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
DL 5009.2-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5-01-06批準 1995-04-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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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職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架空電力線路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110~500kV架空電力線路的施工;35~63kV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可參照執行。
第3條 施工單位可根據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4條 施工單位的各級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規程;工人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的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5條 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爆破、爆壓、高處作業、汽車駕駛、機械操作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并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對上述人員應定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應收回證件、停止作業,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6條 新進企業的人員(包括學徒工、合同工、臨時工、協議工、實習人員)在分配工作前必須進行公司、工區、班組三級安全教育。民工必須在施工前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第7條 試驗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之前,必須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8條 在執行本規程的同時,必須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9條 施工作業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經技術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第10條 主要工器具應符合技術檢驗標準,并附有許用荷載標志;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條 各種錨樁應按技術規定布設,規格和埋深應根據土質經受力計算確定。立錨樁應有防止上浮或轉動的措施。
第12條 施工人員嚴禁違章作業;不得影響他人安全作業,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13條 對無安全措施或未經安全技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第14條 施工人員嚴禁酒后作業。
第15條 進入施工作業區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第16條 施工人員應正確配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17條 遇有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露天吊裝、桿塔組立和放緊線等作業。
第三章工程材料、設備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條 材料、設備應按平面布置的規定堆放。露天堆放場地應平整,并應符合裝卸、搬運、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條 器材堆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物件堆放整齊穩固;長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2. 器材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3m。
3. 鋼筋混凝土電桿堆放的地面平整、堅實,桿段下面設支墊,兩側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過三層。
4. 鋼管堆的兩側設立柱,堆放高度不超過1m。
5. 水泥堆放的地面墊平,堆放高度不超過12包。
6. 線盤放置的地面平整、堅實,滾動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 圓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m,并有防止滾落的措施。
第20條 臨時倉庫的建造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工地及材料站臨時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應遵守表1的規定。
表1 建筑物與易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m )
2. 根據儲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造,并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
3. 結構緊固、可靠,門窗向外開啟。""
4. 不宜建在電力線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電力線下方建造時,應經線路運行單位同意,屋頂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與導線之間的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不小于下列數值: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條 氧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存放處周圍10m內嚴禁明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 嚴禁沾染油脂。
3. 嚴禁與乙炔氣瓶混放在一起。
4. 臥放時不宜超過5層,立放時有支架固定。
5. 有瓶帽和兩個防震圈。
6. 瓶帽擰緊,氣閥朝向一側。
7. 嚴禁靠近熱源或在烈日下曝曬。
8. 存放間設專人管理,并設置“嚴禁煙火"的標志。
第22條 乙炔氣瓶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班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用非燃燒體墻隔成單獨的存放間,并有一面靠外墻。
2. 存放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3. 存放間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4. 存放間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遠防高溫熱源;其附近設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存放間設專人管理,并在醒目處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 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7. 嚴禁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間存放。
第23條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容器必須密封。
2. 庫房空氣流通,并有專人管理。
3. 存放處掛警告標志。
第24條 汽油、柴油等揮發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存放在專用的庫房內,容器必須密封。
2. 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 嚴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曬。
4. 存放處設“嚴禁煙火”的標志。
第25條 工地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有關設施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當地公安部門許可。
第26條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并設專人管理。
第27條 班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政府備案。
2. 必須存放在距離煙火較遠的專用房間內,并設專人保管。
3. 雷管裝在內壁有防震軟墊的專用箱內。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間內不得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
5. 存放間內嚴禁吸煙或帶入火種。
6. 當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點清數量,及時退庫。
7. 嚴禁將爆破器材帶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電及工程防火
第一節 施工用電
第28條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電應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措施進行布設,并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規定提出用電申請。
第29條 施工用電設施的安裝、維護,應由取得合格證的電工擔任,嚴禁私拉亂接。
第30條 低壓施工用電線路的架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采用絕緣導線。
2. 架設可靠,絕緣良好。
3. 架設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不低于6m。
