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行為療法(一)2007-10-28 12:42:39 心靈部落-作者:GE… 我要評論(0) 字體:小|大
歷史淵源
緒 論
安可夫與格拉賽(Arnkoff & Glass,1992)曾簡略介紹過認知治療法的歷史。這些治療取向都是在行為療法當紅時興起的。五O年代,艾里斯發展出著名的理性療法,該法旋即改名為「理性情緒療法」(Rational-Emotive Therapy,RET)。到了一九九三年,他又宣稱改名為「認知行為療法」(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REBT),理由是本療法強調認知、情緒、與行為之間的相互作用。跟拉扎擊斯的多重模式治療法一樣,認知行為療法開創了許多思考、感受與行動導向的方法。跟行為療法一樣,認知行為療法之間也有許多分歧,并且盡管它們之間有其共通處,但是卻很難準確地整合為統一的理論。
認知行為療法與另外幾個學派不相同--即精神分析療法、個人中心療法、和完形療法。艾里斯的認知行為療法能挑戰我們去思考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的一些基本課題。認知行為療法與認知療法、行為療法有許多相似之處,強調思考、判斷、決定、分析、行動。認知行為療法具有高度的教誨性及指導性,對想法與感受都很重視,其假設是:認知、情緒、和行為有明顯的交互作用,而且有可逆的因果關系。由于認知行為療法在發展上不斷強調這三者的重要性和它們的因關系,因此可視為多模式和折衷取向的學派(Ellis,1979a,1979c,1979e,1987a,1994,1995)。
行為療法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視認知是行為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學習和矯治的?,敽漳幔∕ahoney,1977)更以「認知革命」一詞來形容這個新觀點,也即開始認清個人事件與人際互動因素,以及環境因素的重要性。這次革命中,許多治療方法與技術開始將認知的觀念融進行為的臨床實踐中。雖然這次革命曾經受到行為療法一些從業人員的抗拒,但它還是業內生存下來了(Dobson,1988b)。
當REBT變得更廣為人接受時,行為療法也開始發展認知方面的觀點,并設計出矯治認知的技術。其觀點的基本假設是:人們對于生活中事件與情況的理解,是造成心理問題的原因之一。認知行為療法對認知的觀點則是:重整一個人的自我陳述語句將會導致行為的重整。麥新懋(Meichenbaum,1977)提到,在學習理論的構架下,當事人的認知就像可觀察到的外顯行為一樣可以加以矯正。因此,行為技術除了可用來矯正外顯行為,如操作制約、示范、和行為練習(在治療中練習某一技能,為預期的情境做準備)外,也可用來矯正潛伏和更主觀的思考歷程與內心對話。所有認知行為治療都會有各種行為技術,作為為整合其療法的一部分。
雖然名稱為認知行為療法,但是大部分以理性行為療法為主,原因是本法被視為認知行為取向的典范(Dobson & Block,1988)。同時我會再介紹兩種認知行為治療法,即貝克的「認知治療法」與麥新懋的「認知行為矯正法」。
雖然上述三種療法有方法和理論上的差異,但它們的共通之處包括:其一,咨詢員與當事人須有協同合作的關系;其二,該療法認為心理困擾大部分是認知歷程受到干擾造成的;其三,為了改善情緒狀態與行為,必須改變認知;其四,該療法一般都是一個有限時間內帶有教育色彩的治療法,它針對的是特定明確的問題(Arnkoff & Glass, 1992;Dobson & Block,1988;Weishaar,1993)。所有認知行為治療法所根據的都是有結構的心理教育模式,都強調家庭作業,當事人在治療中與治療外須進行積極的行動,以及使用各種認知技術與行為技術來導致改變。
