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詐騙罪部分修改意見
(2011年8月16日審判委員會【2011】第3 7次會議通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詐騙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1】42號)的規定,對我省《<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詐騙罪部分,修改如下:
第一條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第二條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第三條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第四條 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增加的刑罰量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七千元不滿六萬元或滿七萬元不滿四十五萬元,未被認定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詐騙數額超過五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的。
以上六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二)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三)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第五條 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一)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第六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以前頒發的實施細則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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