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失業保險
18.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收入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19.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是如何確定的?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但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0.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在工作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當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未實現再就業的,可到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失業,經核實屬實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1.失業期間有哪些待遇?
(1)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高于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2)按月發給醫療補貼費(按領取失業保險金額的5%發給)。
(3)女職工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按國家政策生育者,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
(4)可免費參加勞動部門舉辦或經勞動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5)可免費享受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6)對自主創業資金有困難的,可優先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2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分別為:
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領取3個月;
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6個月;
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9個月;
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12個月;
繳費滿五年不滿六年的,領取14個月;
繳費滿六年不滿七年的,領取15個月;
繳費滿七年不滿八年的,領取16個月;
繳費滿八年不滿九年的,領取17個月;
繳費滿九年不滿十年的,領取18個月;
繳費滿十年不滿十一年的,領取20個月;
繳費滿十一年不滿十二年的,領取22個月;
繳費滿十二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是否還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并收監服刑的,從宣判的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待其服刑期滿后,可繼續領取剩余月數的失業保險金。緩刑期間可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2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因故死亡的,有哪些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因故死亡的,按企業在職職工同等對待,其家屬可領取死亡人員1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和400元喪葬費。目前,我市執行的撫恤金標準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總額。
25.如何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申領人和原工作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后,由申領人持《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及《職工檔案管理手冊》到戶籍所在地的鎮街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原工作單位、社區服務站及鎮街保障所對其失業狀態核實后蓋章確認,然后由申領人持上述證件、材料到市就業服務局辦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批手續,最后由申領人持上述證件、手續到市社會保險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三 醫療保險
26.什么是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
27. 實施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繳費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8%(其中單位承擔6%、在職職工個人承擔2%)。同時,每年由個人繳納60元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28.單建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我市從2003年起,企業職工(包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每年按核定的繳費標準繳費,其中:2003—2005年每年繳200元、2006—2007年每年繳380元、2008——2009年每年繳460元,同時,每年還需繳納60元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29.企業職工(包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退休后,是否還繳納醫療保險費?
如果退休前實際繳費年限已滿10年(從2003年至退休時),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只需繳60元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如果退休前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退休后要繼續繳納至滿10年為止,以后每年繳60元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30.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1)正常居民的繳費標準為190元,其中:個人繳納110元,政府補貼80元;
(2)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居民繳費標準為19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政府補貼140元;
(3)學生兒童的繳費標準為10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貼80元;
(4)享受低保的人員繳費標準為190元,由政府全額補貼,個人不繳費。
31.醫療費用報銷的起付標準是多少?
(1)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為500元;
(2)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為200元(在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800元);
(3)學生兒童醫療費用報銷起付標準為300元。
32.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和報銷限額是多少?
(1)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為75%(異地醫療報65%),報銷最高限額為5.6萬元,如果繳納了補充醫療保險費,報銷最高限額增加4.8萬元,即10.4萬元。
(2)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為1萬元以內報銷55%(異地醫療報40%);1萬元至4萬元以內報銷65%(異地醫療報50%)。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部分不予報銷。
(3)學生兒童醫療費報銷比例為1萬元以內報銷60%(異地醫療報45%);1萬至3萬元以內報銷70%(異地醫療報55%);3萬元至6萬元以內報銷80%(異地醫療報65%)。醫療費超過6萬元部分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