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實踐上,并非空穴來風![]() 已經有過這樣的判例2007年,鄭州一對老夫婦,因為小女兒對他們“不管不問,從來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將其告上了法庭。 當年10月,法院判決:被告人不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錢的贍養費,而且還必須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該案引起了激烈爭論。支持者認為,孝順父母是傳統美德,理應獲得法律保護;反對者認為,司法雖然具有強制力,但若用來維護社會道德,并不是一件合適的工具。 這樣的紛爭照例沒有答案,分歧源于一個更大的命題:“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詳細] 已經是地方性法規2008年6月2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就《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義務,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p> “常回家看看”入法,遼寧省是先行者,并且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詳細] 不過,雖然質疑的聲音很強,當年8月,該草案還是獲得通過,并從10月1日起實施。…[詳細] 早就有人主張出臺“孝法”2004年9月,南京市“老齡委”主任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讓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嚴懲。 2004年10月,四川省一位律師,鄭重地向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關系規定》(即“孝法”),共6頁,計22條,包含一些很有意思的條款,比如“錄用公務員以孝為先”等。 盡管該“法”殊不可行,還是受到一些人的歡迎。…[詳細] 提案人本身就是有專業素養的律師,當然知道沒有操作性,不過,他顯然更加看重人們的反響,“有人關注,這就夠了”——敢情是一場行為藝術。…[詳細] 關于法理,其實沒有那么糾結![]() 法律與道德的邊界首先得承認,誰也不能終結法律與道德之爭,無論他怎么理解這個命題,也只是某個學派的信徒而已,抹殺不了其他學派。 最主要的對立,是“自然法學”與“實證法學”的對立,它們各自宣揚“惡法非法”以及“惡法亦法”。 鑒于“實證法學”是當今世界的主流,因此,有必要放棄“自由裁量權”,在“實證法學”框架下考慮這個問題。 這樣,問題就比較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是道德的下限。 也就是說,違反法律的行為是違反最低層次道德要求的行為,但是反過來,并不是所有違反道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行為。因此,不可能、也不應該將道德的要求規定在法律中。 還有一種邏輯很奇怪,雖然承認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卻又認為,用法律來強制道德,就可以提高這個下限——要反駁它很容易,類比一下,現在的貧困標準是每天消費1美元,難道說,我們把這個標準提高到100美元,就意味著窮人每天的消費從1美元上升到100美元嗎?…[詳細] 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強調法治,但是,一遇到問題就依賴立法,這是典型的法律萬能主義的邏輯。法律不能管得太寬,通常來講,法律規定的應該是最基礎的社會關系,法律的標準應該是一個“最低標準”。 在康德看來,法律與人們的行為有關,而道德與人們的動機有關。人的善和愛,有自發、自愿的特點。作為受者,也有很強的主觀性。這與法律強調客觀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的適用性存在差異,用法律去強制倫理,將顯得過于橫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至少,還得考慮法律主體的平等性主要是避免“愚孝”。即使“孝法”的主張者,也強調了“適當避讓”原則:子女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也可“適當避讓”,但這期間,應將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關親戚朋友,避免父母擔心。…[詳細] 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個名詞——“贍養抗辯權”?;疽馑际?,如果父母沒有履行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權抗辯贍養父母。 這話聽起來大逆不道,但是在現實中,確實不乏悲劇性的案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詳細] 關于人情,可行性不大![]() 界定“罪行”可不容易法律的特點是帶有懲罰性,其規范的行為必須明確、具體。 什么叫“經常”,一周一次,還是一月一次? 什么叫“看望或者問候”,是不是說,隨便打個電話寒暄下就行了,不需要當面關心? 還有,既然是“罪行”,證據如何采信,依靠電話清單、電話錄音之類嗎?要知道,當事人的感觀可能存在很大分歧。 說到底,所謂“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這樣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勵性的,不能是懲罰性的——那么,它不應該是法律,而應該是倡議書。…[詳細] 能指望強制執行嗎事實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贍養”,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p> 這里說的“精神上慰藉”,題中之義,已經包含了“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當時之所以引起轟動,也正因為相關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認為不可思議。 以后,如果有了類似的判決,如何確定執行情況呢?買點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長里短柴米油鹽地嘮叨到半夜?本來一個很主觀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變味了。…[詳細] 最可能的結果是,像“空床費”一樣擱置![]() “空床費”也有過判例所謂“空床費”,是劉某與其丈夫的約定:丈夫如果在0點至7點不歸,按照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 2004年,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賠償家庭暴力導致的醫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空床費”4000多元。 一審法院支持了賠償請求,但僅承認精神撫慰金,劉某認為“空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碼事,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裁定,“空床費”屬有效約定,予以支持。 在法理上,該案的爭議不在于“空床費”這個新事物,而是這種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詳細] 包括“空床費”在內的“忠誠協議”,也曾列入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空床費”只是夫妻“忠誠協議”的一種,是否支持這種協議,法律界一直有著激烈的爭論。 在司法實踐中,這也是“同案不同判”的典型。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對待“忠誠協議”的態度仍不相同。北京、安徽、廣東等地出現過支持的判決,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則傾向于不予受理。 去年底我國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初的草案曾經規定,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后來,起草人的態度發生逆轉,又規定,法院對這類協議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該駁回起訴。也就是說,“空床費”事件如果晚7年發生,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詳細] 涉嫌侵犯私域,最終不被采納當初,“忠誠協議”之所以得到擁護,是因為符合婚姻法“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精神,被認為能夠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感情沒有了,婚姻解體了,起碼在經濟上還能得到一些保障吧”。 批評者則認為,“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只是道德提倡,不是法律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法律明文設定,當事人無權自行創設,否則,可能侵犯一方的人身自由。 甚至于,是否保有“夫妻應當相互忠實”這個條款,本身就充滿了爭議。 此外,也存在可執行性的問題,一些私下的協定可能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圍,必須凈身出戶、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離婚等等,已經危害了別人的合法利益。 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復雜性,促使最高法最終對這個問題保持沉默,這被看作明智之舉。…[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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