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監管的矛盾及建議 目錄 1、職業病防治監管力度不夠 2、職業病防治基礎工作薄弱 3、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不順 4、今后的對策 4.1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細化監管責任 4.2完善法規政策 4.3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 4.4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建設與監督 4.5用人單位的衛生監督建設與監管 4.6建立一個長期的有效的衛生監督體系 4.7嚴格執法 職業病防治監管的矛盾及建議 從2003年以來,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呈現停滯或滑坡的趨勢,甚至有不少地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處于無人過問、放任自流的狀態。原因之一是職業病防治現場監督職能由衛生部門劃給安監部門后,職能調整期間出現的監管空白、混亂,2003年至2009年六年過去了,兩部門的交接進展不理想。原因之二是相關部門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監管不力,以至于當前的工作甚至趕不上2003年職責機構調整以前的水平。企業違法情況比較嚴重,特別是中小企業、內資企業;職業病發病和職業中毒居高不下、逐年上升,職業衛生相關數據失真、不清等等,不但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也影響了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為迅速扭轉當前的狀況,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使職防工作走上法治軌道。 1、職業病防治監管力度不夠 法律是確保社會規范和有序的前提。但法律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必須通過嚴格執法這一環節才能指導、規范人們的行為。缺少強有力的監管,任何法律都只能停留在紙面上,平行于現實社會。職業病防治監管不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執法檢查覆蓋率低和行政處罰疲軟。 執法檢查覆蓋率低。2004年,全國有工業企業1375263家,2006年,工業企業的個數應當更多。據上海和江蘇兩地衛生和安全監督部門分析,在當地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比例約占30%~50%。假如全國有30%的工業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話,那么衛生部門應檢查企業數是40多萬家,去年衛生部門共檢查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59669家,執法檢查覆蓋率不到15%,而安監部門根本就沒有進行實際的檢查,絕大多數企業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 行政處罰少和軟。06年,因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14889家用人單位被衛生部門查出,12474家受到了處罰,2415個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處罰,占16%強;在被處罰的單位中,警告11690家,罰款或停業或提請關閉784家,前者占93.7%,后者只占6.3%,平均4個縣市才劃到一家,而警告是象征意義的處罰,不傷皮動骨。全年全國衛生部門職業衛生罰款1529萬元,浙江和上海兩個地方占了44.7%,換言之其余地方或沒有罰款或罰款很少。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的建設單位,可以給予10萬元~50萬元的罰款。2006年,衛生部門共監督檢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4778個,1973項已完成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占41.3%,2805項未完成,僅此,按規定處罰幅度的下限罰款,就要高達2.8億元。職業病防治違法行政處罰的少和軟可見一斑。這種隔靴搔癢式的處罰,維護不了法律的尊嚴,震懾不了違法企業,違法必將大行其道,守法企業必將漸行漸少。 造成職業病防治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原因多種多樣。一是地方政府對工業企業的保護和寬縱。為創造寬松的投資環境,吸引外資和民資,發展地方經濟,少數地方政府不惜降低門檻,簡化各種法定手續,大量未經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建設項目得以開工和投產,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落實,職業病危害和建設攤子一樣鋪開。限制執法部門對工業企業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設定“寧靜生產日”,規定在此期間不得對工業企業進行執法檢查;設立“ 處罰審批制”,要求對工業企業的處罰應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等等。諸多的束縛使得執法部門執法時束頭夾頸,一頭是政府,一頭是法律,進不是,退不是。二是少數衛生執法人員對職業衛生執法熱情不高。衛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一般只能就企業落實健康監護的情況進行檢查,內容單一,缺乏工作熱情;加之近幾年接二連三地,衛生部門的放射衛生、食品衛生(流通領域、生產企業、農產品)、職業衛生(作業場所現場)監管職責相繼被劃出去,對衛生執法人員的心理也產生了不良影響,對前途悲觀失望。 2、職業病防治基礎工作薄弱 由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管不力,《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得到良好的貫徹。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體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控制效果評價等各項相關工作指標都偏低。 職業健康監護率低。過去的一年,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率、在崗期間檢查率、離崗時的檢查率分別為57.6%、55.3%和18.4%,更多的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還未被納入統計。