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中院宣判現場 記者從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繼紅河中院1月12日一審依法對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的王建福一方公開進行宣判后,1月13日,紅河中院對爆炸槍擊案的另一方鄭春云等43名被告人依法公開進行宣判。 1月13日13時,紅河中院在大法庭對鄭春云等8名被告人進行了集中宣判,同時派出審判人員,對同案另外的35名被告人在其羈押地分別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鄭春云之前因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此次宣判,紅河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非法采礦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撤銷其先前賭博被判處的緩刑,實行數罪并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春云一方43名被告人中,鄭春云被判處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有18人被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同其他所犯罪行數罪并罰,其余24人以其他罪名被判處刑罰。該案的贓款贓物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所聚斂的財物也被依法判處沒收。 閉庭后,在紅河中院大法庭集中宣判的8名被告人中,鄭春云等6人表示要上訴,張遷等2人未表示是否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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