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 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以不同形式取得財產轉讓等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校對:所得稅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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