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汽車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汽車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1汽車吊出廠使用的,司機必須持有公安交通部門簽發的駕駛證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的起重機械特種作業證,并嚴格遵守廠內外交通管理規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2汽車吊只限廠內使用時,司機必須持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的廠內司機特種作業證,而且還必須經廠內司機安全技術和起重機械安全技術兩項培訓和考核,并嚴格遵守廠內外交通管理規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3 作業前
2.3.1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液壓系統、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2.3.2應空載運行起重機各機構,確認是否正常。
2.3.3還應檢查鋼絲繩、滑輪、吊鉤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4作業中
2.4.1起重作業時,應先將本車支撐起并堅實、穩妥,使機身固定平穩,作業現場應保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在松軟地面工作時,應先將地面墊平、壓實。行駛前應將收起的支撐腳固定好,以保證行駛的安全。
2.4.2起重作業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起吊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須立即停車。
2.4.3起重作業時,不準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起重臂桿和吊物下嚴禁有人站立、工作和通行;裝卸車時,吊物不得越過汽車的駕駛室,如必須越過時,駕駛室不準停留任何人員。
2.4.4起吊較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0mm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是否靈活有效,在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作業。
2.4.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或快速起落。
2.4.6不準吊拔埋入地面情況不明的物件,汽車吊不得在斜坡上橫向運行,更不準朝坡的下方轉動起重臂,如必須運行或轉動時,必須將機身先墊平。
2.4.7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執行GB 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規定(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表1允許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的電壓U(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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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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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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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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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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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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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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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U-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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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汽車同時起吊一件重物,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同步,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應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各自所允許的起重量的80%。
2.4.9起重作業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位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除固定繩尾的圈數外,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2圈以上。
2.4.10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載荷情況下起吊臂在起吊臂起落穩妥前絕對禁止變換操縱桿。
2.4.11嚴禁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嚴禁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2.5 作業后
2.5.1行駛前,應將臂桿放在駕駛室前的支架上,吊鉤要掛在保險杠的兩個掛鉤上稍微拉
2.5.2汽車吊入庫后,應進行維護保養,寒冬季節,露天停放時,應將水箱內存水放凈,以防凍裂。
2.6有關汽車行駛中的安全要求,參照汽車駕駛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