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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仰韶時代前期

     ★百曉書苑★ 2011-12-06
    約在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邁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考古學文化與居民的分布

      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后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依考古學文化歸類,分別劃歸為前期仰韶文化、后岡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與馬家浜文化。

      這里說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類型(有的學者將之稱為半坡文化,在此情況下,他們不用仰韶文化一詞)及其后繼者,即廟底溝類型前期(有的學者將廟底溝類型稱為廟底溝文化。持此意見的學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前看分布的地區是:以渭河流域為中心,東起太行山西側及鄭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當山北側;北達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后者分布地區較前者向東推進了,至少達到太行山東麓。

      后岡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譜系先后銜接的兩種考古學文化遺存。前者分布地區:東至山東半島,西越太行山而達晉中及長治盆地,南逾黃河,北達河套、桑干河——永定

      圖2-13 仰韶時代前期考古學文化分布示意圖河沿線。后者分布地區較前者縮小,基本上龜縮于山東及蘇北地區(圖2-13)。

      半坡類型和后岡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側、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呈現重合分布,從蔚縣三關遺址發掘所見到的情況來看,實際上是后岡一期文化居民先于半坡類型占據了這一地區。是否兩種文化居民同時占據這一地區而呈交錯分布?從清水河縣白泥窯子屬于廟底溝類型遺存表現出的已受后岡一期文化影響來看①,反映了這兩類譜系文化存在著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聯系,上述重合分布,也或許是一定時期某些地方的后岡一期文化和半坡類型居民存在交錯居住的反映。至于早期大汶口文化分布地區較后岡一期文化縮小的原因,當是廟底溝類型居民東遷的結果。

      至于早期大溪文化及馬家濱文化,則是分別分布于長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遺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階段劃分

      仰韶文化的涵義的問題,歷來在考古學者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有的學者把后岡一期文化和老官臺文化及“秦王寨類型”②,歸入仰韶文化,分別稱為后岡類型、北首嶺類型和秦王寨類型。這種意見,擴大了仰韶文化范疇,混淆了仰韶文化含義。后岡一期文化不僅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區別于仰韶文化,而且,在譜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別。老官臺文化及“秦王寨類型”雖和仰韶文化同屬一譜系,但它們在文化面貌、特征方面的差別,已超出了考古學文化的界線。

      本書所說的仰韶文化,其范疇包括目前考古學稱之為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半坡遺址四期為代表的遺存(或稱西王村類型)。這仰韶文化三個類型,實際上是自早至晚順序發展的三個階段,有的學者分別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脊艑W上類型一詞,是指一考古學文化內的地方性變體。所以,這里所說的仰韶文化類型不具有考古學所說類型一詞的涵義。因此,有的考古學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的情況下,將這里說的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及西王村類型,分別稱之為半坡文化和廟底溝文化,并對它們進行了分期分類型的研究。本書講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中期①以前的遺存。

      半坡類型得名于1954—1957年發掘的西安半坡遺址,鑒于這一遺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館,以使這一遺址及已揭示的遺存得到永久的保護。渭河流域、漢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類型分布的中心地區。這一地區,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類型遺址分布最為密集。據截止1958年調查,在陜西華縣東西長20公里范圍內,分布了半坡類型遺址五處,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處。如果這調查所見的遺址數量和實際的遺址數量相同的話,那么,當時同時期村落分布密度,應低于遺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遺址分布密度相等。秦安大地灣①、王家陰洼②、寶雞北首嶺③、西安半坡④、臨潼姜寨⑤、邠縣下孟村⑥、銅川李家溝⑦、渭南史家村⑧、華縣元君廟⑨、華陰橫陣、芮城東莊村、西鄉何家灣和商縣紫荊⑩等遺址或墓地,均經過較大規模的發掘,使人們認識到這地區半坡類型考古學文化的基本特征是:絕大多數陶器的質地為夾砂及細泥的紅陶,也有數量極少的細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數量較少的小平底的缽、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蘆形或蒜頭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甕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繩紋、弦紋、錐刺紋、指甲形印紋及黑色彩繪圖案是主要流行的紋飾,彩繪紋樣有寬帶紋、三角、方塊、直線條或折線條組成的幾何形及網紋,和寫實的或圖案化的魚紋、人面紋及鹿紋等等,在錐刺紋、指甲印紋中,除主要是寬帶形的式樣外,也有由其構成的三角、方塊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14)。各地半坡類型文化面

      圖2—14半坡類型早期陶器1.元君廟M457:12;2.半坡W2:2;3.北首嶺77M2:5;4.元君廟M429:4;5.北首嶺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況下,也有些地區性差別。河套地區使用石板構成的棺材安置尸體;伊洛地區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面,紅頂缽碗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時,這里商縣紫荊發現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隨葬品學:渭河流域的涇水以西地區,合葬墓較少,較多使用筒形夾砂罐、蒜頭壺及盆;涇水以東地區盛行合葬制,較多使用鼓腹夾砂罐及盂形帶蓋夾砂罐,少見蒜頭壺及盆。呈現出來的這些地區性差別產生的原因,雖有待進一步揭示,但它們之間的文化關系的差異,無疑是形成地區性差別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區性特點形成,當和后岡一期文化的聯系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著一種以鼎為重要因素的遺存考有關。

      隨著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基本器物不斷地發生局部性的演進。依此顯示的半坡類型發展進程,可以早晚兩期標示它的一些重要變化。晚期以葫蘆形或蒜頭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為基本的隨葬器徹,也新出現盂形帶蓋夾砂罐。同時,盆、缽、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繪圖案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晚期的盆,口沿較為卷曲,盆身折曲明顯而鼓出;缽為斂口,腹部略內曲,前改變了早期那種半球形的風態;罐的口沿較早期升高呈現出明顯的領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現明顯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現柱狀實根。早期器物線條的輪廓呈拋物線形,晚期器物明顯地呈現向曲線形發展的勢頭。在彩繪圖案中,新出現了寫實的鳥紋,且相當廣泛地以圖案化的魚紋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寫實的魚紋,最后,晚期改變了早期幾何形圖案的嚴整特點,使用圓點、曲線三角及曲線條帶構成幾何形圖案,開始展現出把彩繪圖案推向多樣、活潑方向發展的軌跡(圖2—15)。

      圖2—15半坡類型晚期陶器1.北首嶺M52:1;2.元君廟M461:3;3.北首嶺T125;4.史家M23:3;5.北首嶺M169:1;6.史家M26:1。

      至今發現的所有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層位關系,例如秦安大地灣、寶雞北首嶺、西安半坡、邠縣下孟村和蔚縣三關諸遺址,以及有關兩類型C14測定所提供的年代數據,說明年代上半坡類型早于廟底溝類型。前者當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后者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于這兩類型存在的親緣關系,即廟底溝類型是半坡類型的直接繼承者的事實書,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來,而為考古學界所廣泛承認。

      從半坡類型發展到廟底溝類型,經歷了量變逐步積累而進入質變的過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后來形成為廟底溝類型成份的因素。與這類因素不斷完善的同時,又漸漸地擴充它的種類,以至處在一定時間的某些遺存,例如芮城東莊村H115、H116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類型特點,又顯廟底溝類型的勢態,而成為連接兩類型的過渡環節(圖2—16、17)。

      圖2—16東莊村H104、H115、H116陶器廟底溝類型的形成,是通過半坡類型諸因素的揚棄而實現的,廟底溝類型的房屋、陶窯、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紋飾,大多可以從半坡類型那里找到其淵源及演化過程中的具體環節。然而,演化的途徑是相當復雜的。在多數情況下,是取從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變成另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例如

      圖2—17東莊村H104、H115彩陶缽、盆、葫蘆口瓶、罐及魚紋;也名不少的品類,是取不同品類的部件組合成新的品類,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來因素的影響而改造原來的品種。

      各地半坡類型向廟底溝類型的過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廟底溝類型前期偏早階段的遺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類型晚期階段的因素。這種不平衡性,還表現于過渡中的各地半坡類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異方面。只是由于它們之間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較快地促進廟底溝類型的形成,產生大體一致的文化面貌。

      廟底溝類型遺存,最早見于澠池仰韶村遺址①,后又發現于夏縣西陰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討論仰韶文化的類型的時候,有的學者主張將這類遺存命名為西陰村類型①。近四十年來,人們在較廣泛的地域內都發現了這類遺存的較多的遺址,并對相當數量的遺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發掘。由于最先獲得大面積發掘的是陜縣廟底溝遺址①,故一般以這一地名命名這類遺存。

      廟底溝類型遺址的面積,大于半坡類型遺址,分布又較稠密。在華縣境內就達八處,比同地半坡類型遺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區別于半坡類型。其中期以前的遺存的考古學文化特征是:大多數陶器為夾砂、細泥及泥質的紅陶,也存在數量不少的泥質灰陶;流行卷沿或斂口的盆、斂口缽、雙環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蘆口平底瓶、斂口深腹甕、領部明顯而呈鐵軌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點是胎壁較薄、平底及呈曲線形緒構;廣泛使用線紋和彩繪裝飾陶器;彩陶較半坡類型為多,風格與半坡類型迥異,以黑彩為主,少數兼用紅彩,也出現了帶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圓點、月牙形、曲邊三角同曲線或直線條帶組成流暢繁縟的幾何形圖案和寫實的鳥紋,也有少量蛙紋;比較廣泛地使用圓形泥餅及鳥頭泥塑裝飾陶器,同時偶見蜥蜴等動物泥塑;其幾何形彩繪圖案,是以斜曲線為界線的連續交錯構圖,類似由薔薇科的復瓦狀花冠、蕾、葉、莖蔓結合成圖,和類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構成的盤狀花序②(圖2—18)。

      圖2—18廟底溝類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夾砂罐;4.5.6.7.彩陶盆;8.泥質盆;9.釜灶。

      這里指出的廟底溝類型文化特征,基本上是自分布于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遺存概括出來的。至于分布于其它地區的這類遺存的文化面貌,與此大體相同的前題下,也存在著一些區別。伊洛——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面,極少線紋,廣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領部明顯、口沿作鐵軌形的素面砂罐,不見葫蘆口平底瓶,同時,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壺流河的廟底溝類型④缺乏葫蘆口平底瓶,并以口沿作鐵軌式的素面砂罐作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條山及崤山兩側、漢水中游和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個性。人文地理格局所決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狀況,是導致這類個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條山及崤山西側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于渭河流域,同時也表現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鄭州地區的一些文化因素,前顯出一些過渡地域性的文化特點。正和它處在渭河流域、伊洛——鄭州地區與汾河流域之間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們之間存在聯系的性質,與彼此文化釋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關。

      村落布局與房屋建筑

      華縣泉護村、陜縣廟底溝及邠縣下孟村諸遺址發掘指明,廟底溝類型村落中房屋極少,卻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護村所見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這一情況估計在內,也難以否定廟底溝類型村落中的房屋分布存在著的稀疏現象。但自1979年以來在桑干何、汾河及伊洛——鄭州所見到的情形,如蔚縣琵琶咀、三關及滎陽點軍臺諸遺址的情況,和前述遺址所反映的渭河、涇水及中條山的廟底溝類型村落結構,存在著區別。這里村落中見到的房屋較多,分布較密集。從點軍臺發掘所見局部情形推測,房屋似乎東西成行、南北前后成排地分布。但這類村落結構的具體情形,由于發掘的遺址保存欠佳或未經過大面積發掘,故難以確認。

