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物權法》剛實施,其中一章專門界定了小區內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風尚小區業主的老趙,自然對此十分關心。他在詳細研究了這一章的規定后,卻產生了一個疑問:這小區的地下車庫究竟應該是誰的?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但是,老趙仔細閱讀了自己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翻遍合同也沒有找到關于地下車庫的內容。而在風尚小區內,地下車庫一直由物業公司在管理,并且物業公司還從2005年開始就按照每個車位每年2400元的標準收取停車費。 于是,老趙就琢磨,這地下車庫如果是業主共有的財產,那么物業公司就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即使收取停車費,這收取的停車費也應該歸所有小區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中旬,老趙在與左鄰右舍聊天的時候就把自己的想法一五一十地說了。很多業主都贊同老趙的看法,要向物業公司討個說法。但是,物業公司卻堅持說,地下車庫是開發商的,與小區業主無關。 無奈之下,2008年3月20日,以老趙為代表的12位業主將物業公司、開發商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確認地下車庫為業主共有,并且要求物業公司將自2005年收取的停車費返還給所有業主。 2008年5月15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經過審理,法院查明,雖然老趙等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條文提到地下車庫的歸屬。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的分攤面積表中并未將地下車庫列入業主的分攤面積。所以,地下車庫并不屬于開發商出售給業主的面積。而且開發商在2005年10月已經拿到了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證。 最終,法院駁回了老趙等人的訴訟請求。雖然,老趙等業主沒有奪得地下車庫的所有權。但是,老趙說:“這案子打得值,起碼明白了小區內哪些是屬于自己的財產,哪些是屬于別人的財產,哪些是屬于大家的財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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