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調解和“三調聯動”工作(30分) 1、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5分)。 鄉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全部按要求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配齊人民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每少建1個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直至扣完5分。 全面建立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少建1個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直至扣完2分。 2、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5分)。 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人民調解員開展培訓,課時不少于2天,落實培訓計劃、培訓人員和課時,參訓率達到9 5%,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有持證上崗花名冊,是否按要求持證上崗,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2分, 直至扣完4分。 3、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5分)。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到“五有” (有標識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及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制度、人員、報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及人員組成、職責、工作紀律、調解程序、調解原則、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等情況上墻公示;標牌、印章、標識徽章、調解程序、制度、文書格式按司法部要求統一。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直至扣完5分。 4、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工作機制(4分)。 推動建立各鄉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以及駐公安派出所、法院、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規范工作流程和內務管理;各鄉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設立流動調解庭,調解人員落實到位,調解制度健全,運作規范,保障到位。鄉鎮(街道)全部建立建立鄉鎮(街道)綜治維穩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5、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7分)。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重大社情報告、矛盾糾紛信息反饋、群體性事件快速反應等工作機制;村(社區)開展經常性糾紛排查工作,鄉鎮街道每月一次,建立糾紛臺帳并形成書面分析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做好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政治敏感期和季節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調解率達到100%,調處成功率達到95%以上。各鄉鎮、街道司法所每季度最后一個星期向區局上報本季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 1分。 6、緊扣“社會矛盾化解”,認真開展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5分)。 積極參加省、市、區組織開展的各類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治理活動和爭當調解能手活動;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結合當地實際,明確主題,適時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有活動方案和總結,成效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二、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5分) l、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結合村(社區)換屆,調整、規范、健全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充實完善人民調解員隊伍(1分)。 2、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信息指揮系統建設。年內全面啟用司法部統一研發的基層司法行政信息統計平臺,司法所是否按時、準確填報糾紛信息數據(1分)。 3、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落實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資料的發放工作(0.2分)。 三、深入開展社會矛盾糾紛經常性排查化解(5分) 1、各鄉鎮、街道在際接邊地區建立聯防聯調組織,建 立聯系協調制度,聯合排查化解邊界矛盾糾紛(1分)。 2、駐公安派出所、法院、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工作規范,各鄉鎮、街道司法所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了經常性的協調聯系機制,協作聯動調處矛盾糾紛(0.2分)。 3、鄉鎮街道每月一次并形成書面分析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0.2分)。 4、矛盾糾紛調處及時有效(0。2分)。對矛盾糾紛沒有及時調處、或調處不當,導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矛盾激化事件,造成重大影響的,每起扣0.1分。 四、大力開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5分) 全面開展醫療糾紛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積極開展土地流轉、勞動爭議、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等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1分)。開展了醫療糾紛和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的記1分,另外開展了兩項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記1分,沒有開展的按比例扣分。 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15分) 1、依法、優質、高效開展年檢注冊工作(5分)。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根據市局通知的具體要求,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嚴格把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檢注冊工作。因把關不嚴造成省廳作出不予年檢注冊決定的,每所、每人扣1分;因工作拖拉沒有按時上報資料的扣2分。 2、開展基層法律服務主題教育整頓活動,做好涉及基層法律服務的接訪處理工作(5分)。 以誠信建設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整頓活動,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總結;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加大對違規違法執業行為的打擊力度,凡因群眾舉報和投訴,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每發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4分。 3、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規范化建設(5分)。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市場,拓展基層法律服務業務,實行統一收案、統一派案、統一收費,法律文書和檔案資料規范、齊全。貫徹落實省廳有關文件精神,開展規范化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創建活動,定期評選表彰優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優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實施方案、有工作總結、有評比表彰。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六、自身建設和綜合工作(20分) 1、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理論和業務水平(3分)。基層工作部門的同志要切實力口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每人每年要精讀業務書籍不少于1本,年底各鄉鎮、街道司法所所長至少上交1篇聯系工作實際的學習體會文章或調研報告。沒有上交學習體會文章或調研報告的扣3分。 2、加強王作指導管理,努力開拓創新(4分)。每年各鄉鎮、街道司法所所長就業務工作至少要開展2次專項調研和督查活動,認真總結各項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至少要總結2份典型經驗材料,推廣1—2個先進典型。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3、加強人民調解宣傳工作(8分)。《人民調解》雜志征訂總數達到市局要求的記8分,總數每超過20份加1分,每少20份扣1分。 4、做好信息報送和統計報表工作(5分)。鄉鎮、街道要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類文字材料和業務工作統計報表,認真做好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發觀有錯報、遲報的每次扣0.1分,漏報的每次扣0.5分。 七、加分項目 l、各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經驗做法(文章稿件)被省及省以上內刊、雜志采用,或被市以上報紙、 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報道的每篇次加1分。 2、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和基層干警中涌現出全國重大先進典型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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