      廟底溝類型房屋的形狀、結構,存在著地域方圃的差別。

      伊洛——鄭州地區的房屋①有單間和雙間兩種形式,方形或長方形,均為平地起建,墻為木骨泥墻,門開在東墻或西墻中部,屋中設帶有擋風矮墻的高出居住圃的灶臺。房屋面積約25—40M2左右。所謂雙間房屋,即是在正間的后側附建一小間,形成里外套間的結構。里外間用薄墻隔開和通過門道溝通。這類房屋一般大于單間建筑。

      其它地區的廟底溝類型房屋可分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兩種。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數為扇面形。后者目前僅見于壺流河流域②。這兩種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門道。畫積一般為40—50M2,大的達一二百M2。迎門一側均設置豎穴式圓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這灶坑南面挖建連接長方形灶門的溝洞。門道、室內陸頁、灶坑和墻壁內外均平整地涂抹了草拌泥。在屋墻和房內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撐屋頂的主柱。墻處的主柱一般用藤條一類材料編結,再內外涂泥以形成墻壁。截止目前的報導,地穴式的房屋僅見于泉護村①。這種房屋平面作橢圓形,面積較小,一般為20M2友右,一側設斜坡形通道與地面聯接,室內陸面不平整,一般也涂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經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時留下的工具痕跡。燒灶簡陋,設于一側穴壁的下方。這種燒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跡象不濃,加之廟底溝類型遺址發現的陶質灶釜較多,故可能認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處所。

      據對姜寨、半坡及北首嶺諸遺址的揭示,可知半坡類型村落不同于廟底溝類型的村落,其布局規整有序。

      北首嶺遺址面積約6萬M2,由居住區與同期墓地組成。墓地位于居住區的南部。居住區中央是100×60 M2的廣場,房屋環廣場建筑,門向均朝廣場。半坡村落由居住區、墓地及窯場結合而成,面積約5萬M2。居住區外環以大致呈橢圓形的圍溝,溝北為墓地,溝東有窯場。居住區只揭露了位于圍溝范圍內的北邊的一部分。這部分的房屋的門向,絕大多數基本朝南,即背向圍溝。據此推知居住區內的房屋是呈背環圍溝的布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類型的村落,則需介紹進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遺存的情況。

      和半坡所見情況一樣,姜寨半坡類型村落也分為居住區、窯場和墓地三類遺存。居住區位于中央,外環圍溝。東南越過壕溝分布著兩片墓地,西面靠近臨河岸邊是一不大的窯場。居住區的房屋布局,比較整齊①,主要特點有三。其一,是環成圈形,北邊的房屋門朝南開,東邊的房屋門朝西開,西邊和南邊的房屋的門向,則分別朝東和朝北??傊潜硨鷾?,面向位于中央的一約4000M2的廣場。這幾乎和在北首嶺見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區別僅是在姜寨廣場的西邊揭示出了兩塊可能是牲畜夜宿

      場的地方??梢哉J為只有經過較嚴密的統一規劃,才能產生這樣整齊布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據房屋的門向及房屋間的界距,研究者認為居住區的房屋可以分為五群②,并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間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約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圍,都有一些小房子??磥?,其二所說的房群,又可細分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組成的單元(圖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為小溝分割成兩群,每群又分為由三幾座房屋結成的房屋組③。無疑,也是居住區存在的統一與割據的另一種方式的表述。

      居住區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組的現象當與生活于居住區內的居民彼此存在的親疏關系有關。即住在一房組的居民的關系,要較住在其所屬房群的另外房組居民的關系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關系,要親于居住區內另外房群居民的關系。如果把整個居住區的居民視為一級群體的話,那么,就可把分別住在房群、房組的居民,定為第二、第三級群體。

      半坡類型的房屋大多為半地穴式,只有極少數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圓形。圓形房子的面積較小,都在20M2左右(圖2—20)。方形房子的面積則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則達80M2,甚至160m2。這兩種形式的房屋多數均帶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臺階式的窄長門斗,室內中央偏近門處均設用于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鹛粱蜃髌靶?,

      圖2-20半坡3號房子復原圖或為圓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種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門。絕大多數房屋的居住面上還設有土床。所謂土床,是指室內陸面涂鋪草泥較厚的那塊地方。它位于火塘的左側或右側,約高于室內其余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墻將房屋中分為里外兩間,里間雖無土床之設,功能或與土床相同。在半坡類型中,這類構造只是個別現象。大、中、小型房屋內土床的面積,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內則設兩個土床。

      當時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樹枝、粟秸、草筋、藤條、繩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時,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墻下部,接著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撐房頂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墻骨的穴槽,然后樹立木柱及作墻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時,用藤條或繩索將它捆結及架梁蓋頂,再在地面、墻骨及屋頂涂抹草泥,并用粘土涂抹火塘,有的房屋還涂一層料■石漿,最后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筑,則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筑工序相同。半坡類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筑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陰洼F1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結構形制基本同于廟底溝類型的泉護村F201①及蔚縣三關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紋飾無疑屬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黃土夯成的。

      在居住區內,還有用于儲藏的窖穴,大多為袋形,除個別置于室內外,均建于室外。這或許表明窖穴基本上為某些房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術的進步

      探討仰韶前期原始技術的狀況,應注意姜寨發現的那塊殘黃銅片,評估它在當時技術進展中的作用及意義。

      這塊殘黃銅片見于姜寨半坡類型的一座房子(F29)。發現時,它緊貼在已被燒成紅色的堅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層,無疑應屬半坡類型時期。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經過反復實驗,認為“早期黃銅的出現是可能的,只要有銅鋅礦存在的地方,原始冶煉(可能通過重熔)可以得到黃銅器物”②。黃銅是銅和鋅的合金。姜寨的銅片含鋅25%,確屬黃銅。從我國冶金發展史來看,還不能認為當時已具備了冶鑄黃銅的技能。

      鋅的冶煉是比較困難的。鋅的熔點是420℃沸點約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屬要低得多。為了從礦石中還原鋅,需要用木炭加熱到1000℃。這超過了它的沸點,故一部分變為蒸氣,另一部分則很快轉化成鋅的氣化物,因而得不到純鋅。至今,鋅的生產有火法和水法兩種。水法煉鋅是二十世紀初發明的,是將氧化鋅用硫酸浸出,凈化后電解得到鋅?;鸱ㄊ怯瞄W鋅礦(硫化鋅礦)、菱鋅礦或爐甘石(均為碳酸鋅礦)熔燒成鋅的氧化物,然后在幾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熱到1000—1300℃,使之還原成氣體,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溫度高于鋅的熔點,則蒸氣很快地凝結成金屬。中國是世界上采用火法煉鋅最早的國家。明代稱鋅為倭鉛,《天工開物》記載:“每紅銅六斤,入倭鉛四斤,先后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黃銅”,宋元時期未能掌握冶煉金屬鋅的技術①,仍用爐甘石和赤銅鑄造黃銅。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說:“用銅二斤,爐甘石一斤煉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談》記載:“赤銅入爐甘石,煉為黃銅,其色如金”。由于爐甘石中氧化鋅含量低而且不穩定,用以制造黃銅,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煉金屬鋅以后,才可以大量制造黃銅。用爐甘石和赤銅冶煉黃銅,當然不始于宋代。但早到何時,還有待研究。對我國古代銅器鑒定表明:“早期青銅器中不含鋅,只有少數晚周或漢代青銅器中出現鋅的成分”②,“東周以前青銅器的含鋅量不足1%”③。據此至少可認為秦漢仍未掌握冶鑄黃銅的能力。姜寨的黃銅片,只能被認為是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煉得到的制品。這種黃銅,含雜質較多,性脆,會影響使用。人們通過長期勞動實踐而有了區別礦石的知識以后,便淘汰了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煉得到的黃銅,有意識地挑選孔雀石、錫石等進行冶煉,從而得到純銅、錫、鉛金屬及它們的合金制品,這當視為冶銅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同時,還應該看到,經過大規模發掘的數以十計的半坡類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見到這塊殘黃銅片,因此,金屬品的制作與使用,除了可視為人們認識金屬肇始的標志外,在當時技術中還沒有地位,也談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響。

      仰韶時代前期,人們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葦、竹及泥土制造各類器物。通過對這些器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對其殘片及半成品的觀察,可了解它們的成型過程及人們使用的成型手段。

      磨制石工具是當時人們謀生的最先進手段。磨光已廣泛成為制作石器和骨、角、蚌、牙制品必需的最后工藝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質鑄、鑿和骨質箭頭、魚叉、鏟、針、笄是經通體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制品,例如石斧、鏟、刀、大型錛鑿及相當數量的骨器,均僅磨光刃部。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略加粗磨。據北首嶺出土的石斧統計①,經細磨的僅占5%,粗磨的占了80%,打制及琢制的還占了15%。當時的石器,體型厚重,棱角弧曲,基本缺乏體型扁薄而棱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類型的石斧的橫截商均呈橢圓形,至廟底溝中期,雖變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沒有橫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鏟因自身功能要求,體型比較扁薄,然而其轉角仍呈曲線。所有石器的孔,都是雙面對鉆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開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還是琢透的。這些情況,說明當時還未掌握鋸切石材及管鉆的技能。從對石器及其半成品觀察可知,基本上還是使用打擊方法制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類型人們的木作技術,從當時使用的工具來看,往往令人驚止不解。據半坡遺址柱子洞的大小和墻壁燒土塊上的印痕可以窺知:建筑用的木柱,粗的直徑達45厘米;木板長的,保守的估計亦有2米左右,寬、厚分別僅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還經過加工、板面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無較高的技能,自然難以砍伐這樣粗大的樹木,加工出這樣長、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評估當時技術發展水平時,顯然還要把那些單純從遺存中難以見到的因素估計在內。

      紡織品、編織物和陶器制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質量,亦可說明當時一些重要生產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

      至今,我們仍是從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類型的紡織品及編織物的情況的。元君廟陶器上的布紋印痕,經線清晰,緯線較模糊,每平方厘米經緯線各十二根,粗細均勻,線徑約0.84毫米。有的資料表明當時紗線細的徑僅0.5毫米,粗的則達4毫米。紡織品的織法及元君廟織品紗線的粗細,均和現代農家的平紋布差不多??椘返拇旨?,當與其用途有關。目前還不能從發現的遺物中確認哪些屬于織機的零件,所以,對當時織機的知識,還一無所知。據發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況推測,半坡類型的居民使用的織機,當是水平式踞織機。

      比起紡織品來,制作編織物的技法顯得多樣而復雜。據半坡遺址出土陶器上的編織物印痕可知,當時制作編織物已使用了斜紋編織法、纏結編織法和棋盤格式或間格紋的編織法。使用斜紋編織法制作編織物最為普遍。如將此類編織物具體分之,又可分為以人字紋編織法、辮紋平直相交法和條帶式編織法編成的編織物(圖2—21)??梢哉f,當時已基本上掌握中國現代農

      圖2—21半坡類型的編織圖案舉例村制作編織物的編織技術。當然,那時需要和可能制作的編織物種類,卻遠不及中國現代農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術,擺脫了老官臺文化使用泥片貼模的制陶工藝,把陶土搓成泥條,像現在編草帽那樣,盤筑泥條,制成陶器的粗坯,要制作較大的陶器,則以泥條分別盤成陶器各部后,再結合成整器。然后,經修削、拍打或壓磨,乃至在輪盤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堅實及厚薄均勻,得到整修或調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干,再入窯燒制。而細泥陶制品,器坯晾干后,還經精細打磨,有的則需裝飾紋飾,才完成了入窯前的最后一道工序。

