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冊核名的要求事項
注冊核名要求 企業核名時應注意的事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確核定企業名稱,保護企業名稱的專用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一律按《規定》和本通知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二、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凡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或核定,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縣(包括旗、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由同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核定,在本行政區范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已經登記注冊,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應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發布公告。不予核定的,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限期辦理其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其中《規定》生效前已經 按我局工商〔1990〕243號文件上報過的,可不再報。 經我局核定的企業名稱,如需要變更或轉讓,應報我局重新核定。其中.不再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國家。、“全國。字詞的,應報我局備案。 凡按規定應 經卻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進行公告的企業名稱, 或超越職權擅自核準的企業名稱,一律無效。繼續使用的,按非法經濟組織查處。 四、企業名稱冠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管理問題,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根據《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五、企業名稱使用本地地名作字號,如其字號能夠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區劃,可不再冠行政區劃名稱。如“北京機床廠”的企業名稱,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稱其為“北京市北京機床廠”。 不使用省、市、縣地名作字號的企業名稱,其所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樣。 商業、公共飲食、服務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異地地名作字號,但必須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六、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 核準,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使用一個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在營業執照上標明,不得以其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和招攬業務。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從屬名稱。 七、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下述類型企業法人可冠 以主辦單位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核準登記。 (一)按照國家規定,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以 內部服務為主,同時對外營業的招待所、印刷廠、食堂、俱樂部、小賣部等 服務企業。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 八、事業單位法人、科技性社會團體法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 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原名稱進行登記。其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單獨起名稱;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冠以主辦單位的名稱。 九、私營企業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 外資企業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業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號。 十、企業名稱中標明的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 服務的范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 “實業”字詞的,應有所屬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形式不得聯用或混用。 十一、外資企業名稱可根據國際慣例,其行政區劃名稱可在字號與組織 形式中間使用。 十二、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 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公司”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十三、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 經卻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進行公告的企業名稱, 或超越職權擅自核準的企業名稱,一律無效。繼續使用的,按非法經濟組織查處。 四、企業名稱冠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管理問題,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根據《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五、企業名稱使用本地地名作字號,如其字號能夠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區劃,可不再冠行政區劃名稱。如“北京機床廠”的企業名稱,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稱其為“北京市北京機床廠”。 不使用省、市、縣地名作字號的企業名稱,其所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樣。 商業、公共飲食、服務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異地地名作字號,但必須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六、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 核準,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使用一個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在營業執照上標明,不得以其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和招攬業務。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從屬名稱。 七、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下述類型企業法人可冠 以主辦單位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核準登記。 (一)按照國家規定,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以 內部服務為主,同時對外營業的招待所、印刷廠、食堂、俱樂部、小賣部等 服務企業。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 八、事業單位法人、科技性社會團體法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 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原名稱進行登記。其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單獨起名稱;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冠以主辦單位的名稱。 九、私營企業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 外資企業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業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號。 十、企業名稱中標明的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 服務的范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 “實業”字詞的,應有所屬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形式不得聯用或混用。 十一、外資企業名稱可根據國際慣例,其行政區劃名稱可在字號與組織 形式中間使用。 十二、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 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公司”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十三、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 謂)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或“華”)聯名。如“中日友好飯店”。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有對外業務的企業,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經登記 主管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外文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其字號可以音譯,也可以意譯。外文名稱的組成次序可根據外文書寫習慣,外文名稱可以有縮寫,但須在企業章程中載明。 十六、企業名稱可以有簡稱,并應在其章程中載明。商業、公共飲食、服 務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簡化時,應保留其字號。 十七、企業名稱在本行政區劃范圍內,可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給 另一企業。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不得隨企業一部分轉讓。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集團名稱以及本通知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企業名稱不得轉讓。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營期滿后,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合營中方可以使用該合營企業的字號。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 程簽字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一年的,應與籌建登記一起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統一核發《籌建許可證》。 十九、企業名稱發生爭議,當事人要求登記主管機關裁決的,應按下列 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復。 (三)已受理的,對有關企業名稱進行調查。 (四)調查結束后,登記主管機關應先召集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 應按申請在先、受理在先、注冊在先的原則處理,并向當事人發出裁決書。其 中企業名稱爭議跨登記管轄區的,由各當事人登記主管機關的共同上級登記主管機關裁決。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處罰程序按專項規定辦理。 二十、《規定》第七條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三十年 以上生產經營的歷史,字號在省或全國范圍內廣為人知的。 二十一、《規定》所稱企業名稱相同,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名稱完全一一致; 所稱企業名稱近似,是指兩個以上同行業企業,其名稱中的字號在字音、字形及字(詞)義方面非常接近,或字號相同,但組織形式略有差別,容易使公眾造成混淆或誤解的,如“x x省楚天汽車貿易公司”與“xx省筑天汽 車貿易公司”以及“xx省楚天汽車貿易中心”。 二十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和外商投資企 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收費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內企業預先單獨申請名稱登記的收費按籌建登記收取,不再另行收費。 二十三、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但又不符合《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的企業名稱,應逐步加以糾正。對歷史上已經形成,又沒有發生爭議或糾紛的,準予繼續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應堅決予以糾正。糾正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匯總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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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在社會鼓勵個人創業,我也想利用自己一技之長創業,但聽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要十萬元,我手頭一時沒那么多現錢,請問有何辦法實現自己的創業愿望,法律對出資有什么規定? 答:以我國現行法律,個人創業的法律途徑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合伙企業,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如果您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新《公司法》股東人數須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3萬元。也可以注冊為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且需要一次性交清。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以工業產權(主要是專利、商標)、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可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責任形式創業,除了其余股東出資及可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您實際以現金貨幣作為出資可能大大低于十萬元。有限公司股東須在公司名稱核準后,公司營業執照頒布前而由法定驗資單位對股東出資進行驗證。有限責任公司本身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總有風險,如有可能建議您盡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 如果您欲設立合伙企業,根據《合伙法》必須有兩個以上合伙人。法律對合伙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于合伙企業投資的使用證明;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伙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文件。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對企業債務先用合伙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伙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伙對象。 此外,最近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法亦沒有規定投資人出資的最低限度和須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只規定須由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包括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額指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作價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出資方式指投資人一個人財物出資,或者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個人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示的,該責任消滅。相對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更能滿足資金缺乏、又不愿與人合股或合伙的個人進行創業。如您選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創業,則尤需注意在無人幫助監督情況下加強控制企業的各類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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