據專家估計,我國的職業健康監護率約10%,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配備使用不足,通風設施、除塵設施、洗眼噴淋設施、防毒設施、更衣室、防塵口罩、防噪聲耳塞、防毒面具、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護用品,很多用人單位都未設置和配備,防護用品攜帶使用不方便也是影響勞動者職業健康一個重要因素。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率低。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各級疾控中心有這方面的檢測能力,是我國這方面檢測的主要力量,但衛生行政部門卻不承擔這方面的監管職責,安監部門恰恰相反,所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處于“兩不管”地帶。當前,檢測數據已不能準確完全地反映用人單位的實際勞動條件,對企業的檢測數在逐年下降,檢測合格率在逐年上升,兩者相向而駛。這是因為對工業企業的檢測是有償的,意味著外資企業、國內大中型企業、法律意識強的企業檢測的比例高,上述企業的勞動條件相對好,檢測合格的多;同時,檢測機構不能不考慮企業的要求,在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上作出適可的犧牲,為企業出具合格的檢測報告。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預評價或控制效果評價審核率或驗收率低。這項制度的建立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是職業病危害的治本之策,貫徹這項制度的效果和其重要性不相稱。2005年,我國采礦業施工項目8958個,制造業施工項目90627個,兩者合計99585個,假設其中的30%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衛生部門預評價應當有近3萬個項目, 2006年衛生部門實際完成審核1973個,占應當審核項目的6.5%,占了零頭還不到。 我國職業病的發生沒有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逐步下降,依然頑固地徘徊在高水平位并呈上升趨勢。2006年,我國共診斷各類職業病11519例,較2005年上升1.44%,其中塵肺病8783例,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643例。自2003年以來,廣東報告職業病發生人數連續4年遞升。由于我國職業病統計要經過嚴格的診斷、鑒定程序,未進入這一正軌程序的職業病患者,特別是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廣大的農民工患者大量存在,與 “未報告”和“隱性” 職業病例相比,報告病例只是“九牛一毛”。 3、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不順 順暢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可以整合各方面資源,凝聚各種力量,形成滿江春水向東流的良好局面。當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不順:監管部門多、監管力度低;內部耗損多,外部做功少。突出地表現在執法機制不順、職業衛生服務定位不準、執法部門和服務機構配合機制不順,嚴重地阻礙了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 執法機制不順。2003年,中編辦15號文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現場監管職責劃歸安監部門,但《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法律和實際工作脫了節。首先中編辦隨意劃分職業病防治監管職責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是屬于無效的調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其次衛生部門有法律支持,卻無相應的職責,對于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現場監管,衛生部門不再過問。安監部門有這個方面的職責,卻無法律的支持,屬于違法行為,還有少人員、技術差、缺經驗、差設備,外行領導內行,開展工作有心無力,幾年過去了,基本上還停留在了解情況、制訂規章的階段。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執法何時才能再次起步,目前還是未知數。 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的劃分對衛生行政部門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影響巨大,對衛生部門多年辛苦建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體系該是一次的沉重打擊。同時也讓安監部門束手無策,安監部門本質工作就是安全生產,側重在保護人民群眾在生產工作中的生命安全,突然讓他們這個外行來管理衛生部門長期管理的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預防工作,且不能從源頭上進行管理,可以說是一頭霧水。盡管國外有的國家叫職業安全衛生,有的叫職業健康安全,但我們中國國情目前不適合,也不允許模仿國外的管理模式,如果劃給安監部門要重新設立人員、機構、設備、場所、經費,簡直就是重復建設,是資源浪費。職業衛生作業場所監管劃歸給安監部門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會被安全生產所忽視,因為我們國家正處于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高峰期,安全事故將在近20年~30年內難以降低,為了預防減少安全事故,安監部門的重點將始終是把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為第一責任,職業衛生對他們來說只是一項輔助業務,而衛生部門對我們勞動者的健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想搞好衛生工作無非就三點,一是預防,二是診療,三是監管,衛生部門不是診療部門,如果衛生部門一旦脫離了對作業場所的預防和監督管理,制定的職業病防控、診療法規和標準就脫離了實際,大量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和人員轉而去其他的臨床治療工作,職業病預防監管將受到嚴重影響,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將還會持續增加。目前我們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本身就不夠,還要來管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實在有點勉為其難。