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下簡稱《解釋(三)》)正式實施,時至今日,雖已過去半個月,但由此引發的關注和爭議卻持續不斷。 昨日上午,就《解釋(三)》本報專門開通新聞熱線,短短兩個半小時,近30人打進電話反映自己的問題,本報特邀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律師李露對讀者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 婚前付清房款婚后對方無權分割 董先生:早在多年前,父親的單位分房子,他和父親共同付完了所有的房款,房產證上也是父親的名字。后來,父親再婚,而房產證也是在父親再婚后才發下來的,現在父親的再婚配偶提出,房子應該有其一半,該怎么辦? 解答:首先,由于房產證上為董先生父親的名字,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該房屋產權人為董先生的父親。其次,雖然房產證是在其父婚后才辦下來,但由于婚前該房屋的房款已全部付清,那么該房產在婚前已經可以確定取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董先生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再婚配偶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房產證上加名屬于意愿行為 張女士:女兒和男朋友準備明年結婚,現在男方家已買好了婚房,房產證上寫的也只有男方的名字。雖然女方沒出錢,但婚后肯定會分擔按揭,想問是不是要去給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給房產證上加名字與不加名字的區別是什么? 解答:如果在男方愿意的情況下,能加上女方的名字當然是最好的,因為加上女方的名字后,該房產就是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如果不加的話,根據《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的,就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而女方只能就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得到一定的補償。 丈夫為小三買房妻子有權追回 李女士:丈夫背著自己在外貸款給情人買了一套房子,現在和丈夫到了離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權追回丈夫給其情人買的房子? 解答:有權追回。婚姻關系存續期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李女士丈夫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財產權利,因此李女士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 公婆用兒媳名義買房屬夫妻共同財產 孟先生:幾年前,自己出錢給兒子買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自己出的,但房產證上寫的卻是兒媳婦的名字,前一段時間,兒子和兒媳婦還鬧了矛盾,擔心萬一兒子和兒媳婦離婚了,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給兒媳婦了? 解答:如果有證據證明首付和按揭確為老人所付,雖然房產證上只寫著兒媳婦名字,也應認定為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時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則為兒子的個人財產。根據《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這個問題中是登記在了兒媳的名下,因此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本報記者 李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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