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從2004年1月(所屬期) 起使用電子申報軟件后,外貿企業取得的抵扣聯每月在稅務機關認證完畢后,須取回認證通過的抵扣聯數據(包括用于內、外銷部份),導入到電子報稅系統后方可正確生成增值稅申報表及附表數據。
外貿企業導入經認證的抵扣聯數據后,在電子報稅軟件中選擇進項發票管理à防偽稅控專用發票管理,按左下角“發票瀏覽”按鈕,按“查詢”按鈕,選擇“全部”,則出現當月認證通過的發票清單,選擇屬于出口退稅的抵扣聯(按CTRL+點擊),選擇完畢后點擊“分類”按鈕,選擇“將當前發票設為暫(或永遠)不抵扣”,完畢后退出本操作。企業經上述處理后,在生成《增值稅納稅申報附列資料》時,該部份用于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將在24、25欄反映,并且35欄=2欄+24欄。
7.外貿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附報所屬月份取得的全部《認證結果通知書》和《進項扣稅憑證接收收據》(對用于內、外銷部份的《認證結果通知書》應分類裝訂)。各分局申報崗應核對清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2中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與企業報送的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認證結果通知書》上的認證相符的進項稅額之和是否相符;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與企業報送的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認證結果通知書》上的認證相符發票的進項稅額之和是否相符,不符的退回企業重報。
8.外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
外貿企業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的,外貿企業可憑銷貨方提供的“證明單”及專用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報征收分局認證無誤后,可據以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證明單”的出口貨物,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丟失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六、有下列情況的,對該筆出口業務一律不予退稅
1. 虛抬出口貨物國內收購價格;
2. 出口貨物的貨源不實的;
3. 出口退稅憑證有涂改、偽造或內容不實的;
4. 在“四自、三不見”(即: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情況下成交的出口貨物;
5.“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中“經營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購貨單位”名稱、以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中“購貨企業“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
6.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貨物;
7.外貿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偽造或發票內容不規范、印章不符的貨物;
8.購進供貨企業非自產的出口貨物。
第四節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財務核算
一、科目、帳本設置
1. 外貿企業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設置“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核算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回的消費稅和增值稅。企業計算的應退稅款記入該科目的借方;實際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以及不能退回的應收出口退稅轉出額,記入該科目的貸方。
2. 凡涉及到外幣核算的會計科目的帳本必須使用雙幣帳,同時核算人民幣金額和外幣金額。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應收(付)外匯帳款、進口料件、外幣存款等明細帳。
二、會計核算分錄
(一) 一般貿易(采購貨物出口)會計處理
1. 購進出口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
2. 貨物報關離境
借:應收帳款——應收外匯帳款
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一般貿易出口銷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商品銷售成本(消費稅部份)
同時按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購貨金額乘以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計算征稅與退稅的差額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 收到出口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二) 進料加工及自營加工(在國內購料后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會計處理
1. 外貿企業將“進料加工”貿易的免稅進口料件或國內購買的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復出口貨物的財務處理:
(1) 進口料件驗收入倉時
借;庫存商品——進口料件
貸:應付帳款——應付外匯帳款
(2) 購進國內材料時
借:庫存商品——國內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銀行存款)
(3) 委托加工
①撥付加工料件給生產企業時
借:加工商品
貸:庫存商品——進口料件(或國內材料)
②支付加工費時
借:加工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③收回委托加工商品,結轉加工成本時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貸:加工商品
(4) 貨物報關離境,計算應收出口退稅款及收到出口退稅款時的財務處理與一般貿易相同。
2.外貿企業將“進料加工”貿易免稅進口料件,作價(一般按購進價)開票銷售給生產企業加工并收回復出口貨物的財務核算:
(1)進口料件驗收入倉時
借:庫存商品——進口料件
貸:應付帳款——應付外匯帳款
(2) 作價銷售給生產企業:
借:應收帳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作價加工銷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3)從加工企業購回產品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應付帳款
同時結轉應收帳款
借:應付帳款
貸:應收帳款
(4)貨物報關離境
借:應收帳款——應收外匯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進料加工出口銷售
(5) 計算應退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帳務處理實例
某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10萬美元,以作價方式進行加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給加工企業82.8萬元,下月初收回作價加工成品時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50萬元、稅額25. 5 萬元,企業當月報關出口25萬美元,設該企業已取得全部單證,出口貨物退稅率為15%,匯率為8 .28,試計算企業當月應退稅款并作出會計分錄。
(一) 應退增值稅=(150—82.8)×15%=10.08萬元
(二) 會計分錄:
1. 進口料件時
借:庫存商品——進口料件 82.8萬元
貸:應付帳款——應付外匯帳款 82.8萬元
2. 作價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96.876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作價加工銷售 82.8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076萬元
月末結轉作價銷售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作價加工銷售成本 82.8萬元
貸:庫存商品——進口料件 82.8萬元
3. 收回作價加工成品時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萬元
貸:應收帳款 96.876萬元
應付帳款 78.624萬元
4. 報關出口
借:應收帳款——應收外匯帳款 20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進料加工出口 207萬元
5. 計提應收出口退稅款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10.08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0.08萬元
6. 結轉不予退稅款(150—82.8)×(17%—15%)=1.344萬元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1.344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44萬元
7. 結轉出口銷售成本
借: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150萬元
貸: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萬元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稅有關單證的辦理
第一節 《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辦理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應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請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后,據以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一、生產企業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二)《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未申報免抵退稅時提供);
(四)發生退運關單對應的原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已申報免抵退稅時提供);
(五)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記載有退運證明信息的磁盤。
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確、無誤的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二、外貿企業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二)關于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退稅時提供);
(四)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退運時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 紅字《順德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書》;
2. 紅字《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