第31條 開關箱負荷側的首端處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32條 熔絲的規格應按設備容量選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屬線代替。
第33條 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更換好熔絲、裝好保護罩后方可送電。
第34條 使用電氣設備及電動工具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超銘牌使用。
2. 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
3. 嚴禁將電線直接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4. 嚴禁一個開關或一個插座接兩臺及以上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
5. 移動式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應使用軟橡膠電纜;電纜不得破損、漏電。
6. 不得用電源軟橡膠電纜拖拉或移動電動工具。
7. 嚴禁濕手接觸電源開關。
8. 工作中斷必須切斷電源。
第35條 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的場所,應設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上應裝設路燈。
第36條 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
第37條 照明燈的開關必須控制火線;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螺絲口上。
第38條 危險品倉庫的照明應使用防爆型燈具,開關必須裝在室外。
第二節 工程防火
第39條 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
第40條 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它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處理嚴禁焊接與切割。
第41條 在山林、牧區進行施工,必須遵守當地的防火規定,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動用明火或進行焊接時,必須劃定工作范圍,清除易燃雜物,并設專人監護。
第42條 在山林、牧區進行爆炸壓接時,應先將藥包下方的樹干、雜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凈。
第43條 采用暖棚法養護混凝土基礎時,火源不得與易燃物接近,并應設專人看管。
第五章 高處作業
第44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見表2。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
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
注 1.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2.在作業位置可能墜落到最低點稱為該作業位置的最低墜落著落點。
第45條 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格檢查。經縣級以上醫院鑒定,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
第46條 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穿軟底鞋,并正確配戴個人防護用具。
第47條 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繩)。安全帶(繩)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并不得低掛高用。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繩)是否拴牢。
第48條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和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或用繩索綁牢;上下傳遞物件應用繩索吊送,嚴禁拋擲。
第49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位置時不得失去保護,手扶的構件必須牢固。
第50條 作業人員上下鐵塔應沿腳釘或爬梯攀登。在間隔大的部位轉移作業位置時,應增設臨時扶手,不得沿單根構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條 攀登無爬梯或無腳釘的鋼筋混凝土電桿必須使用登桿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桿塔時應逐個進行。嚴禁利用繩索或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
第52條 桿塔上應避免上下交叉作業。上下交叉作業或多人在一處作業時,應互相照應、密切配合。
第53條 在霜凍、雨雪后進行高處作業,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條 學徒工經專業培訓后,可在中級及以上技工指導監護下進行一般性高處作業。臨時工(經培訓、考核具有高處作業合格證的人員除外)嚴禁高處作業。
第55條 在帶電體附近進行高處作業時,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表3的規定。遇特殊情況達不到該要求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表3 高處作業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第六章 工地運輸
第一節 機動車運輸
第56條 機動車輛運輸應按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無證駕駛。車上應配備滅火器。
第57條 運輸前應事先對道路進行調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應及時處理。對路經的險橋、溝坡和坑洼路面等,應在出車前向押運人員交底。
第58條 路面水深超過汽車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在泥濘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應緩行,車輪應裝防滑鏈;冬季車輛過冰河時,必須根據當地氣候情況和河水冰凍程度決定是否行車,不得盲目過河。
第59條 車輛過渡時,應遵守輪渡安全規定,聽從渡口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60條 載貨機動車除押運和裝卸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員;押運和裝卸人員必須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攔板時,貨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條 裝運超長、超高和重大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物件重心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 易滾動的物件順其滾動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綁牢固。
3. 用超長架裝載超長物件時,在其尾部設標志;超長架與車廂固定,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捆綁牢固。
4. 押運人員應加強途中檢查,防止捆綁松動;通過山區或彎道時,防止超長部位與山坡或行道樹碰刮。
第62條 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遵守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
2. 車況必須良好,司機應有安全駕駛經驗。
3. 車輛不得帶掛車或由其它車輛拖拽行駛。
4. 車輛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遇有火源應繞道行駛。
5. 運輸途中,車輛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橋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駕駛室內;車上裝載的物品應用帆布遮蓋,并設標志。
7. 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并嚴禁與其它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第63條 氧氣瓶、乙炔氣瓶的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瓶帽必須旋緊,輕裝輕卸,嚴禁拋摔和滾碰撞擊。
2. 汽車裝運時,一般應橫向臥放,頭部朝向一側;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直立排放時,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 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
4. 嚴禁將氧氣瓶與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同車運輸。
5. 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6. 車輛應掛有“危險品”標志。
第64條 用載重汽車接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取得交通管理部門的載客許可證。
2. 車廂攔板牢固,攔板高度不低于1m。
3. 車上指定安全監護人。
4. 不得超員;乘車人員的頭、手不得伸出車廂攔板;車廂攔板上嚴禁坐人。
5. 乘車人員應隨時躲避路邊樹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礙物。
第65條 在施工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10kg)和雷管(20個),但應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攜帶雷管的人必須坐在駕駛室內。
第66條 各類拖拉機掛車不宜做為載人交通工具;如做為載人交通工具,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掛車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剎車裝置必須可靠。
第二節 非機動車運輸
第67條 非機動車運輸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除指定駕車人外,其他人員不得駕車。