希望相關部門從保護人民群眾健康的實際情況出發,從國家行政體制的基本情況出發來理順壯大我們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 職業衛生服務定位不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上述規定的用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準入條件,強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二是培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鼓勵社會資源創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水平和能力。嗣后,凡談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都認為是中介機構的事情,想當然地將各級疾控機構也定位為中介機構。在紀念《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五周年的記者招待會上,衛生部門相關負責人回答說:“關于職業病防治機構,在疾病控制體系建設過程當中,所有疾控機構、監督機構都得到加強,但是職業病防治工作既不屬于監督,又不屬于疾控,定位很不清楚,所以它的能力建設一直沒有得到一個很好的加強,導致能力不足”。各級疾控機構是政府舉辦的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事業單位,是國家建立的職業衛生服務平臺。各級疾控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和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截然不同,前者嚴格按照國家收費標準收費,不產生利潤,也不允許產生利潤,后者遵循企業運作規則;前者需要承擔大量的社會職能,后者則不需要承擔;前者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主要力量,后者是次要力量,起拾遺補缺的作用。 執法部門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服務機構之間協調機制不順。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貫徹《職業病防治法》,為用人單位服務,是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由于疾控機構存在有償服務收入,執法機構不存在,疾控機構的創收要借力于執法機構,疾控機構和執法機構分成在相當范圍內是存在的,或者是約定俗成的,利益成了兩個機構之間更為密切的連結紐帶,而不是職責上的互補,共同的責任心。“灰色機制”的滲透,不僅使執法變得不嚴肅,法律淪落為謀取利益的工具,更容易滋生腐敗。當前,職業衛生服務供給不足和資源浪費并存。如江蘇省,取得丙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資質的,平均年服務對象不到兩家,但同時,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的比例不足10%。其根本原因是相關部門、單位看不到人民的健康需求、看不到職責所系,只看到自身利益,利益的份爭造成了工作的混亂。 4、今后的對策 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讓所有勞動者享有健康、舒適的工作環境,身心受到應有的關愛和保護,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要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核心是以人為本,要從科學發展的理念出發,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通過政府和職能部門分工配合、相互合作的努力,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走上“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軌道。 4.1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細化監管責任 職業病防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融行政性特點和業務性特點于一體,既需要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管,又需要業務單位的技術服務。 執法監管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技術服務由各級疾控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責提供,還有很多協調部門如安監、建設、工商、質檢、環保等。它們是一個整體,難以截然分開,建議從衛生監督部門、安全監督部門、疾控中心抽出專業人員或者將衛生部衛生監督司、衛生廳衛生監督總隊、衛生局衛生監督支隊、安監總局職業健康監督司、疾控中心勞動衛生科合并成立衛生監督委員會。三個部門或機構獨立履行各自職能時都存在困難,安監部門缺少法律支持,衛生監督機構受政府的制肘較多,疾控機構作為業務機構,缺少工作的主動權,各自為政都難有作為,抱起團來,優勢互補是唯一可行的選擇,一個統一協調的監督機制才能防止多頭管,多頭都管不好的局面。一是每季度由衛生監督委員會牽頭組織進行職業衛生協調會并形成制度。定期(至少每季度)溝通各自工作情況、交換各自掌握信息、協調處理各自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是充分疾控機構的作用,而不應該舍近求遠、另起爐灶。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其作用:發生職業危害中毒事故時,進行流行病學調查,采集、分析樣品;收集、分析、匯總職業衛生信息,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警預測和網絡直報;組織對用人單位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健意識和防范處置事故的能力;接受執法部門或用人單位的委托,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和對有毒有害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應該統歸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因為疾控中心和相關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具有相當強的衛生技術服務能力。 4.2完善法規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但目前衛生部門執法依據不充分,主要障礙是中編辦〔2003〕15號文件、國辦發〔2005〕11號文件規定了安監部門職業衛生監管職權,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明確了衛生、安監部門的職責,這些都屬于無效行為,難道部門文件比法律還大?