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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學校建筑設計規范(國家標準) 2012年1月1日實施

     高山吾為峰 2012-02-10
    1 總則

      1.0.1 為適應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的需要,確保特殊教育學校設計質量,創造有利于補償殘疾兒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復身心健康,適合其德、智、體等諸方面全面發展的學校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學校。

      1.0.3 特殊教育學校應按殘疾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適用、安全、舒適和衛生的設計原則進行規劃與設計。

      1.0.4 特殊教育學校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特殊教育學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青少年實施的義務教育機構。

      2.0.2 兒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

      由民政部門在城鎮設立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主要收養城鎮無依靠、無生活來源的殘疾孤兒。對他們由該機構所進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幫助殘疾兒童進行補償缺陷的訓練。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設于普通中小學校、醫療康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所舉辦的殘疾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殘疾人 disability

      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2.0.5 盲學校 s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

      為視力殘疾兒童、青少年實施特殊教育的機構。除與普通學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務外,還有補償視力缺陷、培養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勞動技能,為平等的參與社會競爭創造條件。

      2.0.6 視力殘疾 visual handicapped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

      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認出眼前1m處手指的晃動。多數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殘余視力。

      2.0.8 定向行走 mobility orientation

      盲人運用各種感官確定自己在一定環境中及其他物體之間的相互位置關系的過程,是訓練盲生能在各種環境中進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獨立自如的行動。

      2.0.9 視知覺訓練 sensory training

      以低視力兒童為對象,訓練手與眼的協調動作,以及文字的讀與寫。

      2.0.10 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鋪設一種固定形態的地磚,使視力殘疾者產生不同的觸感,誘導視力殘疾者向前行走和辨別方向以及到達目的地的通道。

      2.0.11 聾學校 school for the deaf person

      對有聽力及語言殘疾兒童、青少年進行特殊教育的機構。聾學校除與普通學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務外,還有彌補聾生聽覺缺陷,使其身心正常發展的特殊任務。

      2.0.12 聽力殘疾 hearing handicapped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語言聲音。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及交往。

      2.0.13 語言殘疾 speech handicapped

      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語言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

      2.0.14 律動課 rhythmic course

      內容包括音樂感受、舞蹈、體操、簡單游戲、唱歌等。主要是利用學生殘存的聽覺鍛煉他們的觸覺、振動覺,發展動作機能,培養學生對韻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賞能力和表現能力,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2.0.15 聽覺和語言訓練 hearing and speech training

      聽覺訓練是通過各種聲音刺激受訓練者的聽覺器官,以期提高其感受和識別各種聲音的能力的一種訓練。語言訓練是通過發音、看話、會話等訓練,鍛煉受訓者對語言活動中的聽覺或視覺信號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發展語言感受和表達能力。

      2.0.16 看話 speech reading

      聾人利用視覺信息,感知語言的一種技法,又稱視話、讀話。

      2.0.17 弱智學校 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

      為弱智兒童、青少年實施特殊教育的機構。從智力殘疾兒童特點出發進行教學和訓練,補償其智力和適應行為缺陷,將他們培養成為能適應社會生活、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2.0.18 智力殘疾 mental handicapped

      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i

      2.0.19 肢體殘疾 physical handicapped

      四肢殘缺或者四肢軀干畸形、麻痹導致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或障礙。

      3 選址及總平面布置

      3.1 校址選擇

      3.1.1 校址選擇應從所在地區環境、校園周邊環境及校園內部環境,綜合分析確定。

      3.1.2 學校所在地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校址選擇應避免自然災害的影響;

      2 校址應選擇在衛生、無污染的地區,與各類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

      3 學校應選擇在交通較為便利、公用設施較為完備的地區。

      3.1.3 學校校園周邊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學校應具有安靜、安全、衛生又有利于學生生活與學習、健康成長的校園周邊環境;

      2 盲學校、聾學校校界處的噪聲允許標準:晝間不應超過60dB(A)、夜間不應超過45dB(A);

      3 學校宜鄰近文教設施、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及公園綠地等地段;不應與娛樂場所、集貿市場、醫院的傳染病房及太平間等為鄰;

      4 學校周邊應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緊急疏散的校園外部道路,并應與城市道路相接;

      5 學校出入口不宜設在車輛通行量大的街道一側或與車輛出入頻繁的單位為鄰;

      6 校園周邊不應有無防護設施的河流、池沼、斷崖及陡坡等地帶。

      3.1.4 學校校園內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學校用地應有不少于學校規模所需的用地面積、適于建校的較為規整的地形與較為平坦的地貌;

      2 學校用地范圍內應陽光充足、空氣清新、通風良好、排水通暢;

      3 學校用地應有適于校舍建設與植物生長的土壤條件;

      4 校園用地不應有架空變壓輸電線及城市熱力管等管線穿越校區。

      3.2 總平面布置及用地構成

      3.2.1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學校,應根據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規劃總平面圖進行校舍的設計。

      3.2.2 學校總平面設計,應按教學區、運動活動區、植物種植綠化區、康復訓練及職業技術訓練區、生活服務區等功能關系進行合理布置。

      3.2.3 教學用房與學生宿舍應安排在校內安靜區,應有良好的日照與自然通風,并應保證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

      3.2.4 教室不宜面對運動場布置,當必須面向運動場時,窗與運動場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3.2.5 運動場地應根據學校規模設置:9-12班時,應設置200m環形跑道及4-6股的l00m直跑道的運動場;18—24班規模時,尚需增設1-2個球類場地。

