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首先是一項資產,其次才和所得稅有所關聯。 遞延所得稅負責,首先是一項負債,其次才和所得稅有所關聯。 這是本質,不能被所得稅幾個字迷惑。 假設你有一個企業,你這個企業一年就只有一筆買賣。 在2010年12月做成,但是要在2011年1月才收到錢(企業常見業務模式),跨年了,麻煩來了。 財務上根據權責發生制,認為合同本身就是錢,買賣簽訂的2010年就有收入了。 稅務上根據收付實現制,認為錢拿到手才是真的有,他們認為2010年什么事都沒有,和諧美滿。 2010年就會出現一筆的偏差。 假設這筆買賣有100塊利潤,假設公司全年就這么一筆買賣,所得稅率25%。 借:所得稅費用 25。(這是財務上的認為,是你應該期末披露給圍觀群眾的數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0,(這是稅務局認為的,是你該給國家的錢。) 這個分錄明顯在稅務局這塊有些不對頭,正常情況也應該是25,但又不能給稅務局白塞錢,你給了人家也不收。所以就用遞延所得稅負債代替應交稅費,用新負債科目,代替原來的、不能使用的負債科目,把此筆負債保留在企業賬上。 借:所得稅費用 25(損益科目) 貸:應繳稅金/費——應繳所得稅 0 (如果這個負債科目不能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就換一個誰都看不懂的名字蒙混過去) 第二年把這個科目再轉回成應交稅費科目。 這個時候,就只交錢就行,損益上年就確認了。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把這個不知道是什么的負債科目)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25(轉成大家都懂的負債科目)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 25 貸:銀行存款 25(交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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