太歲,此不能制者也,不可犯也。三煞在方在向,及陰府在山,此可制而不易制者也,不可輕犯。其余紛紛神煞,中煞制之,小煞不必制,有吉星同到,自能壓伏。除太歲在山在方,宜合不宜沖,炙退在山在方,宜補不宜克,此外則四法而已。干犯干制,如陰府天金神,皆以干制干也,支犯支制,如地官符之類,擇其死月死日修之可也,三合犯三合制,如三煞打頭火天官符,以三合局克之可也,納音犯納音制,如年克地金神,以納音制之可也。今通書制三煞等法,皆用納音,不知納音力輕,仍當兼地支三合取用方是。 《千金歌》曰:“煞在山頭更若何,貴人祿馬喜相過,三奇諸德能降煞,吉制兇神發福多。”此言山頭之中煞小煞不用克制,而止以諸吉照之者也,蓋克則克倒坐山矣,山值休囚月也不吉。 又曰:“吉星有氣小成大,惡曜休囚不作兇”。則克制修方法也,勿作一例看。克制者,克制得法為上,吉星為用,若小煞則不必制,遇吉星自伏。 太陽三奇,能降諸煞,紫白竅馬能制地官符大將軍,以下諸煞,祿制空亡,貴人降諸煞,以本命飛到者最為上,太歲飛到者次之,同到者尤吉。 制煞之法,宜用四柱克之,而不宜沖,克之則伏,沖之則起,而反為禍。除太歲陰府在坐山不宜克外,其余諸煞,如三煞,官符,大將軍,伏兵,大禍等項,在坐則重而難制,在向在方則輕而可降。方上有煞可制者,先從吉方起手,連及修作,又從吉方住手,也佳。兇方怕疊太歲,怕太歲對沖,怕太歲三合其力,則皆大兇。次之又怕月建相疊,相沖,相合,則也禍。不然,不甚為禍也。蓋歲君與月建之力極大,吉星必籍其力方能作福,兇星必籍其力方能作禍。吉星宜動,不修動決不作福,兇方宜靜,不修動也不作禍。惟年納音所克之方,雖兇也無害矣,為太歲所制故也。 歲君月建沖破吉方則不吉,無力故也。若沖破兇方則又兇。蓋煞如虎如火,合之固起,沖之也起。惟浮天空亡占向,可以八字沖之。 太歲可坐不可向,三煞可向不可坐,不易之論也。 凡制兇煞,無合其星失時無氣,更泊死絕休廢之鄉,得祿馬貴人當旺之令,修之化煞為權,較之克制尤穩,恐壓伏太過或遇沖合反為禍也。 書曰:“若要貴,修太歲,若要發,修三煞,要大興,修火星,要小興,修金神,要發福,修官符,救冷退,修炙退。”又曰制煞,修方反獲吉祥。此言修非言葬,言修方,非言修山也。蓋煞必須克,而坐山宜補,克之則山傷,補之則煞旺,故單云制煞修方者,以方可克故也。惟太歲或在山,或在方,皆可修。蓋修太歲者,可合而不可克,不可則不傷山也。陰府與山分而為二,也可修,克陰府不克坐山也。其余諸煞,皆與山方合而為一,故克制此方即所以克制此煞,惟方不怕克也,故皆指修方言。此皆修年家坐吉,煞非修月家飛宮煞。 太歲必疊吉星,不疊兇星,而后修之。君明臣良,其吉可知,故曰大富大貴。 三煞連占一方,其力極大,制之得法,自然發福。然此煞最兇,制不得法,必至為禍,修主孱弱,也難駕馭,不可輕試。 火星乃三合旺方,即打頭火也,克而修之,旺氣發越,大發人丁,故曰大興。 火克金神則為財,以丙丁奇制之則旺田產,克曰小興。 地官符為歲三合,修之得法,也主旺財,故曰發富。 炙退乃三合死方,以月日旺相補之,則無氣而有氣矣,故曰救冷退。 制煞之法,古云干犯干制,支犯支制,三合犯三合制,納音犯納音制,此確論也。飛宮犯者飛宮者,如陰府甲己屬土,則以丁壬木制之,乙庚屬金,則以戊癸火制之,此化氣制化氣也。如病符小耗,年家之不飛者,以年月日吉照之,此坐宮制坐宮也。如月家打頭火,則以月家一白或壬癸水德制之,此飛宮制飛宮也。又有以陰府甲乙屬木,戊己屬土,三煞打頭火官符等項,在寅卯辰則屬木,在巳午未則屬火。本煞又自分五行,克制者仿此,辯衰旺者也仿此。 制煞全看月令,必本煞衰月,制神旺月乃可,惟太歲炙退另論。若諸煞會聚,或與太歲同宮,則不可制,勿犯可也。 通書曰:太歲以下,兇煞甚多,難以盡避,其各神所臨之地,惟奏書博士宜向之,余各有所忌,須辯生旺休囚,制化得宜。如有破壞要修營者,以天德、月德、歲德、天德合、月德合、歲德合、天恩、天赦、母倉所會之辰,或各神出游日,并工修之無妨。 凡制兇神,宜酌其輕重,不可用煞之生旺。如煞屬木者,忌春令,并忌亥卯未日時,如木煞用午字,則木死年,申字則木絕申,余可類推。按《宗鏡》載制煞之法甚詳,醇多庇少,故節取而錄之。其曰吉方不動不作福,兇方不動不作禍,即洪范龜奢共違靜吉作兇之理。原文有曰:“戊己煞不動也兇。”則悖謬甚矣。陰府制法,似是而非,辯見后陰府條內,言略而意駭。時憲書載于年神之下制法之大要也,今為逐條詳具于下。 太歲 太歲乃十二支年建方也,子年在子,丑年在丑,十二年同,統領二十四,為眾煞之主,號星中天子,故曰歲君,其力最大。 歲 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太 歲: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歲破(大耗):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宗鏡》曰:太歲可坐不可向,三煞可向不可坐。曾文辿曰:吉莫吉于坐太歲,兇莫兇于犯太歲。蓋太歲宜合宜補,故可坐,不宜沖。不宜門,故不可向。然有坐之而吉者,也有坐之而兇者,須要分別。蓋太歲或在山,或在方,審其疊吉星而不疊兇星,更得三奇紫白貴人祿馬太陽等吉二三同到,為福最快。蓋太歲君也,星曜臣也,吉星同臨,猶賢臣輔主,臣賢則主自賢,定然明良有慶,澤及下民。若疊戊己年克陰府,大煞官符等兇,則降禍甚速,猶奸臣在側,臣奸則主也昏,且依勢弄權,流毒四海矣。