      3.2.6 康復訓練及職業技術訓練場地應包括:體能訓練、盲學校定向行走訓練、職業訓練場地等,其場地用地面積應為4㎡/人,但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400㎡。

      3.2.7 校園內人車流線應合理分流,道路系統應簡明通暢,車行范圍應控制在一定區域內。

      3.2.8 學校綠地應包括校園綠地及植物種植園地等成片綠地,綠地率不應小于35%。

      3.2.9 學校應作為向社區居民開放的殘疾人康復、咨詢指導中心。

      3.2.10 總平面布置應預留一定面積的發展用地。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特殊教育學校校舍,根據學校的類型、規模、教學活動及其特殊要求和條件宜分別設置各類教學、生活訓練、勞動技術、康復訓練、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等用房。

      4.1.2 校舍的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緊湊集中、布局合理、分區明確、使用方便、易于識別;

      2 必須利于安全疏散;

      3 盲學校、弱智學校校舍的功能分區、體部組合、水平及垂直聯系空間應簡潔明晰,流線通暢,嚴禁采用弧形平面組合;

      4 盲學校、弱智學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間應用廊道或建筑體部聯系。

      4.1.3 教學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單內廊的形式。

      4.1.4 各種教學用房和學生生活用房的設計,應提供安全和衛生的活動環境,并為補償殘疾學生的生理缺陷創造最佳條件。

      4.1.5 各種教學用房的規格及使用面積,應根據班級額定人數、課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式、各種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動面積確定。

      4.2 普通教室

      4.2.1教室內課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種類型學校的普通教室應采用單人課桌椅;盲學校和弱智學校的課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成行地布置,聾學校課桌椅應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圓弧形;各種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圖A.0.1的規定;

      2 盲學校普通教室的單人課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緣應設高度為0.015m的凸緣(圖A.0.1—1,圖A.0.1-2);弱智學校普通教室的單人課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圖A.0.1-3);聾學校單人課桌平面應為梯形,其尺寸宜為上寬0.50~0.55m,下寬0.60m,深度0.42m(圖A.0.1-4~6);

      3 成排成行布置的課桌間前后距離不應小于0.50m,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0.60m,課桌端部與縱墻(或突出墻面的內壁柱及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0.80m;

      4 教室第一排課桌前緣至黑板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2.00m,最后一排課桌后緣與后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當沿后墻面設有櫥柜或水池時,則櫥柜外邊緣至最后一排課桌后緣間距離不應2.00m。

      4.2.2 普通教室應設置黑板、講臺、清潔用具柜、窗簾盒、銀幕掛鉤、廣播音箱、掛衣鉤、雨具存放處。教室后墻面宜設張貼通知和學生作業用的陳列板、書柜。臨窗處宜設置洗手盆或水池。

      4.2.3 小學低年級教室附近附設衛生間時,盲學校應設置盲童專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學校應設置洗手盆、洗體盆、存放衣物的貯藏柜櫥,及護理人員協助的空間,還應設拉桿、扶手等輔助設施。

      4.2.4 盲學校的普通教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后墻應設置學生自用的書柜或書架;

      2 低視生課桌桌面的坡度應可調節,并應設放大閱讀設備;室內應配備遮光設施。

      4.2.5 聾學校普通教室宜設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

      4.2.6 弱智學校低年級普通教室沿后墻應設置一排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櫥柜或格架,并留出室內游戲活動空間。

      4.3專用教學與公用學習用房

      4.3.1 專用教學用房,按不同類別學校宜設有語言教室、地理教室、計算機教室、直觀教室、音樂教室及唱游教室、實驗室、手工教室、律動教室、美術及美工教室;公用學習用房宜包括視聽電化教室、圖書室等。

      4.3.2 專用教室可設置在專用教學區內,或安排在使用頻率較高的普通教室附近。公用學習用房則應位于教學區的適中部位,便于全校共同使用。

      4.3.3 專用教室應與相關的輔助用房相連,各室之間應設門,門的寬度不應小于1.00m。

      4.3.4 語言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盲學校語言教室的課桌規格為0.55m×l.70m(雙人用),不應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其布置方式應面向講臺成行成排的布置(圖A.0.2-1);

      2 語言教室前后排課桌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20m,課桌左右縱向通道不應小于1.00m,課桌側緣距縱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80m;

      3 語言教室樓(地)面下部應設暗裝電纜槽或活動地板;

      4 教室照明應采用熒光燈,其布置方式應采用燈管垂直于黑板的布置方式,其位置應設于課桌頂部;

      5 室內應有良好的防塵措施,門窗應有密封措施,并設有換鞋處。

      4.3.5 地理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盲學校地理教室課桌規格不應小于0.60m×0.80m(圖A.0.2-2),桌的左右及前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緣;

      2 盲學校室內應有存放地球儀的櫥柜及陳列各種立體地圖的空間,其位置可沿側墻或后墻設置,沿側墻設置櫥柜距課桌側緣不應小于1.20m,沿后墻則課桌距櫥柜的尺寸不應小于1.50m;

      3 準備室應設有工作臺及加工機具、材料、教材等存貯空間。

      4.3.6 計算機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機教室應按每人一機配備,數量取班級額定人數上限;