這是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近期安監局出臺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屬于無效的規定,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條的規定拒絕安監部門的執法檢查,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七款進行行政訴訟,這些違法的行為必須依法徹底更正,衛生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和義務切實維護法律權威。此外職業衛生許可證、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衛生檢測、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病防護用品檢測等收費性工作無統一的、合理的收費標準應盡快進行制定。 2、用人單位在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部分內容時,無詳細規定,例如: ①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但至今都沒有一個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規范或導則? ②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具體是多久?是1年還是半年,法律上沒有詳細的規定)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怎么報告,有沒有具體的報告單或者規定?)并向勞動者公布(怎樣公布,有沒有具體公布標準?)” ③“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接受誰的培訓?怎樣才算培訓?培訓效果誰來考核?),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怎樣培訓,定期是多久?有沒有培訓大綱或者培訓考核要求?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到底那些是職業病防護設備?那些事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與勞動防護用品有什么區別?沒有具體標準和規定)。” ④《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請問如何監測?監測的依據是什么?監測的結果如何評定?) ⑤《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誰來提供?要明確): (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以上法規都不清楚。衛生法規、標準與其他法規、標準交叉地方又不明確,強烈建議盡快出臺《職業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細化、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 4.3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 1、確定衛生監督員的身份問題。根據各地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一般建議納入比照公務員管理,明確衛生監督人員職責。 2、增加衛生監督員的數量。衛生防疫技術人員總數為21萬,其中約有10萬人是現場衛生監督員,這個數量只有工商執法人員的1/6~1/10。 3、衛生監督經費保障,衛生監督相當于司法體系中的公安局,其職責是調查、取證,然后移交給法院或者檢察院(衛生行政部門),并提出處罰建議,到底怎么處罰,需要衛生行政部門來做。調查取證階段最需要人力和經費支持,但恰恰在這一點上,目前相關文件沒有涉及。衛生監督執法屬于國家行政行為,建議衛生監督體制建設理應納入國家行政機構編制系列,相關衛生監督體制建設的政策應由國務院制定并下發執行,而不應由衛生部唱獨角戲。由于現行的衛生監督體制建設政策是由衛生部制定下發到基層衛生行政部門,由基層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因此造成目前衛生監督機構在機構名稱、規格、人員編制、行政級別、職能、業務范圍、經費和裝備都得不到保障。衛生監督部門應進一步積極爭取國務院的支持,協調國家編制、人事、財政部門從源頭上解決上述問題。 4、各地衛生監督機構設置的機構名稱、級別、內設部門、職權范圍均需要統一和規范,明確將執法中執法檢測任務劃歸監督機構負責。用人單位法定檢測由疾控中心或者經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批準的單位負責,檢測儀器、設備由上級衛生監督部門年審或定期審核,確保檢測數據的有效性。 5、加強鄉鎮基層衛衛生監督隊伍力量建設,實行縣級衛生監督人員派駐制,把縣級衛生人監督派駐相關鄉、鎮,人員定期輪換,作為績效考核的一個重要內容,使每個鄉都有衛生監督人員。 6、加強衛生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建設,進入用人單位要穿戴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執法工作服、工作帽等相關防護用品以及快速檢測儀器、數碼相機、攝像機、筆記本、錄音筆等執法設備,每年對衛生監督人進行培訓和考核,確保隊伍業務水平,同時每年對用人單位的衛生監督人員進行培訓和資質考核。 7、國家衛生監督委員會、衛生部、省衛生廳可以通過標準考核,取得三級甲等資質的醫院可以進行職業病的診斷工作,而不是只有疾控中心、職業病防治所等機構,形成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有利于執法監督。 8、完善省級、市級、縣級職業病防治監管辦法和職業病防治責任,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要求,根據本省、市、縣的情況,建立《職業病防治法監管實施辦法》和《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規定》對職業病防治監管進行細化、量化監管,使其能更好的服務和監督本省、市、縣的用人單位,也有利于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工作。 9、統一全國國家、省、市、縣對衛生監督的投訴、意見和建議的電話、傳真、郵箱、網站并建立公開的報告、投訴、意見受理機制,這樣有利于公眾的監督。 10、衛生監督機構發行《中國衛生監督報》和《中國衛生監督》等報紙、雜志宣傳貫徹職業病防治相關的法規、管理、預防和治理以及監督方面的知識,提高衛生監督機構、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的業務水平。 