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水平,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林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工作。 市(行署)以及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及時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6月、12月分別進行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市(行署)以及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分別進行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發生三級(含三級)以上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是典型四級重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市(行署)或者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本行政區域內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 第四條: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原則是: (1)事后分析,體現總結性。 (2)事前分析,體現預測性和前瞻性。 (3)科學分析判斷,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增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 第五條: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的步驟是: (1)在規定時間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 (2)找出事故多發的地區、監督管理薄弱環節、事故類型。 (3)分析事故多發的原因、總結內在規律。 (4)根據工程投資方向、結構以及行業發展經營機制,預測下一階段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點。 (5)制定針對性、可行性強的措施。 (6)形成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第六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層級監督與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增強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落實安全法規政策和制定實施各項監管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重點地區監督檢查,是指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結合重大事故暴露的問題及在專項整治、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進行1次層級監督檢查。 市(行署)以及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對轄區內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進行2次層級監督檢查。 第五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法規、標準情況。、 (3)建立和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4)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5)建筑工程特大傷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整改情況。 (6)開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7)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1)聽取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 (2)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 (3)查閱有關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監督執法案卷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 (4)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實效。 (5)依據具體檢查內容,參照黑建安[2005]10號文件確定的標準,對下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結合安全生產責任狀考核,或者安全生產檢查等,實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重點地區監督檢查制度 第八條:市(行署)或者省農墾、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區或總局應當列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1)轄區內工程項目發生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轄區內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存在重大隱患等突出問題的。 (3)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中被認定日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九條:縣(市)、區、省農墾或省森工總局分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區或分局按照隸屬關系,應當列入市(行署)、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1)轄區內工程項目發生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2起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國家、省、市(行署、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轄區內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存在重大隱患等突出問題,或者存在同一工程項目被兩次停工整改的。 (3)在市(行署)或省農墾、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中被認定日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十條:省或市(行署)、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地區后,應當書面通知相關地區。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重點地區監督檢查期限為3個月,自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重點地區監督檢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按照本制度第八條、第九條被確定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重點監督檢查地區,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監督、指導: (1)要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存在的問題作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 (2)要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存在的問題召開轄區內專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組織相關人員就當地存在的問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整治。 (4)組織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人員和有關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 (5)下發正式文件,將監督檢查的結果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黑龍江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職(兼職)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的使用、收發、防火等各項制度。 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 (1)有關上級部門文件和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 (2)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 (3)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4)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 (5)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并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匯集)存檔,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預警提示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特定時限內突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傷亡事故,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降低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建筑工程的特定時限內,需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進行預警提示的,適用本制度。特定時限是指“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施工高峰期之前等”。 重大節日,是指五一、十一、元旦、春節。 重要會議,是指國家和省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等。 特殊季節,是指冬季、雨季、高溫季節。 惡劣天氣,是指大風、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氣。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他時段為特定時限。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預警提示領導小組,加強預警領導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建設安全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站、安全科)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預警提示領導小組組成要對社會公布。 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作好預警提示的基礎工作。及時了解、收集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關天氣、氣象、地質、水文、工程建設等方面情報。 第五條:在上述特定時限內,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警提示措施,并以網絡、書面文件、電話或其他方式及時通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施工現場。 第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特定時限的安全生產做為監管重點,在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增加檢查的數量、頻率,確保預警提示制度有效執行。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及時檢查市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警提示制度建立情況,抽查企業、施工現場預警提示措施執行情況;市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檢查企業、施工現場預警提示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完善企業、現場二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將應急救援知識作為安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沒有按預警提示措施進行現場防護的,應及時糾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同時將受處罰的企業名單在網絡或其他媒體公示,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發現應急預案不完善,無應急救援隊伍、設施、設備、器材,未及時演練等,視降低了安全條件,并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 省建設廳預警提示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及聯絡方式 組 長:李文芳 省建設廳副廳長 電話:0451—53677114 副組長:閻 琪 省建設廳安全站站長 電話:0451—88757185,13039987023(手機) 成 員:王國君 省建設廳城建處處長 電話:0451—53677004,13904509935(手機) 張學昌 省建設廳質量站站長 電話:0451—82728493,13804564769(手機) 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安全站。 電 話:0451—53623034。 工作人員:張大鵬 13936175836(手機) 扈其強 13199491932(手機) 高鵬軍 13091867461(手機)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 第一條:為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守法經營,依法從業,進一步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國家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省轄區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適用本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筑機械或構配件供應單位、建筑機械或構配件出租單位、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以及模板的安裝(拆卸)單位等。 相關從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三條: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內容包括: (1)守法經營、從業,安全生產業績突出,受到表彰、獎勵的記錄; (2)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3)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記錄; (4)其他守法、誠信及不良失信行為記錄。 第四條:省、市(地)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公示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記錄包括下列資料: (1)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3)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下發的給予表彰、獎勵、批評的通報;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行政文書; (5)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及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六條: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將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材料整理,記入信用檔案,并將上述資料在七日內抄送省建設廳,省建設廳通過黑龍江建設安全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九十天。 第七條:安全生產信用檔案網上公示內容一般包括:信用主體單位、人員名稱,誠信、失信行為,表彰、獎勵、批評、處罰結果等。 第八條:安全生產信用檔案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建筑市場主體、相關從業人員資信評估、安全條件審查、招投標準入、評優評獎、從業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記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檔案的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重點復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主體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限制、禁止參加評優、評獎,進行約談,取消從業人員上崗資格等。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