第68條 裝車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輪和剎車裝置必須完好。
第69條 駕車人員應熟悉道路狀況和裝載物件的特性;裝載物件綁扎牢固后方可行車。
第70條 重車在險路、彎路、陡坡或泥濘、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時,車上人員應下車步行。
第71條 重車下坡時應控制車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條 數車同時運輸,應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并行和搶道。
第73條 停車時必須把車剎住。
第三節 水上運輸
第74條 船舶運輸應遵守航運部門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船。
第75條 船工及押運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和載物的特性。船只嚴禁超載。
第76條 裝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機械應有上級批準的裝卸方案。裝載時應將其落至艙底;如需裝在艙面上,必須有重物壓艙。
第77條 入艙的物件應放置平穩;易滾、易滑和易倒的物件應綁扎牢固。
第78條 裝載爆破器材的船艙內不得有電源;與機艙相鄰時,應有隔熱措施;船上應配備消防器材。
第79條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乘船人數不得超員。
2. 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時,船上必須配備救生設備。
3. 乘船人員不得將手腳伸出船體,并不得任意在艙外走動。
4. 乘船人員不得在途中下水。
5. 上下船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條 竹、木排的運輸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
第四節 人力運輸和裝卸
第81條 人力運輸的道路應事先清除障礙物;山區抬運笨重物件或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道路,其寬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條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運;抬運時應設一人指揮,步調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條 運輸用的工器具應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第84條 雨雪后抬運物件時,應有防滑措施。
第85條 裝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應根據材質經計算確定;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材不得做為跳板。跳板搭設坡度不得大于1∶3。
第86條 用跳板或圓木裝卸滾動物件時,應用繩索控制物體;物件滾落前方嚴禁有人。
第87條 鋼筋混凝土電桿卸車時,車輛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電桿應掩牢;每卸完一處,剩余電桿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運輸。
第88條 用滾杠拖運笨重物件時,添放滾杠的人員應站在物件的側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軟土質應鋪設走道。拖拉鋼絲繩的轉角內側嚴禁有人。
第五節 機械裝卸
第89條 起重機裝卸作業,應按國家標準GB 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90條 起重機工作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吊件和起重臂下方嚴禁有人。
2. 吊件吊起10cm時應暫停,檢查制動裝置,確認完好后方可繼續起吊。
3. 吊件嚴禁從人身或駕駛室上空越過。
4. 起重臂及吊件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 起吊速度均勻、平穩,不得突然起落。
6. 吊掛鋼絲繩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
7. 吊件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 起重機運轉時,不得進行檢修。
9. 工作結束后,起重機的各部應恢復原狀。
第91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負責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1. 吊件重量達到起重機額定負荷的95%。
2. 兩臺起重機抬吊同一物件。
3. 起重機在電力線下方或其臨近處作業。
第92條 起重場地應平整,并避開溝、洞或松軟土質。汽車起重機作業前,應將支腿支在堅實的地面上。
第93條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結在一起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94條 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第95條 起重機嚴禁越過電力線進行作業。在臨近帶電體處吊裝時,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與帶電體(在最大偏斜時)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表4 起重機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第96條 起吊成堆物件時,應有防止滾動或翻倒的措施。鋼筋混凝土電桿應分層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電桿應用木楔掩牢。
第97條 起重機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制造廠銘牌規定。
第98條 起重作業應由起重工擔任指揮,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第七章 基礎工程
第一節 土石方開挖
第99條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先清除上山坡浮動土石。
2. 嚴禁上、下坡同時撬挖。
3. 土石滾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設專人警戒。
4. 作業人員之間保持適當距離。
第100條 人工開挖基坑時,應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拋扔土石時,應防止土石回落傷人。
第101條 坑底面積超過2m2時,可由2人同時挖掘,但不得面對面作業。
第102條 作業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第103條 掏挖樁基礎施工前應經土質鑒定。挖掘時,坑上應設監護人。在擴孔范圍內的地面上不得堆積土方。
第104條 掏挖樁基礎成型后,應及時澆灌混凝土;否則應采取防止土體塌落的措施。
第105條 不用擋土板挖坑時,坑壁應留有適當坡度;坡度的大小應視土質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確定,一般可參照表5預留。
表5 各類土質的坡度
第106條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時,應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擋土板時,應經常檢查其有無變形或斷裂現象。
第107條 不得站在擋土板支撐上傳遞土方或在支撐上擱置傳土工具。
第108條 更換檔土板支撐應先裝后拆。拆裝擋土板應待基礎澆制完畢后與回填土同時進行。
第二節 爆破作業
第109條 人工向施工作業點運送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炸藥和雷管必須由爆破員在白天領用。
2.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攜帶,并裝在專用箱(袋)內,嚴禁裝在衣袋內。運送人員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5m。
3. 炸藥和雷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4. 不得用自行車或二輪摩托運送雷管。
第110條 人工打孔時,打錘人不得戴手套,并應站在扶釬人的側面。
第111條 用鑿巖機或風鉆打孔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和風鏡。
第112條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須全部打好后方可裝藥。
第113條 向炮孔內裝炸藥和雷管,應輕填輕送,不得用力擠壓藥包;嚴禁使用金屬工具向炮孔內搗送炸藥。
第114條 炮孔裝藥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孔深在0.4~0.6m時為0.3m。
2. 孔深在0.6~2.0m時為孔深的1/2以上。
3. 孔深在2.0m以上時,不得少于1.0m。
第115條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條 切割導爆索、導火索應用鋒利小刀,嚴禁用剪刀或鋼絲鉗剪夾。嚴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導爆索。
第117條 導火索應做燃速試驗,其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撤到安全區,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條 導火索與雷管連接應用膠布粘牢,嚴禁敲擊或用牙咬,嚴禁觸動雷汞部位。
第119條 相鄰基坑不得同時點火。在同一基坑內不得同時點燃四個以上導火索。
第120條 在基坑內點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坑深超過1.5m時,上下應使用梯子。
2. 嚴禁腳踩已點燃的導火索。
3. 坑上設安全監護人。
第121條 電雷管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放炮器由專人保管,電源由專人控制,閘刀箱應上鎖。
2. 放炮前嚴禁將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3. 引爆電雷管應使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長度不得小于安全距離。
4. 電雷管接線前,其腳線必須短接。
5. 在強電場嚴禁使用電雷管。
第122條 火雷管的裝藥與點火、電雷管的接線與引爆必須由同一人擔任,嚴禁2人操作。