如唐玄宗在開元前相以姚崇 宋景諸君子,則為治世之明主,天保間相以李林甫楊國忠諸小人,則又為亂世之昏君,此疊吉疊兇之證也。 故太歲坐處既有吉神,而無兇星,然后以四柱八字輔之。或與太歲一氣,或與太歲三合六合,不宜刑沖克害,造葬修方移徙,其福大而且久,非諸吉可比也。但要八節三奇太陽紫白諸吉同到,更得本命祿貴加臨尤妙。故太歲所在,宜造葬,宜修補,宜移徙,謂之坐太歲。不可拆毀,不可開池挖窖,皆謂之犯太歲。 楊筠松曰:太歲人君之象,即木星之精,若太歲坐處,更合木星同到,是謂天帝加臨,又謂之文昌大會,名文昌局,主功名極速,狀元及弟,貴不難矣。 按太歲為君,吉星會于坐山乘旺固吉,然不得已而修作及葬事則可矣,若興造之事本屬可緩,行險僥幸,未必得福,不如其勿犯也。喻我山謂宜用月日之納音,制太歲之納音,是克太歲也,益屬無理。至可坐不可向,則為不易之論,蓋向太歲則坐于歲破矣,雖有吉星,不能解也。又按坐太歲固吉,而也有不同,如子午卯酉年,太歲與大煞同位,三煞與歲破同到方,則坐之也不吉。《宗鏡》因飛宮大煞,名打頭火,遂謂太歲疊打頭火兇,失其義矣,今改正。 附古課 昔范公與信洲曹氏,葬子山午向,用庚子年、戊子月、壬申日、庚子時,坐太歲向三煞,地支三合補山扶太歲而制向,土之三煞也。用三子者,太歲喜疊也,又合八節之丙奇到向,丁奇到山,葬后富貴不替。 李奉來曰:予為黃洲黃氏葬巳山亥向,用辛巳年、辛丑月、甲申日、己巳時,取己丑與太歲三合,甲日與太歲六合也。有時師謂巳時相地燥火,議改子時,誠為可笑。 歲破 《廣圣歷》曰:歲破者,太歲所沖之辰也,其地不可興造,移徙,嫁娶,遠行,犯者主損財物及害家長,惟戰伐向之吉。 《明時總要》曰:歲破者,子年在午,順行十二辰是也。 《義例》曰:歲破為最兇之神,而廣圣歷謂戰伐向之吉者,蓋向歲破即坐太歲,而敵人乃居歲破之位也,然則仍是太歲,非用歲破也。 按歲破,即太歲對沖之方,謂君臣比敵,一切造葬修營皆大兇,例無制法,犯之主破財。昔唐叔封晉箕子曰:晉其昌,是年太歲在晉,所謂坐之也。吳王伐越,太史占之曰:太歲在越不可犯。不出四十日,越其沼乎,所謂犯之也,此其明徵也。 大耗 歲 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大耗(與歲破同):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歷例》曰:大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所理之地,不可營造倉庫納財物,犯之當有寇賊驚恐之事。 《明時總要》曰:常居歲沖之地。 曹震圭曰:大耗者,太歲擊沖破散之神也,物擊則破,沖則散,破散則耗也。 《義例》曰:按大耗即系歲破,而又以大耗名者,為建倉納財帛等事,重著其意,正以見太歲至尊無封,如十二神貴人之前為天空,雖名天空,而空者空空如也,非實有是天空之神。若夫歲破之義,也言其方為太歲所破之位,而非實所破之神能破太歲也,故又名之曰大耗。 附驗課 予相鄰有鄭姓,在丙寅年葬坤山艮兼申寅地,以課質予。予曰:坐山兼申,本年犯歲破不利。復告原術,術曰:正合馬到山頭人潤肥也。用后百日內外家中被盜,其弟忽然浪賭,產業殆盡。此歲破之驗也。 壬申年,作艮山坤兼丑未宅舍。選辛亥月、丙午日、庚寅時興工豎造,主家誤聽泥匠指畫,可多一間,系坐艮兼寅。將用此課,后事務業退,屢退財。 予堂兄于壬申歲購一屋地,坐艮兼寅,勢逼急造,遲有變端,但犯歲破,決不敢動作,又不能變易,不得已用隔八相生,取壬申年、庚戌月、辛卯日、癸巳時興造。是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仲呂合夷則,有生生不息之義。令其規模粗就,待利年擇吉裝修入宅。不依予言,就于歲晚進宅,今連年退晦,歷勸出宅,不果。此予親歷之事,時表以證歲破例無制法,而斷斷不可犯也。 歲刑(六害)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歲 刑:卯 戌 巳 子 辰 申 午 丑 寅 酉 未 亥 六 害:未 午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亥 戌 酉 申 《廣圣歷》曰:歲刑之地,攻城作戰,不可犯之,動土興工,也須回避。犯之多爭斗。 通書曰:歲刑忌修方,六害忌開山,月刑月害,只忌修方,宜取太陽三奇紫白祿馬貴人制之。 《翼氏風角》曰:金剛火強,各守其方,木落歸根,水流趨未。 《曾門經》曰:巳酉丑金之位,刑在西方,言金持其剛,物莫與對,寅午戌火之位,刑在南方,言火持其強,物莫與對,亥卯未木之位,刑在北方,言木持榮華,故陰氣刑之,使其凋落,申子辰水之位,刑在東方,言水持陰邪,故陽氣刑之,使不復歸。所以子刑丑,卯刑戌,寅刑巳,卯刑子,辰刑辰,巳刑申,未刑丑,申刑寅,戌刑未,辰午酉亥自相刑也。 《儲泳去疑》曰:三刑是極數,子卯一刑也,寅巳申二刑也,丑戌未三刑也。自卯順至子,自子逆至卯,極十數,自巳順至寅,寅逆至巳,極十數。丑順至戌,戌逆至丑,極十數。皇極中天,以十為殺數,積數至十,則悉空其數。天道惡盈滿則覆也,此三刑之法所由起也。 《考原》曰:相刑之說,《翼氏》最明。蓋以巳酉丑刑申酉戌,則巳刑申,酉刑酉,丑刑戌也。以寅午戌刑巳午未,則寅刑巳,午刑午,戌刑未也。