      2 計算機教室的機臺布置應采用顯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其具體布置可見圖A.0.2-3;當采用計算機臺設于教室中部布置形式時,其樓(地)面下部應設暗裝電纜槽或活動地板;

      3 室內應有良好的防塵措施。

      4.3.7 直觀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觀教室室內除設置學生課桌外,沿墻應設置各種模型、標本教材教具等陳列櫥柜;

      2 直觀教具室主要是陳列及存放各種大型模型、標本的房間,必要時學生可在本室內上課。

      4.3.8 音樂教室及唱游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音樂教室宜選定避免干擾其他教學用房的適當位置,否則,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2 盲學校達到九班規模時,其音樂教室應設置聲樂教室和器樂教室各一間;

      3 器樂教室及游戲教室內應設置講臺。

      4.3.9 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實驗室,在小學階段作為自然教室,在中學階段則作為物理、化學及生物實驗室;各類實驗室宜有較完備的電教設施;

      2 九班規模的盲、聾學校均應設置兩間實驗室,其中一間作為化學實驗室;

      3 化學實驗室所用的實驗臺的規格(雙人用):盲學校實驗臺應為0.60m×2.00m(包括0.60m×0.40m的水池) (圖A.0.2-4);聾學校、弱智學校實驗臺的規格應為0.60m×l.60m(包括中部的0.60m×0.40m的水池)(圖A.0.2-5);各類學校化學實驗臺的左、右及前緣均應設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緣;

      4 盲學校化學實驗室的座位布置,采用面向黑板的U形布置形式;第一排實驗臺側緣距黑板應為2.OOm,實驗臺與墻距離不應小于1.OOm,如沿后墻設置實驗器材櫥柜時,則實驗臺距櫥柜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

      5 化學實驗室應設排氣扇或在實驗臺面上設置桌面排氣裝置;

      6 化學實驗室教師演示臺不應小于0.60mX2.40m,演示臺應設置一個事故急救沖洗水嘴,室內應根據功能的要求設置給水排水系統、通風管道和各種電源插座

      7 物理實驗室室內應設有2—3個龍頭的水池;

      8 物理實驗室的樓(地)面應設走線槽或活動地板;

      9 物理實驗室的門窗應有遮光設施;

      10 生物實驗室的實驗臺前緣應設儀器架,儀器架下面臨實驗臺面應裝設熒光燈管;11 實驗室的準備室應與實驗室相鄰,化學實驗藥品貯藏室嚴禁與實驗管理員室相通。

      4.3.10 盲學校手工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盲學校手工教室是訓練盲生觸摸的重要課程手工教室的課桌規格及布置形式與實驗室相同(圖A.0.2-6);手工教室

      2 手工教室沿后墻應設有玻璃櫥柜存放范品(采用安全玻璃制作);沿墻應設置具有2-3個水龍頭的水池;

      3 低視力生手工教室應在桌面上設可調光的局部照明燈具;

      4 手工教室內設置電動加工機具時,除位置不應影響學生通行外,電動加工機具應保證使用的安全性(如在機具的周圍設置防護圍欄等);

      5 手工教室的準備室應與手工教室隔開,室內應設置水池、泥庫、攪拌合泥機、壓制機,并應配置動力電源。

      4.3.11 聾學校美術教室及弱智學校美工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美術教室的規格應滿足學生采用畫架作畫時所需空間,室內沿后墻設置存放和陳列美術模型及展示學生作品的櫥窗或展臺;

      2 美術教室的主要采光方向應為北向;在教室前后墻均應設置電源插座并應設有窗簾盒、掛鏡線等;

      3 美術教室的準備室,應能存放繪畫用的消耗材料以及畫架、畫凳、各種模型、展示鏡框等;

      4 室內應設置2—3個龍頭的水池及擺放工具的工作臺。

      4.3.12 聾學校及弱智學校律動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律動教室的位置應避免對普通教室的干擾,否則,應采取有效的隔振防噪措施;

      2 律動教室應有足夠的面積以及規整的形狀;墻面應平整、室內不得設柱;

      3 室內凈高不宜小于4.OOm;并宜設置吸頂燈;

      4 樓(地)面應為具有彈性的木地板;

      5 室內應設通長的照身鏡,其高度不宜小于2.10m,并且宜設于橫墻墻面上;其余周邊墻面上設置距墻至少0.40m,高度為0.90m的把桿;窗臺高度不宜低于0.90m,并不得高于1.20m。

      4.3.13 視聽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視聽教室應設置遮光設施,并應在板前區設置操作臺及懸吊屏幕;在使用投影屏幕時各課桌面應設置最低照度為601x的局部照明;

      2 視聽教室的規模不宜超過50人。

      4.3.14 圖書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學校均應設有圖書室,圖書室包括書庫、學生閱覽室及教師閱覽室,其中盲學校應分盲生閱覽室及低視力生閱覽室兩類;閱覽室應采用開架閱覽方式;

      2 盲生閱覽室的閱覽桌規格,4人用桌不應小于1.OOm×1.60m;閱覽桌的長軸應垂直于采光窗;兩排閱覽桌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縱向走道寬度不應小于1.10rn;

      3 盲生閱覽室根據盲文、非盲文書籍、音響教材的配備設置相應的存儲、閱覽設施,并應設置用耳機聽音的聽音座位區,該區座位數應達到本室座位數的70%;

      4 低視力生閱覽室,室內應設有低視力閱讀器、書籍文字放大裝置、放映、聽音設施等;

