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定義、產品分類、基本原則、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標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保健(功能)食品。
(一) 定義 1.保健(功能)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機能,適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2.功效成分 能通過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徑,調節人體機能的物質。目前主要包括: 多糖類,如膳食纖維、香茹多糖等; 功能性甜味料(劑)類,如單糖、低聚糖、多元糖醇等;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類,如多不飽和脂肪酸、磷脂、膽堿等; 自由基清除劑類,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谷胱甘肽過氧化酶等; 維生素類,如維生素A、維生素E、維生素C等; 肽與蛋白質類,如谷胱甘肽、免疫球蛋白質等; 活性菌類,如乳酸菌、雙歧桿菌等; 微量元素類,如硒、鋅等; 其他還有二十八烷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二) 產品類型 按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分為:調節免疫功能食品、延緩衰老食品、改善記憶食品、促進生長發育食品、抗疲勞食品、減肥食品、耐缺氧食品、抗輻射食品、抑制腫癌食品、調節血脂食品、改善性功能食品、調節血糖食品等。 (三) 基本原則 1.保健(功能)食品應保證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功能)食品應通過科學實驗(功能成分定性、定量分析;動物或人群功能試驗),證實確有有效的功能成分和有明顯、穩定的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或通過動物(人群)試驗,確有明顯、穩定的調節人體機能的作用。 3.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應有科學依據。 4.生產保健(功能)食品的企業,應符合GB 14881-94的規定;并應逐步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四) 技術要求 1.原料和輔料 (1)原料和輔料 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或有關規定。 (2)食品添加劑 應符合相應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農藥、獸藥及生物毒素殘留限量 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4)放射性物質限量 應符合GB 14881-94的規定。 2.外觀和感官特性 保健(功能)食品應具有類屬食品慶有的基本形態、色澤、氣味、滋味、質地。不得有令人厭惡的氣味和滋味。 3.功能要求 (1)凈含量 單件定量包裝產品的凈含量與其標簽標注的質量、體積之差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負偏差。 (2)功效成分 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應含有與功能相對應的功效成分及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時應控制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 (3)營養素 保健(功能)食品除符合(2)的規定外,還應含有類屬食品應有的營養素。
(4)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添加量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和添加量,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規定。供嬰細兒、孕(產)婦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興奮劑和激素。供運動員食用的保健(功能)食品不得含有 GB 15266規定的禁用藥品。 5.衛生要求 (1)有害金屬及有害物質的限量 應符合類屬產品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無與之對應的類屬產品,鉛、砷、汞的限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鉛、砷、汞的限量
(2)微生物限量應符合類屬產品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無與之對應的類屬產品,微生物限量應按其產品形態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的限量
(五)試驗方法 1.營養素和功效成分 按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或權威機構認可的方法測定. 2..興奮劑和激素 按相應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方法,或權威機構認可的方法測定. 3.鉛 按GB/T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4.砷 按GB/T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汞 按GB/T 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6.菌落總數 按GB 4789.2規定的方法檢驗。 7.大腸菌群 按GB 4789.3規定的方法檢驗。 8.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規定的方法檢驗。 9.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GB 4789.11規定的方法檢驗。 (六)標簽 國產和進口保健(功能)食品銷售包裝的標簽應標注以下內容. 1.保健(功能)食品名稱 (1)GB7718-94中5.1和8.4的規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準確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同時使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準確,或經批準認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稱,如延緩衰老食品、減肥食品、抗疲勞食品等. (2)不得以藥品名稱或類似藥品的名稱命名產品,并不得只標柱外文縮寫名稱、代號名稱或漢語拼音名稱. 2..配料表(配料) 按GB 7718-94中5.2的規定,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規定,標明具體名稱. 3.功效成分和營養成分表 (1)列表標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導作用和輔助作用的功效成分含量(計量單位以g、mg、ug或國際單位表示). (2)含有活性生物體(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應標明每100g或100ml各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3)現代科學技術難以確定功效成分的產品,應標明志主導作用和輔助作用的原料名稱及加入量. (4)按GB I3432-92附錄A的規定,列表標明營養成分(營養素)的含量. 4.保健功能 標明的保健功能應與批準確認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紹或暗示產品的“治療”疾病作用. 5.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94中5.3的規定,標明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6.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1)標明保健(功能)儀器制造、包裝或分裝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2)進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1)的內容,但應標明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 稱,以及總經銷或代理意見書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7.生產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1)按年、月、日順序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產日期. (2)按GB 771-94中5.5.1.2的規定,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質期/和保存期. 8.貯藏方法(條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方法(條件)有關,必須標明貯藏要求. 9.食用方法 (1)標明產品的食用對象,即適于的特定人群. (2)按GB 7718-94中7.2的規定標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適宜食用量,應按產品適于的特定人群分別標注. 10.產品標準號和審批文號 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或順序,以及審批文號.進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產品標準號. 11.特殊標注內容 含有興奮劑或激素的產品,應標明興奮劑、激素的準確名稱和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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