理性行為療法的發展 當艾里斯發現精神分析學派的方法對當事人并不適宜之后,即致力發展理性情緒療法。艾里斯(1988)認為,精神分析不只沒有效果,人們治療后有時甚至會變得更糟?;谶@種信念,他開始說服并強迫他的當事人去做他們最不敢做的事,例如,冒著被人拒絕的危險去與人接觸。逐漸地,他變成更折衷、更主動和更富指導色彩的治療者。
于是理性行為療法便成為一門心理治療學派,目標是提供工具使當事人能重建其人生哲學與行為風格(Ellia & Yeager,1989)。雖然理性行為療法常被認為是現在的認知--行為治療法之父,但是它也受到前人思想的啟發。認知、情緒、和行為之間的交互關系,可以追溯到幾位古代東西方哲學家的影響(Ellis,1984b)。艾里斯將之歸功于古希臘哲學家,特別是斯多噶學派(Stoic)的哲學家艾皮科蒂塔斯(Epictetus),艾里斯引用他在西元一世紀所說的話「人不是被事情困擾著,而是被對該事情的看法困擾著(Elis,1995)?;裟?Horney,1950)的看法「各種應該想法的獨裁統治」(tyranny of shoulds),出現在BEBT的概念構架中。他也歸功于阿德勒,認為他是影響理性行為治療法的現代先驅。如果你還記得,阿德勒相信我們的情緒反應與生活方式和我們的基本信念息息相關,因此是認知造成的。如同阿德勒學派,理性行為治療法強調社會與興趣對心理健康的重要。理性行為治療法受到阿德勒學派的其他影響包括:目標、意圖、價值觀及生存意義的重要性;強調主動與指導性的教誨;過去認知性的說服方法;在大眾面前生動地示范。(Dryden & Ellis,1988)
理性行為治療法的基本假設是,我們的情緒主要根源于我們的信念、評價、解釋,以及對生活情境的反應。透過理性--情緒的治療歷程,當事人學習一些技能去找出并駁斥那些經由自我教條化而深植的非理性信念。他們學習如何以有效而理性的認知來取代無效的思考模式,使情境所造成的情緒反應隨著改變。治療歷程使當事人將理性行為治療法的原理應用在特別的問題上,也用在生活中或未來可能遭遇的問題上。這些假設對于治療有多項含義:重視處理「想法」與「行為」,而非重視感覺的表達;視治療為一種「教育」過程;治療者在許多方面,物別在指派家庭作業及教導直接思考的策略上,扮演「教師」的角色;而當事人則是「學生」,應把治療中所學的技能在日常生活中演練。
理性行為治療法的觀念引發幾個關鍵問題,當你研讀本章時最好緊記在心:心理治療的本質是否為一種再教育的過程?治療者使用說服和指導性的方法是否恰當?用邏輯、勸告、提供信息和解釋等方式去消除當事人的「非理性信念」的效果如何?改變一個人的想法就必然可以改變他的感覺和行為嗎?
理論依據
主要概念
人性觀
理性行為療法是基于一項假設,即人生來同時就具有理性的、正確的思考及非理性的、扭曲的思考的潛能。人們有保護自己、快樂、思考并以口語表達、愛、與別人溝通,以及有成長與自我實現的傾向;同時也有自我毀滅、逃避思考、因循守舊、重蹈覆轍、迷信、無耐性、完善主義和自責,以及逃避成長的傾向。理性行為治療法把人們常犯的錯誤視為正常現象,試著協助當事人接受自己是一個會不斷犯錯誤的人,并能更和平地與自己相處。
艾里斯(1979)列出理性行為治療法的一些重要假定如下:
人們的困擾是受到自己制約的結果,而不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制約。 人有生物上與文化上扭曲思考及不停地困擾自己的傾向去。 每個人在制造困擾信念方面都不太一樣,并且會不斷地讓自己受困于自己所制造出來的困擾。 人有能力改變自己的認知、情緒、和行為等過程;他們可以選擇與平常不同的方式去反應,不讓自己不高興,并能訓練自己把生活中的困擾減少。 艾里斯認為,人會自我談話(self-talking)、自我評價(self-evaluating)以及自我支持(self-sustaining)。當他們有單純的偏好(simple preferences)(渴求愛、贊同、成功的欲望)時,會誤認這些是十分火急的需求,因而產生情緒和行為的困擾。艾里斯也認為人有成長與自我實現的天生傾向,但又常常因為扭曲思考的天生傾向,以及學來的自我挫敗模式,而防害了成長(Ellis,1991a,1991b,1991c;Ellis, & Dryden,1987)。
對情緒困擾的看法