以申子辰刑寅卯辰,則申刑寅,子刑卯,辰自刑也。以亥卯未刑亥子丑,則亥自刑,卯刑子,未刑丑也。 《義例》曰:《翼氏風角》四語,《曾門經》與《考原》卑明其旨也明顯矣,顧所謂木持榮華,故陰氣刑之,水持陰邪,故陽氣刑之,其說猶不無矯強,而辰午酉亥自刑之理,也未有論及之者也。《儲泳》天道惡盈數極于十之說,也有妙義,要也不出《翼氏》四語,今繹其旨,而得自刑之說焉。金火剛強,水木柔弱,故金刑金方,火刑火方,剛強者必自伐也。而金銳于酉,火莫強于午,則并不特自伐其本方而已,且自伐其體焉。若水木之柔弱,則必被伐于生我者與我生者,水生木而刑于木,木生水而刑于水,生我之門,死我之戶,孟子所謂死于安樂者,其斯之謂也。以亥卯未刑亥子丑,而亥轉自刑,亥木根也,所謂木落歸根也。以申子辰刑寅卯辰,而辰轉自刑,辰水庫也,所謂水流趨未也。 利用曰:按辰午酉亥年,歲刑即太歲,未申年,歲刑即歲破,開山立向修方皆忌,吉不能制也,余年只忌修方,太陽六德可以化之,月刑也然。六害為六合之沖,故忌開山。然惟辰戌午年疊炙退,巳亥年疊劫煞,子午年疊歲煞,當兼補制之法,而以太陽六德化之,余年則凡有吉星到山,三合月,六合六德日即吉。惟六合月不可用,蓋歲之六合,月則六害,為月破,六害之六合月,則月又為歲破,皆不吉前。若月害對方即是太陽,但擇吉日即可修,惟忌刑沖耳。 三煞、伏兵、大禍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劫 煞: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災 煞: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歲 煞: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未 辰 丑 戌 伏 兵:丙 甲 壬 庚 丙 甲 壬 庚 丙 甲 壬 庚 大 禍:丁 乙 癸 辛 丁 乙 辛 癸 丁 乙 辛 癸 例曰:申子辰,煞在南方巳午未,巳酉丑,煞在東方寅卯辰, 寅午戌,煞在北方亥子丑,亥卯未,煞在西方申酉戌。 其例乃從三合起局,申子辰年,三合水局,而煞南方巳午未之火,巳為劫煞,午為災煞,未為歲煞,故曰三煞。巳午中間之丙為伏兵,午未中間之丁為大禍,二者又名夾煞,余三局仿此。 《神樞經》曰:劫煞者,歲陰之氣也,主有殺害。所理之方,忌有興造,犯之有劫盜傷殺之事。李鼎炸曰:寅午戌歲在亥,亥卯為歲在申,申子辰歲在巳,巳酉丑歲在寅是也。 《神樞經》曰:災煞者,五行陰氣之位也,常居劫煞前一辰,主災病疾危之事。所理之方,不可抵向,營造犯之者,當有病患。曹震圭曰:災煞者,三合五行胎神也。 《洞源經》曰:劫煞起于絕,災煞起于克,假如申子辰年合水局,水絕于巳,故劫煞在巳,胎于午,又水于午火相克,故在煞在午也。巳酉丑年合金局,金絕于寅,故劫煞在寅,胎于卯,又金與卯木相克,故災煞在卯也。余仿此。 《神樞經》曰:歲煞者,陰氣尤毒,謂之煞也。常居四季,謂四季之陰氣能游天上。李鼎炸曰:寅午戌煞在丑,巳酉丑煞在辰,申子辰煞在未,亥卯未煞在戌。《廣圣經》曰:歲煞之地,不可穿鑿修營移徙,犯之者傷子孫六畜。曹震圭曰:月煞者,三合五行成形之位,所謂養是也。大抵物之形成,母必有傷,故曰煞。 《考原》曰:劫煞,災煞,歲煞,是為三煞,如曹氏說,則三合五行絕胎養之位也。絕胎養者,墓庫以后,長生以前,《神樞經》所謂陰氣是也。或謂三煞者,三合五行當旺之沖,故有宜向不宜坐之說,如申子辰合水局,水旺于北方,南方其沖也,故三煞在南方巳午未。余仿此。 通書曰:三煞只忌修方,先從吉方起手,連及修之無害。如子年三煞在巳午未,若巽坤方有吉星,則從巽方起工,連及巳午未方至坤方止工也可,止忌單修巳午未方也。 《宗鏡》曰:三煞乃極猛之煞,伏兵大禍次之,要制伏到倒,至占山造葬皆忌,惟占方可制而修也。制法有三:一要三合局以勝之,二要三合得令之月,三煞休囚之月,三要本命貴人祿馬及八節三奇,或太陽太陰以照臨之。小修則或月或日納音,克三煞方之納音,得一吉星到方可也。 蓋三煞在南方巳午未則屬火,月日時用申子辰水局克之,如誤用寅午戌火局及亥卯未木局,則助煞矣。三煞在東方寅卯辰則屬木,月日時用巳酉丑金局克之,若用亥卯未木局及申子辰水局,則助煞矣。三煞在西方申酉戌則屬金,月日時用寅午戌火局克之,若用巳酉丑金局則助煞矣,禍不旋踵。三煞在北方亥子丑則屬水,三合無土局不能制,忌用辰戌丑未相沖,取月日時納音制三煞方之納音,如甲午年煞在亥子丑方,用五虎遁,遁得丙子丁丑水音,宜用月日時土音克之,余同此推。務要制伏得宜,方為無害,否則未可輕試。 又曰:太歲可坐而不可向,三煞可向而不可坐,蓋三煞必宜用克,在向則可用制,故曰可向。若在山則不宜制,制三煞則克倒坐山矣,故曰不可坐也。(劉氏加藏言三煞宜用三合局補之,如煞在巳宜用巳酉丑局,煞在午宜用寅午戌局,煞在未宜用亥卯未局之類,象吉依之,如使宜補,則三煞可坐矣,何言可向而不可坐也,劉氏之說斷不可從,詳辯土修方納音內也。) 曾文辿為壬申宅主修午未三煞方,取甲辰年、戊戌月、壬子日、庚子時,四柱與壬申年生命,會成申子辰水局以克火煞,一吉也,甲戊庚天干三奇,又辰子兩支不雜,二吉也,谷雨前太陽在戌,與午方三合,而甲戊庚貴人在未,三吉也。甲年午未方,遁得庚午辛未納音屬土,而戊辰月、壬子日納音皆木,以木克土,四吉也,命馬壬寅祿,歲馬丙寅俱到離,五吉也,八白在坎照離,九紫正在未坤,六吉也。