      考古學把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輪盤,稱為慢輪,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藝,叫慢輪制陶,把在陶輪上成型陶器的工藝,稱作快輪制陶。據確切的資料指明,只是到廟底溝類型晚期才產生快輪制陶技術,而且,還僅是以此制作為數極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陰洼半坡類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著因持繩將陶器割離輪盤而形成的偏心圓紋①,但這類陶器腹身未見快輪制作應留下的整規圓形紋理,故不便依此解釋是用快輪制作出來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術,仍停在慢輪加工階段。用線繩從陶輪上割離陶器的工藝,產生于快輪制陶之前,而后可能因它導致快輪制陶,并成為快輪制陶的必備條件。

      仰韶前期陶器的燒成溫度,高于同時期其它地區的文化,為900—1000℃。

      這時期的陶窯,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窯箅及窯室組成。窯室或窯箅的直徑,為90厘米左右,火眼長寬分別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后者環列窯箅周壁,下通火道?;鸬婪肿鲀晒?,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窯箅下部,于火膛相對的一端匯合,環成一周。火口隔著火膛,位于窯室對應的一端。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區別,是前者陶窯的火膛,完全位于窯室的一側,以致火口與窯室的距離,是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四倍②,因而,半坡類型的陶窯,往往被考古學者稱為橫穴窯。從半坡類型到底底溝類型陶窯構造的改進,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燒窯技術的一大進步。

      生產經濟與勞動分工

      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紡織和編織這類手工勞動,以及種植農業、飼養業、漁獵和采集這類直接生產食物的勞動部門,展開了廣泛活動。和前一時期相比,雖基本上未創造新的職業,擴大生產領域,但在深度上全面發展了已有的產業,尤其是種植農業。

      先對采集經濟和飼養業作些說明。從發掘出土的遺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樸樹子、植物塊根和螺螄,可能還包括野麻一類纖維植物,都是當時采集的對象。透過半坡遺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螄殼,可知采集經濟仍是當時食物的重要來源。

      同時,據對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動物骨骼鑒定,可知,最普遍飼養的動物是豬,其次是狗,再次是雞和黃牛③。。有的狗頭骨及下頜較小,面部及鼻吻部較短,可能是一種體格中型的獵狗。半坡遺址發現的被認為是飼養家畜的圈欄,反映了當時人們重視家畜的飼養,并把家畜飼養業推進到一定水平的情況。元君廟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號個體用豬頜骨隨葬,是中國這類現象中較早的例征。這在半坡類型中雖屬鮮例,卻足夠說明豬和人們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系??梢姡倚箫曫B,尤其是豬的飼養已成為當時生產經濟的重要內容。

      漁獵經濟在半坡類型時期仍相當發達,從對半坡類型遺址出土的獸類骨骼鑒定得知,當時漁獵對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貍、羚羊、貉、獾、狐貍、雕及魚類。在半坡類型居民食用肉類中,麞是僅次于豬的食物。魚紋、鹿紋、蛙紋、鳥紋、網紋及嘴銜魚的人頭形彩繪圖案,是半坡類型彩陶中流行的紋飾。同時,這些從創作彩繪圖案所顯示出來的重視漁獵活動的情形,也從當時人們對死者安葬中表現出來。在元君廟及北首嶺見到的以骨鏃、骨魚叉或魚骨作為隨葬品的墓葬,便是人們重視漁獵的例證。這些情況,說明漁獵業在半坡類型生產經濟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們生活的密切關系。

      和老官臺文化時期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村落的分布較為密集,聚落規模擴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內的人口較前增多,同時,定居生活更為穩定,這當是此時種植農業深入發展的結果的反映。半坡類型窖穴中見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殼,和整罐被鑒定為屬于芥菜或白菜一類的種子,說明粟是當時大田種植的作物外,還告訴人們半坡類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經營園圃的技術。

      從半坡類型過渡到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半坡及北首嶺的半坡類型遺存,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遺存中所見農業及漁獵工具數量的分析比較,可以說明廟底溝類型時期增強了種植農業在生產經濟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嶺遺存中,發現的石、骨、角及陶質的矛頭、鏃、彈丸、擲球、魚叉、魚鉤及網墜這類漁獵工具,共計一二九八件,是石質的斧、鏟、鋤、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廟底溝及王家咀見到的用于農業的石質的斧、鏟、刀及陶刀共計一六七件,則是同址用于漁獵的石、骨、陶質的鏃、擲球、彈丸及網墜一四三件的1.19倍。這個統計是依據工具的數量,未考慮工具質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組織形式及智能諸方面的差異,以及與這些因素相聯系而存在著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區別。這些條件是難以具體評估的。因此,難以依據工具數量關系,估評半坡類型或廟底溝類型各自的漁獵經濟與種植農業的比重。但由于兩類型工具的比例,是據同一標準統計出來的,故上述工具數量比例關系的變化,卻可認為是至廟底溝類型時期的種植農業已有所發展的反映。

      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較半坡類型的種植農業發達,還可從如下兩方面情況得到說明。

      其一,是用于收割的陶及石質的刀,在被發現的農業工具總量的比例,廟底溝類型多于半坡類型。半坡類型半坡的遺址發現的刀為二一七件,占農業工具總數(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嶺見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總數(一○一件)僅50%,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和王家咀遺址見到的刀,為二○○件與五件,分別占同址農業工具總數的56%及50%。廟底溝類型比半坡類型的收割工具在農業工具總量比例擴大的情況,是前者的農業生產規模與效率高于后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進與耕種方式的變化。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與陶刀的比例,卻是1比1。同時,半坡類型流行的石鏟為圓角長方形及矩形,最長的石鏟只有21厘米,廟底溝類型石鏟多為桃形和舌形兩種,大的殘長也達30厘米,而且,廟底溝類型石鏟體型均扁薄及多數為基本通體磨光,這些方面也優于半坡類型。更有甚者,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所見用于砍伐的石斧,共計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質鏟、鋤僅六十五件,前者是后者的5.78倍。反之,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兩處出土的石鏟為一三二件,石斧僅三十件,石鏟卻為石斧的4.4倍。鏟、鋤只能用于翻土,石斧除可作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燒光農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兩類工具數量比例關系的變化,或許是耕種方式演進的反映,即半坡類型時期基本上仍停滯在砍倒燒光農業階段,而到廟底溝類型時期則已基本進入鋤耕農業的耕種方式。

      元君廟及北首嶺男女使用不同生產工具隨葬①,反映了半坡類型居民性別勞動分工的部分情況。1977年發掘的北首嶺半坡類型墓葬十四座,普遍進行了性別、年齡鑒定,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隨葬石鐮,有的還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盤,而那座女性墓隨葬的工具,卻只有骨錐一種。元君廟墓葬普遍經過性別、年齡鑒定,這里也只有少數墓葬隨葬了工具,從單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隨葬工具所屬個體來看,知男性使用骨鏃隨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針及紡輪隨葬(圖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隨葬情況表明,當時男子主要從事工具制造、狩獵及農業中的部分勞動,婦女主要從事農業、紡織及縫紉。目前還沒有資料提供對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勞動分工的認識,廟底溝類型時期實現的耕種方式的轉化,即基圖2—22元君廟M419成年婦女墓1.小口尖底瓶;2.6.缽;3.7.弦紋罐;4.器蓋;5.盆;8.蚌刀;9.骨針;10.陶紡輪:11.牙飾;12.獸牙床;13.骨笄。

      本進入鋤耕農業階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從事漁獵轉到主要從事農耕勞動有關的問題,還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

      本節講的陶器,不是陶質器物的簡稱,是專指陶質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種類,可分為飲食器、儲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幾種。這幾類陶器,不僅滿足了當時人們生活方面的廣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裝飾方面達到了新的高峰,所以,這時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國史前文化成就的標志,也是世界歷史文化的珍品。從種類、形態、裝飾及制作風格觀察,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陶器,反映了兩者的源流關系,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也是某些學者主張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將其中的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分別稱為半坡文化與廟底溝文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半坡類型陶器幾乎全為紅色,只有極少數呈灰黑色。陶質為夾砂與細泥兩種,胎壁較厚:夾砂陶器的表皮,除為素面的外,多著印痕較淺、紋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繩紋,也有著弦紋的。細泥陶器的外壁均經打磨,內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經打磨加工處理而顯得相當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顯眼部位,還著黑色彩繪及戳印裝飾。

      半坡類型常用器形除有碗、缽、盆、小口瓶、罐、甕和僅見于伊洛——鄭州地區的鼎外,還有數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狀,分尖底及平底兩種。它們的口部形狀不同。前者為杯形口,后者的口部作葫蘆形或蒜頭形。陶器的附件極不發達,只有器蓋一種,且數量很少,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這類器蓋的形態,還未脫離缽、碗這些常見的器形,且僅是在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來,仍可當圈足的缽、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較簡單,尤其是細泥質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卷曲形狀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處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顯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較晚的器腹明顯內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間的曲轉線條亦呈弧形,而缺乏顯明棱角。加之在細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況,從而使人們認為弧線形是半坡類型陶器造型的風格。

      著彩與戳印裝飾的細泥陶器,是半坡類型制陶工藝的代表作。其中相當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裝飾結合上已達到十分完善的地步,當是遺留下來的史前居民創作中的最寶貴的藝術品。

      彩繪和戳印配合施于同一陶器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大多數裝飾陶器,或只見彩繪,或只見戳印。

      所謂戳印裝飾,亦可稱剔刺裝飾,是在陶坯尚未干透的情況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壓陶器表皮留下的麥粒形、三角形、方形、錐點、圓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條狀、三角、梯形或方塊組合的幾何形圖案。這類圖案基本上作帶狀,著于陶器的顯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處施滿戳印,狀若寬帶。這種戳印裝飾,都是一印一壓地刺壓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幾近等距,極少出現刺壓錯疊的現象,表明只有具備精細、耐心、認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制作出這樣精美的裝飾。透過元君廟M413:5這件陶缽上的幾何形圖案,還可見到當時工匠在形、數諸方面所達到的智慧(圖2—23)。

      圖2—23元君廟陶缽(M413:5)

      這件陶缽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飾的帶狀幾何形圖案,是由錐刺的三角點組成的三角紋為母題作正、倒交錯配置組成的裝飾。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長寬,分別為缽身的局長和三角紋的高。因此,要在圓形陶器上裝飾等距的同樣大小的三角紋組成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先須計算出器面展開的長度,并予以等分,再依據等分部分的大小,計劃應配列的三角紋及其間距大小。從M413:5陶缽口沿下方留存的陰線刻紋窺知,在錐刺三角紋前,先繞器壁劃出上下平行的兩條規線,定三角紋之高亦即帶紋的寬度。現存缽上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已部分殘損,僅剩下十個三角紋。按自左至右順序,一、二和四——十這九個三角紋的面積等大,寬端為5厘米,配置等距離的錐刺點十個,由寬端至三角紋的頂尖,逐層減少錐刺點一個,到第十層,即三角紋的尖端,僅有一個錐刺點。這九個三角紋及第三、四兩個三角紋之間的間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個三角紋是正置的,底邊寬3.8厘米,配有九個錐刺點。該三角紋也只有九層,由底部往上如積木式地逐層減少一錐刺點,至頂端僅余錐刺點一個。二、三兩個三角紋的間距,也區別上述三角紋之間距,上為1.8,下為1.2厘米??梢姡谌齻€三角紋和其它三角紋不同,以及二、三兩個三角紋間距較其它三角紋小的原因,或是設計上出現的一點誤差,也可能是施紋中的誤差。這些情況表明,著飾這樣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陶工,需具備測算圓形陶器周長的方法和對周長及三角紋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數學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對孿生的數學概念。

