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關于同業競爭的研究紀要 2011年11月 討論議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擁有與發行人相競爭或相關聯業務問題。 討論有意見認為,現行規則對同業競爭的禁止限于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而成年的自然人均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簡單因血親或姻親關系而成為共同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擁有與發行人相競爭的業務并不構成同業競爭。 多數意見認為,我國社會的人情、親情關系較重,民營經濟發展時間較短,家族色彩較為濃厚,社會誠信意識與規范運作意識較差,簡單以獨立民事主體為由認為不構成同業競爭,可能不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投資者可能難以接受,也與現行相關問題的監管標準不一致,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審核實踐中對于家族企業的內部股權調整未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了改變。 二是審核實踐中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鎖定期相同,均是上市后三年。 三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有一定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之間原則上屬于一致行動人。首發中相關問題的把握應與上市公司監管的相關標準基本一致。 四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親屬擁有相競爭業務,可能存在或者容易實施利益輸送,不利于上市后的規范運作,給上市公司監管帶來難度。 該問題的最終處理原則: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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