古人之妙用如此。 李氏曰:三煞誤坐山逢旺候,殺人極速。余于丙午年十一月,親見人家埋一十余歲夭子,誤犯子山午向,坐三殺,向太歲,其兄年十五歲,登山送葬,夜歸得病,狂言三人打己一人,其家雖竭力保護,卒不可救,三日竟死。又三煞旺相之候,妄爾破伐開池挖窖,必三一方不寧。三煞極兇猛之神,太歲三合之中煞也,惟年上最重,月家無妨,日時不必論論矣。 予按丙午年三煞歲破同在子,犯之極兇,故利用編謂乎子卯酉年災煞最兇,難以制伏,難以言吉,李氏謂其誤坐三煞以致殺人,猶未窮其兇之由也。其曰三殺誤坐山逢旺候,殺人甚速。又曰三煞旺相之候,妄爾砍伐開鑿,必主一方不寧,則知三煞宜制不宜補,而與劉氏言煞在巳,用巳酉丑局,煞在午,用寅午戌局,煞在未,用亥卯未局。誤以三合補煞為補山者,大相遠矣。 利用編曰:三煞為太歲三合之沖,可向不可坐,故占山造葬皆忌,占方則可制而修也。然各年不可概論,寅申巳亥年,煞在生我之方,為開收閉之位,又當休氣,辰戌丑未年,煞在我生之方,為初滿平之位,又當相氣,制化之法,雖輕重也有不同,而要可制之化之,變兇而為吉也。若子午卯酉年,則三煞與歲破同方。對方太歲又與大煞同位,雖有制伏,也難以吉論矣,故子午卯酉年,災煞最兇,劫煞歲煞次之。辰戌丑未年略與子午卯酉等,若寅申年之劫煞,卯酉年之歲煞與太歲為六合,其兇尤小。 如壬寅年,用壬寅月日時,修亥方,則四壬祿聚亥,乙酉年,用庚辰月日時,修辰方,則一氣皆金,并不以歲煞論矣。又寅午戌、亥卯未年,為煞克歲,申子辰、巳酉丑年,為歲克煞。煞克歲者,待其休囚之令用之,歲克煞者,則惟忌子午卯酉四旺月。余月皆可用,只取吉神到方八字成格而已。 又化煞變克為生,與制變之義有別。煞克歲者,用煞之子,歲克煞者,用煞之財。煞克歲,如金煞克木歲,用水局月日時,則瀉金以生木矣。歲克煞,如水歲克火煞,用金局月日時,則瀉火以生水矣。用子煞休用財煞囚具有妙義,惟木煞無土局,則不用化而用制可也。水煞無土局,則不用制而用化可也。曾文辿取用甚精,夫也舉一隅且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選擇之能事畢矣。 月家三煞仿此。 都天戊己,乃土煞也,從太歲起五虎遁,遁至五戊己干是也。如甲年五虎遁起丙寅,遁至辰,是戊辰,巳是己巳,即辰巳方為戊己都天。其辰巳中間之巽,為夾煞都天也。余仿此。 象吉曰:戊己都天怕占山,犯之三紀不堪言,時士誤殺人多少,百福重重第一關。又曰:戊都天主殺男,其禍速,己都天主殺女,其禍遲。古人未有制法,兇可知矣,故燕作巢,避戊己方,蜂逢戊己日不出,禽物尚不敢犯,而況于人乎。辰戌丑未月,土王用事后動土,不得用戊己日,余月不忌。修中宮,動土不得用戊己日,每月皆忌。中宮屬土也,凡開山立向修方,犯之大兇,惟葬不忌。又每年戊己之間為夾煞都天,也大兇。不宜犯。 辟謬曰:通書載制戊己煞,專用甲乙干制之,然不若用年家之納音克之為穩。如甲子年納音金,克卻戊辰己巳木,癸亥年水音,克卻戊午己未火,始不為禍。 予按戊己都天,年家之中煞也,其兇猶月家之大月建,小兒煞止耳,忌修方取土,有制化吉。象吉言其兇禍之猛甚于三煞,而又謂俱忌開山立向修方,是拘忌太過也。蓋戊己方,或疊三煞歲破白虎大煞等諸兇,故不可犯,若不疊此諸兇而制化得法,或得太陽紫白三奇諸德到,則開山立向造葬皆吉。昔曾文辿造巳山亥向宅,用乙巳年月日時,后發狀元。楊公葬辰山戌向地,用甲申年、壬申月、壬申日、戊申時,半紀登科。(詳上造命格局編內)此非開山立向造葬之不忌乎?又曰戊都天殺男,其禍速,己都天殺女,其禍遲,古人未有制法,謬甚。蓋年家神煞,惟歲破無制,其余諸煞皆有制化,而況區區一都天乎。大抵戊己方忌修方取土,若值當令之候,制化不得其當,自不可輕犯也。至夾煞都天,又在所輕矣。又按辟謬謂制戊己煞通書有專用甲乙干克者,然不若用年家之納音克之為穩。二說雖是,究竟拘泥戊己為土煞而用木制也,然則制之若何,當參《宗鏡》謂三煞在巳午未則屬火,而用申子辰水局制之類。但三煞系三合之煞方,故用三合局制,而戊己系天干,當用干制。如麥秋蟾師,丁巳年修文塔,塔在酉方,用丁巳年、乙巳月、丙申日、丙申時,或謂犯都天無制。師曰:今俗術皆謂戊己都天為土煞而用木制,不知戊己加寅卯為木煞,加午未為火煞,今己都天加酉則為金煞,故取一丁兩丙以制其酉方金煞,且合乙丙丁三奇貴人又臨于酉,安得盡泥為土煞,而拘以木制耶?(詳載上修方編內) 陰府太歲 舊例:壬寅離戊丁壬殃,艮丙巽辛甲己傷,乞甲兌丁同己丑,乙庚二字切須防,丙辛之歲何山忌,坎癸申辰坤乙方,震庚亥未嫌戊癸,坐卦為正納卦旁。
《義例編》曰:陰府太歲,乃本年之化氣,克山家之化氣。開山忌歲,月日時克坐山,故名之曰太歲,示不可輕犯耳,非另有陰府之太歲在某山也。如甲己年月日時,化氣屬土,土克水,而水乃丙辛合化之氣,艮納丙,巽納辛,故甲己年以艮巽二山為正陰府,丙辛二山為旁陰府。乙庚年月日時化氣屬金,金克木,而木乃丁壬合化之氣,兌納丁,乾納壬,故以兌乾為正陰府,丁壬為旁陰府,余仿此推。然則卦之所由取,皆從兩干化合而來。通書丁壬年,有離無乾,戊癸年,有震無坤,無兩則不能化,其為遺漏無疑矣。 又納甲之法,乾納甲壬,坤納乙癸,坎納戌,離納巳,選擇家以二十四山無戊己,則以坎納癸,以離納壬,而乾坤專納甲乙,子午卯酉四山不用卦而用支,則以支之三合并納于一卦,此乃二十四山納用之法。通書失陰府太歲之本意,而反卻卦以配干,乙庚年月,丁壬偽丁甲,是因乾專納甲而誤,丙辛年月,戊癸偽乙癸,是因坎納癸,坤專乙而誤也。