      細察三角紋,還可見到另一重要現象。即三角紋由九層或十層錐刺點構成,底邊為九個或十個等距的錐刺點。這樣,無論是陶工先錐刺底邊,而后逐層減少一錐刺點,最后至三角紋之尖,還是先錐刺三角紋之尖,而后逐層加一錐刺點,最后完成底邊錐刺點的制作,都說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數和“加”、“減”的概念。

      也就是說,陶工通過制作錐刺點構成的三角紋和其組合的幾何形圖案,以追求對稱美感的時候,還運用了“九”、“十”數的知識及加、減、乘、除的概念或意識。這才能創制如此精美的圖案。

      半坡類型居民可能創作了很多優美的繪畫,可惜,留存下來的很少,至今見到的只是作于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繪畫和造型結合得相當完美的另一種藝術創作。其時專以黑色作畫,燒前繪于磨光的紅色的盆、缽、碗、孟、葫蘆口瓶、蒜頭瓶、大口尖底器及個別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極少數的器皿,如盆,是繪在其內壁的。因是燒前繪于陶器上的,故顏色不變,且不易被擦磨掉??脊艑W界為了區別于后代燒后繪彩陶器,把它專稱為彩陶。

      半坡類型的彩陶紋飾,分為圖案和象形兩類。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折尺形及直線組成的同形對稱的幾何形。大多數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畫著一黑色寬帶。半坡M39:10和P1130兩件蒜頭瓶的圖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紋與口部上的豎線及三角形組成,自上向下俯視,則似見到瓶內液體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滾滾流動的情景。當是幾何形圖案的彩陶中的精品。這類畫面基

      圖2—24半坡的蒜頭瓶左P.1130 右M39:10本見于水器,無疑,具有斟滿的寓意(圖2—24)。

      象形紋飾則為魚、人面、鹿、蛙、鳥及漁網,以魚紋為主,蛙、鳥紋極少。魚紋往往繪于陶盆這類盛器上,自有儲藏豐盛之寓意。魚紋是半坡類型的標志。象形畫中,除單一種類外,還有不同類別的象形之組合,如嘴銜魚的人面與魚紋、嘴銜魚的人面與網紋以及鳥啄魚等等。這些畫面栩栩如生地表現了當時生產、生活情景,具有較強的寫實性,表現了對象的主要特征,手法簡單、樸實,畫面簡潔,風格古樸,具有現代工藝畫的一般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魚紋,逐漸抽象成為由三角、直線等線條組成的幾何形的寫意畫,而成為廟底溝類型流行的曲線幾何

      圖2—25半坡類型與廟底溝類型的親緣關系——從魚紋到花卉紋1.2.半坡遺址;3.4.5.廟底溝遺址。

      紋飾一個重要源頭(圖2-25販)。但是,這一方面的演變,并未使寫實性魚紋消失。在半坡類型晚期的繪畫中,還可以見到寫實性的魚紋。不過,有的畫魚紋使用了曲線,著筆流暢多了,有的畫面上的魚紋,筆法雖無變化,但畫面上出現了曲線、圓點、弧邊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線型畫筆,有時還嵌入鳥頭,從而使整幅圖畫產生了稍為流暢、活潑、多變的效果(圖之一26)。

      圖卜26半坡類型上出現的廟底溝類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陰洼M54:3;5.王家陰崔M61:7。

      在談到半坡類型陶器時,還應注意陶器上的刻畫符號,據統計,這類符號已發現了五十多種①,絕大多數見于陶缽外口沿的黑色寬帶紋上,只有極少數刻在陶盆外壁,多數是燒后刻上去的(圖)27)。推測這類符號是器物所有者或制造者的記號)與這類符號僅見于一、二種器物的情況相停??讨柕倪@類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器,但它們往往也被作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認為符號與埋葬小孩有關?即與葬俗相聯系呢?半坡發現的七十三座甕棺葬中,見作為葬具的缽、盆共計五十一件,然而只有兩件圓底缽上刻著這樣的符號,因而,難以把這類符號和葬俗聯系起來,而提出與此有關的認識。有人將這類符號比附后來的甲骨文,認為它是具有文字性質的符號,或提出它們就是文字的認識,但這類符號只在半坡類型廣泛發現,而良此后至甲骨文前約3500年被中斷使用,故難干將它們推斷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梢?,這類符號的含義還有待研究。正因為如此,暫將它們置于此節中作一點敘述。

      圖個27半坡、姜寨遺址出土的半坡類型陶器刻劃符號不同地域的廟底溝類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異。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的遺存,大致相同。這里的陶器,絕大多數為紅色,僅有10另的灰色陶,從陶質方面看,比半坡類型多出。一種泥質陶。陶胎也較半坡類型薄一些。夾砂陶的表皮多著綴紋,其次為著弦紋及素面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紋。線紋清晰。細泥陶均經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當數量施彩,少數也有飾弦紋的。泥質陶多作線紋。約至廟底溝類型中期,這三種質地的陶器,紅色的略為變淺,紋飾也出現了一些變化,例如,開始有了少量的橫藍紋及白衣上施紅黑色的彩繪,即所謂白農彩陶,彩陶紋飾更加繁縛、流暢。常用器形有盆、缽、碗、罐仍甕、額、釜、灶、瓶、杯及器蓋。

      伊洛一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數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數量較多的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這類罐既有夾砂的,也有細泥的,肩部或為素面,或著弦紋,或著彩繪。從陶器的表皮來看,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多為素面,施彩的數量相當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現紅彩,同時,線紋較少,弦紋卻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區及以北的張家口及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兩地區比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于渭河及中條山西側地帶。

      這里不見釜、灶,也沒有鼎,炊器是那種見于伊洛——鄭州地區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面罐,而有不見于別處的“火種罐”,在其較早的一些遺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類型因素,如黑帶紋的圇底缽及繩紋罐等,又遺留了一些后岡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紅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狀口的平底瓶,反映了這里的廟底溝類型的淵源關系及其出現的歷史背景①。

      上述僅是對廟底溝類型的地域性特征所作的粗略性觀察。如作仔細分析,還可指出這三塊的各自內部也存在一些差別。例如位于中條山兩側的廟底溝類型遺存就不完全同于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著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繪方面,白衣出現較早,而且比較流行,同時存在較多的網紋、調紋、垂簾紋及火焰紋等等,反映了中條山西惻地帶由于地理上鄰近伊洛——鄭州地區,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居民存在更多的與伊洛——鄭州地區的文化交流。至于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和渭柯及中條山西側地區不同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是它處于廟底溝類型分布地區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譜系的后岡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進行交往。可見,交通地理是溝通文化關系的重要條件,考古學文化或類型的地域差別,同文化交流有著至為密切的聯系。

      盡管廟底溝類型自身存在不同層次的地域性差別,但其總體風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類型截然不同。兩者同類器物,如盆、缽、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體形態,區別明顯。同時,器物種類也出現了變化,半坡類型的葫蘆口及蒜頭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斂口的盆、顫及甕。器物造型上,廟底溝類型的陶器體型輪廓明晰。陶器紋飾發生了多方面的變化,最顯著的是至廟底溝時期,以清晰的線紋代替粗、淺的繩紋,戳印裝飾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鳥頭裝飾,彩繪紋飾的變化是魚紋沒有了,鳥紋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潑流暢、多變的曲線幾何形圖案,加之在中期出現了藍紋,給人以嶄新面貌的強烈印象。

      廟底溝的曲線幾何形圖案,是用圓點、直線或曲線、凹邊三角等筆調,繪出的以二方連續方式組織的帶狀圖案?!彼迅叨瘸橄蠡潢幖y或陽紋均自成花紋。陽紋是涂彩的部分,陰紋則是未涂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謂自成花紋,是指在把陽紋或陰紋單濁地進行觀察的情況下,都給人以完整的蒞紋圖案的感覺。如果把陰紋視成圖案,那么陰紋本身就成了“陽紋”,陽紋成了有意涂成的底色;如果把陽紋視成圖案,那陰紋就“變成了”烘托陽紋的底色。而且,亦可把這類圖案視成為是由陰、陽紋合成的紋飾。圖案的母題,分簡單和復雜兩種。前一種是將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題連續作圖,后一種則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題連續作圖。由復雜的母題組成的花紋圖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線為界線,不仔細觀察,則難以按母題拆開,而不能識別。

      雖說上述花紋圖案的基本筆調大多源于半坡類型的魚紋,但廟底溝類型居民用它來表現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魚紋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紋圖案。圖之一28是出自泉護村遺址的三種花紋式樣,都是從二方連續的全器圖案分割開來的一個完整單元。三者間互見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陰陽紋結合,D部分是陰紋。B、D部分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陰紋和陰陽紋結合表現葉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則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慣用陰陽紋結合表現薔蔽科的復瓦狀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轉狀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題無關的補白。單元間的斜曲線具有界格和表現莖蔓的雙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手法相似。

      圖于28廟底溝類型彩繪圖案除上述外,在廟底溝類型的彩陶上,還可見到少量的寫實灶題材和寫實性的畫面。前者是鳥、蛙,尤以鳥紋常見,基本上被嵌在曲線幾何形圖案的畫面上。后者常以單獨畫面的形式出現,僅見于伊洛——鄭州地區。其中的《鶴魚石斧圖》應是最有名的一幅。這幅畫繪于陶缸的一側,高37厘米,寬44厘米,約占叔體面積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氣魄的大型作品①(圖2-29)

      圖2-29鶴魚石斧圖畫幅左邊為一只向右側立的白鶴,細頸長椽,短尾高足,通身潔白?!足曋聂~,頭、身、尾、眼和背腹鰭都畫得簡潔分明,全身涂白,不畫鱗片,應該是白鱗一類的細鱗魚。因為魚大,銜著費力,所以鶴身稍稍后仰,頭頸高揚,表現了動態平衡的繪畫效果。鶴和魚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處理:鶴眼畫得很大,目光炯炯,嚴然是征服者的氣概;魚眼則畫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體,顯得已無力掙扎。

      豎立在右邊的斧于,圓弧刃,中間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廟底溝類型見到的石斧畫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結合方式表現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于穿入柄內再用皮帶綁住的,那兩邊各有兩個圓點裝飾的窄條也許就是綁縛的帶子。斧柄中間畫一個黑叉,顯然不是裝飾而是特意標記的符號。同樣的符號見于半坡和姜寨的半坡類型的彩陶缽上。斧柄下端有許多刻畫的交織紋,很象泉護村遺址見到的廟底溝類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纏些布片可以保護手心。如果理解為纏繞的繩索或刻畫的溝紋,那就會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這幅畫最發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鶴銜魚和石斧這兩類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畫在一起,并且畫在專為裝殮成人尸骨的陶缸(棺)上。顯然在把它視作史前藝術杰作的同時,還得把它的含義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為斧鎖形。其戎字初形確與王字有關?!耳Q魚石斧圖》中的石斧,斧刃向右側,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寫,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適應的、既可實用又可作為權力標志的東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實物的寫真。銜著魚的自鶴,兩眼盯著斧背,緊跟在石斧之后。如果以石斧作為墓主人的象征這一準測不誤,則可把鶴及魚分別視為墓主人的部眾和被戰勝的居民群體的象征。《鶴魚石斧圖》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寫實。

      鎖乃斧的演變形式,斧、鎖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權是前一時代執斧、鎖者權力的發展。執斧、鎖者的權力,存在著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鶴魚石斧圖》以斧象征的墓主人的權力的范圍與性質,即屬執斧、鎖者權力發展過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從這幅圄窺視出來,還有待據更多的資料作進一步的研究。