第123條 引爆前必須將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區。除點火人和監護人外,其他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區,并鳴笛警告,確認無人后方可點火。
第124條 淺孔爆破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裸露藥包爆破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125條 無盲炮時,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min(分鐘)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有盲炮或炮數不清時,對火雷管必須經20min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對電雷管必須先將電源切斷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
第126條 處理盲炮時,嚴禁從炮孔內掏取炸藥和雷管。重新打孔時,新孔應與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藥索邊緣不得小于0.5m。
第127條 爆破點距民房、電力線等設施小于安全距離時,應采取放小炮、放悶炮或在炮眼上加履蓋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條 爆擴樁基礎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裝藥前先檢查藥包或藥條,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現象。
2. 使用電雷管引爆。
3. 與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一般不應小于15m。
4. 放炮前應事先與屋內人員聯系,敞開玻璃門窗、掛好窗鉤。
5. 與人身的安全距離:垂直孔和斜孔的順拋擲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拋擲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條 爆破器材應在有效期內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銷毀爆破器材應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混凝土基礎
第130條 人工平直、切剁鋼筋時,打錘人應站在扶剁人的側面,錘柄應楔塞牢固。
第131條 彎曲鋼筋的工作臺應設置穩固,扳扣與鋼筋應配套。
第132條 模板應用繩索和木杠滑入坑內。
第133條 模板的支承應使用槽鋼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預制塊做承力支柱時,不應多塊疊迭。
第134條 模板支撐應牢固,并應對稱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應有防止傾覆的措施。
第135條 拆除模板應自上而下進行;拆下的模板應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鐵釘應及時拔掉或打彎。
第136條 人工攪拌混凝土的平臺應搭設穩固、可靠。
第137條 人工澆筑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澆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塊時,必須聽從坑內搗固人員的指揮。
2. 坑口邊緣0.8m以內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 搗固人員不得在模板或撐木上走動。
第138條 機電設備使用前應全面檢查,確認機電裝置完整、絕緣良好、接地可靠。
第139條 攪拌機應設置在平整堅實的地基上。裝設好后應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輪胎代替支架。
第140條 攪拌機在運輸時,嚴禁將工具伸入滾筒內扒料。加料斗升起時,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第141條 用手推車運送混凝土時,倒料平臺口應設擋車措施;倒料時嚴禁撒把。
第142條 基礎養護人員不得在模板支撐上或在易塌落的坑邊走動。
第143條 使用過氯乙烯塑料薄膜養護基礎時,應有防火、防毒措施。
第四節 樁式基礎
第144條 樁式基礎的施工場地應平整,障礙物應清除,地基應滿足樁機的荷重。
第145條 作業前應全面檢查機電設備,電氣絕緣和制動裝置必須良好,傳動部分應有防護罩。
第146條 鉆機和打樁機運輸時不得進行檢修。
第147條 打樁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作業人員應聽從統一指揮。
2. 起吊速度均勻,被吊樁的下方嚴禁有人。
3. 吊裝前應將樁錘提起,并固定牢靠。
4. 打樁時如發現異常應停止錘擊,檢查處理后方可繼續作業。
5. 停止作業或轉移樁架時,應將樁錘放至最低位置。
第148條 灌柱樁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潛水鉆孔的電鉆應使用封閉式防水電機,接入電機的電纜不得破損、漏電。
2. 不得超負荷進鉆。
3. 由專人收放電纜線和進漿膠管。
4. 接鉆桿時,應先停止電鉆轉動,后提升鉆桿。
5. 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沒有護筒或其它防護設施的鉆孔中工作。
第149條 人力鉆孔預埋樁基礎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人力鉆孔和機動絞磨提土操作應設專人指揮,并密切配合。
2. 提升鉆桿時,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
3. 移動鉆架和抱桿時,設專人指揮;抱桿臨時拉線由專人控制。
4. 操作時作業人員應注意防滑。
第五節 錨桿基礎
第150條 鉆機和空壓機操作人員與作業負責人之間的通信聯絡應清晰暢通。
第151條 鉆孔前應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進出風管不得有扭勁,連續必須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應緊固可靠。
第152條 鉆機工作中如發生沖擊聲或機械運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機檢查。
第153條 拆裝鉆桿時,操作人員站立的位置應避開風馬達回轉機和滑輪箱。
第154條 風管控制閥操作架應加裝擋風護板,并應設置在上風向。
第155條 吹氣清洗風管時,風管端口嚴禁對人。
第六節 預制基礎
第156條 用人力在坑內安裝預制構件,應用滑杠和繩索溜放,不得直接將其翻入坑內。
第157條 吊裝預制構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工器具和預埋吊環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2. 抱桿根部視土質情況與坑口保持適當距離,并采取防止抱桿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
3. 吊件設控制繩;吊件臨近坑口時,坑內不得有人。
4. 作業人員不得隨吊件上下。
5. 坑內預制構件吊起找正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吊件側面。
第八章 桿塔工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58條 組立桿塔應設安全監護人。
第159條 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區。
第160條 組立鐵塔時,應及時擰緊塔腿地腳螺栓,其墊片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第161條 組立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嚴禁有人。
第162條 作業現場除必要的施工人員外,其他人員應離開桿塔高度的1.2倍距離以外。
第163條 在受力鋼絲繩的內角側嚴禁有人。
第164條 使用臥式地錨時,地錨套引出方向應開挖馬道,馬道與受力方向應一致。
第165條 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牽引或制動等主要受力錨樁。
第166條 組立的桿塔不得用臨時拉線過夜;需要過夜時,應對臨時拉線采取安全措施。
第167條 臨時拉線必須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后方可拆除,拆除時應由現場負責人統一指揮。嚴禁采用安裝一根永久拉線、拆除一根臨時拉線的做法。
第168條 調整桿塔傾斜或彎曲時,應根據需要增設臨時拉線;桿塔上有人時,不得調整臨時拉線。
第169條 拆除受力構件必須事先采取補強措施。
第二節 排桿
第170條 排桿處地形不平或土質松軟,應先平整或支墊堅實,必要時應用繩索錨固。
第171條 桿段應支墊兩點,支墊處兩側應用木楔掩牢。
第172條 滾動桿段時應統一行動,滾動前方不得有人;桿段順向移動時,應隨時將支墊處用木楔掩牢。
第173條 用棍、杠撬撥桿段時,應防止滑脫傷人;不得用鐵撬棍插入預埋孔轉動桿身。
第三節 焊接
第174條 焊接人員作業時應著專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175條 作業點周圍5m內的易燃易爆物應清除干凈。
第176條 對兩端封閉的鋼筋混凝土電桿,應先在其一端鑿排氣孔,然后施焊。
第177條 高處焊接作業除應遵守本規程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焊接人員不得攜帶電焊軟橡膠電纜或氣焊軟管登高。
2. 軟橡膠電纜或軟管應在無電源或無氣源情況下用繩索吊送。
3. 作業時地面應有人臨護和配合。
第178條 電焊機的接地必須可靠,其露裸的導電部分必須裝設防護罩。電焊機露天放置應選擇干燥場所,并加防雨罩。
第179條 電焊機一次側的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二次側出線端接觸點連接螺栓應擰緊。
第180條 電桿把線應使用軟橡膠電纜,焊鉗應能夾緊焊條,鉗柄應具有絕緣、隔熱功能。
第181條 電焊機倒換接頭、轉移工作地點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82條 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檢查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第183條 氣瓶嚴禁烈日曝曬;乙炔氣瓶應有固定措施,嚴禁臥放使用。
第184條 氣瓶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不同氣體的減壓器嚴禁換用或替用。
第185條 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熱水的棉布解凍。