丁壬年少甲,而己偽壬,是因遺乾而遺,又因離納壬而誤也。戊癸年有庚無乙,是因遺坤而遺也。可見古人原本用卦,后人以干附之,又失納甲本意,乃致多誤。曰正曰旁,諸說不一,然卦從干來,用干猶屬有理,至于納甲三合與兩干合化全無干涉,則又附會支離之尤甚,而必不可從者,今圓訂正,庶曉然于作者之意。 又按:十干化氣,本諸素問逐年遞變,洪范五行又推其意,以為墓龍變運,不取角軫而取墓庫,不取干氣而取納音,要也逐年遞變者也。陰府太歲則不論年而論山,甲山己山,皆常屬土,乙山庚山,皆常屬金,不待合而化,不隨年而變,此也拘迂之甚矣。且以甲山而論,正五行則屬木,洪范五行則屬水,陰府五行則屬土,墓龍變運則又屬火,或又屬金。行止有五,而一山已占其四,一年月日時,而干支納音化氣又占其四,求其不克不也難乎?今臺官用卦不用干,遵行已久,始存其舊用干,雖屬有理,然其意本非親切,故也不取也。例曰:正陰府,甲己年艮巽,乙庚年兌乾,丙辛年坎坤,丁壬年乾離,戊癸年坤震。 旁陰府,甲己年丙辛,乙庚年丁壬,丙辛年戊癸,丁壬年甲己,戊癸年乙庚。 陰府三合,乙庚年巳丑,丙辛年申辰,丁壬年寅戌,戊癸年亥未。 通書曰:此煞惟忌山頭,不忌任何修方,惟安葬不可犯。又曰:正陰府忌修陽宅,安葬不忌,旁陰府忌坐山,修造不妨,用天月德太陽到山制之。 辟謬曰:陰府化氣,乃年月日時天干克坐山所納之甲是也。坐卦為正陰府,納卦為旁陰府,他氣全者不可制,也無人敢犯。單犯無化者,取四柱中之七煞梟神以制之。如乾山,以乙庚為陰府,單犯乙字,則取辛為七煞,癸為梟神,犯庚字,則取丙為七煞,戊為梟神制之。蓋乙庚化金,戊癸化火,火克金也。壬山忌丁,壬為旁陰府(此舊例旁陰府也,《協紀義例》已辯其遺漏之誤矣,今改正壬山忌乙庚年月,為旁陰府也),單犯丁字,則取癸為七煞,乙為梟神制之,單犯壬字,則取余仿此。然用梟神(即化七也)制,不如用七煞制更妙。 按此二則謂制陰府不如七煞制之妙者,其誤實甚。蓋乾山以庚為陰府,若用七煞丙火以制庚,則乾山也受其制矣。又壬山以壬為陰府,若用七煞戊以制壬陰府,則壬山也受其制矣,有是理乎?他如甲歲巽山,用庚以制甲而克巽,庚年兌乾山,用丙以制庚而又克乾兌山,戊年坤山,用甲以制戊而又克坤山。況山既受太歲化其之克而又受月日時干正五行之克,且不惟坐山受克,即太歲并受其克矣,其余各山用七煞制陰府,雖有不犯克坐山者,然總不若化氣犯者化氣制,或如曾文辿葬乾山巽向所用之課也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又要陰府休囚之時,制神旺相之侯方可,今人以單犯概不足忌誤矣、劉氏家藏云:正陰府一字不宜犯,旁陰府可犯一字,宜用制,多犯則比助煞強矣。 陰府單占坐山,不占方道,凡村盤內外現有住屋,前后左右豎造,皆重修方,坐山略輕,單犯猶可。惟新開基址,鼎豎造,雖只字不可犯,予見開基新造壬山丙向,用己巳年、壬申月、丙子日、丙申時,月犯陰府,謂單犯壬字不忌,豈知壬水生申旺子,(陰府乃論化氣,又謂生申旺子,是論正五行也,支離附會,且《協紀》己年壬山也非陰府。)又會水局,其家未滿百日,即見奇禍,喪一口。(按此必壬山兼亥,乃犯歲破大耗而致,必非犯陰府。)然近地同日時共山向豎造者有四,其三家皆吉,獨此不利(兼加與主命之有不同也)。彼皆在村盤內修造,重在修方,此則新開基址,專重坐山故也。慎之!陰府極兇之神,寧制有余,勿制不及。一重陰府,不妨二三重梟煞制之。 昔楊公為王氏葬艮山坤向,用甲子年、戊辰月、庚午日、庚辰時,年犯甲木陰府,用日時二庚金七煞制也。范公為鄭氏下艮山坤向,用癸未年、庚申月、甲申日、甲子時,日時俱犯陰府,用月土一庚金七煞制,似乎金少木多,豈知庚祿居申,甲木絕申,陰府休囚制神旺相,故大吉。前賢之慎重如此,后人以單犯為不介意,其誤人不小。 按,陰府乃歲干化氣,克坐山納甲之化氣,制法化氣犯當用化氣制,辟謬依舊說,謂甲木陰府,取庚金七煞制伏,是克歲干,非制陰府也。又引楊范二公葬課為證,殊不知古人選擇專論格局,取合坐山生旺之局為上,其用庚干甲干,只隨月分干支選擇,非特為制陰府而然也,乃群書遂指古人制法之善,不也迂乎。且陰府之兇,不過與年克等耳。驚駭若是,非猶顧藩籬之犬而不畏當前之虎耶?予下艮山坤向兼丑未,葬乙丑化命,用甲戌年、丙子月、戊申日、庚申時,將謂甲歲陰府有時上庚金制乎?然予惟取支會申子為艮土生旺局,干列三奇貴格,而甲戊庚貴人趨于丑山,乙丑命貴人居子月申日申時,太歲陰貴人在丑山,丑命年九紫在艮,其時太陽纏斗二度,在艮丑之中,又用申時上四刻太陽到向,正照分度,飛遁命主真祿己卯,真陰貴戊子俱到艮,初不以區區之陰府為介意也,乃犯歲煞陰府,得此群吉同到,自然化兇為吉。及觀諸家謂陰府有死活之別,益不足懼矣。其曰化氣全者,單犯無化者,兩言猶知合化之義。至用煞制之說,則失之遠矣,詳論本節利用編內。《宗鏡》曰:舊說陰府單占坐山,以正五行之七煞克之,必陰府衰月,七煞旺相得令之月,如甲乙陰府屬木,宜以庚克甲,辛克乙,然必七月八月,金旺木衰,乃可制也。又陰府生山者可制,為坐山所克者可制,若與坐山同類,則不可制,制則克倒坐山。如震金山,戊癸年為陰府,癸生震,戊受克于震,可制而修也。若兌木山,乙庚年為陰府,乙可制也,若以丙克庚,則兌山傷矣,此皆指修方而言。(既言陰府單占坐山,不忌作向修方,忽又謂修方而言,矛盾極矣。)若葬地決不可犯。且克陰府即克歲君(要言可味),歲君不可克也。 