      廟底溝類型的陶器上,有的還附著動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簡練而形象鮮明的鳥頭,也有少量如晰蝎及蛙的寫實塑像。這類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樣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陀^他說,還是因為廟底溝類型居民把自己的藝術創造力集中在彩陶上,并把自老官臺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繪的藝術,推進到了繁榮時代。

      埋寨習俗與墓地結構

      至今,還未發現過廟底溝類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嶺、玉家咀、泉護村、廟底溝、王灣①、土門①、苗灣①、趙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崗⑦、閻村⑧、馬鞍河⑨、大河村⑩、點軍臺和下王崗⑩諸地點,見到過少數兒座土坑墓及數量相當多的甕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廟底溝及王灣見到的均為單人墓,下王崗卻發現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廟底溝的單人墓,均無隨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頭向東。王灣報導的那座單人墓,除有裝飾品隨葬外,還隨葬了陶碗。下玉崗那座合葬墓,兩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內,有包括彩陶器座、陶缽等在內的好幾件日用器皿隨葬。和下面談到的半坡類型甕棺葬的情況比較,廟底溝類型的甕棺葬較為復雜。

      從墓主人年齡及葬具來看,恰恰可將廟底溝類型的甕棺葬分為兩類。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為小孩,見于泉護村、王灣及點軍臺等地。由于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尸體,所以對葬具的處置,顯得相當復雜。有的葬具僅是半個尖底瓶,有的是將尖底瓶鋸開后對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與另一尖底瓶下部對合起來,也有是將兩個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們的下半部對合組成,還有是將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組合雖異,卻均以橫置的形式被埋于墓坑內。其二,是用陶叔及器蓋組合為葬具的?;旧媳挥糜趯嵭卸卧岬某赡耆?,皆以豎置方式埋于墓穴內。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這種墓葬見于土門、閻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布于伏牛山兩側地帶,位于前述尖底瓶葬分布區的東端南部。甕棺葬差異的背景,還有待進一步揭示。

      對半坡類型埋葬習俗的認識,遠遠超過廟底溝類型。這時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們的主要共同點是:(一)成年人死后,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內。元君廟、橫陣、史家、姜寨及王家陰洼被揭示出來的情況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編排,組成墓地。

     ?。ǘ┏缃疻12、北首嶺M131用甕棺埋葬成年人這樣的少數特例外,絕大多數成年人均被葬于簡單的土坑豎穴墓內。個別墓內有二層臺,甚至在二層上鋪砌礫石,或用紅燒土塊鋪墊墓底,同時,僅極少數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質葬具外,絕大多數死者均無葬具。

     ?。ㄈλ勒邔嵭幸淮卧岷投卧?。一次葬的尸體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嶺及姜寨見到的少數俯身、側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為仰身直肢,頭向除王家陰洼墓地可能因其結構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頭向東偏南或北偏東外,其它各地的尸體均為頭向西或西偏北,半坡類型居民在對死者進行再次葬儀時,死者肌肉已經腐爛,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尸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尸骨被安置于墓穴內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樣,而使不仔細觀察的發掘者,易誤認為一次葬:或按人體骨骼的相對位置堆置于一塊,但其頭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見,這是由于骨骼保存較差的情況下實行仰身直肢葬的變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尸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內,發現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應的位置,而見于隨葬的陶器內。有些研究者據此和民族學資料類比,將它解釋為“割體葬儀”。如果這一認識存立,那么,半坡類型的“割體葬儀”是針對哪一些居民,出于什么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問題,則需進一步研究。

     ?。ㄋ模╇S葬物品的類別,均以陶器為主,使用工具及裝飾品隨葬的現象很少發現⑧。隨葬陶器的基本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缽、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類型晚期,則以葫蘆口瓶或蒜頭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為隨葬陶器基本組合中的一種器物。

      在王家陰洼墓地,隨葬陶器被放置于專設的位于骨架腰部左側的上坑內。坑呈橢圓形。這是一種特例。其它諸墓地的隨葬陶器,均置于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東頭。

      其它隨葬品放置的情況是:骨鏃在尸體的脛骨之間,生產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裝飾品則見于死者生前佩戴的軀體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內。據元君廟墓地見到的婦女裝飾品的位置,參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紋圖案,可以推知元君廟半坡類型婦女是

      圖2—30半坡類型婦女裝飾將頭發盤結于頭頂,梳成高聳的圓錐形發髻,用骨笄束系。在發髻下方,通過額部、耳際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紅色)飾帶,再注意其頸脖上佩帶的骨珠串成的項鏈,將感到半坡類型婦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圖2—30)。

     ?。ㄎ澹┌肫骂愋途用駥π『嵭型赡耆瞬煌穆裨岱绞?。他們將小孩尸體置于陶甕和陶缽或陶盆,有時加上陶碗組成的葬具內,埋入居住地內,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圓形豎穴內。這類甕棺葬的葬具組合,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將小孩尸體先放在陶甕內,上扣一缽:二是上扣的不是缽,而是陶盆。少數再在缽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甕上,再扣上一

      圖2—31半坡類型甕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圖件陶甕(圖2—31)。最后那類發現的極少,多半是出于尸體較大的緣故。

      甕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沒有隨葬品。至今只在個別墓葬內見到了隨葬品,但其數量很少。如姜寨確指為小孩的一八三座甕棺葬中,有隨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隨葬⑨。

      與前述廟底溝類型不同,半坡類型用作甕棺的陶甕底部沒有小孔,而在作甕棺蓋用的陶缽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見到鉆成的或敲擊成的小孔。半坡類型居民埋葬尸體時,常常在這小孔上蓋一小塊陶片。有的研究者認為在用作甕棺蓋的器具底部制備小孔,應與當時靈魂觀念有關,指出它是死者靈魂出入的通道。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那么,可否因以陶缸作甕棺葬具的那部分廟底溝居民制備的小孔,與半坡類型居民在甕棺蓋上鉆擊的小孔所通方向截然相反,而認為他們的靈魂觀念存在著一些差異,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認識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至于半坡類型實行小孩和成年人異地埋葬的原因,應與當時成丁禮制度有關。即認為小孩生前未通過成丁禮而進入成年人行列,死后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區的半坡類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河套地區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內,而區別于渭河流域所見到的情況。限于材料,目前還難以全面說明半坡類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別。現將發現半坡類型墓葬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現的地域區別作些介紹。大致以涇水為界,這里的東西兩區的埋葬習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涇水以西地區的王家陰洼、北首嶺、半坡及秦嶺南側的何家灣及紫荊墓地,均以單人墓為主,合葬墓汲少。后者是以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占多數。涇水之東的橫陣、元君廟及史家墓地,則是以合葬墓為主,且以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墓為最多,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較少。臨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別與前述兩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于涇水以西地區,二期和涇水之東地方無異??煞褚来艘阅甏缤斫忉寷芩畺|、西兩地存在的葬俗差異?即涇水以西的葬俗,屬半坡類型前期,涇水以東的葬俗年代較晚,屬半坡類型后期。

      橫陣、元君廟和半坡及北首嶺墓地中同屬半坡類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歸于半坡類型后期的史家和王家陰洼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說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別,使得難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區別,否定半坡類型葬俗客觀存在的地域區別。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識姜寨墓地所呈現的現象。姜寨瀕臨涇水,處在上述兩地區的交接地帶,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來自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居民的訊息,而到了二期,則被處于涇水之東的居民的影響之下?;蛘?,姜寨是半坡類型的東西兩部分居民爭奪的一個地區,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類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則為東部居民所建造。

     ?。ǘ芩晕魇且砸淮卧釣橹?,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東區則流行二次葬習俗,一次葬居于支流地位。同時,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在整個墓地的比例,東區大大高于西區。例如,元君廟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隨葬品,而姜寨無隨葬品的墓葬,占墓葬總數41.3%⑩。

      (一)、(二)存在著有機的聯系,可以說,(二)是從(一)派生出來的。至于同一考古文化,且屬于同一時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習俗方面,為什么存在著差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無論東區,還是西區,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樣位于居住區外,都組成一定結構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說,至今還未見到半坡類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區以外單獨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類型村落布局規整有序。規整有序的村落布局,受制于住在村落內居民的關系及體現、維護這一關系的準則,半坡類型墓地,均位于村落的旁邊,是建造規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處所。在古代,人們對死后世界的構思,盡管可能出現一些偏離現實的虛幻圖影,但歸根緒底,卻仍是現實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類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樣,也當存在著特定的結構,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布局。

      從最初對半坡類型墓地進行的大規模發掘開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結構。

      《西安半坡》一書的作者說: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當整齊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幾乎是縱橫排成相當整齊的行列”。從后者所在的Ⅳ區墓葬分布圖還可看出,位于中部,即引文講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東3—6米寬的南北向斜行地帶,未安排墓葬,其東的墓葬分布,又相當稠密。而且,這南北向斜行地帶以東的墓葬分布區,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塊。其間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還隔著8—9米寬的無墓葬的空白區??梢?,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帶分割成若干塊的,即窮

      白地帶是墓地劃分成若干墓塊的標志。反之,亦可說若干墓塊組成了統一的半坡墓地(圖2—32)。

      王家陰洼墓地明顯地分為兩區。東區的三十一座墓葬,頭向一律北偏東,西區三十二座墓葬,卻都是頭向東南。

      半坡及王家陰洼兩例情況,說明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墓地,無論是在早期,還是于晚期,都以一定標志而被分割成不同數量的區塊。

      涇水以東的不同時期半坡類型墓地的結構,正像涇水以西見到的情形一樣,也是由某種形式的區塊結合起來的。

      橫陣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來,已發掘的部分,只是原來墓地的一部分。據對這里墓葬進行的年代分析,知橫陣的MI及M 52、MⅢ、MⅡ的年代,分別與元君廟墓地的一、二、三期相當,M 53及M34,很可能還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當同于元君廟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為代表的時期。從墓地布局來看,難以把元君廟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歸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組成的元君廟墓地。橫陣的現象表明,也不便將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納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組成的統一墓地??梢?,橫陣及元君廟兩地,均在同一時期出現了重新組合墓地的現象(圖2—33)。

      橫陣MⅠ、M52、MⅢ及MⅡ合組成一墓地,謂之橫陣甲墓地。這里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組合為另一獨立的墓地,稱之為橫陣乙墓地。

      依墓葬編年及墓葬所處位置,知橫陣甲墓地之MⅠ→M 52→MⅢ→MⅡ這一編年順序,是按自北而南,從東到西排

      圖2—33橫陣墓地布局圖列的。這里的MⅠ、MⅢ及MⅡ均為復式合葬墓,即在一長條形的大坑內,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數量不等的以合葬墓為代表的單位。除此之外,還應指出,屬于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種形式。

      雖然對橫陣乙墓地諸墓葬還無法進行更細致的年代劃分,從它們的位置可以看出,這些墓葬被分配于距離基本相等的四個行列,暫依自東而西,從北到南順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別處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橫陣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還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時,從墓地內墓葬數量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僅一座,多的也只達三座情況來看,當把橫陣乙墓地視為剛開始建造而未最終形成的墓地。這七座分屬四個行列墓葬布局情況表明,安葬死者的人們,是按預先設計的方案,或習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廟見到的情況,有點不同于橫陣。史家墓地被分割為幾個墓區,墓區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對已發掘的半坡類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對元君廟墓地結構的解析,更接近于當時的實際情況。

