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們說,車庫里還空著不少車位。(張浩攝) 9日,家住偉東新都四區的遲先生想把私家車開到小區里,卻被同住一個小區的業主李先生給轟了出來。遲先生感嘆,“真是有家不能回”。李先生則表示小區內不準停放車輛,要停車得停到地下車庫去。為何有地下車庫,遲先生卻不去停放車輛?為何同住一個小區內,這倆業主會因為停個車而鬧成這樣?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見習記者張浩
地上地下都不能停,只好把車“扔”在馬路上
遲先生家住偉東新都四區的2號樓,如今讓他煩心的是自己的私家車既不能停在小區的空地上,又不能停放在地下車庫里,只好把車“扔”在小區外面的馬路上?!坝屑也荒芑?只好把車停在馬路上,交警還會過來貼罰單?!备t先生一樣遭遇停車困擾的還有1號樓和2號樓的不少居民。
9日下午,記者在偉東新都四區的門口看到,小區的大門只留了很小的一個口子供業主出行通過,小區門口兩側的道路上停著六七輛私家車,小區里的道路上則沒有汽車停放。與此同時,記者在偌大的地下停車場里看到,停放的車輛也不是很多?!耙还?00多個車位,到了晚上會多一些,但也會空出很多車位?!边t先生說道。
既不是開發商又不是物業管理人員,為何家住3號樓的業主李先生卻阻止遲先生將車開入小區呢?“小區內停車不僅影響環境,還容易發生事故?!崩钕壬f。
車位租金每月550,還得一次付清20年
住2號樓的孫先生說,“開發商現在是既不出售也不出租車位,他們說已經銷售完了?!庇浾咴趥|新都一區項目部貼出的文件中看到,“截至2010年12月底,偉東君庭項目(即偉東新都四區)所有車位均已銷售完畢。”
孫先生介紹說,2007年在買樓的時候,開發商明確承諾會滿足小區業主停車的基本需求,當時設計的停車位的標準是“1:1.25”,而且開發商也承諾過“業主既可以購買也可以承租?!闭驗槿绱?他才買了這個小區的房子。
但是,2009年開發商卻告知業主只提供車位出售方案而不提供車位出租方案,后在業主的強烈要求下,開發商提出了每個月租金550元,一次性交齊20年租金的車位出租方案,共計132000元。由于這個承租價格比最初7萬元的出售價還高不少,也明顯高于周邊其他小區的車位出租價格,因此許多業主并沒有承租,到2010年10月開發商告知業主停車位已經銷售完畢。
近日,開發商又以地下車庫施工為由加強了地下車庫的管理,阻止沒有購買或者承租車位的業主進入地下車庫停車,于是這些業主便處在了沒地停車的境地。
開發商稱車位已賣完,業主則認為還空著百十個
究竟停車位有沒有銷售完畢?1、2號樓的部分業主要求開發商公布銷售統計情況,但是開發商以“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為由拒絕了他們的要求。面對停車難,這兩棟樓的居民開始謀劃著抱團維權。為此他們挨家挨戶地詢問小區居民,制作了一份小區地下停車位購置一覽表。記者在這份一覽表表中看到,有110多個用紅色三角標示的車位是沒有銷售出去的,其中尤以1、2號樓的地下空余較多。孫先生他們懷疑開發商是有車位不想往外出租。
以前開發商的出租價位過高,部分業主覺得不合理不想租,現在開發商說已經銷售完畢,但是,通過其他途徑可以購買或者承租停車位,孫先生告訴記者,“現在可以通過物業來租車位,300元左右,物業要收100元的中介費,另外還要收85元的物業管理費?!倍@也得到了記者的確認。
雖然價格比開發商的價格低了一些,但是孫先生還是覺得租私人的車位和租開發商的車位不是一個概念,前者的不確定性太大,“不僅簽訂的時間短,而且還有哄抬價格的可能性。”
物價局:車位出租、出售價格尚無政府指導價
針對部分業主反映的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出租、出售價格過高,記者進一步咨詢了濟南市物價局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處的相關工作人員。一位姓劉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新的物業管理條例還未制定,政府也沒有關于出售和出租停車位方面的指導價,均以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價格為準。
律師:只售不租也算違法,應優先滿足業主基本需求
康橋律師事務所的張長偉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相關規定,將車庫、車位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或者超出配置比例將車庫、車位處分給特定業主,按照配置比例未能購買或者租賃到車庫、車位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相關的合同無效或終止履行。
張律師說,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如果開發商只售不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