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6-21)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皖民三終字第000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 上訴人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奧飛動漫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國歡商貿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奧飛動漫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智昌、劉夕禮到庭參加訴訟,國歡商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一)奧飛動漫公司與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玩具變身器(炎龍)”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09年3月18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830054247.7。專利權人如期交納年費,現為有效專利。(二)“玩具變身器(炎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要點為:包括面蓋和底座;面蓋上有一圓形體,圓形體中間有圓形孔位,在圓形體的上面均布有尖銳的龍爪,爪尖朝向圓心;面蓋的上端為圓邊,下端為斜邊;底座的下端伸出圓形凸臺。專利文件通過七幅視圖對上述特點予以展示。(三)2010年1月1日,奧飛動漫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為:雙方名下的所有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權利存續期內由甲方許可第三人生產、銷售、使用。涉及雙方共有知識產權保護事務,由甲方獨立開展對涉嫌侵權行為申請行政查處、公證證據保全、侵權訴訟等司法保護措施。(四)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證處出具(2010 )皖合中公證字第05955號公證書,內容載明:公證人員及奧飛動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6月8日10點40分來到位于合肥市長江東路46號安徽國風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西側門牌標記為“國歡超市”的超市,劉智昌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了“鎧甲勇士風鷹鎧甲召喚器”玩具一件,并取得購物憑證一張(見附件),公證人員現場監督了購買過程。購買行為結束后,對所購物品進行密封并在密封處簽名及加蓋公證處印章,上述所購物品密封后存放于公證處。奧飛動漫公司為制作涉案公證書支付公證費用4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奧飛動漫公司與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是涉案專利權的共同權利人,奧飛動漫公司基于和共同權利人的協議取得單獨對涉案專利進行維權和訴訟的權利,故奧飛動漫公司對涉嫌侵權的國歡商貿公司提起訴訟適格。涉案“玩具變身器(炎龍)”外觀設計專利是一項有效專利,應受法律保護,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該專利,或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否則即構成專利侵權。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根據專利文件展示的圖片和設計說明,該外觀設計專利特征可以描述為:包括面蓋和底座;面蓋上有一圓形體,圓形體中間有圓形孔位,在圓形體的上面均布有尖銳的龍爪,爪尖朝向圓心;面蓋的上端為圓邊,下端為斜邊;底座的下端伸出圓形凸臺。將國歡商貿公司銷售的“鎧甲勇士風鷹鎧甲召喚器”與奧飛動漫公司外觀設計專利外觀特征進行比對,以普通消費者的視角,通過整體觀察、要部比較和綜合判斷,國歡商貿公司銷售的產品具有奧飛動漫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幾乎所有特征,兩者大致相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兩種產品的混淆,即國歡商貿公司銷售的產品落入奧飛動漫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國歡商貿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落入奧飛動漫公司專利保護范圍的玩具產品“鎧甲勇士風鷹鎧甲召喚器”,侵犯了奧飛動漫公司的專利權。國歡商貿公司沒有對產品的合法來源加以證明,其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由于奧飛動漫公司未能就自身因侵權所受損失或國歡商貿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加以證明,考慮到奧飛動漫公司僅證明國歡商貿公司銷售了一件侵權產品,且該產品的零售額僅為15元,同時考慮到奧飛動漫公司的合理支出,酌定國歡商貿公司賠償奧飛動漫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奧飛動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均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國歡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奧飛動漫公司“玩具變身器(炎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鎧甲勇士風鷹鎧甲召喚器”玩具產品;二、國歡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奧飛動漫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三、駁回奧飛動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國歡商貿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奧飛動漫公司負擔1000元,國歡商貿公司負擔1300元。 奧飛動漫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國歡商貿公司賠償奧飛動漫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 國歡商貿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庭審中,奧飛動漫公司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二審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本案的侵權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 針對上述焦點,本院認為,國歡商貿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鎧甲勇士風鷹鎧甲召喚器”玩具產品,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國歡商貿公司不能證明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權利人奧飛動漫公司亦不能證明其所受損失或國歡商貿公司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同時,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亦難以確定,故本案應適用法定賠償的方法確定賠償損失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紤]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國歡商貿公司僅是實施銷售行為、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后果,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確定國歡商貿公司賠償奧飛動漫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原審判決確定國歡商貿公司賠償奧飛動漫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顯系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奧飛動漫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25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三項; 二、變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00258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為: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按一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15元,合肥市國歡商貿有限公司負擔7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汪洪波 審 判 員 玲 梅 代理審判員 王懷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四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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