       據《元君廟仰韶墓地》一書的研究,這里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屬半坡類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為已遷葬的空墓,又由于它們縱跨排列,而不便確定其所屬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類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廟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屬三個順序的年代組。結合大多數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廟墓地分為東西兩區。東區(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區自M448以后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別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從大多數墓葬位置與年代的相對關系觀察,知元君廟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規則是:同屬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區的各排則是自東而西排列的。據此,《元君廟仰韶墓地》將那些未確定年代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據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幾座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關系,擬定它們的排列位置,進而制定出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這個圖與墓地的實際情況雖有點出入,但由于是據大多數墓葬所表現出來的當時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則,并依此對那些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位置進行了某些調整的情況下制定出來的,盡管因此而與實際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卻標準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規劃元君廟墓地的意圖或原則(圖2—34)。

      圖2—34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元君廟墓地布局示意圖,不僅反映墓地被分割為兩個墓區的現象,也從中可以看出墓區被同時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況。

      墓地內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總數的63.63%,相當于單人墓葬的兩倍。以死者人數而論,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于合葬墓內。合葬墓內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數為一次葬而多數為二次葬的。這說明合葬于這兩類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并不是同時或在相近時間內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著同時的單人墓,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都是存在著同一時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見,一墓區內存在若干同屬一時期的墓葬,不是由于墓主人死亡的時間。把不同時期死亡的人,集合起來葬于一墓穴,反之,將同一時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內,都是違反依死亡先后實行定穴安葬的原則。這類現象,與橫陣甲墓地的長條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對墓區實行分割的另一表現形式。可見,元君廟墓地存在著被再劃分為墓區及合葬墓這樣三級區塊的現象。

      半坡類型墓地的這種結構,和前面講的村落布局相照應。在下一節中,將討論這些現象出現的原因。

      半坡類型的社會制度

      社會學家研究人類社會制度,必須同時探討社會組織,而探討社會組織,則往往從剖析社會基層單位開始。通過前節敘述,使我們了解到墓地、墓區及合葬墓的三級結構,是半坡類型埋葬制度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方面。要透過埋葬制度這個現實社會制度的虛幻反映或縮影,探索社會制度或組織的真實情形,對半坡類型來說,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員的關系。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成員的性別都是相異的,就其死亡時的年齡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還有老年、中年及壯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純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過墓中人員死亡年齡的分析比較的機遇,確識他(她)們是老少不同輩分的人員。

      現以元君廟M404,M405及M440為例,說明如下:年齡大小往往是區別輩分的重要標志。應從確定同一墓穴成員的歲差入手,來考察同一墓穴成員是否屬于同一輩分或不同輩分。墓中二次葬者間死亡的相對早晚時間,難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齡大小,判定她(他)們生時年齡歲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于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確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小于一次葬者,則不能判斷她(他)們生時是否都存在歲差,更無法知道她(他)們歲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大于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齡之歲差,當是她(他)生時年齡的最低歲差,若她(他)們死亡年齡相同,則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時年齡大于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卻無從確定。最后,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齡的歲差,當是她(他)們生時年齡,至少,亦該最接近其生時年齡的歲差。

      

      

      

      這是在據同墓穴成員的死亡年齡探討其輩分問題時,必須考慮到的幾個基本要點。

      現代一般是以25歲作為兩代人之間的歲差。確切些說,相差25歲而又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必定是屬于不同輩分。但考慮到半坡類型居民壽命普遍較短,以及婦女比男人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時性關系較自由,而影響婦女后期生殖能力的情況,至少,當把歲差在20歲左右的人們,視為分屬于先后兩代,同時,也應把歲差40歲左右者,認為是隔代的人們。

      根據前述,將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內死者間的輩分關系作以下簡說。

      M404內的六位死者,均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歲上下,為同輩無疑。她倆是(1)之晚輩,(2)是否和(1)同輩,抑或與(3)、(4)同輩,不能肯定,(6)未能確定具體年齡,其和同墓成員間相對輩分問題,難以討論。(5)是(1)—(4)的晚輩,更可具體指出,是(1)之孫輩。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輩,同時,(12)至少小于(7)40歲,無疑,她(他)們之間當是租孫關系。

      M440內的(3),和(6)—(11)輩分問題難以討論,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輩(圖2—35)。;還應說明,那些因實行二次葬,而不能據其和同墓成員的歲差確定輩分的小孩,雖無法肯定她(他)們是同墓所有死于成年的人的晚輩,也不能確指同墓死于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們的長輩,但據半坡類型存在的成丁禮而將小孩和成年人分別埋葬的規則,當認為她(他)們定是跟著某一長輩進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見,這些合葬墓內的死者,屬于不同輩分,有的分屬于兩代人,有的分屬三代。

      前節已指出,死亡時間的差別,或同時死亡及死亡時間相近,不是異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親屬制相聯系,而筆下探討的合葬制所處的時代,

      圖2—35半坡類型幾代人合葬墓(元君廟M440)

      親屬關系仍在其社會制度中起著決定作用,構成其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因此,當認為親屬關系的親疏程度,是決定異穴埋葬,還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類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單位,處于最底層,暫把它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名為一級親屬體。這類親屬體的特征是:人數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達到二十余人,最多的甚至達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性多于女性:包含不同輩分的人,已見到含三代人的例證;它把死于不同時間的本親屬體成員,集葬于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時間順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級親屬體的墓區內,一方面表現它內部結構相當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脫離上一級親屬體,這只是實現內容變化而未沖破形式的變革。任何種類的親屬單位,都經歷著繁殖、分化或衰亡的過程,故確切些說,合葬墓只是半坡類型一級親屬體在一定時期內死亡成員的墓葬。

      合葬墓這一級親屬體之上的單位,在前文中,元君廟被稱為墓區,橫陣或為長條形大坑,或為行列。合葬墓包容于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謂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級親屬體,聯合或組成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將后者稱為二級親屬體。

      元君廟存在兩個墓區,史家數目不詳,但至少也有兩個??梢?,在半坡類型中,還存在規模較二級親屬體大,層次又高于二級親屬體的以墓地為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名之為三級親屬體。

      墓地被區分為墓區,墓區又被劃分為合葬墓這樣三級制的劃分,是和前面《村落布局與房屋建筑》中所說的村落或住地被分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為房屋組的現象相對應的。

      同時,依據涇水東西兩區半坡類型村落布局雷同的事實,可估定涇水以西地區的半坡類型墓地,亦應存在不同輩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單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樣,一望而知,而需要人們進行仔細認真地觀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識出來。

      民族學認為,“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就我們所有的資料來判斷,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博,“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后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為幾個氏族,通常是分為兩個”①,而且,在這個時代的一定歷史階段,氏族又分裂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緣或婚姻關系聯結起來的人群組織,是親疏關系程度有所區別的人們共同體。民族學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劃分人群組織的概念,表述了對處于原始社會中的人類制度具有相當普遍性規律之科學的認識。上述對半坡類型進行的考古學研究所揭示出來的親疏關系層次有別的三層組織,從小到大,或可與民族學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組織相當。

      考古學調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類型分布圈內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處以上的數量不等的同時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間除存在經濟文化聯系之外,是否還存在某種形式的組織聯系,甚或固定的組織結構?目前的資料,尚不能對此作出具體的或肯定與否定的回答。

      一級親屬體是半坡類型的基層單位。下面以它為主要對象,從婚姻、世系、財產繼承及權位諸方頁說明它處在哪一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即它的社會性質。

      (一)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了氏族,產生族外婚以后,至今的親屬關系分為兩類:血親、姻親;凡是由血親關系的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母系組織、若是由血親及姻親關系兩部分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父系組織。異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與同墓成年人的關系,以及小孩之間關系,只能是血親關系。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純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員,有可能屬血親關系,也可能屬姻親關系。判明她(他)們間關系的性質,即能斷定她(他)們世系的性質。

      合葬墓內絕大多數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據對死者死亡年齡的鑒定,確定她(他)們生時實際年齡的歲差。因此,不能把鑒定為“青年”的人,簡單地認為其生時的實際年齡一定小于死于“中年”或“老年”的人們,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實際上并不一定大于青年,就是同屬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認為她(他)們生時分別均為同代人。這樣,我們不能按死亡年齡認定墓中的老、中、青諸年齡級的人們,各自互為夫婦,或各自互為兄弟妹妹,只能籠統地設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幾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幾對夫妻或幾代的若干對夫妻。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數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于女,或女多于男。只有少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人數均等。

      女性少于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認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邁入文明門檻的某些民族的顯貴階層,為避免分散資產而削弱權勢,實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類型基地是原始社會遺存,其婚姻、家庭情況,當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門檻的民族的情況相比。而關于原始社會時期,是否有過一妻多夫制問題。對此,民族學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的。且需指出,這本來是由于早期民族學者對對偶婚的誤解,而引入的客觀上并不存在的問題?!霸谟《鹊募{伊爾人中間,雖然每三四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個妻子,但是他們每人同時還可以和別的三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個,甚至第三個、第四個……妻子……這種婚姻俱樂部的風俗。決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實,乃是“男子過著多妻制的生活,而婦女則過著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對偶婚制。同時,這種婚姻俱樂部是游離不定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這種俱樂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學材料中尚未見過這樣的例證,即同一共同體內的一部分顯貴過著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時,另一部分顯貴卻享受著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于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親屬體墓葬,那么,也就從一個側面使成年女性多于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幾對一大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親屬墓的設想,也難以成立。

      “事實上,一夫多妻制,顯然是奴隸制度的產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辦到”①,然而,這類墓葬中沒有突出夫權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現象,在葬式及隨葬器物方面均顯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時還以女性為本位或表現出婦女的地位高于男子,因此,不能把這類墓葬視為幾對一夫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類型墓葬中,僅在元君廟見過一座父系制社會中頗為常見的成對成年男女帶著小孩的合葬墓。這墓(M425)中的(1)是30歲左右男性,②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為二次葬。(2)在(1)、(3)中間,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齊地置于墓穴內。隨葬陶器分兩處放在墓穴東部即尸體的下方,但(3)左臂內側和盆骨處分別放置一蚌刀及一豬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這一墓穴中當居于本位,而難以認為這墓是一對夫妻帶著小孩的合葬墓(圖2—36)。

     ?。ǘ┰诎肫骂愋秃显崮怪?,不見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見到成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縣紫荊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兒童的合葬墓,皆為一次葬。

      王家陰洼有二座②,皆為一成年女性與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內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于墓穴當中,左側置一小孩。小孩的頭骨,貼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甕棺中,埋著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圖2—36元君廟M4251.2.罐;3.4.缽;5.蚌刀;6.豬牙床。

      元君廟也有好幾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內葬三人。性別、年齡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頭頂處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頸間發現骨珠一一四七顆;②之頭下左方見一穿孔蚌飾。據裝飾品判斷:# ②、③當也屬女性。③采用成年女性裝束。②緊挨著①,被壓在①的左臂下。她倆和③之間有相當的空隙。①死于②、③之后。埋葬①時,遷葬②、③,使之合穴(圖2—37)。

      圖2—37元君廟M420 1.2.6.7.9.10.12.14.23.24.缽;3.繩紋罐;4.25.夾砂罐;5.盆;8.16.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紋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飾;22.碗;26.石球。

      可見,從(一)可知以合葬墓為代表的一級親屬體,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與一夫多妻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從(二)可知合葬墓為代表的親屬體的血親關系,是依母系傳承的。總之,它是一個由幾代人組成的母系最近親屬集團,即是以血緣關系聯結起來的包含三四代、人數相當多的母系家族。這類家族實行對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內。這樣一來,家族中男女人數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規律所決定,不會因締結婚姻而得到調整。云南納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親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員,即祖母及其兄弟輩、母親及其兄弟輩,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輩,孫兒女或外孫和外孫女輩?!铱舜宓娜话W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輩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親輩四人,母親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兒二人,孫子二人;開基本奧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輩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親輩九人,母親的兄弟三人女兒六人,子三人”。①半坡類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這類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傳承的情況,正是母系家族成員構成特點及母系性質,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從房子布局、大小、結構及陳設諸方面估測出的一級親屬體的情況,比從釋讀合葬墓而可能認識到的同類親屬體的內部結構,顯得更為復雜。

