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表(2011-03-15 2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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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醫療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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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待遇 |
工傷醫療待遇 |
工傷醫藥費 |
*一般:選2家工傷定點醫院 |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100%報銷。 |
*職業病 |
需要診斷職業病的應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機構進行診斷。確診職業病并經勞動部門認定的同上。 |
*長期駐外:選1家外埠醫院 |
工傷職工回外埠長期居住的,應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醫治受傷部位或職業病的醫療機構,并向本人所在單位申報。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符合“三個目錄”的,100%報銷。 |
在國外或者港澳臺治療費用 |
由用人單位負責 |
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 |
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北京定為每日30元 |
異地治療交通、食宿費 |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
二、工傷補助待遇 |
補 償 類 別 |
*按月傷殘撫恤金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 |
因工傷殘待遇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1級 |
本人工資的90% |
本人工資的27個月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下為北京暫行標準 |
2級 |
本人工資的85% |
本人工資的25個月 |
3級 |
本人工資的80% |
本人工資的23個月 |
4級 |
本人工資的75% |
本人工資的21個月 |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5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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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資的18個月 |
本人工資的18個月 |
6級 |
本人工資的16個月 |
本人工資的15個月 |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7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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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資的13個月 |
本人工資的12個月 |
8級 |
本人工資的11個月 |
本人工資的9個月 |
9級 |
本人工資的9個月 |
本人工資的6個月 |
10級 |
本人工資的7個月 |
本人工資的3個月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過12個月。工傷職工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
*護理費(按月發給) |
全部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大部分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
部分護理依賴 |
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
*殘疾輔助器具費 |
需要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
因工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給) |
配偶:本人工資*40%(每月); |
注: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其他供養親屬:本人工資*30%(每月); |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以上基礎上增10%; |
備注: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4、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基本養老金時,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3、本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4、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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