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或者收入額、所得率等,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核定收入額征收等征收方式。
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照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收入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的銷售(營業)額,據以征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也稱“查帳計征”或“自報查帳”。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帳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