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地所引發糾紛的類型及立案的條件、案由如何確定初探發布日期:2011-05-14 文章來源:互聯網
一、矛盾糾紛的類型及立案的條件 1、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 按桂高法(2003)180號文關于當前暫不受理幾類案件的規定及相關區高院立案受理審查分析會議紀要精神,此類案立案的前提條件是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截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行為,屬有條件受理的范圍,除此以外一般暫不受理。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地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認為該土地補償費“分不分”、“怎樣分”、“分給誰”由其決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方案之前,集體成員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截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情況的,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互之間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問題發生的糾紛。 立案的條件一是起訴人必須證明其是承包方具有集體成員資格;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方案,并已按分配方案執行;三是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必須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成員內部之間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發生的糾紛。 立案的條件一是起訴人必須證明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內部成員,且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二是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集體經濟經濟作出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支付到家庭承包戶。 4、“出嫁女”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發生的糾紛。 針對此類涉及出嫁女權益糾紛的案件,區高院已明確暫不受理。理由是:一是此類糾紛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自主管理本組織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民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村民做出分配方案,無權對“出嫁女”是否應分得承包地或其他集體財產作出判決;二是確定村民資格沒有法律依據。“出嫁女”是否還具有村民資格,情況復雜敏感,村民資格的認定應通過立法解決。目前全國人大沒有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回避了這個問題,目前法院無法確定誰有村民資格,誰沒有村民資格,更談不上確定誰有權參與分配,誰沒有權參與分配;三是法院判決的無法執行。土地被征用后,往往集體通過制定分配方案,很快已將財產分配完畢,集體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四是建議“出嫁女”問題由黨委政府統一協調處理,人民法院積極配合。 5、就“開荒”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生的糾紛。 這類糾紛案件凡涉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訴求的,應一律不予受理,建議由黨委政府統一協調處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一般情況下屬二級所有,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開荒地一般意義上講都是沒有依法通過符合法律政策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的行為。但是如果起訴人單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起訴的,從誰種植、誰受益的角度考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慎立。 6、因互換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后因征地而引發的糾紛。 合法互換的可以立案受理,前提條件是雙方具有村民資格,互換前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一致,本集體經濟組織作出了分配方案。理由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為了便于各自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后達成互換的書面協議,協議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代表本集體對互換行為簽字給予認可,即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有效變更。 7、村民“農轉非”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征地引發的糾紛。 此類糾紛不宜由法院解決,理由是:一是此類糾紛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問題;二是村民“農轉非”后,不管是轉到設區的市還是不轉到設區的市,其是否還具有村民資格法院無權判決確定;三是涉及此類矛盾糾紛最佳途徑是依靠政府部門協調解決。 8、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雙方因征地問題引發的糾紛。 此類糾紛立案的前提條件:一是土地權屬明確;二是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同,承包方非本集體成員的,合同還應經鄉、鎮一級政府備案;三是針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及對土地的肥力投入、用途的改變使之提高了被征地上述補償標準的問題的訴請。 二、此類糾紛案由的確定: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以下從三級案由進行具體的闡述: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②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②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③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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