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遇刺與公民持槍權 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中,先后有9位總統遭遇槍襲,其中遇刺身亡的有4位,幸免于難的有5位,成為謀刺總統最多的國家。盡管美國總統的安保措施已經相當完善,但在繁雜的政治利益沖突中,在公民合法擁有槍支的美國,總統安全也難免遭遇冷槍暗箭的不測風云。
遇刺身亡的四名美國總統分別是:美國第16位總統亞伯拉罕•林肯于1865年4月14日參加為慶祝南北戰爭勝利的活動去福特劇院看戲時,被演員威爾克斯•布恩在包廂后擊中頭部;美國第20位總統詹姆斯•艾布拉姆•加菲爾德于1881年7月2日在華盛頓一個火車站上被共和黨頑固派分子開槍擊中;第25位總統威廉•麥金萊于1901年9月6日在紐約布法羅舉行的泛美博覽會上與人握手之際被開槍擊中;第35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3年11月22日在車隊通過達拉斯市區時被狙擊手開槍打中;美國第40位總統羅納德•里根于1981年3月30日在華盛頓希爾頓飯店門前發表演說時,被一名白人青年開槍射中左胸,由于當時醫學技術已經相當進步,從而使得總統有條件得到有效救治并保全生命。 總統遇刺,并且無一例外地都是使用槍支,顯而易見地證明槍支泛濫給予包括總統安全在內的美國社會造成的安全危害甚巨。不僅只有總統遭遇槍擊,發生在校園等公共場所的槍擊案也頻頻發生,如此嚴重的社會后果,已經引起了相當數量美國民眾的恐慌,認為社會安全已經因為槍支泛濫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威脅考驗。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試圖頒行《槍支管理法》,實行禁槍令,不過,由于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被認定為違憲,從而流產。 公民持槍權是美國憲法承認的自然權利,被認為是像騎馬、射箭、曬太陽一樣的天賦權利,任何人不可剝奪。在美國公民看來,這是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既是對公民自由權利的彰顯,也是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公民個人擁有和持有武器的權利,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正是因為有憲法的權利保障,使得美國成為全世界私人持槍最多的國家,這樣的局面,不僅嚴重威脅到總統的生命安危,也助長了持續不斷的猖獗的槍擊案發生,使得美國社會治安狀況相對惡化。即使這樣,和公民持槍的正面意義相比,還是微不足道,其對于社會進步和人權保障發揮的積極作用更加令人矚目。 按照海斯教授的觀點,公民持槍權的真正目的是讓美國人繼續享有美國革命時期前輩所行使的那種“對暴君造反”的權利。當有充分的事實足以證明,“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于專制統治之下時,那么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并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持槍權,更多的根據應當是殖民統治時期人權被肆意踐踏的經驗教訓,以及為了避免類似政府粗暴踐踏人權而刻意作出的制度安排,即使曾經因為公民持槍刺殺了四位美國在任總統,也照樣沒有對公民持槍權進行限制或剝奪。 人權不可侵犯,同樣,公民財產權亦受憲法保護,神圣不可侵犯,正是出于對政府以及政府公職人員可能濫用權力侵害公民權的制度預防和力量制衡,以及盡力保護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時能有能力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在槍支泛濫不斷醞釀血案的背景下,禁槍法令依然被美國法院認定違憲并予以否決。與槍擊案的刑事個案相比,即使與刺殺總統的槍擊案相比,公民持槍權的社會危害性也遠遠低于公民赤手空拳面臨可能出現的暴力鎮壓和血腥屠殺,因為后者將會使公民權喪失殆盡,并且那種顛覆正義的社會秩序將更加令人恐懼。 法律的理性,某種程度上在于保持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合理制衡。如果不考慮這樣的制衡需要,可以讓政府權力在心情不好的時候毫無顧忌地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無疑違背了200多年來憲法始終保障的公民持槍權利的初衷。即使前任總統遭遇槍殺,繼任者也沒有提議廢止,即使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禁槍法令,最高法院也沒有改變公民持槍是自然權利的一貫立場。公民持槍權對于自由權利的保障,看來,要遠比對被刺四位總統的告慰以及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重要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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