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揚州市區發生的一個二手房買賣糾紛引發了各方關注。事情經過如下:王女士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王先生的興揚苑住宅一套,三方經過友好協商后,簽訂了正式合同。但在履行合同期間,因賣方王先生對付款方式提出異議,要求改變原合同中付款約定,遭到買方的嚴詞拒絕,并由此產生賣方在交易過程中采取不配合過戶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該二手房交易糾紛由此產生。并最終演化為買方等不急不再購買王先生的房屋。中介方返還了買方的購房款,但并沒有退還中介費。而矛盾的焦點就在于交易終止了,中介費用該不該收?日前,本報進行了精心采訪。 二手房中介方觀點:經紀工作完成有權收取費用 記者采訪了中介公司負責人,對此他解釋,購房正式合同簽訂,即表示中介公司作為中間商,牽線搭橋的服務工作已經完成,有權收取一定的勞務費用。并且本次糾紛的起因也不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操作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退還中介費也是合法的。買方不應該把由賣方違約而產生的責任和損失轉嫁給中介公司,買房應通過訴訟途徑向賣方提出索賠。 業內看法:違約一方承擔其他兩方的費用 美麗家園紀寶林表示:中介公司收取費用是應該的,畢竟合同的簽署,是經過中介公司的工作付出的。至于誰應該支付該中介費,則看誰違約了,應該由違約一方承擔其他兩方的費用。 購房者:三方分攤費用 購買二手房市民郭先生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很正常。但是合同的簽署,若沒有法律約束力等于還是廢紙一張。而這次事件,若能按照合同堅持執行,那么也就不會出現太多的問題。而就目前看,哪方違約,另外兩方又拿不出確鑿的證據。出現這種情況,三方都有理,都指責對方違約。而中介一方通過合同已經提前收取了中介費用,使得自己的損失相對小、買方損失最大,付了中介費但是沒有買到房子、賣方則沒有任何損失。在無法拿出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我認為三方分攤這部分費用是比較合情合理的處理辦法,同時也希望健全法律依據,使得二手房交易能夠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律師觀點:收費合理 記者拿了三方合同的復印件,采訪了江蘇揚州樂助律師事務所鞠亞群律師。他表示:分析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甲乙買賣雙方與丙方中介公司的居間中介關系,二是甲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三方在07年6月19日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涵蓋了上述兩個法律關系,并對各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該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丙方作為居間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了交易信息促成房屋買賣協議的簽署,有權依照協議收取中介服務費,協議第三條約定“傭金支付方式為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免交服務費,乙方須向丙方交納服務費2500元”,因此在三方簽訂本協議后,依據協議第六條第7小點規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致本合同終止的,則違約方須向丙方支付相應勞務費,交與丙方的中介服務費不予退還。”丙方完成了居間合同義務,就有權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費,這與甲乙雙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包括一方是否違約,買賣關系解除與否都無關。本案中甲方違約拒絕到場致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最終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甲方應對乙方承擔房屋買賣合同下的違約責任,賠償乙方經濟損失,損失范圍包括乙方向丙方支付的中介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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