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律師發了帖文《從最無恥的<婚姻法>,到相當無恥的婚姻法學家!》,對于擬議中的《婚姻法》修改 --- 可能增加“小三將被追究侵犯配偶權”條款 --- 非常之震驚,這個不奇怪。我也有同感。但導致大律師震驚的理由卻讓本人頗為震驚!不揣冒昧和愚陋,與大家和千秋律師討論一下。 千秋律師提到:“在1994年之前,我們的<婚姻法>認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屬于“事實婚姻”,也即是說,即是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在國家的法律上承認是合法夫妻。而現在的<婚姻法>認為是“無效婚姻”。這一下可好了,既然是無效婚姻,雖然生活十年,也養兒育女,都是白搭。在離婚的時候,誰賺的財產是誰的財產,不能認為是共同財產。我真的不明白,起草這樣的法律的法學家難道真的是白癡嗎?這是后果之一。” 早期的“事實婚姻”條款實際上是對我國千百年來明媒正娶(無登記)傳統婚姻習俗的妥協和過渡按排。隨著社會發展進步,人們觀念的更新,這個妥協已經沒有必要性。更嚴重的是,承認“事實婚姻”是對婚姻法本身嚴肅性和權威性的一種損害!因為這種承認藐視或漠視正規婚姻登記法律程序的存在。事實上,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縱容和鼓勵結婚不登記行為得負面作用。94年后的《婚姻法》取消了這個條款,反映了婚姻法規自身和我國婚配觀念的進步。大律師拿這個說事兒,有點雷人! 就法律概念本身描述的準確性和明晰度而言,結婚是結婚,同居就是同居。兩者界限分明,用“事實婚姻”概念混淆兩者間的區別,徒增復雜化。西方某些國家未聽說有類似做法。相反,有的國家甚至有更細致的區分。例如,將婚姻狀況分為六類:結婚、同居、鰥(寡)居、離婚、分居、單身。 從法律地位而言,同居也不等于婚姻!婚姻需要履行登記手續,獲取官方合法認可。這是法治社會基本規矩。就像開公司需要注冊登記一樣。未主冊登記的公司不被政府認可,不但不能享受正常注冊公司的權益和受到法規保護,而且可以依法關閉取締之!這與消費者或大眾認可與否是兩回事。 明媒正娶的同居雖然可以被家庭、親朋好友、街坊鄰居認可為夫妻關系,這與官方的合法承認也是兩回事!前者不能、不宜、不應代替后者。這同樣是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 既然《婚姻法》規定:領了結婚證才是有效的婚姻。那么,同居被視為無效婚姻就是體現法治精神的天經地義。相反,明知如此,卻要無視法規的存在,只同居,拒絕完成《婚姻法》規定的得登記結婚有關程序,不被合法承認、不能享受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的得后果只能由當事人自負。否則不僅是無理取鬧,也是對抗法律的愚蠢行為。 事實上,與這位律師的糾結和謾罵不同,大多數情況下,同居當事人之所以選擇同居,而非登記結婚,也是權衡利弊的結果,從邏輯和常理角度,他們應該是隨時準備承擔不被合法承認帶來的后果的。否則,他們也會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成年人不會也不該像小孩子一樣,無理取鬧。“一部<婚姻法>給人間制造了多少的苦痛?”這是大律師慷慨激昂的控訴!但竊以為,將此類行為帶來的負面結果歸咎于法律有欠公允和理性。 大律師站在“二奶”和“小三”的立場上出來說話,本無可厚非。因為比起制造“二奶”和“小三”的權錢代表者們,她們還是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遺憾地是,大律師忘記了“二奶”和“小三”背后還有原配夫人。她們才是弱勢中的弱勢! 不承認同居關系為婚姻關系,讓“重婚罪”也幾乎失效,對“二奶”和“小三”失去了保護!這是大律師要告訴我們的主要意思,當然還有為有錢有勢者打開了方便之門。這些也沒有錯。但大律師不該忘記,最應該受到保護的是原配夫人的合法權益。要保護非合法權益的“二奶”和“小三”,起碼也該有個優先順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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