《利用編》曰:陰府之義,本屬于遠,《義例》甚明,術士不知其義,又以襲誤傳訛,遂各為臆說而不可解。如甲山,丁壬年為陰府,以丁壬屬木,克甲己之土也。丙辛山,甲己年為陰府,克丙辛之水也,《宗鏡》引舊說,乃曰甲陰府屬木,宜以庚克之,將謂丁壬年,用庚克甲山,則山家既受太歲化氣之克,何堪又受日日正五行之克?將謂丙辛山用庚克甲年,無言歲干不宜克,而克又非其所克。夫甲年之所以克丙辛山者,在土不在木,以金克之,誠不解其何謂也。若其與坐山同類不可制之說,則專指克太歲而言,而五行也不合。如乙庚年為兌山陰府,乃以兌屬木而謂以丙克庚傷兌山,則又以兌為屬金。夫五行各有專屬,理之自然,雖諸家取義不同,也必自成一說,斷無忽命為木,忽命為金之理。然曰克陰府即克歲君,猶知陰府之義,在年不在山。若諸家通書,從年起例,所列陰府皆山,則所謂制陰府者,皆克山耳,并未有知克歲君者也。至其曰正曰旁,諸說不一,大抵天干略近,卦義尤遠。然觀臺乃輾所傳,乃輾轉遺誤之故,又非卦系正文,詳見《義例》本節。 究之五行之義,當以五行之為本,其有取化氣者,必實有合化之義,而后取之。茲乃舍正取化,又非逐年遞變,與五運之義也不良,不可為典要。世人不察,以 其名為太歲也,而即謂不可犯,以其名為陰府也,而即謂安葬兇,又無確切制化之法為之解說,多致疑畏誤事。《宗鏡。補龍篇》載曾文正開乾山,一用丁酉年、己酉月、甲申日、己巳時,一用己酉年、癸酉月、人申日、丁巳時,謂陰府有金制,甚為精當。蓋乾納甲,甲己化土,丁壬為陰府。用申巳酉年月日時,一氣皆金,則丁壬不得化木,非但制之己也,且安知其非以金局扶乾山乎?若甲山陰府,則不可用金制,蓋甲之化土,其理曲,而甲本屬木,其理直,茍以金克丁壬,丁壬未必受克,而甲木已先傷矣。毋寧丁年用火局,壬年用水局,用水以生甲之本行,用火以生甲之化氣,而丁壬各從旺論,自不能化木而克土,乃為得之,仿此類推,則制之可也,化之也可也,使各從其類而自不克我,也無不可也。總之以補龍扶山為主,太歲而外,各隨其義以為化裁,不惑于俗術之曲說矣。 附諸家論陰府死活 坤壬乙申子辰六山,忌丙辛陰府,變得山運屬水,此乃活陰府也,艮丙辛寅午戌六山,忌丁壬陰府,變得山運屬木,此乃活陰府也,乾甲丁亥卯未六山,忌戊癸陰府,變得山運屬火,此乃活陰府也,巽庚癸巳酉丑六山,忌乙庚陰府,變得山運屬金,此乃活陰府也。皆可用。 若坤宮六山,變運非水,而犯丙辛,艮宮六山,變運非水,而犯丁壬,乾宮六山,變運非火,而犯戊癸,巽宮六山,變運非金,而犯乙庚,皆死陰府,不可用也。 經云:死的陰府生災禍,火的陰府送財多,安葬宜慎,修造不拘也。 諸家曰:惟乾山子山不忌陰府,蓋乾山斗首屬火,火克乙庚金,子山斗首屬土,土克丙辛水,故不忌陰府也。 又謂:武才元辰值陰府,不忌,惟貪官破鬼不可犯也。 年克,乃年家之納音克坐山墓運之納音是也。月音克者,為月克山運,當以年克為重,月克次之,至日時則愈輕矣。通書大全曰:本年二十四山,墓龍變運,某山運為年月納音所克,即為年月克某山,惟新造宅舍,新立墳冢論之,其拆修豎造,不動地基及舊墳附葬者,皆不論。 辟謬曰:通書載年月日時,皆忌克山,且曰年克山家家長死,月克山家宅母亡,日克山家新婦殃,時克山家子孫殃。是何所忌之多,而令人難避乎?又曰年克無家長不忌,月克無宅母不忌,日克無新婦不忌,時克無子孫不忌。然試問人家葬父母,以何人為家長宅母長子長媳乎?是子孫也,是新婦也,殆祖父母矣。但人家葬父母時,祖父母不存者居多,縱使尚存,也必老年人,可作順頭路,惟子孫不宜犯,是年可反輕,日時反重。豈知年既克山,則山頭不利,子孫均屬不利,豈獨家長一人受禍哉?且令術士借口動曰:子孫葬父母,不忌年克,果爾,是年克一條可刪也,何前人所重皆在年克?即詩例曰:“墓克歲兮財祿至,歲克墓兮禍患侵。”而不及月日時者,想只重年克可知矣。況《三元集要》也以年克為重,月克次之,日時則不齒及。 但劉氏家藏論墓運,謂前人不忌克山,引古課甚多,有三犯四犯而不避者,是又以克運全不足畏而洪范五行可不用矣。豈知年克與陰府同,皆單論坐山,不論方道,惟鼎新開基,倒堂豎造者,確不可犯。若現有住屋,今在前后左右修造,皆謂修方,年克可以百不論,所以古人有三犯四犯而不忌者,皆重修方故也,豈真不忌年克哉。書有云:土木山受克,主重病破財,金水火山受克,主殺人必矣。日時克山易制,月克難制,年克則更難制。蓋年克系一年之事,葬則可以月音制之,或止一日之二,即用日音制之也可,但要制神生旺克神休囚。造則非終年不能竟工,豈月日之納音可制乎?故開基豎造者,以不犯年克為妙。 通書曰:山家以得氣運為妙,如月分與山運生旺比和,宜用之,月分衰病也克用,惟忌年月日時克山運耳。然止忌開山,凡新立宅舍,修造動土,逾月論之,旬日之內不忌。附葬祖墳,倒堂豎造,或現成基址,不動地基也不忌。又曰年克山家者,如甲子年作水土山,年納音屬金,克山家木運,當取火月日時生旺,兼作主火命并祿馬貴人制之。吉月日克者也然。《利用編》曰:洪范五行,專論山運,自為一家之言。年克山家,世俗避之唯謹,雖有月日克制之說,用者絕少,惟旬日內不忌,世多用之,深以為便。夫葬之吉兇,不因日之近久,旬日無咎,逾月何傷?荀悅曰:非吉兇所從生,何知言矣。然以五行生克之理而論,則以月日克納音,不如以年納音生月日,化克為生,于理為順。再得正五行補龍扶山,自應吉無不利。月克較輕,日克尤輕,八字成局,納音自可勿論。俗本又云:年克妨宅長,月克妨宅母,日克妨子孫,則無稽已甚,不足道。 昔楊公為伯氏作艮山,用丙申年、丙申月、丙申日、丙申時。