第186條 乙炔管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第187條 焊接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距離一般應大于5m;氣瓶距明火不得小于10m。
第188條 氣瓶內的氣體不得用盡。氧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2MPa(2kgf/cm2)的剩余壓力;乙炔氣瓶必須留有不低于表6規定的剩余壓力。
表6 乙炔氣瓶內剩余壓力與環境溫度的關系
第189條 氧氣軟管為黑色、乙炔軟管為紅色;氧氣軟管與乙炔軟管嚴禁混用;軟管連接處應用專用卡子卡緊或用軟金屬絲扎緊。
第190條 軟管不得橫跨交通要道或將重物壓在其上。
第191條 軟管產生鼓包、裂紋、漏氣等現象應切除或更換,不得采用貼補或包纏方法處理。
第192條 軟管內有積水應排出后使用;嚴禁用氧氣吹通乙炔軟管。
第193條 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將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先關閉供氣閥門,停止供氣后再處理著火軟管;不得使用彎折軟管的方法
第194條 點火時應先開乙炔閥、后開氧氣閥,嘴孔不得對人;熄火時順序相反。發生回火或爆鳴時,應先關乙炔閥,再關氧氣閥。
第四節 地面組裝
第195條 組裝場地應平整,障礙物應清除。
第196條 在成堆的角鋼中選料應由上往下搬動,不得強行抽拉。
第197條 組裝斷面寬大的塔身時,在豎立的構件未連接牢固前,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第198條 嚴禁將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第199條 傳遞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拋擲。
第200條 分片組裝鐵塔時,帶鐵應能自由活動,螺帽應出扣;自由端朝上時,應綁扎牢固。
第五節 桿塔分解組立
第201條 吊裝方案和現場布置應符合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工器具不得超載使用。
第202條 鋼絲繩與鐵件綁扎應襯墊軟物。
第203條 塔片就位時應先低側后高側;主材和側面大斜材未全部連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業。
第204條 抱桿提升前,應將提升腰滑車處及其以下塔身的輔材裝齊,并擰緊螺栓。
第205條 鐵件及工具嚴禁浮擱在桿塔及抱桿上。
第206條 臨時拉線的設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鋼絲繩;單桿(塔)不少于4根,雙桿(塔)不少于6根。
2. 綁扎工作由技工擔任。
3. 一根錨樁上的臨時拉線不得超過二根。
4. 未綁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第207條 鋼筋混凝土門型雙桿采用單桿起立時,臨時拉線的布置不得妨礙另一根桿的起吊,亦不得妨礙高處組裝橫擔。
第208條 用外拉線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升降抱桿必須有統一指揮,四側臨時拉線應均勻放出并由技工操作。
2. 抱桿垂直下方不得有人;塔上人員應站在塔身內側的安全位置上。
3. 抱桿根部與塔身綁扎牢固,抱桿傾斜角不宜超過15°。
4. 起吊和就位過程中,吊件外側應設控制繩。
第209條 用懸浮內(外)拉線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提升抱桿應設置兩道腰環;采用單腰環時,抱桿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
2. 起吊過程中腰環不得受力,控制繩應隨時放松。
3. 抱桿拉線應綁扎在塔身節點下方,承托繩應綁扎在節點上方,且緊靠節點處。
4. 雙面吊裝時,兩側荷重、提升速度及搖臂的變幅角度應基本一致。
第210條 用座地式搖臂抱桿組立鐵塔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抱桿組裝應正直,連接螺栓的規格必須符合規定,并應全部擰緊。
2. 抱桿應座落在堅實穩固的地基上。
3. 提升抱桿不得少于兩道腰環,腰環固定鋼絲繩應呈水平并收緊。
4. 用兩臺絞磨時,提升速度應一致。
5. 每提升一次、抱桿倒裝一段,不得連裝兩段。
6. 抱桿升降過程中,桿段上不得有人。
7. 抱桿吊臂上設保險鋼絲繩;停工或過夜時,吊壁應放平。
8. 吊裝時,抱桿應由專人監視和調整。
9. 拆除抱桿應事先采取防止拆除段自由傾倒的措施,然后逐段拆除;嚴禁提前擰松或拆除部分連接螺栓。
第六節 桿塔整體組立
第211條 整體組立桿塔和分解組立桿塔施工方法相同的部分,應按分解組立桿塔的安全規定執行。
第212條 起吊前,施工負責人必須親自檢查現場布置情況,作業人員應認真檢查各自操作項目的現場布置情況。
第213條 總牽引地錨、制動系統中心、抱桿頂點及桿塔中心四點必須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
第214條 桿塔起立前應挖馬道;雙桿兩個馬道的深度和坡度應一致。
第215條 用人字倒落式抱桿起立桿塔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兩根抱桿的根部應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鋼絲繩相互連接牢固。
2. 抱桿支立在松軟土質處時,其根部應有防沉措施。
3. 抱桿支立在堅硬或冰雪凍結的地面上時,其根部應有防滑措施。
4. 受力后發生不均勻沉陷時,抱桿應及時進行調整。
5. 起立抱桿用的制動繩錨在桿塔身上時,應在桿塔剛離地時拆除。
6. 抱桿脫帽繩應穿過脫帽環由專人控制其脫落。
第216條 起立前桿塔螺栓必須緊固,受力部位不得缺少鐵件。無叉梁或無模梁的門型桿塔起立時,應在吊點處進行補強,兩側用臨時拉線控制。
第217條 桿塔頂部吊離地面約0.8m時,應暫停牽引、進行沖擊試驗,全面檢查各受力部位,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繼續起立。
第218條 桿塔側面應設專人監視,傳遞信號必須清晰。
第219條 根部監視人應站在桿根側面,下坑操作時應停上牽引。
第220條 倒落式抱桿脫帽時,桿塔應及時帶上反向臨時拉線,隨起立速度適當放出。
第221條 桿塔起立約70°時應減慢牽引速度;約80°時應停止牽引,利用臨時拉線將桿塔調正、調直。
第222條 帶拉線的轉角桿塔起立后,在安裝永久拉線的同時,應在內角側設置半永久性拉線,該拉線只有在架線結束后方可拆除。
第223條 用兩套倒落式抱桿同時起立門型桿塔時,現場布置和工器具配備應基本相同,兩套系統的牽引速度應基本一致。
第七節 鐵塔倒裝組立
第224條 現場布置和工器具的選用必須按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進行。主要設備、工器具和主要受力錨樁除應按計算選用外,還應進行強度和穩定性試驗。
第225條 現場應設統一的指揮系統,指揮信號必須暢通可靠。指揮臺應設置能直接切斷牽引設備電源的開關。
第226條 液壓提升用的高低壓油泵如設在塔身附近時,其上方應搭設保護棚。
第227條 接裝塔段的落地位置應事先測定,并墊實、找平;塔段落地后不得偏移。
第228條 塔段吊離地面約20cm時,應暫停提升進行調平,使提升段保持正直并位于塔位中心后方可繼續提升。
第229條 提升時的臨時拉線,應由絞磨或卷揚機控制、拉力表監視;提升段的傾斜和偏移應用經緯儀監測。
第230條 提升系統滑車組的規格必須相同,穿繩方式和懸掛方向應對稱;接裝時,牽引系統必須封牢。
第231條 提升合攏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塔身外側,塔材相互碰撞或卡住時,應用撬棍撥正。
第232條 停工或過夜時,提升段應落地,并收緊操作拉線和保險拉線,封死絞磨。如提升段不能落地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節 起重機組塔
第233條 司機應參加道路橋梁的踏勘。施工前應清除障礙物。起重機工作位置的地基必須穩固。
第234條 起重機作業必須按安全施工技術規定進行;起重壁及吊件下方必須劃定安全區,地面設安全監護人。
第235條 整體吊裝前應對鐵塔進行全面檢查,螺栓應緊固;起吊速度應均勻,緩提緩放。
第236條 分段吊裝時,上下段聯接后,嚴禁用旋轉起重臂的方法進行移位找正。
第237條 分段分片吊裝時,必須使用控制繩進行調整。
第九章 架線工程
第一節 越線架搭設
第238條 越線架的型式應根據被跨越物的大小和重要性確定。重要的越線架及高度超過15m的越線架應由施工技術部門提出搭設方案,經審批后實施。
第239條 搭設或拆除越線架應設安全監護人。
第240條 搭設跨越重要設施的越線架,應事先與被跨越設施的單位取得聯系,必要時應請其派員監督檢查。
第241條 越線架的中心線應在線路中心線上,寬度應超出新建線路兩邊線各1.5m,且架頂兩側應裝設外伸羊角。
第242條 越線架與鐵路、公路及通信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越線架與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離(m)
第243條 跨越多排軌鐵路、寬面公路時,越線架如不能封頂,應增加架頂高度。
第244條 越線架的立桿應垂直,埋深不應小于50cm,桿坑底部應夯實;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越線架的橫桿應與立桿成直角搭設。
第245條 越線架兩端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支桿或拉線。剪刀撐、支桿或拉線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
第246條 木質越線架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第247條 毛竹越線架立桿、大橫桿、剪刀撐和支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6~9cm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
第248條 鋼管越線架宜用外徑48~51mm的鋼管。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cm。
第249條 竹、木越線架的立桿、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二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250條 各種材質越線架的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小于表8的規定。
表8 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m)
第251條 越線架上應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
第252條 重要越線架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53條 強風、暴雨過后應對越線架進行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
第254條 拆除越線架應自上而下逐根進行,架材應有人傳遞,不得拋扔;嚴禁上下同時拆架或將越線架整體推倒。