非理性想法是兒童時期從重要他人那里學來的。此外,我們也自創非理性教條和迷信。然后我們借著自動暗示(autosuggestion)和自我重復(self-repetition)的過程,反復灌輸這些錯誤的信念。因此,主要是我們自己不斷重復這些非理性的想法,而非父母不斷地灌輸,使功能不良的態度繼續殘留并支配我們。
理性行為治療法認為,大部分的情緒困擾主要起源于責備自。因此如果要治好神經癥或人格異常,最好停止責備自己與別人。相反的,我們應學習接納自己,盡管自己并不完美。艾里斯(1987b)提出一項假說認為,所有的人生來都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但我們也有很強的傾向,會把我們的欲望與偏好逐漸轉為獨斷的、絕對的「應該」、「必須」等要求與命令。如果我們把持好自己的偏好及理性信念,就不會變得消沈、仇視別人或自我可憐;當我們被「命令」控制生活時,我們就會墮入困擾之中。不實際與不合邏輯的觀念會使我們產生分裂與不相容的情緒,而瘋狂的想法則會產生功能不良行為。(Ellis,1987b)
艾里斯(1988)指出,因為我們會制造大量困擾自我思想與情緒,所以也有能力控制自己情緒和命運。他說,當我們感到不安時,不妨去檢查隱藏在背后的「必須」與「應該」。絕對性的認知是人類悲劇的核心。因為大多數時候這些信念會阻礙人們追求自己的目標;事實上人類所有的悲劇與嚴重的情緒困擾都是不必要的。我們有意或無意地創造各種思考方式,以至于影響了我們的各種情境下的感受方式。因為我們有能力自我察覺,能觀察與評估自己的目標與意圖,所以,我們也能改變思考、情緒與行為。無論發生什么,我們通常能改變自己的情緒,我們能夠有創意地決定對同樣的情境產生不同的感受,也因此能堅決地拒絕使自己對任何情境產生嚴重的焦慮或抑郁(Ellis,1988)。
理性行為治療法認為人不「需要」被接納和被愛,即使這些是非常好的感覺。治療者教導當事人如何不壓抑地去感受,即使是在不被重要他人接納與愛時。雖然理性行為治療法鼓勵當事人去體驗不被接納的悲傷,但是更試圖幫助他們找出方法,去克服沮喪、焦慮、創傷、自我價值的失落以及怨恨。
我們會加以內化并且不可避免地導向自我挫敗的一些非理性想法包括:(Dryden & Ellis,1988; Ellil,1987b,1988)
我「必須」得到生活中所有重要人物的愛或認可。 我「必須」完整并完美地執行重要任務。 因為我非常希望別人能體貼及公平地待我,所以他們「絕對要」這么做。 如果得不到我所要的,那會很糟糕,而且我會無法忍受。 避免面對生活中的困難與責任,要比承擔更多具有報酬性的自我要求容易得多。 大多數人都有強烈的傾向使自己不斷地被上述內化的自我挫敗信念困擾住,因此,他們發現要持續地保持心理健康簡直不可能。(Ellis,1987b)。
A-B-C人格理論
正如我們所知,理性行為治療法的基本主張是:情緒的困擾(不同于悲傷、懊悔,和挫折感)大部分是非理性思考下的產物。非理性的性質來自于「要求」這個世界「應該」、「最好」,以及「必須」要如何如何。從理性行為治療法的觀點看,許多治療者只注重過去的歷史和事件,仿佛只要改變當事人的童年,任何問題就能解決。另有一些治療者過度強求當事人去認清、表達和抒發其感覺;有些治療者則要求當事人在此時此刻重新再去體驗早期的事件和感覺。艾里斯認為,這些作法都不太有效,因為情緒的結果不會僅僅因為感覺被強化突顯及表達出來后而消失;而應該是當事人與治療者應一起辯論那些引發負面情緒結果的非理性信念,并努力將不實際、不成熟、命令式和絕對式的思考方式轉成實際、成熟、合乎邏輯和請求證據的方法去思考和行動,才能導致對生活的情境有較適當的情緒反應。
下圖將澄清上述各種因素之間的互動關系:
此處有圖
A-B-C人格理論是理性行為治療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核心。A是既存的事實、事件、或一個人的行為或態度。C是情緒與行為的結果、或一個人的反應:此等反應可能適當或不適當。
