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不征月餅稅,稅務機關說了不算
梁發芾 財稅史學者 來源:2011年08月29日08:30羊城晚報
近日,有關企業職工在中秋節時從單位分得月餅后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消息,再次勾起人們對于這種稅收的惡感,相關討論可以說鋪天蓋地。 我們要問問有關方面,月餅繳納所得稅的依據在哪里?有專家認為,既然月餅作為福利給個人帶來收入,是一種所得,那么繳納個稅是應該的。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稅收法定是稅收至高無上的原則,一種所得到底應不應該納稅,不是看它到底是不是一種所得,還要看稅法對此是怎么規定的。這就是說,一種所得是不是需要納稅,要由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征稅的人來決定,更不是由人們從字面上的理解來決定,通過對其他事項的類推來決定。那么,法律是不是規定月餅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查《個人所得稅法》,其第四條明確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福利費是免納個稅的。 那么,月餅與福利費是什么關系?這個關系事實上很簡單。福利可能是實物形態,也可能是貨幣形態即福利費,實物形態的福利是貨幣形態的福利費的一種實物化而已,本質是一樣的。貨幣形態的福利費《個稅法》明確免征個稅,實物形態的月餅當然也免征個稅。財政部在2009年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也證明福利可以是實物形態的,也可以是貨幣形態的。 稅務機關說,月餅不是福利,因此不能享受福利的免稅待遇。這種說法也是不對的。上述財政部的通知說:“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這個通知的意思是很明顯的:已經貨幣化發放而且按月發放的福利費,就可以不再享受福利費免稅的待遇,而尚未貨幣化的,則仍然按照福利費對待,當然仍然享受免稅待遇。單位給予職工的月餅,人所共知是一種福利,它既是實物而非貨幣,而且不可能每月發放,當然仍然是福利,仍然要享受福利免稅的待遇。 這就是說,所謂月餅稅云云,不過是稅務機關變著法子做出的有利于國庫收入而不利于納稅人權利的曲解。事實上,對于人大制定的《個稅法》,作為執行者的稅務機關是沒有這樣的解釋權的。它做出這樣的解釋而且真的要進行這樣的征收,本身就違背了《個稅法》的規定。這是人們討厭月餅稅的第一個原因。 月餅稅討人嫌的第二個原因是,這種做法完全是“柿子撿軟的捏”。中秋節到來時,不少機關團體和個人紛紛向握有實權的官員送禮,所送禮物當然不僅僅是一盒月餅。對于受禮者來說,哪怕就是一盒月餅,也是一種所得(但卻絕不是福利),按照個稅法是要繳稅的,稅務機關稽征過嗎?公務員的各類津貼也是個稅法明確要征稅的,但是很多津貼其實都未繳納個稅,稅務機關又如何解釋?一些大型壟斷國企,燃氣公司給自己職工免費供氣,電力公司給自己職工免費供電,這樣的福利或所得,比月餅要多得多,稅務機關為什么不去征稅呢?現在,千方百計要征收的月餅稅,其實主要是針對普通企業的白領,它并不會向行政和事業單位職工征收。這樣區別對待的歧視政策,違背了執政者必須平等對待每個人的倫理義務,受到人們的質疑和譴責,完全是咎由自取。 人們或許記得,8月25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他表示,1-7月,全國公共財政收入比2010年同期增長30.5%。這樣的財政收入形勢不是一般的好,在此大好形勢下,還需要從月餅中去榨取那么一點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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