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1986年頒發的《煤炭資源地質勘探規范》,對煤炭儲量分類、分級和最大計算深度作了明確規定,簡要歸納介紹如下:
(1) 煤炭儲量分類煤炭儲量分為兩類,第一類,能利用儲量:指符合當前煤礦開采經濟技術條件的儲量;第二類,暫不能利用儲量:由于煤層厚度小、灰分高(或發熱量低),或水文地質條件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特別復雜等原因,因此目前開采有困難,暫不能利用儲量。 (3) 儲量計算的最大深度對擬建大型(年產煤能力120萬t以上)和中型(年產煤能力45萬t至90萬t)礦井的井田,一般不超過垂深1 000m;只適于建小型井(年產煤能力30萬t及以下)的地區,一般不超過垂深600m;老礦區的深部,一般不超過垂直深1 200m。 A級儲量通過較密集的勘探工程控制,對煤層、煤質、煤類、構造及巖漿巖等地質條件作了詳細研究所計算的儲量。 B級儲量通過系統的勘探工程控制,對煤層、煤質、煤類、構造和巖漿巖等地質條件作了較詳細研究所計算的儲量,或者由A級儲量塊段根據規定外推的儲量。 C級儲量通過一定的勘探工程控制,對煤層、煤質、煤類和構造等地質條件作了一定研究所計算的儲量,或者由B級儲量塊段根據規定外推的儲量。 D級儲量通過地質填圖配合稀疏勘探工程控制,對煤層、煤質、煤類和構造等地質條件作了初步了解所計算的儲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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