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政法〔2010〕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年度執法計劃的編制工作,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了《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 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 一、總則 1.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的編制工作,科學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授權、委托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執法計劃),適用本辦法。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下同)批準,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根據授權或者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報授權、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各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相互銜接,避免在監管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復或者脫節。 5.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執法計劃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編制原則與考量因素 6.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編制執法計劃。 7.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執法計劃,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 (2)負責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 (3)道路交通狀況、執法車輛和技術裝備配備情況; (4)必需的工作經費; (5)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領域、行業和企業等事項; (6)影響執法計劃執行的其他因素。 8.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編制執法計劃,應當測算本機關總法定工作日、執法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 總法定工作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總數的乘積。納入計算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的比例,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60%,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70%,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80%;授權、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不得低于在冊人數的90%。 執法檢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監管執法機關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對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檢查活動的工作日,其數額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其他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實施行政許可;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3)安全生產舉報查處; (4)參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執法行動; (5)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等; (6)有關報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備案; (7)開展機動執法; (8)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9)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安排的工作任務。 非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機關值班;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3)病假、事假; (4)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工作; (5)公務員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6)參加黨群活動。 其他行政執法工作日、非行政執法工作日,按照本機關前3年實際統計平均數測算。 9.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日確定本年度需要開展執法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和次數。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直接監管的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覆蓋1次;其他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覆蓋1次。 執法檢查應當符合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參加的規定。 10.除負責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安全監管執法機關還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對下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所負責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 三、執法計劃的內容 11.執法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2)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 (3)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 (4)執法檢查; (5)行政許可;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7)綜合監管事項; (8)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9)其他有關事項。 12.主要任務應當根據國家、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的安全生產工作總體部署,結合本區域安全生產特點確定,包括執法檢查、專項整治、打擊非法違法、法制宣傳等。 13.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列出名稱,并作為執法計劃的附錄。涉及中央企業的,應當列出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屬企業名稱。 14.執法檢查除包括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外,應當列出本年度執法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事項。列為重點單位的,應當明確執法檢查的次數及檢查時間。 15.行政許可應當包括行政許可的種類、實施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名稱和負責人等。 1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應當包括安全生產萬里行、安全生產月等重點宣傳事項以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安排、重點內容等。 17.執法計劃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實到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各內設機構及負責人。 18.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根據執法計劃的要求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方案應當明確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等。 四、編制程序 19.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專門負責編制執法計劃。各內設執法機構根據其職責提出具體執法計劃,由負責編制執法計劃的機構統一審核編制。 負責編制執法計劃的機構應當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廣泛聽取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20.市、縣兩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初步擬訂執法計劃后,應當分別抄報省、市兩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征求意見。省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制定執法計劃時,應當聽取市、縣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的意見。 2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于1月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執法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授權或者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經本組織或者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授權、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22.執法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上述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對執法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事項作出變更; (2)執法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增減幅度超過原計劃的20%以上; (3)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和編制執法計劃的安全監管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報批的其他情形。 執法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同時核定相應的工作量。 23.執法計劃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制作有關文件,以存檔備查。 五、其他 2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2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執法工作計劃,參照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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