11、縣級衛生監督部門每年可以通過郵箱、傳真、電話等方式告知和通知用人單位該做職業衛生教育、職業衛生許可證辦理、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告知、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等工作。 12、發改委、經濟委員會等建設項目立項部門,項目立項后要向衛生監督部門通報,衛生監部門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監督與服務并行。 13、建立起與人力資源、工會、工商、建設、質檢、安監、環保、發改委、經委、公安等部門的協同機制,從源頭上管理用人單位。 14、衛生執法監督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不得接受用人單位宴請,送禮。 4.4、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建設與監督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衛生監督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關系是行政監督與技術服務的關系。監督與服務職責要明確,要規定衛生監督機構因執法檢查需要,疾控中心必須配合衛生監督機構一統執法,并給予相關衛生技術服務。 2、將省、市、區(縣)疾控中心和相關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照醫院管理模式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的三級模式。乙級、丙級必須經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審核批準,甲級須經國家衛生監督部門審核批準。根據技術服務、硬件配置、人員水平等標準來管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相關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管是省、市、區(縣)等技術服務機構只要符合標準都能提高相應的服務資質,提高業務水平和競爭力。 3、壯大職業病防治機構的隊伍,對那些具有職業病診斷和鑒定能力醫院、院所,衛生監督部門要給予資質認定,充實職業病防治服務水平,爭取把職業中毒救治、職業病診斷、職業衛生評價、職業衛生教育、職業健康監護及企業健康促進、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和職業病防護用品、設備的檢測七項業務劃歸一體,提升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技術水平,并納入公共衛生應急隊伍統一管理。 4、對生產、經營職業病防控設施、職業病防控用品的企業,衛生監督部門要和質監局一同進行職業病防控設施、用品質量監管和防護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性能評價以及資質審定和技術支持。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在疾病預防和技術服務中發現的公共衛生問題要定期(每月)向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 6、職業衛生又叫勞動衛生是公共衛生的一個重要分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所、職業病防治院應該發揮其在人員上、技術上、硬件上的優勢,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對重點職業病的監測與預警。開展對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等的監測,及時掌握職業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業和高危企業的發病特點和發展趨勢,研究重大職業病危險源的分布情況,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預警。 7、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所、職業病防治院、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生產單位應開展科研創新及成果應用。政府部門要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開展重點職業病防治科技攻關。以塵肺病、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的預防控制關鍵技術為突破口,以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聲、防振動等防護技術為重點,加強粉塵、放射性物質、毒物、物理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防護和應急救援技術的研究及開發應用,提高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的使用性能,簡化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流程,使其更方便、更實用、更有效。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所、職業病防治院以及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職業健康監護方面有著無可替代的優勢,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服務和監督是落實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義務,實現勞動者健康權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實職業病診斷鑒定制度的前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它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減少勞動者健康損害和企業經濟損失,減少社會負擔;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服務和監督可以早期發現職業病,有利于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職業病的發生和發展;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服務和監督是企業守法經營的前提,有利于保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服務和監督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健康檔案,并對健康檔案妥善管理,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證據;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服務和監督在健康監護實施過程中,會不斷獲得大量的與勞動者健康有關的信息,對接觸有害因素勞動者的健康監護資料的統計分析,對職業病、常見病、工業外傷進行統計,對發病率、病種構成、病死率、病傷缺勤率進行分析,對改進提高職業健康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5用人單位的衛生監督建設與監管 