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 規定的2、3 層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最多層數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m2) 人數 一、二級 3 層 5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100 人 三級 3 層 2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四級 2 層 200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 30 人 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 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 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 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 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 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 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 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超過2 層的建筑; 5 超過5 層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 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的房間。 5.3.9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 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 人時,其超過2000 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 人。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 人。 5.3.11 居住建筑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戶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 時,該建筑單元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當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超過表5.3.11 規定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居住建筑的樓梯間設置形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2 層時應設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當建筑層數超過6 層或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m2 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或通向疏散走道、樓梯間的門、窗為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通向平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當住宅中的電梯井與疏散樓梯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當電梯直通住宅樓層下部的汽車庫時,應設置電梯候梯廳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最多層數 每層最大建筑面積 (m2) 人數 一、二級 3 層 5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100 人 三級 3 層 2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四級 2 層 200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 30 人 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平面上有2 個或2 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1 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數不超過30 人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間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時,可設置1 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時,可設置1 個疏散門; 5 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室),當地下層數為3 層及3 層以上或地下室內陸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它地下商店和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地下建筑,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本規范第7.4.4 條的規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 的規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 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 的規定減少2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 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m 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3.13 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 名稱 位于兩個安全 出口之間的疏散門 位于袋形走道 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耐火等級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托兒所、幼兒園 25 20 — 20 15 — 醫院、療養院 35 30 ─ 20 15 ─ 學校 35 30 — 22 20 —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的觀眾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基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于30m。 2 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戶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5.3.1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 不超過6 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m。 5.3.15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 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劇院、電影院、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范第7.4.12 條的規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5.3.16 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凈寬度計算,且不應小于1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 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院、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 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 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時,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過50 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2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1 的規定計算確定;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5.3.16-2 的規定計算確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表5.3.16-1 劇院、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 觀眾廳座位數(座) ≤2500 ≤1200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疏散部位 門和走道 平坡地面 階梯地面 0.65 0.75 0.85 1.00 樓梯 0.75 1.00 表 5.3.16-2 體育館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 m ) 觀眾廳座位數檔次(座)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疏散部位 門和走道 平坡地面 0.43 0.37 0.32 階梯地面 0.50 0.43 0.37 樓梯 0.50 0.43 0.37 注:表5.3.16-2 中較大座位數檔次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小于相鄰較小座位數檔次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寬度。 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 人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3.17-1的規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當人員密集的廳、室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 人不小于1m 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4 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1 人/m2 計算確定;其它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0.5 人/m2 計算確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宜為50%~70%,地下商店的面積折算值不應小于70%。疏散人數的換算系數可按表5.3.17-2 確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 人的凈寬度(m) 樓層位置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地上一、二層 0.65 0.75 10 地上三層 0.75 10 -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10 1.25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過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 -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過 10m 的地下建筑 10 - - 表 5.3.17 -2 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人數換算系數(人/m2) 樓層位置 地下二層 地下一層、地上第一、二層 地上第三層 地上第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換算系數 0.80 0.85 0.77 0.60 5.3.18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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