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規則簡介
1議事規則的精神 1.為什么英國人在十六 英國的議會在十四世紀的時候就基本有了今天這樣的形式,但是,他們是不是在那個時候就在議事時表現得很文明、很有秩序、很有效率而且很公平呢?當然不是,在開始那漫長的一段時間里,英國的議會是粗魯的、是混亂的、是很不體面的,充斥著議會特權和國王特權之間無休止的沖突。人們發現光是有了這個議會的形式,卻無法體現它議事的價值。 為什么會這樣呢?一直到十七世紀末,整個三、四百年的時間,一代又一代的議員在這個問題上不斷地研究和探索,他們發現必須約束議員們在議會上的行為,于是就激起了對于議事規則的強烈興趣,尤其是在下議院中。正式這些研究和改進,使得英國議會一直朝著統一和嚴謹的方向不斷演進。 2.為什么需要議事規則? 議事規則誕生的目的,就是要讓會議能以最好的方式完成自己的使命。那么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有一件事情就非做不可——就是要對個體的行為進行限制!個體如果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團體的利益一定受到損害。離開了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在規則不受尊重的地方,更是要先努力建立規則,否則真正意義上的議事就無法實現。 規則是不是最好的,是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最合理的,這一點實在不是最重要的。有規則可依比規則是什么要重要得多。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后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復無常而反復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對于一個嚴肅的組織來說,必須時刻維護自己的秩序、尊嚴和正規。 要能處理各種規模的會議,要面對從和諧一致到針鋒相對的各種各樣的局面,要考慮到每一個成員的意見,要用最少的時間,要就大量復雜程度各異的問題達成最大程度的一致——要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地挖掘出一個組織的總體意愿,應用一般議事規則是迄今為止找到的最好方法。 在今天的美國社會中,數以萬計的不同類型的組織都采用《羅伯特議事規則》作為自己的不可缺少的議事規范?!读_伯特議事規則》能夠歷經一百三十年而經久不衰,且不斷發展 3.議事規則與中國有什么關系? “議學”這個詞源自孫中山先生于1917年寫了一本文言文的《民權初步》,實際上講的就是議事規則。他講到西方人從小就學習使用議事規則,長大了就成了習慣,成為人的素質和教養的一部分。具備這種習慣和素質的人們聚在一起,不僅可以保持各自個性和風格,更能夠團結在一起形成集體力量。 我們現在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不是認為整個這套規則會適用于中國,而是呼吁開始形成我們自己的規則。羅伯特身為一個普通軍人,首次出版這套規則的時候并沒有很高的軍銜,但仍然得到廣泛關注和認可。也就是說制定規則這件事并不需要多么權威的部門來做。別忘了,重要的是有規則!對我們來說,接下來重要的就是我們開始養成“使用”規則的習慣。注意,不是我們“遵守”規則,而是“使用”規則。對規則的尊重,不僅僅是被動的遵守,感覺上好像是我們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對規則的尊重帶給我們更多的是我們可以“使用”規則了,使用規則來保護多數人的意志得到實現,使用規則來保護少數人甚至是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的表述,使用規則甚至使少數人的意志在充分的表述和辯論以后成為多數人的意志。我們從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開始,是因為這套規則已經總結了英國和美國數百年來議學發展的成果,我們完全應該站在這個打好的基礎之上,考慮我們自己的規則。我想強調的是,議事規則應該是每個普通人都能夠理解和掌握的規則,它應該通俗,應該簡單明了,它甚至應該可以作為 -------------------------------------------------------------------------------- 2議事規則的精神 4.我們應該從哪里著手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呢? 我們說有規則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說規則是什么并不重要。我們不能規定什么樣的規則是最好的,是絕對正確的,但是我們一定知道我們想追求什么樣的原則,什么樣的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正是議事規則的精華和意義所在。 這些原則包括: 根本原則: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愿選出領袖,并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后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 集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 &O1548;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后,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O1548;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么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干人同時要求發言)。 &O1548;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后,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O1548;反對人身 &O1548;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O1548;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于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O1548;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于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O1548;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O1548;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of),并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干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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