      5 為增強放映效果,室內應設遮光設施。

      4.4 生活訓練用房

      4.4.1 特殊學校均應設生活訓練用房,包括生活訓練教室、烹調實習教室、縫紉實習教室等。

      4.4.2 生活訓練教室(家政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重 生活訓練教室應設有客廳、衛生間,并配有沙發、茶幾、家用電器等設施;

      2 室內面積應寬敞,滿足護理人員指導所需的使用空間。

      4.4.3 烹調實習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烹調實習教室的內部空間可分:教師講解及操作示范區、準備工作區、學生操作及品嘗區、餐具及炊具存放區;

      2 教師講解及操作區:在教師講桌位置應設操作臺,操作臺上應設燃氣灶、水源、電源等設施,講桌周邊應留有寬裕空間;

      3 準備工作區:在食品加工烹制前的洗、切、配菜等加工場所應配有洗池、工作臺等;

      4 學生操作區:應設置爐灶及操作臺,操作臺上應設燃氣灶、水源、電源等設施,并應有充裕的學生實習操作、教師指導等停留的空間;

      5 學生品嘗區:應擺設餐桌及椅子,它既作為學生品嘗,也用于學生聽講討論;其位置可安排在講解操作示范區與學生操作區之間;

      6 餐具及炊具存放區:餐具應存放在沿墻的櫥柜內,分類擺放整齊;

      7 烹調實習教室室內所設置的燃氣、電、給排水管道線路宜暗裝;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及排風措施,對操作時灶具處所產生的油煙、蒸汽應做到安全有效的排出;

      8 室內陸面、墻壁、頂棚應采用易清洗、不積灰塵的材料裝修; 、

      9 作為盲生使用的烹調實習教室,在灶前及洗池周邊的地面應選用特殊材料或標志,以便盲生感知。 ;

      4.4.4 縫紉與剪裁實習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縫紉實習教室的內部空間可分為:教師講解區、縫紉操作區、剪裁工作區、存貯及展示區;

      2 教師講解區:應設黑板、電教設備、大講桌(也作為講解及示范剪裁的工作臺)、縫紉機等;

      3 縫紉操作區:應滿足供全班學生使用的縫紉機擺放空間,縫紉機周邊有一定的空間,以供教師指導;當有用電動縫紉機時,應合理安排電線的走線方式;

      4 剪裁工作區:應設大工作臺,供劃線及剪裁工作使用;

      5 存貯及展示區:應沿墻設置玻璃櫥柜,存放縫制加工工具、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6 縫紉與剪裁實習室室內應設置后期加工的熨燙工作臺、熨斗以及電源、水池等設施,并應設有成衣模型、鏡、男女更衣小間等。

      4.5 勞動技術與職業技術訓練用房

      4.5.1 勞動技術與職業技術訓練用房,依不同類別學校應設置下列用房:勞技教室、工藝美術教室、木工實習室、金工實習室、手工藝實習室(竹工、木工、陶工等),美容美發實習針灸(按摩)室、調律室等。

      4.5.2 勞動技術及職業技術訓練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木工、金工勞技室內分為:授課區,操作區,材料、具存放區及準備室等;

      2 授課區應設有黑板、講桌、電教器材及座椅;

      3 學生操作區應有適合勞作用的工作臺,工作臺的布置應考慮操作間距及加工操作所需的采光與照明;

      4 機械加工區應合理布置各種加工機械間的操作間距以及人行和材料、成品、運輸的道路;

      5 材料、工具應設置格架、柜等存放,其在教室位置應便于使用和管理,同時也考慮室外材料存放場地,便于材料的搬運;

      6 在大型勞技教室中,應劃出一個準備區或設置一個獨立的準備室,其位置可靠近人口處,便于教師進行各種準備工作以及精密、貴重的工具、儀器的存放;

      7 在機械周邊必須設置安全護欄;各種機械設備的電源應進行集中管理,各種機械的啟動開關等應有安全措施;

      8 對加工成品,需進行噴涂處理時,應在相鄰的室外進行;

      9 木材加工所產生的木屑、刨花、鋸末等,應通過真空吸附處理,室內應設置消防設施;

      10 勞技教室應設置在教學樓的底層。

      4.5.3 盲學校按摩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盲學校按摩培訓教室應設置講臺、課桌椅醫療器械、圖書柜和電教器材等的存放空間;

      人體模型、

      2 室內應設置實習區,提供學生實習用的床位,床位間應設帷幔;

      3 理療教室應設置若干床位,床位間應設帷幔,并應設置診療桌、櫥柜,櫥柜中存放常用的醫療器械、模型、掛圖以及必 要的醫護用具;

      4 對外服務的理療教室宜設在底層并應有獨立的出人口,休息及等候空間。

      4.6 康復訓練及檢測用房

      4.6.1 康復訓練用房,按不同類別學校應設有語訓教室,聽力教室,智力檢測室及視覺感知訓練室等。

      4.6.2語言訓練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聾學校及弱智學校應設置語訓教室;

      2完整體系的語訓教室宜設置聽覺語言訓練室、聽力檢查室、無音室、操作室、個人訓練室、小組訓練室、觀察室等,可根據需要設置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房;

      3 語訓教室應設置教師及學生用桌椅、黑板、投影設施、鏡子、存放教材資料的櫥柜等;