1、在用人單位成立前必須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落實具有健康管理、預防醫學或者安全生產專業的人員來管理職業衛生,明確企業法人為本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企業建立起職業衛生機構后經縣級衛生監督部門批準備案批復后,才能拿到正式的組織機構代碼和工商行政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2、凡是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用人單位,必須取得單位職業衛生現狀評價批復后,才能拿到職業衛生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未取得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批復,建設、經委、發改委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批復,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取得衛生批復,建設、經委、發改委等項目竣工驗收單位不得批準驗收。 3、用人單位必須每年組織本單位衛生監督人員到縣級衛生執法監督機構、疾控機構、職業病防治所或者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職業病防治法規、職業病預防管理、職業衛生檢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以及職業中毒的應急處置培訓,拿到培訓合格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培訓機構要定期更新培訓教材。 4、目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大部分都不是公共衛生醫師,預防醫學中的公共衛生教材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相對滯后,且公共衛生醫師主要在職業病防治院和疾控中心等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現今公共衛生醫師已經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建議衛生監督委員會、人力資源部設一個專門的國家職稱,職業衛生師或者職業健康管理師,由縣(區)級以上疾控中心或具有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負責培訓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人員。衛生監督委員會組織考試,衛生監督委員會、人力資源部負責資質鑒定和發放資質證書,提高用人單位衛生監管人員的實際業務水平。 5、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職業衛生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導則,用人單位每年年初將實施方案上報縣級衛生監督部門備案。 6、用人單位設置職業衛生管理專項經費,專項經費不低于全年總預算的1.8‰,專項經費接受衛生、財務、審計和工會的監督。 7、用人單位必須每年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衛生監督部門申報并向工會、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并取得申報批復和備案通知。 8、用人單位必須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法定檢測,有劇毒物品作業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作業場所進行法定檢測,將檢測結果匯總表上報縣級衛生監督部門,縣級衛生監督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批復。 9、 對于冶金、化工、采礦、碎石、制鞋、紡織、建材、建筑等生產條件差、職業危害大、職業病發生率高又比較集中的用人單位進行強制性購買工傷保險,購買保險情況須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告知。 10、用人單位每年必須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到疾控中心,職業病防治院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疾控中心和職業病防治院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合格證書,只有體檢合格的勞動者方能上崗作業。縣級以上衛生監督部門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所轄區域用人單位的健康監護監督檢查。 11、與員工簽訂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協議。員工在離崗時要到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門登記備案,用人單位向其發放離崗體檢告知書,要求離崗員工進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離崗員工可以參加公司本年內組織的職業健康體檢,也可以憑公司發放的離崗體檢通知書在離崗后30天內到用人單位委托的疾控中心去體檢,體檢時間由離崗員工自主選擇,體檢報告一試三份,疾控中心、離崗員工、用人單位各一份,逾期未體檢視為自動放棄離崗體檢,在員工職業健康檔案中注明員工離崗時自動放棄離崗體檢。 12、在項目建設之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要將施工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評價,要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特別是農民工、臨時工的職業健康防護。 13、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要將用人單位的臨時工、農民工納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管人群。 