第二節 人力及機械牽引放線
第255條 放線時的通信必須迅速、清晰、暢通;若采用旗語時,打旗人應站在前后通視的位置上,且旗語必須統一。嚴禁在無通信聯絡及視野不清的情況下放線。
第256條 跨越大江、大河或船只來往頻繁的河流,應事先制定施工方案,并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系。施工期間應請航監部門派人協助封航。
第257條 放線滑車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帶有開門裝置的放線滑車,必須有關門保險。
第258條 線盤架應穩固、轉動靈活、制動可靠。
第259條 線盤或線圈展放處,應設專人傳遞信號。
第260條 作業人員不得站在線圈內操作。線盤或線圈接近放完時,應減慢牽引速度。
第261條 低壓線路或弱電線路需要開斷時,應事先征得有關單位的同意。開斷低壓線路必須遵守停電作業的有關規定;開斷時應有防止桿子傾倒的措施。
第262條 架線時,除應在桿塔處設監護人外,對被跨越的房屋、路口、河塘、裸露巖石及越線架和人畜較多處均應派專人監護。
第263條 導線、地線被障礙物卡住時,作業人員必須站在線彎的外側,并應用工具處理,不得直接用手推拉。
第264條 穿越滑車的引繩應根據導線、地線規格選用;引繩與線頭的連接應牢固。穿越時,施工人員不得站在導線、地線的垂直下方。
第265條 人力放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領線人由技工擔任,并隨時注意前后信號;拉線人員應走在同一直線上,相互間保持適當距離。
2. 通過河流或溝渠時,應由船只或繩索引渡。
3. 通過陡坡時,應防止滾石傷人;遇懸崖險坡應采取先放引繩或設扶繩等措施。
4. 通過竹林區時,應防止竹樁尖扎腳。
第266條 機械牽引放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展放牽引鋼絲繩應按人力放線的安全規定進行。
2. 牽引繩的連接應用專用連接工具,牽引繩與導線連接應使用連接網套。
第267條 拖拉機直接牽引放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行駛速度不得過快,司機應隨時注意指揮信號。
2. 爬坡時拖拉機后面不得有人。
3. 不得沿溝邊、橫坡等險要地形行駛。
4. 途徑的橋梁、涵洞應事先進行鑒定,不得冒險強行。
5. 行駛中作業人員不得爬車、跳車或檢修部件;掛鉤上嚴禁站人。
第三節 張力放線
第268條 人力展放導引繩或牽引繩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二節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269條 導引繩、牽引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
第270條 吊掛絕緣子串前,應檢查絕緣子串簧銷是否齊全、到位。吊掛絕緣子串或放線滑車時,吊件的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271條 牽引場轉向布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專用的轉向滑車,錨固必須可靠。
2. 各轉向滑車的荷載應均衡,不得超過允許承載力。
3. 牽引過程中,各轉向滑車圍成的區域內側嚴禁有人。
第272條 轉角塔的預傾滑車及上揚處的壓線滑車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273條 牽引過程中,牽引繩進入的主牽引機高速轉向滑車與鋼絲繩卷車的內角側嚴禁有人。
第274條 導引繩、牽引繩的端頭連接部位、旋轉連接器及抗彎連接器在使用前應由專人檢查;鋼絲繩損傷、銷子變形、表面裂紋等嚴禁使用。
第275條 張力放線前應由專人檢查下列工作:
1. 牽引設備及張力設備的錨固必須可靠,接地應良好。
2. 牽張段內的越線架結構應牢固、可靠。
3. 通信聯絡點不得缺崗。
4. 轉角桿塔放線滑車的預傾措施和導線上揚處的壓線措施必須可靠。
5. 交叉、平行或臨近帶電體的接地措施必須符合安全施工技術的規定。
第276條 張力放線必須具有可靠的通信系統。牽引場、張力場必須設專人指揮。
第277條 展放的導線繩不得從帶電線路下方穿過。
第278條 牽引時接到任何崗位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止牽引;張力機必須按現場指揮的指令操作。
第279條 導線的尾線或牽引繩的尾繩在線盤或繩肋上的盤繞圈數均不得少于6圈。
第280條 導線或牽引繩帶張力過夜必須采取臨錨安全措施。
第281條 旋轉連接器嚴禁直接進入牽引輪或卷筒。
第282條 牽引過程中發生導引繩、牽引繩或導線跳槽、走板翻轉或平衡錘搭在導線上等情況時,必須停機處理。
第283條 導引繩、牽引繩或導線臨錨時,其臨錨張力不得小于對地距離為5m時的張力,同時應滿足對被跨越物距離的要求。
第四節 壓接
第284條 鉗壓機壓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手動鉗壓器有固定設施,操作時放置平穩;兩側扶線人應對準位置,手指不得伸入壓模內。
2. 切割導線時線頭應扎牢,并防止線頭回彈傷人。
第285條 液壓機壓接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前檢查液壓鉗體與頂蓋的接觸口,液壓鉗體有裂紋者嚴禁使用。
2. 液壓機啟動后先空載運行檢查各部位運行情況,正常后方可使用;壓接鉗活塞起落時,人體不得位于壓接鉗上方。
3. 放入頂蓋時,必須使頂蓋與鉗體完全吻合;嚴禁在未旋轉到位的狀態下壓接。
4. 液壓泵操作人員應與壓接鉗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并注意壓力指示,不得過荷載。
5. 液壓泵的安全溢流閥不得隨意調整,并不得用溢流閥卸荷。
第286條 外爆炸壓接除應遵守本規程第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外爆炸壓接應使用紙雷管,不得使用金屬殼雷管;在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高壓電力線附近或雷雨天氣進行爆壓時,嚴禁使用電雷管。
2. 導火索使用前應作燃速試驗。在地面操作時,導火索長度不得少于200mm;在高處操作時,其長度必須保證操作人員能撤至安全區。
3. 切割太乳炸藥及導爆索,必須用快刀在木板或橡皮上裁切,嚴禁用剪刀或鋼絲鉗剪夾。
4. 在包藥或安裝雷管時,煙火不得接近。炸藥發生燃燒時,應用水撲滅,嚴禁用砂石、土壤等雜物覆蓋。
5. 地面爆壓前,藥包兩端的導線、地線應用支撐固定,并應清除藥包下方的碎石。點火時,除點火人外,其他人員必須撤離至藥包30m以外。
6. 在桿塔上爆壓時,操作人員與藥包距離應大于3m,并系好安全帶(繩)、背靠可阻擋爆轟波的桿塔構件。
7. 點火人應朝雷管開口端的反方向撤離。
8. 在運行的發電廠、變電所附近進行爆壓時,應事先與運行值班人員取得聯系,并應采取防止繼電保護誤動作的措施。
9. 在民房附近爆壓時,應事先與房主取得聯系,并將門窗打開。爆壓點距玻璃門窗應大于50m,不能滿足時,應對藥包采取緩沖措施。
第五節 導線、地線升空
第287條 升空作業必須使用壓線裝置,嚴禁直接用人力壓線。
第288條 導線、地線升空作業應與緊線作業密切配合并逐根進行;在轉角桿塔擋內升空作業時,導線、地線的線彎內角側不得有人。
第289條 壓線滑車應設控制繩、壓線鋼絲繩回松應緩慢。
第290條 升空場地在山溝時,升空的鋼絲繩應有足夠長度。
第六節 緊線
第291條 緊線的準備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按施工技術措施的規定進行現場布置及選擇工器具。
2. 桿塔的部件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3. 緊線桿塔的臨時拉線和補強措施以及導線、地線的臨錨準備應設置完畢。
第292條 牽引錨樁距緊線桿塔的水平距離應滿足安全施工技術的規定;錨樁布置與受力方向一致,并埋設可靠。
第293條 緊線前應由專人檢查下列工作:
1. 通信暢通。
2. 埋入地下或臨時綁扎的導線、地線必須挖出或解開;導線、地線應壓接、升空完畢。
3. 障礙物以及導線、地線跳槽應處理完畢。
4. 分裂導線不得相互絞扭。
5. 各交叉跨越處的安全措施可靠。
6. 冬季施工時,導線、地線被凍結處處理完畢。
第294條 緊線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站在懸空導線、地線的垂直下方。
2. 展放余線的人員不得站在線圈內或線彎的內角側。
3. 不得跨越將離地面的導線或地線。
4. 監視行人不得靠近牽引中的導線或地線。
5. 傳遞信號必須及時、清晰;不得擅自離崗。
第295條 緊線應使用卡線器,卡線器的規格必須與線材規格匹配,不得代用。
第296條 耐張線夾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高處安裝螺栓式線夾時,必須將螺栓裝齊擰緊后方可回松牽引繩。
2. 高處安裝導線、地線的耐張線夾時,必須采取防止跑線的可靠措施。
3. 在桿塔上割斷的線頭應用繩索放下。
4. 地面安裝時,導線、地線的錨固應可靠,錨固工作應由技工擔任。
第297條 掛線時,當連接金具接近掛線點時應停止牽引,然后作業人員方可從安全位置到掛線點操作。
導線劃印前必須采取防止跑線的可靠措施。
第298條 掛線后應緩慢回松牽引繩,在調整拉線的同時應觀察耐張金具串和桿塔的受力變形情況。
第299條 分裂導線的錨線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導線在完成地面臨錨后應及時在操作塔設置過輪臨錨。
2. 導線地面臨錨和過輪臨錨的設置應相互獨立,工器具必須按各自能承受全部緊線張力選用。
第七節 附件安裝
第300條 附件安裝前,作業人員必須對專用工具和安全用具進行外觀檢查,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第301條 相鄰桿塔不得同時在同相位安裝附件,作業點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302條 雙鉤緊線器或鏈條葫蘆應掛在橫擔的施工孔上提升導線;無施工孔時,承力點位置應經計算確定,并在綁扎處襯墊軟物。
第303條 附件安裝時,安全帶(繩)應拴在橫擔主材上,不得拴在絕緣子串上;安裝間隔棒時,安全帶(繩)應拴在一根子導線上。
第304條 在跨越電力線、鐵路、公路或通航河流等的線段桿塔上安裝附件時,必須采取防止導線或地線墜落的措施。
第305條 在帶電線路上方的導線上測量間隔棒距離時,應使用干燥的絕緣繩,嚴禁使用帶有金屬絲的測繩。
第306條 拆除三輪或五輪放線滑車,不得直接用人力松放。
第307條 使用飛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導線張力應事先進行驗算,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2.5。
2. 作業人員必須熟悉飛車使用安全規定,并經過操作培訓。
3. 攜帶重量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銘牌規定。
4. 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飛車的前后活門必須關閉牢靠,剎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5. 行駛中遇有接續管時應減速。
6. 安裝間隔棒時,前后輪應卡死。
7. 隨車攜帶的工具和材料應綁扎牢固。
8. 導線上有冰霜時應停止使用。