其年乙未金運,四柱俱克山,葬后富貴。以正五行論,艮山屬土,四丙火生土,又水土長生居申,系四長生,又合時令生氣,其富貴宜矣。 又曾公為宋氏作巳山,用己巳年、己巳月、己巳日、己巳時,其年辛未土運,四柱俱克山家。以正五行論,巳山屬火,四己巳納音屬木,木生火,火臨官在巳,又合生氣時令,安得不發福乎。由此觀之,能審其克之生旺休囚,制法得當,或山家得生旺,也不怕克,神而明之,存乎人矣。 予下巽山乾兼巳亥地,葬從兄顯元也,用辛未年、壬辰月、壬申日、乙巳時,山運屬水。辛未歲土運,土克水,乃年克山家,四柱無制。用后時有俗術妄議,謂年克無制,兩壬為重被翻化重廉,主百日內損丁退財云云。噫!此真以蟲測海,以管窺天也。蓋選擇之道,生克制化,運用無方,豈膠固之能通?即如是山,山運屬水,壬辰月水音比助,壬申日金音生扶,申辰邀合會運之旺局,況春三月木正敷榮,而土猶衰(時在谷雨前六日也),何怕一搓之土以克水乎?且以正五行論,巽本木也,兩壬生身,申辰會合,印綬巽納于辛,辛未是本卦之財爻,吉何如之?由此觀之,謂其化之可也,制也無不可也。彼拘泥于年克與翻化者,熟味乎,此自可充其識矣。炙退 年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炙退: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卯 子 酉 午 通書曰:申子辰年在卯,巳酉丑年在子,寅午戌年在酉,亥卯未年在午。 炙退為三合死方,可向而不可坐,取天道天德月德歲祿貴人制之。 《宗鏡》曰:死方為六害,為炙退,此太歲不足之氣也,宜用三合局補之。 《義例》曰:炙退者,三合死方也,其名義不可曉。術家又謂六害,又為飛天火,大抵兼獨火死氣而取義耳。夫六害獨火與炙退同行異名,于義無取,今刪去用。而其為太歲不足之氣,則合于三合自然之理,故獨存之而名,也仍其舊云。 凡煞皆強梁有余,故宜克,炙退乃休囚不足,故宜補。蓋二十四方位之氣,皆太歲轉移,炙退乃太歲死地,山方無氣,冷淡休囚,故宜擇旺相月,或月日一氣,或月日三合補之,則不退而反盛矣。若再加克制,則愈休囚愈退敗矣。 如申子辰年,三合屬水,水死于卯,卯為炙退。曾文辿用丙申年、辛卯月、乙卯日、己卯時,修卯方,則三卯一氣局也。或亥卯未三合也可。如申子辰年,退在卯,宜用亥卯未局,或月日時三卯以助之。不宜用金局克,并不宜用申子辰局,則愈加退矣。余再得當祿命同到,或天干堆祿尤妙。如修方卯方,用三乙字,乙祿到卯也。然以一氣局與三合局為主,而祿不必甚拘。通書有用六合者,有單用準論者非是,以上補法,雖系修方,然修方也可。 《利用》曰:補炙退之法,上文《宗鏡》得之。通書用德祿,也是貴人,則差輕耳。 辯皇天炙退 辟謬曰:炙退乃太歲死地,通書載馬前一位,則是子午卯酉四支也。至左右天干,乃虛無之位,無生也無死,安有此煞?況太歲地支也,不走天干,駕前神煞,也皆在地支。既如寅申巳亥,病地為馬,未聞乾坤艮巽也為馬也,何后人載甲庚丙壬同為炙退?又捏造一皇天炙退,并乙辛丁癸撞人,何誤人至此?故特刪除天官符(官同位) 年支: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官符: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亥 申 巳 寅 其例:申子辰年在亥,巳酉丑年在申,寅午戌年在巳,亥卯未年在寅。 《歷例》曰:官符者,歲之兇神也,主官府詞訟之事。所理之方,不可興土工,犯之者,當有獄訟之事,當居歲前四辰。曹震圭曰:歲中掌符信之官,文權之職也。常居三合前辰,故前辰為文官,后辰為武職。假令歲在寅,寅午戌為三合,則午有官符文權也,戌有白虎武職也。余仿此。 通書曰:天官符忌修方,申子辰年屬水,水臨官在亥,故以亥為天官符。巳酉丑年屬金,金臨官在申,故以申為天官符。寅午戌年屬火,火臨官在巳,故以巳為天官符。亥卯未年屬木,木臨官在寅,故以寅為天官符也。天官符,一年只占一字,三奇紫白祿馬貴人制之吉,或從吉方起工,連及修之也吉。 《義例》曰:天官符為太歲三合五行方旺之氣,故修造避之,與月家游禍同意。名曰天官符者,五行質具于地,而氣行于天,二合固氣也。 《宗鏡》曰:管符非大兇之神,犯之主官非破敗,遇天赦解神到,現訟反散。遇太陽紫白三奇,及本命貴人到,則反為催科薦元之神。曾文辿曰:“紛紛神煞不須求,但逢克應便堪修,吉星若到官符位,為官職位顯皇洲。”又云:“要大富,修陰府與官符。”此言官符之可修。天官符乃三合中煞,或放制三煞,例以三合局制之,然此三煞則輕矣,年月納音克之也可修也。己未年天官符在寅,十一月有葬寅山申向者,小雪后太陽到山,平安迪吉。至月家飛官符尤無妨礙,謂必不可犯者謬也。 《利用》曰:官符以年家為重,月家次之。用年月納音克之,或日納音也可。如甲子年,天官符在亥,遁得乙亥納音屬火,以水音制之,又用一白水星,水德制之,余仿此。若以三合局制之,則尤優,但不喜其還宮月分耳。(辟謬謂并忌與朱雀同位,須要制化畜官附。) 《廣圣歷》曰:畜官者,歲中牧羊之神也,主養有群畜之事。所理之方,忌造井欄馬厲及放牧,犯之者,損六畜傷財。曹震圭曰:畜者養也,是養畜之待百官之乘驛者也,居三合前辰,與官符同位。 地官符 年 支: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地官符: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子 丑 寅 卯 其例:申子辰年子辰申,亥卯未年卯未亥,寅午戌年午戌寅,巳酉丑年酉丑巳。 