      4 聾學校小組式集體語訓教室的布置形式應以半圓形面向教師形式為主,每生與教師交流有線路相通。

      4.6.3 聽力檢測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聽力檢測應在安靜環境中進行,檢測室應有良好的隔聲性能,其室內允許噪聲級應小于或等于25dB(A);

      2 聽力檢測室應由設有聽力檢測儀、揚聲器、桌椅、鏡子的檢測室,設有器械、桌椅、櫥柜的控制室組成,中部可設單面可視玻璃觀察窗。

      4.7 辦公與生活服務用房

      4.7.1 辦公用房宜設教學及行政辦公室、廣播與社團辦公室、會議接待室、展覽室、衛生保健室、咨詢室、維修管理室、總務倉庫、傳達值班室等;生活服務用房應設教工值班室、學生宿舍、食堂、鍋爐房、浴室、開水間、汽車庫等。

      4.7.2 衛生保健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保健室應位于教學樓人口附近,房間宜為南向;醫療保健室人口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

      2 室內應設置常用的醫療器械、健康檢測、常備藥品櫥柜和洗手盆等;在檢查床的周邊應設活動帷幔;

      3 保健室的近鄰宜設有衛生間。

      4.7.3 咨詢室應設置在對外聯系方便的位置展示有關資料的櫥柜及閱讀資料的空間。

      4.7.4 學生宿舍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學生宿舍的設計必須符合防火與安全疏散要求;

      2 學生宿舍不宜與教學樓合建,男女生宿舍應分區設置;各宿舍樓應設管理員室,各層均應設置居室、活動室、貯藏室、盥洗室、廁所等;

      3 盲學校宿舍內應設單層床,每生應有獨用的存貯空間;

      4 聾學校宿舍內應在教工值班室內設置振動器喚醒聾生的值班室應設于宿舍人口處,并設有面向人口門廳的觀察窗;

      6 貯藏室、清潔用具室應接近管理員室設置,清潔用具室應設水池、拖布池等。

      4.7.5 學生食堂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食堂規模應按學生全員計算,餐廳應設餐桌、洗碗池、每人固定位置的餐具存放柜;

      2 食堂應擺放固定餐桌;

      3 盲學校及弱智學校低年級宜采用送飯菜到桌的就餐方式,餐桌間的走道寬度應滿足送餐車的通行空間;聾學校、盲學校、弱智學校高年級學生應采用窗口購買飯菜方式,窗口數量宜滿足學生購買需求;

      4 地面應設防滑材料面層。

      4.7.6 學生浴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浴室應靠近鍋爐房設置;

      2 浴室地面應采用防滑地面,室內各邊角宜采用圓角;

      3 盲學校和弱智學校使用的淋浴間應采用單管固定溫度的溫水噴淋,聾學校的淋浴間噴淋宜采用足踏式開關或扳手式開關

      4.7.7 廁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教職工廁所應與學生廁所分設;

      2 廁所的位置應布置在方便使用、又較為隱蔽的部位,學校男女廁所左右相鄰的相對位置應全校統一;

      3 教學樓及學生宿舍內每層均應設置男女廁所,廁所應設有洗手池(盆)之前室,每間內不應少于2個蹲位;

      4 室內外的廁所宜采用水沖廁所,廁所應有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風條件;盲學校的沖水水箱應采用固定位置的扳手配件;

      5 廁所內宜設寬度為0.90m的大便隔間,盲學校應設置寬度為1.20m的隔間;

      6 盲學校的大便器兩側地面和小便器前方站立位置應設有厚度為0.010—0.015m的腳踏板,盥洗室水池下部腳踏處應設寬度不小于0.300m、高度為0.100—0.120m的踏臺,室內陸面應低于走廊的地平0.020m(高差變化處設坡),室內陸坪應有排水坡度,低點應設地漏;

      7 各類學校應設有無障礙衛生間,學生廁所應符合無障礙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CJ 50的規定,還應留有護理人指導或協助所需空間。

      5 室外空間

      5.1 一般規定

      5.1.1特殊教育學校校園的室外空間應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 室外運動設施:運動場、球類場地,有條件的學校宜設置游泳池等;

      2 室外教育設施:室外學習活動園地、游戲場地、動植物園地、康復訓練場地等;

      3 綠地設施;

      4 其他室外設施:校門、前庭廣場、道路等。

      5.2.2 校內各種室外空間的設置應滿足殘疾學生的特點,確保使用上的功能關系及安全性。

      5.2.3 室外空間與室內空間和半室外空間在功能上、空間上應具有連續性,各空間應相互協調形成良好的室外空間環境。

      5.2.4 校園外部空間環境應與學校周邊的景觀環境相協調,成良好的地域景觀與空間。

      5.2 室外運動設施

      5.2.1 室外運動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田徑場地及球類場地的長軸應為南北向;為避免對校舍和周邊居民的噪聲干擾,應在場地周圍設置綠化帶;

      2 運動場地的表面材料應選用不起灰塵、表面平坦、具有一定彈性的地面材料,確保良好的排水性;

      3 盲學校的田徑場地的邊界周圍應綠化,彎道的轉彎處應設置觸感標志;

      4 固定運動器械的設置應根據學生的特點,決定需要的種類、數量及位置;