3. 退運關單原申報退稅時的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4. 退運關單原申報退稅時的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5. 退運關單原申報退稅的《退稅匯總申報表》。
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確、無誤的資料,且企業將已退稅款返納入庫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第二節 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辦理
一、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下同)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須在貨物出口六個月內(逾期不再受理),提供下列資料,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3.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聯次)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5.《廣東省出口商品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收到企業準確、完整的資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第三節 補辦(外匯核銷單)證明的辦理
一、出口企業遺失外匯核銷單 (出口退稅專用),提供下列資料,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補辦外匯核銷單證明:
1.《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外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2.《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4.《廣東省出口商品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收到企業準確、完整的資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外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注意事項
當企業同時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申請同時出具《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和《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外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時,可不需提供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四節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辦理
一、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其他企業加工貨物復出口的,憑下列資料向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一)出口企業填報的《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二)來料加工貿易的《海關登記手冊》原件及其加工貿易備案手冊、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頁的復印件;
(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出口企業與外商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副本;
(五)出口企業與受托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六)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二、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出口企業填報的免稅證明審核無誤并加具意見后,將免稅證明第1、3、4聯交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將免稅證明第1、4聯轉交受托加工企業。
三、受托加工企業向其主管國稅分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憑下列資料,申報免征加工費的增值稅:
(一)《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第一次申報時,提供原件,第二次及以后提供復印件);
(二)來料加工免稅申報明細表。
四、出口企業在來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向海關辦理《海關登記手冊》核銷前,到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來料加工合同核銷手續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核銷表》;
(二)來料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報關單明細表;
(三)來料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報關單明細表;
(四)加工費發票明細表;
(五)來料加工貿易的《海關登記手冊》原件;
(六)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七)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八)加工費發票原件。
五、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核無誤,在《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核銷表》上加具意見后,將兩聯交出口企業,一聯送交出口企業的主管國稅分局。
六、受托加工企業已申報免稅的加工費大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核銷表》中核實的加工費金額的,受托加工企業應于核銷月份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調整已申報的免稅銷售額,補繳稅款申報時填報一份紅字的《來料加工免稅申報明細表》以作備查。
七、出口企業逾期不辦理來料加工合同核銷的,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以函件方式通知受托加工企業的主管國稅分局。受托加工企業的主管國稅分局通知受托加工企業于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并補繳已免征的增值稅稅款。
八、其他問題
(一)免稅證明和《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核銷表》的加工費金額均為含稅金額。免稅證明的加工費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加工貿易備案手冊的出口總額減去進口總額的金額確定;《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核銷表》核實的加工費金額,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工繳費金額確定。
(二)受托加工企業開具加工費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海關手冊編號和免稅證明號。
第五節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委托,代為辦理報關出口貨物手續,收取手續費的一種經營方式。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由委托方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外貿企業應自受托出口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下列資料到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 填寫《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 記載有出口報關單數據的軟盤;
(3) 代理出口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4) 《廣東省出口商品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副本、首次發生委托業務的委托企業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接收正確、無誤的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外貿企業應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發票、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原件交委托方,由委托方據以辦理出口退(免)稅。
第五章 出口退稅違章處理
一、出口貨物退稅行政處罰
出口貨物退稅行政處罰是指出口企業有違反出口退稅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出口退稅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等。
(一)對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1.未按規定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帳簿票證的;
2.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二)對為經營出口貨物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退稅憑證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其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企業騙取退稅的,應從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口企業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四)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一經發現,無論退稅額大小或是否申報退稅,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稅權。造成騙稅的,按騙稅行為處理。對企業在停止退稅權期間出口的貨物,任何時間均一律不得辦理退稅。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及其刑事責任
(一)依據新《刑法》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采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有三種表現形式:
1.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騙取出口退稅,自己進行虛假申報等,騙取出口退稅;
2.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為了獲取代理費用,明知其代理的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憑證不實,仍與其共同進行騙取出口退稅活動;
3.無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騙取出口退稅。
(二)根據新《刑法》第204條規定,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三)新《刑法》第205條: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范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