A(緣起事件)并不能導致C(情緒的結果),而是B,它是一個人對A的信念,是B導致了情緒反應C。例如,如果一個人在離婚后感到沮喪,這不是離婚本身引起沮喪反應的,而是這個人對于失敗、被拒絕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認為被拒絕與失敗的信念(在B點)才是導致沮喪(在C點)的主要原因,而不是離婚這一實際事件(在A點)。因此,人要為自己制造的情緒反應和困擾負責任。理性行為治療法的核心在于,教導人們如何改變直接導致其困擾情緒結果的非理性信念。(Ellis,1979b)。
情緒困擾是如何產生的?乃是一個人不斷地對自己重復暗示那些不合邏輯的語句所造成的,例如,「我應為離婚而受責備」、「我是可憐的失敗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錯的」、「我是個沒價值的人」。艾里斯反復地指出「人怎么想就會有怎樣的感覺」。困擾情緒反應如沮喪和焦慮,是自我挫敗信念引起的,而這些信念是學習來的以及根據自創的非理性想法而產生的。
A、 B與C之后接著是D,也就是辯論。基本上,辯論是一種科學方法的應用,協助當事人向他們的非理性信念挑戰。因為當事人可以學會理性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可用來摧毀任何不實際而無效的假設(Ellis & Bernard,1986)。艾里斯指出辯論的過程包括三個要素:偵察(detecting)、辯論(bedating)與分辨(discrimiaating)。首先,當事人要學會如何「偵察」出他們的非理性信念;特別是那些絕對性的語句:「應該」、「必須」以及「自我驚嚇」(awflizing)、「自我貶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后,要學習跟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辯論」,即進行理性與驗證性的質疑使自己跟這些信念做激烈的辯論,并得出不同的結論后表現出新行為。最后,當事人要學習分辨非理性的信念與理性的信念。
雖然理性行為治療法使用許多認知的、情緒的與行為的方法來協助當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強調這種辯論過程除了在治療中進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斷地練習。最后,進入E的階段,E就是效果,是較實際的部分,指獲得新的有效的理性哲學,能以適宜的思考取代不恰當的思考。如果我們成功地達到此境界,我們接著就會創造F,F是一種新的情緒狀態,不再感受到嚴重的焦慮或消沈,能配合情境而有適當的感覺。所以,要想有較好的感覺狀態,最好的方法就是開始發展一種有效而理性的價值觀。
因此,不必因離婚而沮喪、嚴責自己或懲罰自己,可以用一個理性的和有實證基礎的結論來取代:「我感到很遺憾,我們的婚姻沒有維系好,我們離婚了。我曾希望我們能解決問題,但是我們沒有做到,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世界末日。我們的婚姻失敗并不意味著我在生活中是個失敗者。不斷責備我自己和讓我自己完全承擔分手的責任是愚蠢的?!垢鶕硇孕袨橹委煼ǖ睦碚?,最終的效果會是減輕沮喪和自我責備的感覺。
總之,重建價值觀以改變功能不良的人格應包括下列步驟:(Ellis,1979d,1988)
1. 充分認清我們應對自己所制造的問題負責。 2. 接受我們有能力能顯著地改變這些困擾的觀念。 3. 認清我們的情緒問題來自于非理性信念。 4. 清楚地察覺這些信念。 5. 了解使用嚴密方法去辯論愚蠢信念的價值。 6. 接受以下事實,即如果我們希望有所改變,則最好努力去對抗非理性信念,以及那些功能不良的感覺和行為。 7. 在我們剩下的人生里,應一直以理性行為治療法的方法去杜絕導致困擾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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