      5 在運動場地的周邊和各項活動場地之間應設置隔離草坪。

      5.2.2 體育器材庫的設置應根據運動場地的規模、方便學生使用等因素決定其大小和位置,同時應設置運動場地維護管理所需工具倉庫等設施。

      5.2.3 在運動場周邊適當的位置應設置學生用洗手池、洗腳池、廁所,并應在室內設置更衣室等設施。

      5.2.4 屋頂設置運動場時,應設置高度不低于3.00m、網的孔徑不大于0.05m且無法攀爬的安全網。當需要隔聲時,應設置隔聲板。

      5.2.5 游泳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游泳池應設置在自然通風良好的地段,周邊應設遮擋視線的屏障;

      2 游泳池的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學校規模、條件以及向社區開放的需要決定;其深度應根據學生的身體狀況決定,避免深度的急劇變化,并應在易于看到的位置標示出水的深度;

      3 游泳池四壁及池底的表面材質應保證使用上的安全和衛生,應便于清掃和維護管理,排水孔處應設置防止產生吸人事故的保護裝置。

      5.2.6 游泳池的端部地面應有較為寬敞的活動場地,并應選用防滑地面材料。

      5.2.7 盲學校在游泳池周邊應設置防止學生不慎掉入泳池的設施。距游泳池邊緣0.60m及距外屏障內側0.60m范圍內,地面材料的觸感應有不同的處理。弱智學校在游泳池端部應考慮使用輪椅學生的出入水口。

      5.2.8 應在可俯視全池的位置設置安全監視室。

      5.2.9 人口、更衣、淋浴、衛生間等輔助設施的位置應符合使用流程;盲學校,各部分的位置路線應簡潔、易于辨認、使用方便。弱智學校,為便于輪椅學生的使用,在高差處應設坡道。

      5. 3 室外教育設施

      5. 3. 1 室外學習園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游戲、訓練場地應設置在有良好的日照、通風并對周圍環境不產生干擾的場所;

      2 游戲場宜分為游戲區和玩具活動區;盲校游戲區的邊緣應設置寬度為1.50 m以上的草坪;玩具活動區的游戲設施必須確保使用上的安全性;

      3 游戲場地地面宜采用塑膠地面、橡膠磚、草坪等不致使人跌傷的材料鋪面,并應有良好的排水性;

      4 訓練場地的位置應臨近職業技術培訓用房,共同構成職業技術培訓的場地;

      5 場地內應包括較寬裕的訓練空間、準備空間和器材存放場所;場地內的簡易、臨時性設施應保證其安全性;

      6 練場地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從訓練場地進入培訓用房的人口附近應設置洗手、洗腳水池。

      5. 3. 2 康復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復訓練場地,應根據學生身體發育生長階段的體能、運動健身技能等決定場地的面積、形狀及設置器械的種類,宜臨近室外運動場設置;

      2 場地周邊宜設置維護的扶手欄桿并設置一定數量的休息座椅;在器械的周邊危險部位應有防止學生碰傷的保護措施;

      3 盲校中作為定向行走訓練場地時,在場地維護扶手欄桿內側1.00 m處的地面應有場地邊界的觸感標志;

      4 場地的地面宜采用具有一定彈性的塑膠、橡膠磚等材料鋪面,并應保證場地有良好的排水性。

      5. 3. 3 動、植物園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植物園地應設置在陽光充足、適于植物生長的位置;小動物飼養舍應合理地安排好飼養空間、觀察空間、收藏空間以及動物排泄物的暫時保管場所等;

      2 園地內種植及飼養的植物、動物等應便于動、植物的成長,以及管理上的方便;當設置水生植物及水生動物作為觀察內容時,應采用池底水深不大于0.40 m的水池;

      3 種植的植物應結合土壤、氣候等條件,應選擇無刺、無毒、不生長各種寄生蟲的樹種,并應選擇四季富有變化、形態相異的樹木種植在適于觀察的位置。

      5. 4 綠地設施

      5. 4. 1 校園內的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校園內的綠地應結合學校所在地區的氣候特性、觀察植物生態的需要以及降水、溫度和濕度及土壤條件,選擇易于管理的樹木、花草等;

      2 校園周邊種植的樹木,應構成地區景觀的組成部分;校舍周邊種植的樹木,不應影響教室的采光與通風;

      3 校園中的樹木應結合所選樹木的樹形、高低、體量,進行點、線、面結合的立體配置,形成豐富的校園生態空間環境。

      5. 4. 2 幼兒及小學低年級學生使用的游戲場、保育室及普通教室前面應種植草坪,并應合理選擇品種。

      5. 4. 3 花壇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易于管理、向陽及易于觀察的場所;

      2 對盲學校,應有效地選擇有利于學生觸覺及嗅覺的花木。

      5. 5 其他室外設施

      5. 5. 1 校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校門的尺度應根據學校的規模、人流通過量的多少決定其出人口的大小,車行與人行的出入口必須分別設置;

      2 校門的位置應退后城市干道紅線5.00 m以上,形成相應的緩沖空間;校門及兩側圍墻的形式、綠化空間等,應結合校門周圍的空間環境設定;

      3 校門外應設置:車輛慢行、注意避讓等指示牌;

      4 選用手動門或電動門時,應保證安全性;

      5 校門的人行出人口應設置盲道,并應與城市道路的盲道相通。

      5. 5. 2 前庭廣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校園前庭廣場應規劃好車行與人行的交通流線,設置全天候校車接送學生的上、下車場所;

      2 在前庭廣場內應設置師生使用的自行車存放處和外來機動車輛的停車場。停車臺數可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校車的臺數設定;

