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完整的書法作品通常包括“文”、“款”、“印”三部分。作品的成敗,雖然正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款識和印章作為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亦不容忽視。運用得好,與正文相得益彰,景上添花;運用得不好,卻相形見絀,狗尾續貂。作為款識可以記述正文出處和注釋、書者姓名、書寫年月、地點或受書對象以及闡釋當時個人感受和書寫目的等等。可見款識既能補白正文、說明情景,又可展示作者才情。筆者發現一些相當優秀的書法作品,其款識題寫卻不很規范,甚至出現錯誤,讓人大剎風景,倍覺遺憾。現略舉幾例常見錯誤,試與初學者和書界同仁切磋:
一、記年混用。譬如:“二零零三年孟秋”、“壬午年十月一日國慶節”。記年有農歷(或稱陰歷、殷歷)與公歷(或稱陽歷)之分,農歷是以春節為節點用天干地支記年,公歷則是以元旦為節點用公元記年,二者不可混用。筆者認為,若正文內容為古文,宜以農歷落款,反之則用公歷。
二、書體胡用。常見初學者的楷書作品用隸書題款,行書作品用楷書題款等。正文與題款猶如主仆關系,必須協調統一。題款原則有兩種:一是用正文書體落款;二是遵循“字古款今”,即按篆、隸、楷、草、行的序列,后者兼容前者。(可見,行書是萬能題款書體,最為常用。)
三、“歲”“年”復用。譬如:“歲次壬申年仲秋”。“歲”來源于歲星(即木星),古人發現木星約12年繞天一周,其1/12就稱為“歲次”;“年”是以地球繞太陽公轉運動為基礎的時間單位(最初稱“稔”)。故而“歲次壬申”完全等同于“壬申年”。如在“歲次”之后再添“年”字,就顯重復了。同理,“歲在”與“年” 的同時使用,也是有待商榷的。
四、“錄”“書”連用。常見“錄李白詩一首張三書”。“錄”與“書”同為動詞,用在一個句子中則明顯語句不通,犯有語法錯誤。故而,二者只可取其一。
五、“款”“識”混淆。通常人們把“款”與“識”統稱為題款。狹義而言,識(又即“記”),是對作品正文進行說明、注解,敘述書者當時的心緒、感想或者書寫目的等。而有的作品明明只是簡單落款,沒有識文,卻在末尾寫成“張三書并識(記)”。顯然亦乃畫蛇添足。
六、不署名號。有的作品題款中正文出處、受書對象、時間、地點等一應俱全,唯獨不署書者姓氏或名號,顯得有頭無尾,很不規范。(古代碑帖、信札中書者姓名也有省略或者放在正文前部的應另當別論。)
七、 以印代款。有的初學作者認為所鈐印章本是姓名章,就不必再落款署名,以印代款就行了,這也是不規范的。
八、稱謂不當。如硬筆書法作品落款為“張三硬書”,不倫不類;本為侄子所書作品落款為“張三賢侄正腕”,卑尊倒置。
總而言之,我們在書法學習中,對待千變萬化的落款格式,不但要多看多練,更要多思多問,切不可人云亦云,以訛傳訛。要不斷加強文字和文學方面的修養,弄清詞意的來龍去脈,才能有效避免和減少錯誤。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日墨夫完稿于十步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