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人大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機關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行使各項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發布法律、地方性法規、決定、決議、公告,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人大機關文秘部門是人大機關公文管理的工作機構,負責公文的處理;協調和指導本機關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人大機關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的公文的處理工作,并逐步改善辦公條件。 文秘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保守秘密、作風嚴謹,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 第四條 人大機關的公文處理,包括公文擬制、審核、辦理、管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處理必須做到規范、準確、及時、安全。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 人大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公告,決議,決定,法、條例、規則、實施辦法,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請示,批復,報告,通知,通報,函,意見,會議紀要等。 公告 適用于發布法律、地方性法規及其他重要事項。 決議 適用于經會議審議或討論通過的重要事項。 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做出的決策和安排。 法、條例、規則、實施辦法 適用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地方性法規。 議案 適用于根據法律規定,依據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 建議、批評和意見 適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由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的事項。 請示 適用于請求指示、批準事項。 批復 適用于答復請示事項。 報告 適用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等。 通知 適用于傳達指示,轉發公文,傳達需要辦理、執行或周知的事項,任免人員等。 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請求事項等。 意見 適用于對議案或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等。 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條 人大機關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等部分組成。 一、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標注于公文首頁發文機關標識右上方。“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位于公文首頁左上方。 二、緊急程度 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件”、“急件”;緊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 即版頭,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組成,也可以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組成。聯合行文,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規范順序排列。 四、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發文字號應當排列于發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之上居中處。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橫線中央不嵌五星。外事公文按照外交部門的要求辦理。 五、簽發人 上報公文應當在發文字號右側標注“簽發人”,由發文機關的領導審批簽字。 六、標題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的種類。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主要內容和文種組成,也可以由主要內容和文種組成。位于主送機關或者正文之上居中排列。 七、主送機關 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機關。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位于正文上方,頂格排列。 八、正文 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位于標題或者主送機關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應當注明順序號和名稱。位于正文之后,發文機關署名之前。 十、發文機關署名 發文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一、成文日期 應當以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應當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二、加蓋印章 公文中有發文文機關署名的(含聯合發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印章必須與署名相符。加蓋印章必須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處理。 十三、主題詞 主題詞的標注,應當符合公文主題詞標注的各項規則。位于公文末頁,抄送單位之上。 十四、抄送單位 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級、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 十五、印制版記 由公文制發機關名稱、印發日期組成,位于公文末頁下端。印發日期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十六、公文用紙一般為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 公文標準印刷字號:通常情況下,標題用2號(或小2號)標宋體字,主送機關、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小標題,按結構層次,第一層用3號黑體字,第二層用3號楷體字,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抄送單位用3號仿宋體字。主題詞使用3號黑體字。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八條 人大機關的行文關系,應根據各部門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一、人大機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可相互行文。 二、人大機關各部門可向下一級人大機關的有關業務部門行文。必要時,同時抄送其直接上級機關。 人大機關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人大機關各部門可對外向不同隸屬關系的部門行文。重要問題的行文,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文。 四、同級人大機關各部門、上一級人大機關部門與下一級人大機關部門可聯合行文;人大機關部門與同級黨委、政府部門及其它部門也可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第九條 請示問題,應當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不得越級請示或者多頭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向領導請示問題的公文,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當送辦公廳(室)文秘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不應直接送領導本人。 第五章 公文辦理 第十條 公文的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擬辦、批辦、承辦和催辦等程序;發文辦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審簽、登記、印制和分發等程序。 一、收文的辦理 (一)簽收 逐件清點來文后簽收。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并采取相應措施。 (二)登記 將公文的發文機關、發文字號、標題、秘密等級、份數、收到時間及處理情況等逐項填寫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詢和催辦。 (三)分發 根據來文內容或者來文單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單位的有關規定,將公文及時分送有關領導和部門。 (四)傳閱 按照規定和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傳閱,不得隨意擴大傳閱范圍。文秘部門應隨時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傳和延誤。 (五)擬辦、批辦 對需要辦理的公文,由文秘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再送請主管領導批示后辦理。 (六)承辦 領導批示后的公文,應當按照領導批示內容辦理。對屬于有關職能部門承辦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盡快交職能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如認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承辦的,應及時退回交辦部門并說明理由。 對需要報請領導批示的重要公文,應及時上報,需要文秘部門提出辦理意見或建議并代擬文稿的,應將辦理意見和代擬文稿一并上報。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 (七)催辦 對辦理中的公文應當進行督辦、查詢。緊急、重要的公文應及時、重點催辦,一般公文也應當定期催辦,做到件件有結果,并采取適當方式隨時或定期向領導反饋辦理情況。 二、發文的辦理 (一)公文的起草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1. 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2. 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晰,文字精煉,用詞和標點符號準確、規范。 3. 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 “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4.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5、國名、地名、人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抄送單位、主題詞應當準確、恰當,漢字、標點符號的用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公文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其它的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校對審核 公文文稿送領導審批之前,應當逐級認真細致地校對審核。公文校對審核的內容是: 1. 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 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3. 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并取得一致意見。 4. 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5. 文種使用是否準確,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6. 已經領導審批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如內容確需作實質性修改的;須報原審批領導復審。 (三)審簽 公文須經主管領導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當由發文機關主要領導審批簽發。聯合發文,應當由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會簽。領導審批簽發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日期。簽批公文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毛筆,不要用鉛筆。 (四)登記編號 按照發文字號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登記編號。 (五)印制 做到準確、及時、規范、安全。秘密公文應當由機要印刷廠或者一般印刷廠的保密車間印制。 (六)分發 應由主辦單位或者文秘部門分送主送機關、抄送機關。 第十一條 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采用符合規定的加密裝置。不得密電明復,或者明、密電報混用。凡需存檔或者報請領導批示的、使用熱敏紙的傳真件,應當復印后再辦理。 第六章 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 第十二條 公文辦理完畢,應當根據檔案法及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時將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關材料立卷,并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部門和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十三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負責立卷,相關單位可保存復印件。 第十四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鑒別和主管領導批準,可定期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保密部門指定的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確保不丟失、不漏銷。銷毀絕密級公文(含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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