      3 在前庭廣場內應設置校區標識向導圖,盲校應設置觸摸式向導圖。并應設置通知、展示用櫥窗。

      5. 5. 3 道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合理地規劃校園內交通路線及消防車通道;

      2 道路寬度、形狀及路面鋪裝材料應根據學校的規模及使用學生的身體殘疾特征確定;

      3 盲學校校園內應設置盲道( 圖B. 0. 1,圖B. 0. 2 );

      4 校園內的道路應創造無障礙通行環境,道路有高差變化時,應設坡度不超過1:12的坡道;高差超過0.60 m時,坡道兩側應設高度為0.60 ~ 0.65 m的扶手。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1-2:表6.1.1學校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

      圖3:表6.2.2主要用房的凈高

      6. 1 各類用房面積指標

      6. 1. 1 學校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不應低于表6. 1. 1 的規定:

      6. 1. 2 學生宿舍的使用面積,盲學校、弱智學校應按每床6平方米計算,聾學校應按3平方米計算。

      6.2 層數、凈高

      6. 2. 2 學校主要房間的凈高,不宜低于表6. 2. 2的規定。6. 2. 1 教學及生活用房在無電梯情況下,盲學校學生用房不應設置在三層以上;聾學校學生用房不應設置在四層以上;弱智學生用房不應設置在二層以上。食堂、廚房、多功能活動室等用房宜為單層建筑。

      6.3 建筑構造

      6. 3. 1 教學用房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普通教室、專用教室靠后墻的門宜設觀察孔;

      2 有通風要求房間的門均應設可開啟的上亮;

      3 盲學校、弱智學校的各種學生學習、生活、活動用房宜采用自動門、平開門、推拉門,嚴禁設 置門檻;

      4 盲學校房間名稱標牌除應統一設置在門的開啟一側墻壁上部外,還應在門扇的中部設置,其高度宜為距地面1.20 ~ 1.40 m,名稱標牌應有中文和盲文;

      5 門宜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并宜設置固定門扇的定門器。

      6. 3. 2 教學用房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教室、實驗室的窗臺高度不宜低于0. 80 m,并不宜高于1. 00 m;

      2 教室、實驗室靠外廊、單內廊一側應設窗;但距離地面2. 00 m范圍內,窗開啟后不應影響教室、走廊的使用和通行安全;

      3 教室、實驗室的窗間墻寬度不應大于1. 20 m

      4 風沙較大地區的語言教室、計算機教室、普通教室及專用教室等,宜設防風沙窗;

      5 二層以上的教學樓內外開啟的窗,應考慮擦洗玻璃方便與安全;并應設置下腰窗;

      6 夏熱冬暖地區的教室、實驗室、風雨操場的窗下部宜設置可開啟的百葉窗。

      6. 3. 3 嚴寒地區的教室、實驗室的地面宜采用熱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

      7 交通與疏散

      7.0.1 校園、教學與生活用房應為無障礙通行環境,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的規定。并應確保平時的安全順暢及緊急情況下的安全疏散。

      7.0.2 校舍入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入口處室內外高差,除應設置踏步外,尚應設置坡度不大于1:12的坡道,坡道寬度不得小于0.90m,每段坡道長度不得大于9.00m;

      2 盲學校、弱智學校校舍出入口,不應設置彈簧門或旋轉門,盲學校應設觸感標志(圖B.0.4)。

      7.0.3 教學樓的門廳和走廊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教學樓宜設置門廳,在寒冷或風沙大的地區,教學樓門廳入口應設擋風間(門斗)或雙道門,其深度不宜小于2.40m;

      2 門廳和走廊內不得設踏步,當有高差變化時,應采用坡道連接;房間出入口與走廊有高差時,連接處應采用斜坡;其坡度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 50的規定;

      3 盲學校門廳和走廊的地面上,應設有引導學生通向樓梯或有關房間的觸感標志(圖B.0.3);走廊沿墻宜做踢腳線,顏色應與地面相區別;

      4 教學用房走廊的凈寬度:外廊不應小于1.80m,內廊不應小于2.40m(指扶手間的凈距離);行政及教師辦公用房走廊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50m;

      5 盲學校的走廊,沿內墻兩側均應設置與墻牢固連接的連續扶手,距地面高度宜為0.80~0.90m;扶手端部應向墻方向做成弧形連接;教學及生活用房的門廳或走廊、所設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8,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于l:12;

      6 室內坡道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00m時,應設休息平臺,平臺寬度不應小于1.20m;坡道應采用無凸狀物的防滑地面;

      7 兼作輪椅使用的坡道兩側應設置高低扶手,高扶手高度應為0.90m,低扶手高度應為0.65m,扶手應沿坡道及休息平臺連續設置。

      7.0.4 樓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教學樓樓梯間應有直接天然采光;

      2宜采用雙跑樓梯,盲學校、弱智學校不得采用直跑樓梯;

      3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踏步板邊緣不得突出踢腳板;樓梯坡度不得大于30°;

      4 樓梯井的凈寬度不應大于0.20m;當超過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5 室內樓梯的攔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于0.90m,水平部分及室外樓梯的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

      6 盲學校樓梯梯段的凈寬度(指扶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80m;

      7 盲學校樓梯間沿墻應設扶手,此扶手應與走廊墻面扶手相連接;