通書曰:地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 《歷例》曰:地官符,太歲前五辰是也。 地官符從太歲起建,順數至定字位即是。子年建子,辰是定字,丑年建丑,巳是定字,寅年建寅,午是定字,卯年建卯,未是定字,巳年建巳,酉是定字。逐年數至定字,即地官符也。余仿此。制法與天官符同,或用地官符死月修之。 《義例》曰:按通書年表神煞方位,以三合五行臨官之位為天官符,故此又名地官符以別之。地之云者,以其隨地支逐歲而移也。陰陽家最重山向,并論三方。地官符三方吊照太歲,故忌興造。 《宗鏡》曰:地官符,遇竅馬即吉,遇紫白也吉,不必克也。昔楊筠松為人解訟,以命貴解官符。癸亥年,地官符在卯,用戊午月、甲午日、丙寅時修之,取午月卯木,官符死于午也。用甲午日,乃天赦日也。修主乙亥生命,陰貴人戊子,以太陽入中宮,順飛,戊子貴人到震,又命祿在卯,歲貴也在卯,記曰:“貴人造樓臺。”果見赦文來官符散枷鎖,反主進橫財。后果驗。所謂支犯支制也。 又為人散訟,修天官符,用丙子年、癸巳月、甲午日、甲戌時,修亥方。是年天官符在亥,丙年陰貴在亥,四月活天赦到亥(偽月解神在亥),甲午又是天赦日,其家訟事連年,修后即止。 按此二課皆取貴祿化解而不用克制也。 利用曰:官符白虎大煞,為歲三合,若疊兇煞,則為太歲所吊照,其兇有力,故以為忌。若疊吉星,則也吉矣,故當以吉星照臨為取用之法,納音克制次之。其曰三合制之尤優,似也以為太過之意。月家飛宮復臨本位,謂之還宮,飛伏同到,嫌其過旺,則以三合局克之可也。天官符為歲臨官之方,也略與地官符同意,大煞疊太歲則兇。見火星條下。 飛天關符 通書曰:天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宗鏡》曰:申子辰年在亥,巳酉丑年在申,寅午戌年在巳,亥卯未年在寅。以用月建在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天官符所占之字,即為本月飛宮天官符,每宮占三字。 《義例》曰:月家飛宮天官符,即本年天官符逐月飛吊之位。如子年天官符在亥,正月修作,即以寅建入中宮順行九宮,復數至中宮,遇亥字,則正月天官符在中宮矣。若子年三月修作,即以辰建入中宮,順數至震三,遇亥字,震宮統甲卯乙三位,則三月天官符在甲卯乙也。又按二十四山四正位不用卦而用支,飛宮又不用支而用卦者,以卦可逐宮而數也。余仿此。 飛地官符 通書曰:地官符忌修方,一年占一字。 《宗鏡》曰:太歲前五位為地官符,以用月建入中宮,順飛九宮,遇本年地官符所占之字,為本月地官符,每宮占三位。如子年地官符在辰,即以正月修寅建入中宮,順數至兌七遇辰字,兌宮統庚酉辛三位,則正月地官符飛在庚酉辛也。若子年二月修作,即以卯建入中宮,遁至乾六宮,遇辰子,乾宮統戌乾亥三位,則二月地官符飛在戌乾亥也。 天官符還宮定局 申子辰年天官符在亥,九月還乾宮。巳酉丑年天官符在申,正月還坤宮。寅午戌年天官符在巳,八月還巽宮。亥卯未年天官符在寅,十月還艮宮。 地官符還宮定局 子年地官符在辰,七月還巽宮。丑年地官符在巳,八月還巽宮。 寅年地官符在午,正月還離宮。卯年地官符在未,十二月還坤宮。 辰年地官符在申,正月還坤宮。巳年地官符在酉,六月還兌宮。 午年地官符在戌,八月還乾宮。未年地官符在亥,九月還乾宮。 申年地官符在子,六月還坎宮。酉年地官符在丑,九月還艮宮。 戌年地官符在寅,十月還艮宮。亥年地官符在卯,七月還震宮。 按天地官符還宮,乃飛伏同到,《利用》謂嫌其過旺,以三合局克之,然也有分別。如酉年天官符與獨火同宮,而寅申巳亥年地官符與打頭火同宮,又值還位,故宜用克制。其余不疊兇星,則取太陽紫白,三奇三德,及本命太歲貴人到化之可也。 天地金神 例曰:太歲五歲遁金神,句年金干與金音,平金乃是天金位,地金神即納音金。 《洪范篇》曰:金神者,太白之精,白獸之神,主兵戈喪亂,水旱瘟疫,所理之地,忌筑城池,建宮室,豎樓閣,廣園林,興工上梁,出軍征伐,移徙嫁娶,遠行赴任,若犯干神者,其禍尤甚。 《堪輿經》曰:甲己之年在午未申酉,乙庚之年在辰巳,丙辛之年在子丑寅卯午未,丁壬之年在寅卯戌亥,戊癸之年在申酉子丑也。 曹震圭曰:金神者,以年干五虎元歷之逢庚辛金及納音金之位者是也。如甲己之年起丙寅,順行得庚午辛未,又壬申癸酉納音劍鋒金,故甲己年午未申酉為金神也。余仿此。 《義例》曰:《宗鏡》以五虎遁得庚辛之方為天金神,旬內納音屬金者為地金神,以天金神為重,即《洪范篇》所謂若犯干神,其忌尤甚也。又謂天金神一名游天暗曜,犯之患眼最準,其說為近似。若《洪范篇》所云,未必若是之甚,兵戈喪亂,水旱瘟疫,豈系一家之犯金神煞所致耶。 《宗鏡》曰:金神忌修方動土,犯之主目疾。蓋目屬肝,金能克木也。葬事不忌,制之之法,以火克之而已。庚辛木者,為天金神,以丙丁干制之,納音金者,為地金神,以納音火制之。又八節之丙丁奇,或年家之九紫有氣,皆能制之,修作無害,非甚緊煞也。巳月金生,申酉月金旺,則不可犯。金神在申酉方,謂生旺得地,則必于火旺之月,以寅午戌三合制之。若在午未方,則火地克之不得,而自可修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