      據對姜寨遺址的研究②,認為母系家族成員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內。

      半坡類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數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約占房屋總數95%左右。它分圓形及方形兩種,面積大的為20平方米上下,小的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這類房屋均在房內迎門正中處,設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時,在右邊備有高出室內平坦地面約10厘米,面積一般為4—5平方米的土床。極少數的房屋,在室內還附有窖穴設備。

      凡非當時人們意愿,例如由于火災而被廢棄的這類房屋中,都能發現生活用具、生產工具,乃至糧食等遺存。半坡F3是座面積約20平方米的圓形房屋,半地穴式,門向南,屋內有門斗及灶坑,室內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銼及骨錐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積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門向西,有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門道,若如門斗。進門正中有圓形火塘一個,室內陸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鋪成,平整而堅硬。由于是被火燒毀的,房頂塌落下來,正好掩埋了室內器物。揭去房頂堆積,原先室內布置的情況便生動地呈現出來了。房內左邊即南邊一半基本上擺滿了器物,計有陶盆、陶缽、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鏟、石磨棒、石球、骨魚叉、骨箭頭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紋夾砂罐的里面還盛著已經朽壞的糧食。房子右邊部分被F12打破,僅在灶坑旁邊發現一件陶器。這樣,室內剩下的較大空地就只有右邊寬約1.5米的一塊了,那充其量僅能容納三、四個人,還得包括小孩在內睡覺。李家溝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25平方米,門向南,門道呈斜坡狀,很窄,伸出房屋的南墻,若如門斗,迎門位于室內中部稍南有圓形淺穴灶坑。灶坑西邊設置一口徑58、深46厘米的筒狀窖穴。屋內陸面見陶缽、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鏟、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塊。

      半坡類型的中型房屋,面積約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為方形,半地穴式,同樣設置門斗、灶坑并擺放許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飯。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床位分為左右兩半,即灶坑的左右兩邊皆設有土床;二是不僅就兩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覺的地方都比較寬敞。北首嶺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積39.94平方米,室內設有灶坑及加工谷物處所。后者位于房屋的東北角,為一長0.9、寬0.82、深0.05—0.07米的長方小坑,坑內光滑,放著碾谷的石盤及石棒。此外還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門道直通室內,迎門有灶臺及火塘,圍著火塘有六個柱洞,當是立柱以支撐屋頂的。在內門道、灶臺和柱子周圍有陶盆、陶缽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錛、箭頭、骨錐及骨笄等。這樣,房內就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三、四個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則有左右對稱的兩個土床,面積較大,起碼能睡十多個人據小型房屋可容納人數的情況,對姜寨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學者認為,住在這些小型房子內的居民,是一對偶家庭的親屬單位,即正處于婚姻期的婦女及和這婦女過著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這位婦女的年幼子女。她(他)們的婚姻,是望門居住,還是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還不能確指。照前述對合葬墓內親屬關系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后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區。

      從小型房屋內的設置及出土器物來看,住在這類房屋內的人,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即她(他)們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親屬體的成員,已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解現象,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她(他)們死后卻不能單葬于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內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終止婚姻生活及尚未進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還包括未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于一墓。從這類墓穴內死者的相互關系來看,難以辨別哪些人生前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當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于小型房屋內的親屬單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荊M19、王家陰洼M45及元君廟M420等幾座,便是這種性質的合葬墓。不過,它們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差別。除墓葬中不含姻親關系的人外,這類親屬單位的墓葬極少,從王家陰洼M45,尤其從元君廟M420提供的隨葬品極為豐富的訊息判斷,很可能這是某些權貴人物才能獲得的權益。

      (三)半坡類型埋葬制度,說明當時婦女占有的財產一般多于男子,或者說,她們對財產具有高于男子的支配權。元君廟墓地中,成年女性單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時也有成年男性單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這兩類墓葬同異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據性別來考察男女隨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隨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后者墓主人年齡均在四十歲以上,即都進入當“爺爺”的年齡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隨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隨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隨葬陶器數量最少的墓葬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隨葬陶器多達二十一件,還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數量比前述男性隨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隨葬品最豐富的墓葬。這些情況,最終決定于婦女在生產勞動中比男子占據更重要時地位,起著更重要的作用。

     ?。ㄋ模┩瑫r,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表明半坡類型的財產乃至權勢是依母系傳繼,女性的地位,一般高于男性。

      在元君廟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紡輪是成年婦女的專用隨葬品,男性不得使用。這里M429②飾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飾用骨珠外,還用骨笄束發。M429②和她的年齡相仿佛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占有一席,并享用以紅燒土塊鋪砌墓底這樣結構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親同穴而單具一套數量較多的隨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隨葬,并受到將先于她死亡的長輩遷葬以和她同穴的優遇。這些情況說明,這三位女孩生前已獲成人待遇,死后又得到成人葬習方式埋葬。

      同樣的情況,也見于姜寨①。這里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習埋葬的小孩墓。經對尸骨鑒定,M28被定為女性,其它諸墓都被定為男性。小孩的性別,是不易從骨骼方面作出準確的鑒定的。上述M29隨葬骨珠、M27隨葬骨匕,M22同時隨葬骨珠、骨匕。同地隨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兩座,均被鑒定為女性;相反,這里被定為男性成年人的墓葬,均無這兩種器物隨葬。故認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當都是女性。M26的隨葬器物缺乏性別特征,不能隨葬器物研討骨骼鑒定的結論,但鑒于對上述墓葬的認識,也該懷疑其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隨葬器物,是同地比較豐富的。M22的墓主人年僅7歲,隨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獸骨一塊;M29的墓主人,年僅5—6歲,卻隨葬陶器五件、石珠三個、骨錐兩枚及骨珠七十二顆;M27的墓主人,也只6歲左右,隨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頭一、錐一及匕一隨葬。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還見于半坡②及北首嶺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約三四歲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類型極少見到的木板葬具,隨葬陶器六件,其中兩件缽原是盛著粟粒的。發掘時,發現內中滿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頜骨的下方,見到帶孔的青白色玉

      圖2—38半坡M15221.5.圜底缽;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圍的串珠;11.玉耳墜;13.棺室;14.二層臺;15.棺板痕。

      耳墜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顆,和隨葬石球三個(圖2—38)。

      北首嶺M409及78M7,墓主人均為兒童。M409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邊腰部還置骨珠三十八顆;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頭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顆,頸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豬獠牙。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北首嶺1977年發掘的十一座半坡類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經性別年齡鑒定,被定為男性的都有骨鏈或磨石隨葬,女性則無此類隨葬品。據此推測M409及78M7的墓主人當為女性。

      半坡類型少數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自不能歸因于她們的自身能力和貢獻,當與其時的繼承制度有關。

      世系和財產關系,是繼承制度的兩個主要內容。前述(二)已對半坡類型的世系情況作了說明,這里提出的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則反映了當時財產是依母系繼承的。

      恩格斯認為在母系氏族社會先后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財產繼承制,即最初子女“是同母親的其他血緣親屬共同繼承母親的,后來,可能就首先由他們來繼承了”①。前者是指個人財產由氏族集體繼承,后者則存在于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現并演化為社會基層單位時期②。子女繼承母親的財產繼承制,是在被民族學家確定為母權制社會時代的民族中,廣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從其父親繼承什么,但可以繼承母親的所有品”①;拿共納村落印第安人的“財產權屬于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親傳于女兒”②;蘇門答臘的密濃克保人的“妻子的遺產傳給孩子們。若她沒有孩子,就分給兄弟姊妹。男予的遺產不傳給孩子們,而是傳給母系最近的親屬。財貨、姓氏與地位都是通過母親傳襲”①。

      在母權制時代,習俗上男子不能確認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屬于母系親屬單位,所以,他的財產只能傳給母系親屬。相反,婦女或母親的財產則可以傳給她自身的女兒。

      所有制決定繼承制。半坡類型給女孩厚葬或成人葬習埋葬所表述的直系親屬的個人繼承制,是和對偶家庭或母親的私有制相適應的。元君廟M420是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這墓的隨葬器物驚人豐富,是整個半坡類型墓葬中僅有的,反映M420①這位母親擁有相當可觀的財富,地位極高。所謂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說她已經過“成丁禮”邁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爾根在談到易洛魁人的“換名”亦即“成丁禮”時說:“在改換名字的問題上個人是沒有權力處理的。這是女性親屬和酋長們的特權”①②。M420③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時候,僭越“成丁禮”,提前獲取成年人待遇,應和她母親的地位及她母親對她的愛重有關。可見,已經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決定的母女繼承制,喚起的利欲,還驅使富裕而有權位的母親,不惜憑藉自己的財勢,破壞固有的習俗,采用提前為女兒通過“成丁禮”這樣一個縫隙,在傳統的范圍內打破傳統,以使親女提前繼承其私有財產乃至她已獲取的權勢。

      居民健康狀況與氏族人口數量推測

      

      

      對人骨的性別、年齡的鑒定,為研究當時社會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別、年齡結構,提供了相當全面而珍貴的材料。壽命長短及社會平均年齡情況,集中地反映了人們所在社會的勞動、生活及衛生方面的狀況?,F將史家及元君廟兩墓地死者的性別、年齡依次分別列表②如下:

      

      

      

      依據半坡類型存在著將死亡兒童用甕棺葬于居住地的習慣,可知兩地分別僅占同地死者總數的7.1%和18.53%的兒童,當不是當時死亡兒童的全部,這里的比例數字,不能反映當時死于童齡人數和死于成年的人數的比例關系。

      半坡類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余人中,嬰兒約有二百三十余人,占總數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嬰兒甕棺葬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占總數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區可能有部分壓在現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則已被全部發掘,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大些。半坡的情況恰好相反,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甕棺葬還有許多沒有發掘出來,而成年人墓區則已基本揭露完畢,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小一些。將兩者權衡一下,實際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嚴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斷,可知當時兒童的成活率實在很低。

      半坡類型的成年人,死后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廟兩墓地均已經全面揭露,并對死者性別、年齡作了全面鑒定,因此,上述兩表所列成年人的情況,比較接近當時的社會實際情形。

      史家墓地能確指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占4.9%,中年占92%,老年僅占3.1%。元君廟墓地已確定性別、年齡的自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數,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歲者占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歲者占38.06%,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者占16.41%??梢姡谑臍q以上的成年人中,將近一半的人活不過三十歲,絕大多數人均在四十五歲以前(含四十五歲)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歲至五十歲以上者很少。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數人的死亡年齡均在五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只有少數幾個,而且,其中沒有一個人活到了六十歲。

      同時,有的學者據半坡類型橫陣墓地死者年齡鑒定所作分析后指出,居民的平均壽命力二○·三歲或二一·八歲,死亡率當是4.93%或4.59%①。

      可見,半坡類型時期居民的壽命,是相當短促的。

      而且,從前述兩表還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齡級中,男、女比例依次為0.57:1、2.07:1、3:1;元君廟的十五——三十歲、三十一——四十五歲和四十六——五十歲以上三個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先后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齡鑒定,沒有指明死者的具體年齡,也未說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齡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廟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是否完全對應,或基本對應情況下存在的差異程度等問題,是難以說明的。因此,若把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視為各自相互對應的話,則解釋不了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從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從青年到老年的男女比例關系趨勢基本一致來看,可認為當基本反映了半坡類型社會的實際情形。可知死于青年年齡級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遠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史家為1.97:1,元君廟是1.43:1。下詳),死于中年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史家略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元君廟則高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死于老年級的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兩地卻均大大低于當時成年男女比例。如果當時男女出生率均等的話,那么便可認為當時女性多半死于兒童時期,其次是青、中年時期,尤其是青年時期,而能活到老年者,遠少于男性。這說明女性的壽命,又比男性的壽命更為短促。