      8 盲學校樓梯間上下起步處的地面及扶手均應設觸感標志(圖B.0.5)。

      7.0.5 陽臺、外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防護欄桿(或欄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或欄板)高度不應小于1.10m;

      2 欄桿(或欄板)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得留空;

      3 欄桿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

      8 室內環境與建筑設備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1:表8.2.1 各類用房的采光系數標準值及窗地面積比。

      圖2: 表8.2.3 教室內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圖3: 表8.4.5 各主要房間的換氣次數。

      圖4:表8.6.2 學校用房的照度標準值。

      8.1 一般規定

      8.1.1 學校各種教學及生活用房,應滿足不同殘疾學生所需的聲、光、熱、通風等物理環境及衛生條件。

      8.1.2 在設計中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8.1.3 學校配備各種設備器材的選用、安裝、管線敷設及運行,應滿足節能、方便與安全等要求。

      8.1.4 各種外露的設備、器材、管道等的控制件等應考慮位置的安全性及使用的易操作性,并應結合殘疾人特點選擇適宜的設施。

      8.2 采 光

      8.2.1 學校各種教學用房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比不應小于表8.2.1的規定,某些區域應同時利用人工照明以補充照度。

      8.2.2 教室自然光線的主要入射方向應為學生座位的左側。

      8.2.3 側窗采光房間的頂棚、遠窗墻的墻面應采用淺色裝修,室內各表面反射比值應符合表8.2.3的規定。

      8.3 隔 聲

      8.3.1對不同殘疾學生及不同教學用房,應通過平面布置和構造措施等創造良好的聲環境,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生噪聲房間(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當與其他教學用房設于同一教學樓內時,應分區布置,并應采取隔聲措施;

      2 教學樓內的封閉走廊、門廳及樓梯間的頂棚,條件許可時宜設置吸聲系數不小于0.50(中頻500~1000Hz)的吸聲材料或在走廊的頂棚、墻裙以上墻面設置吸聲系數不小于0.30的吸聲材料;吸聲材料的選用,應符合防火的要求。

      8.3.2 學校的聲環境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1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高于35dB(A),一般房間不應高于40dB(A);

      2 隔墻、樓板的空氣隔聲計權隔聲量應大于50dB(A),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A)。

      8.4 采暖、通風與換氣

      8.4.1嚴寒及寒冷地區的冬季采暖,宜采用集中熱水采暖系統。

      8.4.2教學樓及學生宿舍冬季設備采暖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聾學校采暖設計溫度應為16-18℃;盲學校、弱智學校的普通教室采暖設計溫度不應低于18℃;

      2 盲學校的按摩教室,冬季室內采暖設計溫度不宜低于22℃。

      8.4.3 盲學校、弱智學校可選用地板輻射采暖;當使用普通鑄鐵或鋼散熱器時,必須暗藏或設暖氣罩。

      8.4.4 夏熱冬冷地區教室內應保證開窗通風時,氣流應經教室中心區域,或設置空調。

      8.4.5 嚴寒及寒冷地區,冬季室內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8.4.5的規定。

      8.4.6 各種教學用房的換氣、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夏熱地區應采用開窗通風的方式,而溫和地區應采用開窗與小氣窗相結合的方式;

      2 寒冷和嚴寒地區可采用在教室外墻和過道開小氣窗或室內做通風道的換氣方式;小氣窗設在外墻時,其面積不應小于房間面積的1/60;小氣窗開向過道時,其開啟面積應大于設在外墻上的小氣窗的2倍;當在教室內設通風道時,其換氣口設在頂棚或內墻上部,并安裝可開關的活門;

      3 室內二氧化碳濃度應低于1.5‰。

      8.5 給水與排水

      8.5.1 校區內應設室內外給、排水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設施。

      8.5.2 在嚴寒及寒冷地區,教學用房的給水進戶管上應裝設泄水裝置。

      8.5.3 校內應在適當位置設置供應全校學習、生活、消防用的蓄水池,其容量應根據全校人數等因素計算。

      8.5.4 教學樓的各層,應設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供應點。

      8.6 電氣與照明

      8.6.1 康復訓練與職業技術訓練用房的用電,應設專用回路,回路保護應采用漏電開關裝置。

      8.6.2 學校各種用房的一般照明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8.6.2的規定,其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7。

      8.6.3 盲學校室內照明用電源開關應一律設置在房間門開啟一側墻壁上,并應設置上下按鍵式開關。電源插座應一律設置在室內某一固定位置,并應使用安全插座。

      8.6.4 教室黑板應設黑板燈。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應低于5001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勻度不應低于0.7。

      8.6.5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熒光燈,不宜采用裸燈。燈具距桌面的最低懸掛高度不應低于1.80m。燈管排列應垂直于黑板布置。

      8.6.6低視力生教室每桌均應設局部照明,宜采用搖臂式燈具,地面應設走線槽。燈具照度不應低于100lx。

      8.6.7 聾學校應加強教師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宜小于300lx。

      8.7 電教、信息網絡設備

      8.7.1 各類特殊教育學校所設的電教、信息網絡系統應結合殘疾人特點,分別設置相應的系統。

      8.7.2 設有接收共用天線設施、閉路電視系統的學校,接收的各教室應有合理的線路設計。

      8.7.3 聾學校設置災害廣播系統,可在報警系統上增設發出閃動信號的裝置。

      附錄B 盲學校室內外的觸感標志(現在下載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Ⅱ)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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