14、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1)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2) 職業健康監護匯總資料; (3) 職業病發病情況匯總資料;(4)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5) 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匯總資料;(6) 職業衛生檢查整改匯總資料;(7) 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匯總資料;(8) 勞動者死亡資料;(9)職業衛生三同時匯總資料;(10) 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和總結。 15、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每年要定期(1季度至少1次)或不定期對所轄區域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告知、危害告知、衛生“三同時”管理、健康監護、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衛生監督機構聯合工會、勞動部門每年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情況、存在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建議,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并且不重視的單位給予行政處罰或曝光處理。 16、應當規定在涉及到職業病診斷和鑒定上用人單位要拿出合法證據來證明自己采取了《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資料,而不是由勞動者提供,舉證倒置,勞動者只需接受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健康檢查。 17、生產經營高毒物品的中型、大型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人員、制度和裝備,對生產經營高毒物品的小型用人單位和非高毒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作為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隊伍。 18、對于人員流動性大的用人單位,如建筑、采礦、制鞋等單位,縣級人力資源部門應該建立起用工申報備案制度,要求用人單位定期(每季度)將本單位的用工情況向人力資源部門申報并向工會備案。 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是需要衛生、人力、工會、安監、工商、建設、經委、發改委、公安、司法等部門支持的,行政部門在制訂法律、法規、標準時要更多的考慮用人單位在執行法規標準時的可操作性,連續性和適用性,有很多職業病防治工作是需要行政部門、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一同才能實現的,既要要求用人單位做什么,又要使用人單位知道該怎么做。希望法規、標準的制定者要更多的深入現場才能制訂出更適合勞動者的法規,而不是一紙空文。 4.6建立一個長期的有效的衛生監督體系 1、 理順衛生監督體系建設,促進衛生監督體制建設健康發展。衛生監督執法屬于國家行政行為,其體制建設理應納入國家行政機構編制系列,相關衛生監督體制建設的政策應由國務院制定并下發執行,衛生監督機構在機構名稱、規格、人員編制、行政級別、職能、業務范圍、經費和裝備要都得有效保障,成立衛生監督委員會是個很好的方法。 2、移交職責 該移交的一定要移交,特別是與工商、質檢、安監、公安、環保、建設、司法等部門交叉職責,一定要明確。 建設、國土、工商、質檢等發放資質許可的部門在向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和發放相關資質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時應當書面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職業衛生許可證,并將用人單位注冊資質名單每月通報給人力資源、衛生監督部門和工會組織,明確在衛生監督部門應將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每月定期通報工商、建設、國土、質檢等部門,衛生監督委員會、疾控中心、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等機構的信息溝通聯系渠道需要構建一個平臺,相關信息大家共享,建議優化衛生監督辦公平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讓衛生監督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達到鄉鎮社區、企業,讓鄉鎮、社區、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到衛生監督委員會,從而暢通無阻,職業衛生監管處于衛生監督委員會的可控狀態。加強職業衛生監督與食品衛生、愛國衛生、環境衛生交叉監管協同協調,同工商、質檢、公安、安監、環保、建設、經委、發改委、司法等部門的職責交叉相配合以及明確職責,對于建立一個有效的可執行和實施的衛生監督體系至關重要。 3、要發揮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各省市縣應當建立農民工工會組織,建立農民工用工信息備案跟蹤制度,主動切實維護農民工在勞動合同和職業病防護、診斷、鑒定、治療、工傷等職業衛生相關權利。 4.7嚴格執法 市場經濟就是法律經濟,市場經濟的精髓是以人為本、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體系,到目前為止,衛生行政部門已經發布了17項部門規章,制定修訂了各類職業衛生標準600多項。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配套法規、標準是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不二法則。通過嚴格執法,使《職業病防治法》在用人單位落到實處,使勞動者的健康權益逐漸得到維護。嚴格執法應當建立在轉變職能、增強服務意識的基礎之上;嚴格執法不是嚴厲執法,對于初次違法、輕微違法的用人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應悉心教育幫助,令其改正;對于屢教不改或造成勞動者健康損害、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單位和機構則毫不心慈手軟,依法打擊,體現法律的權威;對于衛生執法監督隊伍中存在瀆職、不作為、收受用人單位、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好處的應該堅決懲處。只有這樣我們的職業衛生工作也不至于處于邊緣狀態,為構建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作出衛生監督服務部門應有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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