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
1、增值率判斷法
從兩種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稅)作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這一數值稱之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進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100%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則有: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此值即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例如,當稅率=17%,征收率=3%時,增值率平衡點=3%÷17%÷(1-3%÷17%) =21.43%說明當增值率為21.43%時,兩種納稅人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21.43%時,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21.43%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總體來說,在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有優勢,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后者不能。但隨著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納稅人的優勢越來越小。在非零售環節,一些毛利率較高的企業,如經營奢侈品或富有彈性的商品時,小規模納稅人很容易通過降價來達到盡可能高的利潤,而又少納稅。在零售環節,一般納稅人的優勢地位更不顯著,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納稅,其不含稅收人較高,當進銷差價達到一定程度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利潤可能超過一般納稅人。
2、可抵扣購進金額占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一般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當抵扣額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達到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我們稱之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抵扣率=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不含稅銷售額 × 100%
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100%÷不含稅銷售額=1-抵扣率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則有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此值即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例如,當稅率=17%,征收率=3%時,納稅比重平衡點X=1-3%÷17%=82.35%。這也就是說,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其銷售額的比重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大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總體來說,在抵扣率較低的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比一般納稅人有優勢,隨著抵扣率的上升,小規模納稅人的優勢越來越小,當抵扣率上升達到一定程度時,一般納稅人反超小規模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有優勢 。
3、含稅購貨金額占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有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的銷售額和含稅的購進金額,對此利用同樣步驟,也可算出來納稅相同的比重點。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金額(符合抵扣條件),則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如下:X=79.95%Y
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占同期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大于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占同期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小于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4、應注意的問題
(1)不是所有納稅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選擇身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說明,個人無論銷售額、購進額的情況如何,即使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也必須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處理。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通知規定:稅務機關要對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全面清查,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違反規定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個規定對那些已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因此,納稅人完全依據稅負來選擇身份有時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類型
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如果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決定著企業受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制約,必須選擇做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如果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為固定資產或客戶多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受發票類型的限制,則籌劃空間較大。
(3)納稅人身份轉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業籌劃成立初期,一旦納稅已經認定了身份,則自由轉換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別容易的事情了,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間的轉換會受到不同的影響。從小規模納稅人轉換成一般納稅人相對而言是允許的,而且還不能惡意隱瞞。但是,從一般納稅人轉化成小規模納稅人,則受到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選擇合適的代銷方式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
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應交納營業稅。二是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稅務處理及總體稅負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多交的,剩余的也要讓利給買斷方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接受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
三、企業運輸方式涉及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
[籌劃技巧]
(一)購貨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運輸公司從事運輸業需繳納營業稅。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運輸部門,可按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汽油、維修費以及其他費用等等)的17%作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若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比較小的話,其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就更小了。
此時我們可以考慮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這樣雖然需按運費的3%繳納營業稅,但也可按運費的7%作為可抵扣的進項稅,兩者一抵即相當于可按運費的4%來抵稅。若運費×4%>可抵扣物耗金額×17%,則把運輸部門分立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可節稅。具體測算如下:
假定自備車隊運輸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為r,運費總額為M。則:
外購貨物時,用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的方式可抵扣稅額=M×7%-M×3%=M×4%,
自備車隊運輸方式的可抵扣稅額=M×r×17%,
當兩種方式的抵扣稅額相等時,則:M×4%=M×r×17%,得r=23.53%
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物耗金額占運費的比重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與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方式的稅負相同
當r>23.53%時,自備車隊運輸方式可抵扣稅額較大,稅負較輕;
當r<23.53%時,購貨企業可以考慮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設立運輸子公司,外購自己獨立運輸公司運輸勞務,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
(二)銷售方運輸方式的選擇
1、代購貨方墊付運費
企業無自有車輛,請外面的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這類業務的付費方式分為支付運費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兩種形式。如果要降低稅負,可以采用代墊運費的方式。企業以正常的產品價格與購貨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并商定,運輸公司的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并由企業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企業為購貨方代墊運費。此外,與運輸公司簽訂代辦運輸合同,企業在貨物運到后向運輸公司支付代墊運費。
2、 當購貨方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要求時應將自備車隊分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自己的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如購貨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由其他運輸公司進行運輸,其他運輸公司將運輸發票直接開給銷貨方,再由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統一開給購貨方。
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企業將自備車隊單獨出來成立子公司,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和后續支出。
第二,營業稅具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而增值稅卻沒有,將兩者直接相減作為結果進行比較,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偏差。
第三,購銷行為必須同時考慮雙方各自的利益,對方能否接受本企業的運輸方式,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
四、權衡不同采購貨物的渠道所形成的企業盈利大小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
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面,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由于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
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只能扣稅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凈利潤及現金凈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
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得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
五、將混合銷售中的業務進行分立經營進行籌劃
[籌劃思路]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簡稱“貨物銷售額”)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旌箱N售行為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
在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若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征增值稅;若年非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征營業稅(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一般為17%,而營業稅稅率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銷售行為中的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便達到目的了。
若年非應稅勞務營業額超過50%,征營業稅,我們自然能夠降低稅負;而若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則征增值稅,但為了降低稅負,可以把一項銷售行為涉及的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涉及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分給兩個核算主體(其中一核算主體是由原核算主體分立出去的),則可使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
六、會員卡積分返利的納稅籌劃
(一)籌劃的政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基于此規定,就意味著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有償捐贈的商品不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發生無償贈送貨物或商品的行為,則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對無償贈送的定義為,對外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中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二)納稅籌劃技巧
“積分換禮品”贈送的禮品不是無償贈送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為了規避贈送的商品被稅務局判斷為視同銷售而繳納增值稅,應進行如下納稅籌劃:
企業修改營銷宣傳內容,即把“積分換禮品”的宣傳內容修改為“積分換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顧客使用折扣券購物后,如需要開具發票,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原價、折扣金額和實收銀金額”。當消費者拿著折扣券來消費時,商家要銷售的商品和折扣額同時開在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
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可以認為稅務局限定的折扣從稅基中扣減的條件是: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且在發票上分別注明。據此,建議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圍與原有提貨單條件一樣,但會員積分的回饋返利性質上卻明確屬于“折扣銷售”,既符合增值稅和所得稅條例,也符合國稅總局的內部規范性文件規定,因此可以扣減應稅銷售收入以減少相應的增值稅額和所得稅額。
七、代購方式的納稅籌劃
(一)政策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收取手續費。
(二)納稅籌劃技巧:必須符合以上三個條件
如果另開一張普通發票寫明是收取手續費款,則形成了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應一并計算銷項稅額。所不同的是,如果在專用發票中加價,形成的增值稅額,委托方可以依法抵扣,如果手續費另開成普通發票,盡管受托方已將收取的手續費繳納了增值稅款,委托方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