9. 飛車越過帶電線路時,飛車最下端(包括攜帶的工具、材料)與電力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本規程表3的規定,并設專人監護。
第八節 平衡掛線
第308條 平衡掛線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六節和第七節的有關規定。
第309條 平衡掛線時,嚴禁在耐張塔兩側的同相導線上進行其它作業。
第310條 待割的導線應在斷線點兩端事先用繩索綁牢,割斷后應通過滑車將導線松落至地面。
第311條 高處斷線時,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放線滑車上操作;割斷最后一根導線時,應注意防止滑車失穩晃動。
第312條 割斷后的導線應在當天掛接完畢,不得在高處臨錨過夜。
第九節 預防電擊
第313條 為預防雷電以及臨近高壓電力線作業時,必須按安全技術規定裝設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314條 裝設接地裝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各種設備及作業人員的保安接地線的截面均不得小于16mm2;停電線路的工作接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25mm2。
2. 接地線應采用編織軟銅線,不得使用其它導線。
3. 接地線不得用纏繞法連接,應使用專用夾具,連接應可靠。
4. 接地棒宜鍍鋅,截面不應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深度應大于0.6m。
5. 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或地線端;拆除時的順序相反。
6. 掛接地線或拆接地線時必須設監護人;操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繩)或戴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鞋。
第315條 張力放線時的接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架線前,施工段內的桿塔必須接好接地體并確認接地良好。
2. 牽引設備及張力設備應可靠接地;操作人員應站在干燥的絕緣墊上并不得與未站在絕緣墊上的人員接觸。
3. 牽引機及張力機出線端的牽引繩及導線上必須安裝接地滑車。
4. 跨越不停電線路時,兩側桿塔的放線滑車應接地。
第316條 緊線時的接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緊線段內的接地裝置應完整并接觸良好。
2. 耐張塔掛線前,應用導體將耐張絕緣子串短接。
第317條 附件安裝時的接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1. 附件安裝作業區間兩端必須裝設保安接地線。
2. 作業人員必須在裝設保安接地線后,方可進行附件安裝。地線附件安裝前,必須采取接地措施。
3. 地線附件安裝前,必須采取接地措施。
4. 附件(包括跳線)全部安裝完畢后,應保留部分接地線并做好記錄,竣工驗收后方可拆除。
第十章 不停電跨越與停電作業
第一節 不停電跨越的一般規定
第318條 不停電跨越220kV及以下高壓線路,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報上級批準,并征得運行單位同意,按規定履行手續;施工期間應請運行單位派人到現場監督施工。
第319條 起重工具和臨時地錨應根據其重要程度將安全系數提高20%~40%。
第320條 在帶電體附近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本規程表3的規定。
第321條 絕緣工具必須定期進行絕緣試驗,其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十一的要求;每次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第322條 絕緣工具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9的規定。
表9 絕緣工具的有效長度
注 傳遞用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應按絕緣操作桿的有效長度考慮。
第323條 被跨越的帶電線路在施工期間,其自動重合閘裝置必須退出運行,發生故障時嚴禁強行送電。
第324條 臨近帶電體作業時,上下傳遞物件必須用絕緣繩索,作業全過程應設專人監護。
第325條 遇濃霧、雨、雪以及風力在5級以上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節 有越線架不停電架線
第326條 越線架的搭設或拆除,應在被跨越電力線停電后進行。越線架的搭設應遵守本規程第九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327條 越線架的寬度應超出新建線路兩邊線各2m;跨越電氣化鐵路和35kV及以上電力線的越線架,應使用絕緣尼龍繩(網)封頂。
第328條 越線架與帶電體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在考慮施工期間的最大風偏后不得小于表10的規定。
表10 越線架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第329條 跨越電氣化鐵路時,越線架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對35kV電壓等級的有關規定。
第330條 跨越不停電線路時,作業人員不得在越線架內側攀登或作業,并嚴禁從封頂架上通過。
第331條 導線、地線通過越線架時,應用絕緣繩作引繩;引渡或牽引過程中,架上不得有人。
第三節 無越線架不停電架線
第332條 無越線架帶電跨越電力線施工,必須按DL409《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帶電作業專業人員承擔。
第四節 停電作業
第333條 停電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向運行單位提出停電申請,并辦理工作票。
第334條 停電、送電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嚴禁采用口頭或約時停電、約時送電的方式進行任何工作。
第335條 在未接到停電工作命令前,嚴禁任何人接近帶電體。
第336條 在接到停電工作命令后,必須首先進行驗電;驗電必須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合格驗電器。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并逐相進行;驗電必須設專人監護。同桿塔設有多層電力線時,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
第337條 驗明線路確無電壓后,必須立即在作業范圍的兩端掛工作接地線,同時將三相短路;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必須掛工作接地線。同桿塔設有多層電力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
第338條 工作間斷或過夜時,施工段內的全部工作接地線必須保留;恢復工作前,必須檢查接地線是否完整、可靠。
第339條 施工結束后,現場作業負責人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待全部作業人員(包括工具、材料)撤離桿塔后方可命令拆除停電線路上的工作接地線;接地線一經拆除,該線路即視為帶電,嚴禁任何人進入帶電危險區。
第十一章 施工機械及工器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40條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識的人員操作。機具應按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固定式機械設備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341條 機具應由專人保養維護,并應定期試驗;試驗標準應遵守本規程附錄九的規定。
第342條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變形、破損、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第343條 有牙口、刃口及轉動部分的機具,應裝設保護罩或遮欄;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第344條 機具的各種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剎車)、限制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345條 機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工作中斷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第346條 自制或改裝的機具,必須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節 牽引機和張力機
第347條 運輸道路、橋梁或涵洞的承載能力必須滿足牽引設備及張力設備的荷重。
第348條 非自行或無消震裝置的牽引機、張力機長距離轉動時,應采取裝載運輸;短距離轉場拖運時,應限制行車速度。
第349條 牽引機、張力機運輸前應將機身上的活動零部件臨時固定;裝卸時應使用機身專用吊環起吊。
第350條 牽引機、張力機拖運前應接通與拖運機車之間的剎車和信號燈,主車上應設監護人。
第351條 被拖運的鋼絲繩卷車及線盤上嚴禁裝帶繩筒及線盤。
第352條 牽引機、張力機進出口與鄰塔懸掛點的高差角及與線路中心線的夾角應滿足牽引機、張力機的銘牌要求。
第353條 使用前應對設備的布置、錨固、接地裝置以及機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并作空載運轉試驗。
第354條 牽引機、張力機嚴禁超速、超載、超溫、超壓以及帶故障運行。
第三節 小型機具
第355條 絞磨和卷揚機應放置平穩,錨固必須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
第356條 拉磨尾繩不應少于2人,且應位于錨樁后面,不得站在繩圈內。
第357條 絞磨錨固繩應有防滑動措施。
第358條 絞磨受力時,不得采用松尾繩的方法卸荷。
第359條 牽引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并排列整齊,纏繞不得少于5圈。
第360條 人力絞磨、機動絞磨及拖拉機絞磨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卷筒必須與牽引繩垂直。
2. 拖拉機絞磨兩輪胎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應受力。
3. 人力絞磨架上固定磨軸的活動擋板必須裝在不受力的一側,嚴禁反裝。
4. 推磨時作業人員不得離開磨杠,作業完畢應取出磨杠。
