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甲企業當期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計1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1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1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8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假定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尚未開始攤銷)。 甲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予費用化的金額為200萬元,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按300萬元(200×150%)當期稅前扣除,即稅法上也不作為資產,計稅基礎為零。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為800萬元,即期末所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200(800×1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2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該項無形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整該項資產的歷史成本,準則規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會計準則規定,承租方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認,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以及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入賬價值,而稅法規定以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的金額計價,對二者之間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若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例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開始日的公允價值1000萬元,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960萬元。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60萬元,未來支付的租金總額,即計稅基礎為1060萬元。 雖然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不影響損益,也就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確認暫時性差異的影響,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對應科目是資產類科目,即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樣調整了資產的賬面價值,使得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又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由此陷入一個死循環,故準則規定這種情況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商譽的初始確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因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但按照稅法規定免稅合并中不允許確認商譽,即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因確認該遞延所得稅負債會增加商譽的價值,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對于該部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確認其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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