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繳納、最大程度地減輕稅負、提高稅后可支配利潤、增加個人財富,已經成為納稅人財富管理的重要環節。尤其是面臨當前個稅改革、在國家調節高收入群體利益的同時,如何合理避稅,更需要納稅人的科學籌劃。現在就讓我們分析幾種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希望為您提供一些合理規避的思路。 1、變項目——工薪所得←→勞務報酬 在現行稅率結構下,相同數額的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由于所適用的稅率不同,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也就不同。這兩種所得的最大區別在于所得獲得者是否同勞務需求單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這種關系的處理來安排所得性質,使所獲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稅收位置,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一般來說: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成工資、薪金所得;當兩項收入都較大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能節稅。但要注意,收入性質的轉化必須是真實、合法的。 2、變性質——"工薪"繳稅←→"獎金"繳稅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一條規定“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這意味著,今后“第十三個月薪水”將與第十二個月薪水合計起來計算,起征點和所適應的個人所得稅只能計算一次,這樣子就必然要增加個人所得稅繳納的額度。公司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十三個月薪水(年終獎)就可以和第十二個月薪水分開計稅,這樣子個人就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繳交額度。 3. 變數量——根據稅負臨界點調整發放周期 我國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如下:一方面,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另一方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會出現稅率臨界點稅負劇增的現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計算上。從而使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超過稅率臨界點時獎金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反而會有更高的稅后收入。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發現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涉及到的范圍和作用也會越來越大。因此,了解相關工資薪金的個稅政策,對于降低企業廣大員工的個人稅收負擔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我們的企業財務人員,更應該具體結合本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在個人所得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積極研究實用且可行的節稅方案,幫助我們企業降低稅負成本。尤其是建筑類的施工企業,積極研究個稅政策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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