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用現金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公司的所有股權,出讓股權的對方公司全部由個人出資,由幾十位個人股東投資組建。購入方公司支付給每個股東的購買價均高于其起初投資額,購買方應如何代扣代繳稅費?應納稅所得額是按增值部分(比原投資額增值數)還是本次支付給股東的數額?
第一是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出讓股權方為幾十位個人股東投資設立的公司,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因此,購入方購入的股權不屬于金融商品。原投資人轉讓股權給購入方,不繳納營業稅。
第二是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購入股權方公司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是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該公司與個人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書據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為印花稅應稅憑證。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該公司與個人股東均應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收入減除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按增值部分扣除合理費用。