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單位消防工作的十項標準 (國發[1981]160號) 一、有領導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 二、有生產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處處有人管。 三、有專職或兼職防火安全干部,做好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有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有夜間住廠(倉)值勤備防的義務消防隊,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做到既能防火又能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 規模大、火災危險性大,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企業,有專職消防隊,做到自防自救。 五、有健全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巡邏,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警、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六、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七、明確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并根據需要采用自動報警、滅火等技術。 八、對新工人和廣大職工群眾普及消防知識,對重點工種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九、有防火檔案和滅火作戰計劃,做到切合實際,能夠收到預期效果。 十、對消防工作定期總結評比,獎懲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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