第361條 卷揚機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牽引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余留圈數不得少于3圈。
2. 卷揚機未完全停穩時不得換檔或改變轉動方向。
3. 不得在轉動的圈筒上調整牽引繩位置。
4. 導向滑車應對正卷筒中心。滑車與卷筒的距離:光面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第四節 工器具
第362條 抱桿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使用:
1. 圓木抱桿,木質腐朽、損傷嚴重或彎曲過大。
2. 金屬抱桿,整體彎曲超過桿長的1/600。局部彎曲嚴重、磕癟變形、表面嚴重腐蝕、裂紋或脫焊。
3. 抱桿脫帽環表面有裂紋或螺紋變形。
第363條 鋼絲繩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出廠技術數據使用。無技術數據時,應進行單絲破斷力試驗。
第364條 鋼絲繩的破斷力為單絲破斷力的總和乘以換算系數,換算系數見附錄一。
第365條 鋼絲繩的動荷系數、不均衡系數、安全系數分別不得小于附錄二、附錄三、附錄四的規定。
第366條 鋼絲繩(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或截除。
1. 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達到附錄五數值時。
2. 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應將附錄五的報廢斷絲數按附錄六拆減,并按拆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3. 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
4. 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彎折。
5. 壓扁嚴重。
6. 受過火燒或電灼。
第367條 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不得正反交叉設置;繩卡間距不應小于網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數量應符合附錄七的規定。
第368條 插接的環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鋼絲繩套應作125%允許負荷的抽樣試驗。
第369條 滑輪、卷筒的槽底或細腰部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起重滑車:機械驅動時不應小于11,人力驅動時不應小于10。
2. 絞磨卷筒不應小于10。
第370條 通過滑車及卷筒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絞線不得進入卷筒。
第371條 鋼絲繩使用后應及時除去污物;每年浸油一次,并存放在通風干燥處。
第372條 棕繩(麻繩)作為輔助繩索使用,以其允許拉力不得大于0.98kN/cm2(100kgf/cm2);用于捆綁或在潮濕狀態下使用時應按允許拉力減半計算。霉爛、腐蝕、斷股或損傷者不得使用。
第373條 滑車的吊鉤或吊環變形、輪緣破損或嚴重磨損、軸承變形、軸瓦磨損以及滑輪轉動不靈者均不得使用。
第374條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或在高處使用時應采用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
第375條 使用開門式滑車必須將門扣鎖好。
第376條 滑車組的鋼絲繩不得產生扭絞;使用時滑車組兩滑車軸心間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1的規定。
表11 滑車組兩滑車軸心最小允許距離
第377條 卸扣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U型環變形或銷子螺紋損壞不得使用。
2. 不得橫向受力。
3. 銷子不得扣在能活動的索具內。
4. 不得處于吊件的轉角處。
5. 應按標記規定的負荷使用;無標記時,應按附錄八的規定使用。
第378條 鏈條葫蘆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轉動裝置及剎車裝置。
2. 吊鉤、鏈輪或倒卡變形,以及鏈條磨損達直徑的15%者嚴禁使用。
3. 剎車片嚴禁沾染油脂。
4. 起重鏈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單股使用;使用中如發生卡鏈,應將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進行檢修。
5. 手拉鏈或扳手的拉動方向應與鏈輪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操作人員不得站在葫蘆正下方。
6. 不得超負荷使用,不得增人強拉。
7. 帶負荷停留較長時間或過夜時,應將手拉鏈或扳手綁扎在起重鏈上,并采取保險措施。
第379條 千斤頂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液壓千斤頂的安全栓損壞、螺旋千斤頂的螺紋或齒條千斤頂的齒條磨損達20%時均嚴禁使用。
2. 應設置在平整、堅實的支墊上,并與荷重面垂直;頂升時必須掌握重心,防止傾倒。
3. 不得在無人照料的情況下長時間承重。
4. 嚴禁超載。
5. 頂升行程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或螺桿、齒條高度的3/4。
6. 千斤頂與重物之間應墊防滑物,頂升時應隨起隨墊保險墊層。
7. 液壓千斤頂頂升時,安全栓前面不得有人。
8. 用兩臺以上千斤頂頂升同一重物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于荷重的2倍;頂升時應由專人指揮,頂升速度及受力應基本一致。
9. 嚴禁在帶負荷的情況下使其突然下降。
第380條 導線連接網套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導線穿入網套必須到位;網套夾持導線的長度不得少于導線直徑的30倍。
2. 網套末端應用鐵絲綁扎,綁扎不得少于20圈。
第381條 雙色緊線器應經常潤滑保養。換向爪失靈、螺桿無保險螺絲、表面裂紋或變形等嚴禁使用。
第382條 卡線器應有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自制的卡線器應經握著力和強度試驗合格。
第383條 卡線器有裂紋、彎曲、轉軸不靈活或鉗口斜紋磨平等缺陷時嚴禁使用。
第五節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第384條 凡無生產廠家、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國家鑒定合格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嚴禁采購和使用。
第385條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第386條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及尖銳物件;不得移作他用。
第387條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和要求應符合附錄十的規定。
第388條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眾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 安全帶(繩):斷股、霉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 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后箍),缺少下顎帶等。
3. 安全網:嚴重磨損、斷裂、霉變、連接部位松脫
4. 三腳板:蹬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霉變、鉤子裂紋等。
5. 腳扣: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6. 工作臺:加工后未經試驗、焊接有裂紋等。
7. 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指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8. 飛車:部件有損傷、剎車裝置失靈等。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一節 線路通道砍伐
第389條 砍伐通道上的樹、竹時,應控制其傾倒方向,砍伐人員應向傾倒的相反方向躲避。
第390條 不得多人在同一處對向砍伐或在安全距離不足的相鄰處砍伐。樹、竹傾倒的安全距離為其高度的1.2倍。
第391條 砍伐工具在使用前應作檢查,砍刀手柄應安裝牢固,并備有必要的輔助工具。
第392條 上樹砍伐應使用安全帶,不得攀扶脆弱、枯死的樹枝或已砍過但尚未斷的樹木,并應注意蜂窩。
第393條 在茂密的林中或路邊砍伐時應設監護人;樹木傾倒前應呼叫警告。
第394條 在電力線、通信線或建筑物附近砍伐較大樹木時,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設監護人。
第二節 防蛇、防獸、防蜂等
第395條 在有毒蛇、野獸、毒蜂的地區施工或外出時,應攜帶必要的保衛器械、防護用具及藥品。
第396條 在深山密林中施工應防止誤踩深溝、陷井;施工人員不得單獨遠離作業場所;作業完畢,施工負責人應清點人數。
第397條 在人煙稀少、有野獸活動的大山區施工時,應取得當地群眾的配合,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398條 在高溫的夏季或嚴寒的冬季施工時,應采取防暑降溫或防寒防凍措施。
附錄一
鋼絲繩破斷力換算系數K0
附錄二
動荷系數K1
附錄三
不均衡系數K2
附錄四
鋼絲繩安全系數K
附錄五
鋼絲繩報廢斷絲數
注 1.表中斷絲數是指細鋼絲,粗鋼絲每根相當于1.7根細鋼絲。
2.一個節距是指每股鋼絲繩纏繞一周的軸向距離。
附錄六
折減系數
附錄七
鋼絲繩端部固定用繩卡的數量
附錄八
螺紋銷直形卸扣允許荷重
附錄九
主要起重工具試驗標準
附錄十
高處作業安全用具試驗標準
附錄十一
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一覽表
附錄十二
風級表
http://www./user/?587088-1.html
本規程用詞說明
一、 執行本規程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 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程或其它有關規定執行時,寫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規程或其它規定執行的,寫為“參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
主要起草人:潘達敏、楊忠旗、范龍飛、周麟玉、李崗、劉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