      史家能確定性別的成年人為六六五,男性四四一,女性二二四。男性占66.31%,女性占33.68%。成年男女的比例為1.97:1。元君廟已定性別的成年人為一五二,男性九一,女性六一。男性占59.8%,女性占40.1%。成年男女比例1.49:1。兩地成年男女平均比例為1.86:1。元君廟和史家成年男女比例之間存在差距的原因,或可歸于兩者所規定的成年年齡下限有所不同。男女出生率基本相同,男女兒童人數應當相近,元君廟統計中,把自十四歲以上的人都歸入成年,史家確定“青年”的年齡下限不明,如后者規定的“青年”的年齡下限,大于十四歲的話,自然,就提高了成年男性對成年女性的比例。

      恩格斯曾經說過:成年“男女的數目,不管社會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②。恩格斯的這一論斷,自然概括了他當時見到的人口統計的情況,而現在見到的當今人口統計,也不出恩格斯的這一論斷。所以,和一般已知的情況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女性過多地少于男往的成年人性別結構的這一顯著特點,似乎可視為一種反常的情況。

      目前,廟底溝類型前期尚無探討當時人口問題的材料,暫用基本與其同時的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資料,作些說明。

      和半坡類型相比,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的成年女性,所占當時成年人口總數的比例,則略有提高。

      劉林第二次發掘的一四五座墓葬③,被確定性別的成年人是一二一,成年男性六十七,女往五十四人,男女比例為1.24:1。邳縣四戶鎮大墩予發掘二十七座劉林期墓葬①,成年男性十四,成年女性九,年齡、性別不明者四,成年男女的比例是1.55:1。兩地成年男女的平均比例為1.3:1。劉林期的成年女性在成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半坡類型提高約43%。

      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是不同譜系的文化遺存,年代晚于半坡類型,社會發展階段也和半坡類型相區別,而處于父系氏族制初期,它們的成年人口性別結構差異的原因,是地域?還是年代或社會制度?目前還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判斷。但是,半坡類型婦女除和男人擔負著至少是同樣的繁重勞動并過著艱難生活外,在當時醫療水平低下情況下,生育和撫養子女損害了健康,甚或奪走了她們的生命,無疑,是婦女較男人衰老得更早更快,和活到較高年歲愈來愈少的主要原因。元君廟半數以上婦女死亡于十五——三十歲的事實,應是這一解釋的重要根據。劉林期和半坡類型成年人口性別結構的差異,或許和婦女勞動條件及婦幼衛生的變化有關。

      在史家村見到的股骨變形彎曲,腰椎椎體間形成骨橋、骨刺等病例,和元君廟人骨鑒定報告指出的當時居民的牙齒普遍遭到嚴重磨損,以及有著壓縮性骨折、骨刺的現象,同當時居民壽命短促的情況,集中地反映了半坡類型時期生活及勞動十分艱苦的情景。同時,在維護生存的斗爭中,半坡類型居民已積累了一些醫療知識。元君廟見到的橈骨及顱骨陳舊性骨折,便是說明他們已具有一定的醫療護理知識的例證。自然,目前還無法說明這是自然醫療抑或人為醫療的結果。但從當時人們已具有相當好的人體骨骼知識來看,后者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橫陣墓地試析》蠡測該墓地是一氏族留下的遺存并估定其存續時間為一百年,同時,據年齡鑒定推算居民平均壽命為二○·三——二○·八歲,死亡率為4.59%或4.93%,依墓地死者為三百三十人計算,指出當時經常性人口當保持五十六至七十二人左右,再考慮到這墓地的東南和西南還有個別墓葬未被發現,尤其是出生率應高于死亡率諸因素的情況下,認為橫陣氏族的經常性人口當多于七、八十或八、九十人?!督窊献寰幼^房屋面積和數量,及其可容納人口數,推定每一氏族經常性人員應為九十至一百一十人,認為這里五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五百人左右①。陜西華縣經較全面調查,發現半坡類型遺址五處①,年代大致同時。村落當有大小之分,如依上述姜寨和橫陣兩地人口數加權平均,作為半坡類型村落居民數的話,則知當時華縣人口約為一千五百人左右。考慮到遺址經歷年破壞及還有未發現的遺址,這里估計的人口數,當是比較保守的數字。

      

     ?、俅蕲v、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該文報導的BCF1當屬廟底溝類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見于后岡一期文化,當視為后岡一期文化影響的標志。

      ② “秦王寨類型”,有的學者亦稱之為王灣二期文化。鑒于目前材料積累及研究程度,暫未對它提出考古學文化命名。如果要對它命名的話,考慮到它首先發現于秦王寨,或可稱之為秦王寨文化。

      ①陜西華縣泉護村遺址廟底溝類型遺存分為三期。本書以此作為廟底溝類型分期的基標,廟底溝類型中期約相當于泉護村廟底溝類型遺存二期。

     ?、俑拭C省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l978至1982年發掘的主要收獲》,《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灣材料,只在正文中寫明大地灣字樣,不另注,下同)。

      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洼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苤袊茖W院考古研究所、陜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館:《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菸靼舶肫虏┪镳^等A,《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B,《陜西臨潼姜寨遺址第二、三次發掘的主要收獲》,《考古》,1975年第5期;《臨潼姜寨遺址第四——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陜西省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涇水隊:《陜西邠縣下孟村仰韶文化遺址續掘簡報》,《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館:《銅川李家溝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1期。

     ?、辔靼舶肫虏┪镳^等:《陜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78年第1期。

     ?、岜本┐髮W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廟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

     ?、庵袊鐣茖W院考古研究所陜西工作隊:《陜西華陰橫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

      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山西芮城東莊村和西王村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

      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陜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4期。

      書館等:《陜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

     ?、偕炭h圖書館等:《陜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 3期。紫荊陶器形制及組合與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慮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暫把它歸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陽地區文物隊、方城縣文化館:《河南方城縣大張莊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3年第5期。

     ?、購堉遗?、嚴文明:《三里橋仰韶遺存的文化性質與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張忠培:《試論東莊村和西王村遺存的文化性質》,《考古》,1979年,第1期;嚴文明:《論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考古與文物》1980年創刊號。 ① J.G.Andersson:《prehistoric Sites in Honan》,《The Museum Of Far 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诶顫骸段麝幋迨非暗倪z存》,清華學校研究院叢書第三種,1927年。

     ?、蹢罱ǚ迹骸堵哉撗錾匚谋群婉R家窯文化的分期》,《考古學報》1962年第1期。

     ?、苤袊茖W院考古研究所:《廟底溝與三里橋》,科學出版社,1959年。

     ?、偬K秉琦:《關于仰韶文比的若干問題》,《考古學報》1965年第1期。

     ?、卩嵵菔胁┪镳^:《鄭州大河村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 1979年第3期;《滎陽點軍臺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購埣铱诳脊抨牐骸兑痪牌呔拍晡悼h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獲》,《考古》,1981年第2期。

     ?、汆嵵菔胁┪镳^:《滎陽點軍臺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 第4期。

      ②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蔚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獲》,《考古》1981年第2期。

     ?、埸S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陜西華縣柳子鎮第二次發掘的主要收獲》,《考古》1959年第1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 物》1980年第3期。

     ?、凫枂⒚?、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 與文物》1981年第1期。

      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頁,文物出版讓,1963年。

     ?、俑拭C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洼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 《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邳S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陜西華昌柳子鎮考古發掘簡報》,《考古》1959年 第2期。

     ?、郾本╀撹F學院冶金史組:《中國早期銅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 第3期。

     ?、賯€別的分析和史籍記載卻表明,早在北宋時期,金屬鋅可能已經在民間使用。見王琎:《五銖錢化學成份及古代應用鉛錫鋅镴考》,《科學》1923年第 8卷第8期:章鴻釗:《再述中國用鋅之起源》,《科學》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國冶金簡史》,科學出版社,1978年。

     ?、?R.J.Getten,The Freer Chinese Bronzes,Vol.11,P.46,l669。

     ?、?Noel Barnard and Sato Tamotsu,Metallurgical Remains of Ancient China,P.23,1975。

     ?、邸妒译u北首嶺》在介紹居址生產工具時,未按分期敘述,故該項統計中,當包含了少量的老官臺文化及廟底溝類型材料。

     ?、俑拭C省博物館大發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洼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頁圖116,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館:《陜西岐山王家咀遺址的調查與試掘》,圖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

      ①周本雄:《寶雞北首嶺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的動物骨骸》,《寶雞北首嶺》,文物 出版社,1983年。

      ①除元君廟及北首嶺外,王家陰洼、半坡、姜寨、史家、橫陣、紫荊及何家灣諸地 的半坡類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隨葬的墓葬,但或未確定死者的性別,或因 是不同性別的合葬墓,其隨葬工具難以確定屬哪一個體,或發表的材料互相 矛盾,例如何家灣墓葬登記表共發表十六座墓,隨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 座墓所記工具就和報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記表中只有石斧、骨錐各一 件,文字中卻指明出有石鑿;在文字記述中,M6有石錛及骨錐,卻均未見于登記表。所以,這類材料都不便于使用。

      ①王志俊:《關中地區仰韶文化刻劃符號綜述》;《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

      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尉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獲》,《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窯子考古紀要》,《內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關于汾河流域主要參見晉中考古隊調查及發掘資料。

     ?、賴牢拿鳎篊《鸛魚石斧圖>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俦本┐髮W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墩》,《考古》1961年第4期。

      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1959年豫西六縣調查簡報》,《考古》1961年第1期。

     ?、嗯R汝要文化館:《臨汝閻村斬石器時代遺址調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

     ?、嵛旱畛?、谷洛群:《密縣古文化遺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訊》1980年第3期。

     ?、忄嵵菔胁┪镳^:代鄭州大河材遺址發掘報告…賊考古學十、1979年第3期。

      博物館:《滎陽點軍臺遣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

      博物館等:《河南浙川下王崗遺址的試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見的情況。漢水流域與此有很大出入。商縣紫荊除M3隨葬缽、斧各一件外,各墓均無隨葬器物。西鄉何家灣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壺隨葬只是個別墓例,大多數墓葬是缽、罐作為隨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數墓葬,均使用工具隨葬。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陜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陜西省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陜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4期。

     ?、侔肫虏┪镳^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購堉遗啵骸妒芳掖迥沟氐难芯俊罚犊脊艑W報》1981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佟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凇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 99900042_150_2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57頁。

     ?、凇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傥靼舶肫虏┪镳^等:《陜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3期。

      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洼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館:《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30年第3期。

      ①宋恩常:《納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團結》,1962年8月。

     ?、陟枂⒚?、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

     ?、谥袊鐣茖W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盲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

     ?、僦袊茖W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佟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②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

      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169頁,三聯書店。

     ?、倌柛骸豆糯鐣?,第631頁,三聯書店。

      ②繆勒爾:《家族論》,第160頁,商務印書館。

     ?、勰柛骸豆糯鐣?,第77頁,商務印書館1977年。

     ?、購堉遗啵骸妒芳掖迥沟氐难芯俊?,《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賴牢拿鳎骸稒M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賴牢拿鳎骸稒M陣墓地試析》,《文物與考古論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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