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子法》何時通過、何時實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00年7月8日通過,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種子法》的適用范圍?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3.通過品種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是否可以隨地發布廣告,隨地經營、推廣?
答:不能。應當在審定公告規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內進行。
4.受委托代銷包裝種子的經營者能不能進行轉委托?
答:不能。
5.毛豆、甜(糯)玉米、青貯玉米、菜用甘薯是不是屬于我省主要農作物?
答:是。
6.怎樣維護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答:種子使用者有權接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已的意愿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何規定? 答: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8.哪些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品種審定? 答:《種子法》確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即將各自確定的其他一至二種農作物作為主要農作物。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9.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有何規定? 答: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未按規定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我省確定的主要農作物有那些?
答:除了《種子法》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及農業部規定的油菜、馬鈴薯外,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還確定了甘薯、茶樹為我省主要農作物。
11.農作物種子經營有哪些主要規定? 答:第一,農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并達到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二,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附有標簽,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第三,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第四,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未按規定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經營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2.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答: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2)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3)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 (4)農民個人將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規種子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13.如何界定假種子?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1)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 (2)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14.如何界定劣種子?
答: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1)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2)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3)因變質不能作種使用的; (4)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5)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15.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 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以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17.農作物種子行政執法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本法,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18.農民拿雜交一代種子去市場賣,是否違法? 答:是違法,因為不是農民個人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規種子。 19.農民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是否需經過加工包裝? 答:不需加工包裝,出了質量問題,賣種者負質量責任。 20.代銷種子是否要備案? 答:代銷種子必須有書面委托,并對種子質量負責,可以不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市場檢查要出示委托書。 21.直接出售種子給農民的經營者能否打開包裝? 答:種子只有到了使用者手上才能拆包,之前各環節都不能打開包裝銷售。 22.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如何備案? 答:備案就是告知,將有關文件、資料送交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3.合同約定的質量指標能否低于國家標準? 答:合同約定的質量指標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24.不需包裝的種子是否要標簽? 答:不包裝種子也要有標簽。 25.如何理解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 答: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可以理解為設立分支機構及委托代銷的區域。 26.種子質量問題造成農民損失,應該由誰先賠償? 答:由直接出售種子給農民的種子經營者先予賠償。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 27.代銷種子者是否要對種子質量問題負先賠償責任? 答:要。代銷種子者也是種子經營者,其代銷的種子出了質量問題,應當先予賠償。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種子經營者責任的,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種子經營者追償。 28.農作物種子包括哪些? 國務院《種子管理條例》及農業部《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中規定、農作物種子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菜、煙、果、藥、花卉、牧草、綠肥及其他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29.經營農作物種子應具備哪些條件? 《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規定: 1.具有能正確識別和鑒定所經營種子的種類和質量的技術人員; 2. 具有能正確掌握種子貯藏技術的保管人員; 3. 具有同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及獨立承擔經濟(民事)責任的能力。 5.具有完善的財產管理制度。 30.對銷售偽劣種子應如何處罰? 根據《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種子,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種子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其經營和扣押種子,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1.非法經營種子會受到什么處罰? 根據《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規定,未按規定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種子的,由種子管理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根據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內的罰款。 經營推廣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品種的種子的,由當地種子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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